鞍山市住房分配货币化办理住房货币化需要什么手续

鞍山市人民政府
鞍政办发〔号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市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居民自住和改善性住房需求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30号)、《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全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54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促进商品住房销售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2015〕75号)精神,进一步促进全市商品房销售,保持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政策措施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落实各县(市)区、各开发区主体责任
(一)编制“十三五”住房建设规划。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切实承担起稳市场、防风险的主体责任,加快编制本地区“十三五”住房发展规划并上报市政府,形成鞍山地区“十三五”住房建设规划。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抓紧对本地区存量商品房的数量、区位、价格、户型以及开发企业的意愿进行调查摸底,制定加快商品房去库存工作方案。
(二)实行房屋市场交易阶段性激励政策。
市政府每年至少举办两次房交会,根据市场变化出台相应优惠政策。各县(市)区、各开发区也要积极举办本区域房交会,并结合实际出台本地区的购房补贴政策。
(三)调整普通商品住房阶段认定标准。
2017年12月31日前,购买单套建筑面积标准在168平方米以下、容积率1.0以上、单套总价200万元以下的商品住房,享受普通商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四)加强住房管理和服务信息化建设。
1.加强网签备案系统建设。进一步完善新建商品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工作,制定二手房交易合同网签备案实施细则。
2.加强产权登记管理系统建设。建立以产权登记信息为主,以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为辅的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包括:开发建设项目管理、产权登记管理、档案信息管理、地理信息系统管理和权证管理等内容。
3.提高信息化服务水平。开发以网站、微信等多种途径的查询方式,提高全市个人住房信息系统建设水平。高新区、经济开发区和汤岗子新城管委会所建立的房屋登记信息系统与市级联网,实现市、区级的信息共享、互通互联。
4.加强房产测绘数据库建设,为网签系统、产权发证系统提供房屋面积和房屋相关的基础数据。
二、大力推动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简政放权
(五)落实简政放权工作。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和有关部门要加快推进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简政放权工作,要把市政府已经下放的权力落到实处。
(六)实行审批程序清单和收费项目清单制度。
涉及房地产开发项目建设审批职能部门要进一步清理审批事项,对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批准程序,简化前置条件,合并审批流程,缩短审批时限,变“串联”审批为“并联”审批,重点抓好规划许可、施工许可、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竣工验收备案四个环节。对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建设项目审批程序,一律取消。2015年12月底前,各部门要将确认后的程序清单和收费清单向社会公开,未在清单中的审批程序和收费项目一律取消。
三、积极推进棚改货币化安置
(七)合理确定回迁安置用房建设项目。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原则上不再统一建设回迁安置用房,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从2016年起,对棚户区改造项目,除2015年已开展原地回迁安置用房建设项目外,原则上不再审批建设回迁安置用房项目。
(八)积极争取建设资金。
积极争取省棚户区改造和保障性住房建设补贴资金,用于支持政府组织的棚户区居民自主购房、政府购买存量房源、货币补偿等货币化安置。
(九)合理使用补助资金。
积极争取省补助资金、国开行贷款支持,用于购买存量商品住房作为棚改安置用房,在回购房源时,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
(十)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力度。
各县(市)区、各开发区要加大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工作力度,具体操作方式和标准按照“鞍山市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实施市场化安置指导意见”要求实施。
四、加快培育和发展住房租赁市场
(十一)积极建立住房租赁市场体系。
建立住房租赁信息政府服务平台,积极培育经营住房租赁机构,推进住房租赁规模化经营。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持有房源向社会出租,推进房地产投资信托基金试点。支持从租赁市场筹集公共租赁住房房源,实行市场租金、分档补贴。
(十二)实行出租房屋租金税收优惠政策。
自2015年7月1日开始,个人、企业或单位出租房屋,以租金为计税依据,按以下标准计税:个人、企业或单位出租住房,按照综合征收率4%计征各税;个人、企业或单位出租非住房,达不到营业税起征点的,按照综合征收率7%计征各税;达到营业税起征点的,按照综合征收率12%计征各税(企业或单位综合征收率不含企业所得税)。
