动迁户给发钥匙是不是在物业拍张照片就能配钥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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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房空房闲置 ,物业居私自开门空房巡查!有交房后物业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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刚开车,突然接到一个5字头的电话号码!问我是不是谁谁谁,我说怎么了!一女的,说,我是哪个物业的,你这里的房子。我们在进行空置房检查的时候发你们家有很多旧衣服放在房间里!我循例问问!!我一听这话,觉得应该是物业开了房,要不然怎么知道里面有什么,我就问她们怎么进去的,她说交房:ideograph_advantage:时候他们留了一把钥匙!什么?我怎么不知道?怎么都没和我说?然后我问她,谁让她进去的!她说你交了物业管理费,我们需要帮您做相对应检查呀!我说房我买了对不对?是我的了又对不对?你们屏什么私自进我家里不和我说?然后她说下次检查会通知我!妈的,还有下次?待会去取钥匙去!我想请问下,有多少是交房后,物业有偷留钥匙的?
12:15 上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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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 告这房子交房了3年,物业居然一直有我家钥匙,我居然还不知道!虽然没有装修,没有入住!可是自己的东西被人偷窥始终是特别气愤:ideograph_advantag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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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上换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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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闯民宅,告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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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van_2012 发表于
马上换锁。
嗯嗯,这个建议不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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yjf361 发表于
私闯民宅,告他
额!然后呢?
版权所有& Powered by开发商有什么权利给我们选择物业
网络发言人
您好网民朋友,您反映的问题我局监察队正在了解情况,有最新信息会及时反馈给您。
请网友五天内评议此答复是否满意,并点击相应评议按钮
我仅仅是咨询政策,何须监察队了解情况?再说了,我没说是哪个楼盘,是哪个物业公司,也没留我的联系方式,监察队如何了解情况?了解情况后又如何反馈给我呢?
好吧,这都不说了,我现在详细投诉,请贵局监察队予以监察。
1、我在华夏世贸广场购买的公寓,房款、税款、维修基金等均已全部缴清,但开发商却让我到物业公司领钥匙,而物业公司却要求我先缴清一年物业费,且签订五年物业合同,方能发放钥匙。我是在开发商购买的房产,房款已经缴清的情况下,开发商理应将钥匙直接交付与我,无权将我的钥匙交给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更无权要求我先交物业费后领钥匙。
2、物业公司要求水费必须由物业公司统一代收代缴,且在合同上不明确代收代缴水费的价格。按照《国务院关于修改〈物业管理条例[1]〉的决定(国务院号令)》第45条、《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第16号公告)》第62条、《宿州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宿价业2011年第145号)》第28条之规定,“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数字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向委托方收取手续费;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华夏世贸委托的物业公司严重违反了国家、省、市多级政府的政策规定,请予以纠正。
3、物业公司合同中要求每户交纳500元的用水周转金,既然物业公司无权代收代缴税费,更无理由要求住户交纳用水周转金。
1、开发商无条件将钥匙直接交付与我
2、水费由我本人直接到供水公司交纳,不通过物业公司代收代缴
3、物业公司不能收取500元用水周转金。
请贵局监察,谢谢。
关注,支持楼主。
网络发言人
您好网民朋友,1、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中前期物业管理规定,建设单位应当与选聘的前期物业企业签订书面的前期服务合同,其中规定新建住宅小区配套建筑及设施设备符合条件后,建设单位方可办理物业交付手续,如水、电、电话通讯、安全监控等项目。为此物业企业可以提前介入,并提出与物业管理有关的建议,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2、由于华夏世贸广场属于二次供水,每月由自来水公司超收总表,此款项是物业是先垫付水费,然后再由物业企业服务人员分头到每家每户抄收水费。二次供水的价格组成为:水厂价格+高压水泵的运行电费+跑冒滴漏损耗。3、关于要求每户缴纳500元的用水周转金,请向市物价主管部门咨询。感谢您对我们工作关心与支持。
请网友五天内评议此答复是否满意,并点击相应评议按钮
对贵局的答复强烈不满意
1、物业公司是否提前介入与我投诉的开发商将我的钥匙交与物业公司毫无关系。我只想让贵局明确答复:在房款已全部缴清的情况下,我是否可以要求开发商直接将钥匙交付与我,而不附带其他条件。
2、我已经明确引用了国家、省、市三级物业管理条例,均明确供水公司要直接抄表到户,收费到户,二次供水的跑冒滴漏怎么能让业主承担呢?请贵局解释条文“物业服务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数字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的意思。
3、贵局作物业企业的主管部门,有理由、有必要管理物业公司的乱收费问题,而不是推诿到物价局。
我的钥匙是从物业领的,情教钥匙从开发商那里拿是啥法律啊
一窝贪污犯
房管局和物业公司是一伙的,.