(十三)积极利用保障性房建设补贴资金市场化购买政府公共租赁住房房源。
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实行以下政策:
1.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实物配租由政府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
2.由政府向符合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保障条件的保障对象提供公共租赁住房(廉租住房)补贴,鼓励保障对象租赁社会房源,解决其住房困难问题。
五、进一步加大公积金贷款力度
(十四)简化住房公积金贷款程序。
缩短办理贷款周期,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审批手续,抵押手续完成后,要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放款。
(十五)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1.上调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职工贷款最高额度上调至80万元;
2.延长还款年限:还贷年龄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
3.降低首付款比例:新建商品房的首付款比例,由原房款总额的30%降至20%;房屋竣工年限在20年之内的产权转让住房,首付款比例由原评估值的40%降至30%;
4.职工已还清公积金贷款,需继续改善住房条件的,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并享受首套房贷款优惠政策;
5.建立异地互认公积金缴存及工资收入证明制度,加快推进省内外异地贷款业务;
6.符合现行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可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
7.棚改安置房和回迁安置房需增加面积的,增加面积的部分可全额予以公积金贷款;
8.放宽贷款条件,职工连续3个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十六)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
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由借款人及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为上年缴存额的50%,现调整为借款人、配偶及共同还款人均可提取,提取额为其账户余额的90%;
3.对拥有自有产权住房的职工,取消按照购房日期前公积金余额提取90%的限制,全款购房者可以2年提取一次,但夫妻双方提取额不能超过购房款总额;
4.回迁安置自住住房扩大面积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5.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取消原封存2年的限制;
6.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7.子女上大学家庭特困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
鞍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5年11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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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鞍山春季房展会 商品房(一手)产权登记办理须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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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浪乐居讯:鞍山市于日至4月22日举办鞍山市2015春季房屋交易展示大会。本次房屋交易展示大会的政策优惠期为日至4月22日(32天),现将商品房(一手)产权登记办理须知公布如下:
一、& 要件:
●商品房购房款结算统一发票
●商品房购销契约书或买卖合同
●商品房购房结算安置单
●维修资金结算认证单及专用收据
●契税完税证
●购房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婚姻关系证明
●如本人不能到场需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经公证的委托书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注:①婚姻关系证明指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调解书等相关材料
②结婚前购房的需提供身份证、结婚证、结婚申请登记表(初婚表),俩人一同来进行物权登记
③未婚购房的需提供身份证、未婚户口本
④未成年购房的需提供出生证、身份证、户口本、监护人身份证,由监护人代为办理
⑤若办理夫妻共同共有,合同(发票)签定人一人到场即可;若办理夫妻一人单独所有或按份共有,夫妻双方须同时到场
⑥有特殊情况的请到咨询服务台询问
二、流程:
(1)27-30号房屋维修资金认证窗口认证和交纳维修资金(购房款的2.5%)
(2)32-37号房地产税收窗口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按税务部门规定)
(3)12-21号产权交易受理窗口申请受理(先到咨询台领取受理号后等待受理窗口叫号办理)
(4)8-9号联合收费窗口交纳交易费、登记费
(5)12-21号产权交易受理窗口交件并领取收件受理凭证(回原申请窗口)
注:(1)和(2)不分先后顺序