楼上的一语中地!
网络发言人
一、开发商将钥匙通过物业公司交给业主,是物业小区普遍采取的、有利于小区后续管理服务的做法。其原因是:1、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物业企业与业主要签订室内装饰装修协议,告知业主在装修期间的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防止出现业主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外立面等影响楼宇安全和小区整体美观的情况;同时由物业人员陪同业主上房,发现室内建筑遗留问题能及时纪律并报给开发商进行维修或整改,有利于业主的顺利入住。
二、关于物业服务费的收取,《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规定: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预收物业服务费的,预收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但约定的期限不得超过物业服务合同期限。我局已责成该物业公司严格按照《细则》执行。
三、关于用水周转金问题,经与市物价局联系答复如下:华夏世贸是商住楼,其中住宅为高层,自来水为二次供水。按照市物价局、房管局印发的《宿州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宿价业[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移交给供水部门的二次供水,其增压水泵运行费用可据实分摊收取,接受监督”。目前尚未移交给供水部门的二次供水小区,按以上规定收取二次供水运行费用是合理的。至于预收是否合理,目前尚无明确规定。经了解,该小区物业公司已与业主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已载明了预收条款,应以合同为准。谢谢您对物价工作的支持和信任。
四、关于业主要求二次供水水费由供水单位直接收取,是《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也是我局、物业企业和广大业主的愿望。但是目前在我市,小区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和费用收取工作依然由物业公司承担,《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规定:未移交供水部门的二次供水,其增压运行费用可据实分摊”。由于存在跑冒滴漏等情况,业主因水费标准与物业的纠纷越来越多。
& & 我局将会把小区二次供水管理的相关事宜提交政府或相关贲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二次供水的管理责任。
请网友五天内评议此答复是否满意,并点击相应评议按钮
大哥,你知道什么是寄生虫吗
1、普遍做法不一定是合法合规做法。现在的问题是物业公司以交钥匙为条件,强迫业主必须签订未经双方协商的物业服务合同,明显属于越权违法行为。
按照《合同法》第135条规定:“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业主预交物业费是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所负的义务,而开发商交付房屋钥匙是根据房屋买卖合同所负的义务。物业服务合同是独立于房屋买卖合同的另一份协议,二者内容完全不同且相互独立,任何一方都不能以一个合同约束另一个合同,因此,开发商无权将钥匙交与物业公司,物业公司更不能以预交物业费作为交钥匙的前提条件。
以下是百度的相关案例,我相信作为政府部门,不会连基本的法理都不清楚吧
/fcjf/wuye/jiufen/0611.shtml
http://bj..cn/question//.html
/forum/121/topic/
2、按照《宿州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宿价业[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移交给供水部门的二次供水,其增压水泵运行费用可据实分摊收取”。请注意此处说的是运行费用,主要包括维修维护费和电费,二次供水的跑冒滴漏不应由业主承担。
3、在第一条已经说了,如果不接受物业公司单方面起草的物业服务合同,交纳用水周转金,就不将钥匙交与业主,这样的霸王条款怎么能说是与业主协商签订呢?
4、供水抄收到户的要求,国务院于2007年、安徽省在2009年予以明确要求,就是宿州市的规定,也是在2011年就已在文件中规定的,为何到了至今还不能落实?现在供电、供气都已经做到了抄收到户,而供水却不能做到,是没有能力做到,还是政府仅仅维护了供水公司、物业公司的利益,却置群众利益于不顾,行政不作为呢?
还是那几条要求
1、请开发商无条件交付房屋钥匙
2、请求直接缴纳水费
3、物业公司不得收取用水周转金。
最后强调:物业公司提供物业服务,业主理应交纳物业费。但不能以交物业费作为交房的强制条件,更不能要求业主签订霸王合同。我所提的要求都是合情合理合法,没有一点超出法律法规的要求,衷心希望贵局能切实履行政府行政职能,维护业主合法权益。
网络发言人
该问题要求评议:一、开发商将钥匙通过物业公司交给业主,不单单是宿州市,也是周边地区普遍的做法,有利于小区后续管理服务。其原因是:1、业主在办理入住手续时,物业企业与业主要签订室内装饰装修协议,告知业主在装修期间的注意事项和禁止行为,防止出现业主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外立面等影响楼宇安全和小区整体美观的情况;同时由物业人员陪同业主上房,发现室内建筑遗留问题能及时纪律并报给开发商进行维修或整改,有利于业主的顺利入住。
二、关于业主要求二次供水水费由供水单位直接收取,是《物业管理条例》明确规定的,也是我局、物业企业和广大业主的愿望。但是目前在我市二次供水设施的维护和费用收取工作依然由物业公司承担,《宿州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规定:未移交供水部门的二次供水,其增压运行费用可据实分摊”。毕竟存在跑冒滴漏的情况。业主因水费标准与物业的纠纷越来越多,对此我局将会把小区二次供水管理的相关事宜提交政府或相关部门,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落实二次供水的管理责任。三、关于用水周转金问题,经与市物价局联系答复如下:华夏世贸是商住楼,其中住宅为高层,自来水为二次供水。按照市物价局、房管局印发的《宿州市城市物业服务收费实施细则》(宿价业[号)第二十六条规定:“未移交给供水部门的二次供水,其增压水泵运行费用可据实分摊收取,接受监督”。目前尚未移交给供水部门的二次供水小区,按以上规定收取二次供水运行费用是合理的。至于预收是否合理,目前尚无明确规定。经了解,该小区物业公司已与业主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中已载明了预收条款,应以合同为准。
请网友五天内评议此答复是否满意,并点击相应评议按钮
江淮第一哨
明确告诉你,你看一下你的房屋买卖合同,11条规定交房是出卖方交房,合同1条规定出卖方即开发商,明显他们违约了,告他们违约,板上钉丁的事,还可以拿违约金.................交房入伙和物业没任何关系,只有交房结束以后,你按照临时规约,再和物业公司发生关系,给你回答的,损害业主利益,让他们去学习一下国务院的物业条例和安徽省的物业条例以及合同法,他们的解释,完全是站错队,摆错位,还所谓 ----------“不单单是宿州市,也是周边地区普遍的做法,有利于小区后续管理服务。”不按国家的法律法规办事,还谈什么为民做主?但同时希望业主也要自律,不要出现业主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外立面等影响楼宇安全和小区整体美观的情况................一旦出现,物业公司会联合你周围的业主去法院告你,同时他们仅仅有劝说阻止的权利,没有执行的权利,劝说阻止的同时如果侵犯你的合法权益,你同样可以告物业公司,找职能部门不行,就收集证据,法庭见,诉讼费对方全付....................
百撕不得骑姐
楼主可以看看这个。
房管局置国家法律不顾,漠视开发商损害业主权益的潜规则,不履行行政职能,完全是行政不作为,却妄谈什么周边普遍做法,真是可笑至极。
我相信网络问政的督办员都是明法理的专家,必然能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如果真的评议通过,届时发到网上我想会有人丢人。
现在是法律规定抵不过官商勾结,而作为弱势群体的老百姓,维权却要付出巨大的成本,这正是所谓潜规则横行的原因。
江淮第一哨
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一条和第一条
江淮第一哨
回复七楼我的钥匙是从物业领的,情教钥匙从开发商那里拿是啥法律啊??
依据是:房屋买卖合同,第十一条和第一条
江淮第一哨
让人民按他们制定的规矩行事,然后他们按他们自己的规矩行事
江淮第一哨,虽然素不相识,但感谢你的仗义执言,简单的一句支持,增加了我艰难维权的信心。
看了截止目前的评议结果,14票反对,2票同意,说明绝大多数评议员是公正公平,也是明法理的专家,在此表示感谢。
在此质疑一点:
评议员“雪中送炭”评议意见是同意办结,可该名评议员恰恰是房管局的工作人员暨网络发言人,而我的帖子就是投诉房管局的,让运动员来当裁判员,请问公正何在?最起码涉及本部门的评议要回避吧。
江淮第一哨
该帖已经被封,封贴理由:请文明上网!
我现在担心的是,评议不通过,转到督办,是不是又像下图的情况,半年多都没有回音,最后石沉大海,不作为的部门继续不作为。
这张能看到督办时间
江淮第一哨
请人中聋疯到督办单位去看看,这么长时间,看看他们到底在干什么?抓住不务正业的扯着领子直接拉书记办公室去..............
知不知道你烦人
请问网络发言人,督办这么长时间,你们是不是拿宿州市委市政府和宿州人民开玩笑?