三、收费依据:《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问题的通知》(计价格[号)
四、收费标准:住宅每平方米3元,非住宅按交易额0.5%计收,登记费80元。
五、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后凭收件受理凭证和登记人的身份证到发证中心二楼18号窗口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特别提示:现在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大厅缴纳契税和住宅维修资金必须刷有银联标志的储蓄卡,9号窗口缴纳受理费必须用现金
私有房屋交易(二手房)办理须知
一、 要件:
●房屋所有权证
●房屋交易双方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本、婚姻关系证明
●转让方原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市地税局要求提供)
●如本人不能到场需提供:委托代理人身份证、经公证的委托书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注:①婚姻关系证明指结婚证、离婚证、离婚协议、法院调解书等相关材料
②受让方离婚的需提供身份证、离婚证
③受让方未婚的需提供身份证、未婚户口本
④受让方未成年的需提供出生证、身份证、户口本、监护人身份证,由监护人代为办理。
⑤若办理夫妻共同共有,持证人一人到场即可;若办理夫妻一人单独所有或按份共有,夫妻双方须同时到场
⑥有特殊情况的请到咨询服务台询问
⑦集资建房二次转让请到保障房交易中心办理
二、流程:
(1)1-3号窗口产权交易评估窗口评估
(2) 12-21号产权交易受理窗口申请受理(先到咨询台领取受理号后等待受理窗口叫号办理)
(3) 8-9号联合收费窗口交纳交易费、登记费、土地出让金
(4) 27-30号房屋维修资金认证窗口认证和交纳维修资金(评估额的2.5%)
(5) 32-37号房地产税收窗口缴纳契税和印花税(按税务部门规定)
(6) 12-21产权交易受理窗口交件并领取收件受理凭证(回原申请窗口)
三、收费依据:
《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规范住房交易手续费问题的通知》(计价格[号)
四、收费标准:
交易费:住宅每平方米6元,非住宅按评估额1%计收,登记费80元。
土地出让金:评估额的1%(房改房、集资建房、安居房、经济适用房等)
五、办理时限:10个工作日后凭收件受理凭证和登记人的身份证到发证中心二楼18号窗口领取房屋所有权证
特别提示:现在鞍山市房地产交易中心大厅缴纳契税和住宅维修资金必须刷有银联标志的储蓄卡,9号窗口缴纳受理费必须用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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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企很可能遭遇资金“两头受阻”,金融收紧最严重的影响在于可能产生的连锁反应,资金链紧,只好以价换量,如果连降价也难卖,真正的危险就要临近。鞍山市2012春季房屋交易展示大会优惠政策解答
&一、问:什么时间购买的商品房能享受契税补贴?
答:日至本届房展会期间购买新建商品房并签署网签合同、开具全额购房款发票的,可以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5元给予契税补贴。
二、问:购买什么样的商品房可以享受契税补贴优惠政策?
答:个人购买城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和商业网点都可以享受本届房展会契税补贴优惠政策。
三、问:领取契税补贴需要拿什么手续?
答:购买新建商品房领取契税补贴需提供下列要件:日至本届房展会期间的全额购房款发票(原件、复印件)、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原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通用完税证(原件)、鞍山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结算认证单(原件)、辽宁省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红、蓝两联,原件)。
四、问:如何领取契税补贴?
答:符合本次房展会契税补贴政策的购房人, 就近到铁东、铁西、立山的办证大厅契税补贴窗口领取契税补贴。已经将房屋交易契税及维修资金交付给担保公司,委托担保公司代为缴纳的购房人,到担保公司指定窗口领取补贴。
五、问:办完产权登记的房屋可不可以享受契税补贴?
答:本届房展会开始以前已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不享受契税补贴。并且二手房、回迁房、集资建房、公有住房以及由于各种原因无法办理房屋产权形成历史遗留问题的也不享受契税补贴。
六、问:本次房展会维修资金有什么优惠政策?
答:日至本届房展会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和商业网点,且在1月1日至本届房展会期间取得全额购房款发票,并于本届房展会期间缴纳维修资金的,可享受按维修资金应缴金额的70%交纳,另30%缓交政策。
七、问:享受维修资金政策,在办理时需要提交什么手续?
答:办理享受维修资金政策手续时须提供下列要件:网签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全额购房款发票、本人身份证原件。
八、问:什么情况不享受维修资金优惠政策?
答:(1)不是在日至本届房展会期间购买的新建商品住宅和商业网点,不享受维修资金优惠政策。
(2)在上述期间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和商业网点,但未取得全额购房款发票的,不享受维修资金优惠政策。
九、问:本届房展会为什么对动迁户单独给予优惠政策?
答:市委、市政府历来坚持以人为本,将改善民生放在首位,高度重视动迁居民安置问题。为了让动迁居民尽快得到安置,并对住房拥有更大的选择空间,使百姓安居乐业,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实现我市经济和社会稳中求快、又好又快发展的宏伟目标,特在本届房展会期间出台动迁户购房优惠政策。
十、问:本届房展会对动迁户购房有何优惠政策?
答:凡在日至本届房展会结束期间,铁东、铁西、立山、高新区国有土地上由政府实施的拆迁改造项目,未签定补偿安置协议和已签定产权调换协议但尚未安置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化安置,并在城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按政策安置建筑面积600元/㎡发给补贴;购买市政府所属的市房屋储备中心和市城投开发公司新建商品住房的,按政策安置建筑面积650元/㎡发给补贴。动迁户所购商品住房建筑面积超过政策安置建筑面积的部分,按每平方米100元发给补贴;未达到政策安置建筑面积的,按实际建筑面积发给补贴。
十一、问:哪些动迁户可以享受优惠政策?
答:铁东、铁西、立山、高新区国有土地上由政府实施的拆迁改造项目,未签定补偿安置协议和已签定产权调换协议但尚未安置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化安置,并在城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的被拆迁人。
十二、问:补贴面积如何确定?
答:按还建政策安置建筑面积确定:正常户型按单室46㎡、双室56㎡、叁室75㎡计算;扩大安置面积不足6㎡的,在原面积基础上增加6㎡计算补贴面积;对所购商品住房建筑面积未达到政策安置建筑面积的,按实际面积发给补贴;不含政府还建高层所赠送的5㎡、6㎡、8㎡。比如:
1、原拆迁面积为36㎡单室,按政策规定还建46㎡单室,则补贴面积为46㎡;
2、原拆迁面积为60㎡双室,享受&不足6㎡补6㎡& 政策后应还建66㎡双室,则补贴面积为66㎡。
十三、问:申领补贴需要什么程序和材料?
答:由本人向所在区征收局(拆迁办)提出书面变更安置方式申请,经所在区征收局(拆迁办)批准后,原协议作废,另行签订货币化安置协议。
本人于1月1日至本届房展会结束期间,在城区内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后,向所在区征收局(拆迁办)申领购房补贴需要提供下列材料:
房屋所有人身份证复印件;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
货币化安置协议书复印件;
新建商品房购房合同复印件;
有效时间内新建商品房购房地税发票复印件。
十四、问:变更货币化安置协议时执行的货币化价格是多少?
答:按该地块拆迁时点货币化安置价格执行。
十五、问:变更货币化安置协议的被拆迁人已领租房费如何处理?
答:自变更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停发。
十六、问:购房补贴多久能发放到位?
答:符合条件的,自申领之日起三个月内发放到位。
十七、问:我不是动迁户,买房有没有优惠政策?
答:2012年2月7日至本届房展会结束期间,所有购买城区范围内新建商品住房的,按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00元发给补贴。动迁户购房不得重复享受补贴。&&
通讯地址:鞍山市铁西一道街18号邮政编码:114011E - MAI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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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鞍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近日出台新政策,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新政策规定,职工贷款最高额度上调至80万元;还贷年龄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新建商品房的首付比例由原房款总额的30%降至20%;房屋竣工年限在20年之内的产权转让住房,首付款比例由原评估值的40%降至30%;职工已还清公积金贷款,需继续改善住房条件的,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并享受首套房贷款优惠政策。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也进一步放宽,借款人、配偶及共同还款人均可提取,提取额为其账户余额的90%。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3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下面小编就为大家梳理一下,2015年鞍山个人住房公积金政策都有哪些调整:一、存贷款利率变化2015年鞍山个人住房公积金存贷款利率变化表二、放宽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日)1.上调公积金贷款的最高额度:职工贷款最高额度上调至80万元;2.延长还款年限:还贷年龄延长至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3.降低首付款比例:新建商品房的首付款比例,由原房款总额的30%降至20%;房屋竣工年限在20年之内的产权转让住房,首付款比例由原评估值的40%降至30%;4.职工已还清公积金贷款,需继续改善住房条件的,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并享受首套房贷款优惠政策;5.建立异地互认公积金缴存及工资收入证明制度,加快推进省内外异地贷款业务;6.符合现行公积金贷款条件的职工,可办理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业务;7.棚改房和回迁房需增加面积的,增加面积的部分可全额予以公积金贷款。8.职工连续三个月缴存住房公积金,可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三、放宽住房公积金提取条件(日)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并提供合法、有效证明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1.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2.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由借款人及配偶每年可以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提取额为上年缴存额的50%,现调整为借款人、配偶及共同还款人均可提取,提取额为其账户余额的90%;3.回迁安置自住住房扩大面积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提取的,取消原封存2年的限制;5.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6.子女上大学家庭特困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7.凡是购买明达商品住房、军产住房以及集资建房且未享受到购房提取使用公积金的职工,此次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存储余额。鞍山市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暂行办法补充规定(日)一、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或租住商品住房的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三个月,本人及配偶在本市无自住住房的,可以提取夫妻双方的住房公积金支付房租。(一)提取额度租住公共租赁住房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按照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租住商品住房的,每年可以提取一次,城区按每月租金1,000元计算,职工本人及配偶年提取额不超出12,000元;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按每月租金700元计算,职工本人及配偶年提取额不超出8,400元。