帖子正在督办中,禁止留言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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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州市人民政府主办 宿州市信息中心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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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卖房子把钥匙放物业 他们却问中介要好处费
人气:5905 回复:38
  我是中南世纪城一期2013年年底刚交房8号楼的业主,因为工作变动,我想把这套中南的房子卖出去,所以把信息挂在了网上,好多中介给我推荐了客户,要实地看房,因为我的要作地点是在市区,带他们看房,实在是不方便!我把钥匙交给了物业,物业的客服人员告诉我:因为是刚交房,好多的业主卖房或是租房的也都是把钥匙放在他们那儿代为保管,都是毛坯房,大家也都很放心!  第二天,有个中介有客户要看房借钥匙,我竟然前后一共打了4遍电话,物业愣是没将钥匙借给他。最后中介告诉我:“物业的一个领导告诉他,借钥匙可以,但是房子成交后,必须支付好处费给他,说别的中介也都是这样,从物业借的钥匙若是成交后,也都是会支付给他相应的好处费,若不同意,钥匙不能借!”  中介的那个小伙子,最后只好去了我们楼上(正在装修)看同样的户型的房子了,因为他们店长不同意物业的这种行为。说:这是吃了原告吃被告!每月2元/平米物业费收着!刚交房,给予业主的这种服务,竟然也被他们的内部毫无原则的某个领导用来捞钱!  我不知道该怎么说;真是无语了!这个周末我会去物业把钥匙领回来,放在小区里的一个朋友家里,用于看房!  以上!  真心希望,我的房子可以快些卖出去!不要和这个中南世纪城的物业有任何的牵扯!真心觉得恶心!不过,我后来想想,也有可能是物业里的某一个领导的个人行为,整个物业还是好的!但是说不太好!希望有能力的人,去整治一个这个事件,不要让我们这些刚性需求的购房者,面对生活,面对压力,面对将来要一直生活的这个小环境,如此的无力!
TA共获得: 金币:0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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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是引用beishansanlu的帖子:三鹿,晚上好
都让钱想疯了
||引用|
抓紧一切机会赚钱
以下是引用忘却纪念的帖子:
物业的责任范围内有没有代保管钥匙这一条?更进一步,物业有没有责任代业主保管钥匙且根据业主的指示不断借给这个中介那个中介?& & 如果物业有以上责任,则楼主要求正当合理,如果没有,物业有偿服务也不是不在理,谁愿意给你保管了钥匙老是有人来借借还还,弄丢了也是个麻烦事。
你发帖痛快了,可是真不一定能卖出去了,谁敢找这么个物业呢?
以下是引用婴儿上门理发5的帖子:都让钱想疯了
这物管这么厉害啊
以下是引用铁营盘流水兵的帖子:物业的责任范围内有没有代保管钥匙这一条?更进一步,物业有没有责任代业主保管钥匙且根据业主的指示不断借给这个中介那个中介?& & 如果物业有以上责任,则楼主要求正当合理,如果没有,物业有偿服务也不是不在理,谁愿意给你保管了钥匙老是有人来借借还还,弄丢了也是个麻烦事。你是物业吗?按你这么说物业要是有偿保管钥匙,如果业主丢了东西物业会配?
穷疯了快,貌似物业都很贪。我见过一个物业把人东西全搬走弄回自家了。
||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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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其他账号登录:案例:网友问,我于今年8月买了住房一套,现接到入住通知,让于10月30日前办理入住手续,但我因不在北京近期不能办理交接钥匙,所以不得以只能明年交接钥匙。那么今年的物业费与供暖费应可以不交,等明年交接时再交,这样做应不违反有关规定吧。请您帮我解释一下,并提供相关法规。  答:  房屋在符合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使用条件时,开发商会向业主发出入住通知,一般在入住通知上对办理房屋交付手续作出了时间上的规定。作为业主而言,应该及时办理房屋的交付使用手续。而房屋的交付使用和物业费、取暖费的交纳不是以业主的实际办理入住手续的时间或以业主的实际入住时作为起算点的。以物业费为例,在物业费中报包括小区的清洁、保安和维护费用,而这些费用是无法分割每个独立的房屋单元来计算的,只能以总体上所发生的费用按均摊到每户业主。如果采取您所述的方式,则对于先期入住的业主来说是有失公平的,国家和北京市也没有法律法规允许该等费用的交纳以业主领取钥匙或实际入住为起算点。 更多精彩内容,请关注后回复以下数字浏览数字“ 1 ” 精彩实战课程数字“ 2 ” 行业资格取证公开课《新常态下物业服务与收费及物业服务企业如何转型升级高级研修班》实战课程主讲:李钊-31日 北京 (29日全天报到)【了解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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