(二)提取要件租住公共租赁住房提取的,需提供:1.出具所在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的本人及配偶名下的《无房产证明》,查询结果当年有效; 2.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3.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单位出具的缴纳租金证明;4.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夫妻双方提取的,需同时提供婚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租住商品住房提取的,需提供:1.出具所在地房屋产权登记部门查询的本人及配偶名下的《无房产证明》,查询结果当年有效;2.房屋租赁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3.租住住房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4.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夫妻双方提取的,需同时提供婚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贷款购买自住住房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配偶(或共同还款人)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借款人未婚,父母是其共同还款人的,借款人及其父母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职工本人及其配偶可以提取。(一)提取额度贷款购房偿还贷款本息的,借款人及其共同还款人每年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待还清贷款本息后,仍可多次提取但需间隔两年(满24个月)以上,按账户余额90%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借款人及配偶(或共同还款人)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 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可多次提取但需间隔两年(满24个月)以上按账户余额90%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的存储余额。但夫妻双方累计提取额度不得超过购房款总额。(二)提取要件贷款购房的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或者购房合同原件和全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2.《住房借款合同》原件及复印件;3.上月银行扣款清单;4.借款人及配偶(或共同还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婚姻关系证明、户口本或户籍证明原件及复印件。非贷款购买具有产权的自住住房的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⑴购买商品房已办妥房屋产权证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商品房销售合同》和全额购房发票原件及复印件。⑵购买产权交易住房(二手房)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评估报告单、契税完税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⑶根据房改政策有关规定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公有住房的,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和全额缴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三、回迁安置自住住房扩大面积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提取额度回迁安置自住住房扩大面积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但提取总额不超出购买扩大面积部分总价款。(二)提取要件1.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原件及复印件;2.缴纳契税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3.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夫妻双方提取的,需同时提供婚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四、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职工本人及配偶无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可以提取并注销账户。(一)提取额度可一次性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全部存储余额,并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二)提取要件1.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2.养老保险转移单(转到个体自然人证明)原件及复印件;3.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五、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患重大疾病,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一)提取额度患有重大疾病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夫妻双方提取总额不超过个人实际支付的医疗费用,即住院费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部分。本项提取的有效时间,应在出院之日起1年内一次性提取住房公积金。(二)提取要件1.三级以上医院出具加盖有效印章确认的病历证明复印件;2.医保报销凭证原件及复印件;3.提取人与患者之间关系证明(结婚证、户口本或户籍证明);4.职工本人及配偶、患者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六、子女上大学家庭特困的职工,本人及配偶可以提取。(一)提取额度子女上大学,生活确有困难的,可一次性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的90%。(二)提取要件1.入学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2.学费收据原件及复印件;3.子女与父母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4.职工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5.夫妻双方提取的,需同时提供婚姻关系证明、配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七、本《规定》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解释并实施。八、本《规定》在实施期间如遇国家出台新住房公积金管理政策与之相抵触的,按国家政策规定执行。九、本《规定》从文件下达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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