终身年金保险分红型于分红保险怎样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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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新保险法配套实务规定新契约4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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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秒自动关闭窗口相关法规颁布 五措施让养老保险更“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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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法规颁布 五措施让养老保险更“保险”
日 11:56:10 来源:人民日报/新华网
&&&&《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的发布,标志着养老保险作为保险业重要的业务领域有了专门的规章。
&&&&养老年金――
&&&&明确投保人权益归属
&&&&《办法》要求在合同中应当明确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各自缴费部分的权益归属,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应当完全归属其本人;被保险人在离职时,有权申请提取该被保险人的全部或者部分已归属权益;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设置公共账户的,被保险人缴费部分的权益不得计入公共账户。
&&&&据了解,权益归属在国外养老金领域中已经成为非常普及的概念,对于企业为员工的缴费部分,企业设定一个与服务年限挂钩的归属比例,如服务满一年的,企业缴费的10%权益归属给个人,服务满五年的,企业缴费的100%权益归属给个人。这样,个人对年金的拥有权就得到明确的界定,退休收入的安全也得到保障,同时在企业内部还起到了中长期激励的作用。
&&&&控制投资选择――
&&&&保险公司不得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
&&&&《办法》规定,对于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保险产品,在合同约定开始领取的前5年内,保险公司不得向其推荐高风险投资组合。如果个人自愿并坚持选择高风险投资组合的,保险公司应向其书面提示投资风险,投保人或受益人应在高风险投资组合提示书上签字确认。
&&&&目前国内养老保险业务刚刚起步,很多企业和员工个人都缺乏正确的投资知识,有的时候过分追求安全,将基金全部放入低风险投资组合,有的时候又过分追求收益,盲目投入到高风险投资组合。《办法》的上述规定,正是为了引导企业和个人正确的投资理念而设定的,其目的也是为了最大限度保护个人的利益,提高个人的利益,确保养老保险资金的安全。
&&&&分期给付――
&&&&鼓励终身年金式产品研发
&&&&《办法》规定了个人和团体养老年金保险业务在领取时,被保险人可以选择由保险公司分期给付生存保险金,保监会鼓励保险公司开发含有终身年金领取方式的个人养老年金保险产品。
&&&&社会基本养老保险金是每月发放的,如果养老年金实行一次性发放,则个人养老还是存在缺口,很难真正防止“老而贫困”。鼓励分期给付,就是真正体现养老保险的退休收入保障的特性,为退休职工提供稳定的定期退休收入。
&&&&防范营销误导――
&&&&必须以书面形式明确投资风险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养老年金保险产品的说明书、建议书和宣传单等信息披露材料与保险合同一致,不得通过夸大或者变相夸大保险合同利益、承诺高于保险条款规定的保底利率等方式误导投保人。
&&&&保险公司销售投保人或受益人具有投资选择权的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在投保人选择投资方式前,以书面形式向投保人明确提示投资风险,并由投保人签字确认。
&&&&提高消费者知情权――
&&&&必须按期寄送业绩报告
&&&&《办法》规定,保险公司销售团体养老年金保险合同,应当向每个被保险人签发保险凭证。保险公司销售分红型、万能型、投资连结型养老年金保险产品,应当按照中国保监会的要求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寄送保单状态报告、业绩报告等有关材料。(记者 曲哲涵)
【】 【】 【】
` 网络编辑:王俊玲畅享人生年金保险分红b型怎么返钱_百度知道请选择栏目:
您的位置:&&&&&&&&&&>&正文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下发有关精算规定的通知
保监发[1999]90号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华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新疆兵团保险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美国友邦保险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中宏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太平洋安泰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安联大众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
  为加强对人身保险业务的监管,规范人身保险精算工作,现将《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人寿保险精算规定》、《利差返还型人寿保险精算规定》、《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和《健康保险精算规定》下发给你们,精算规定自本文下发之日起执行。各公司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告。
  特此通知。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非利差返还型长期(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寿保险(非分红)。
  第二部分 人寿保险保险费的构成
  二、人寿保险的毛保费由纯保费和附加费用构成。附加费用分为两部分;管理费和佣金(个人业务)/手续费(团体业务)。
  三、个人业务的佣金由支付给代理人的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构成。直接佣金是保险公司根据代理人销售保单的情况而直接向其支付的现金报酬;间接佣金包括保险公司支出的代理人经理的管理报酬、代理人和代理人经理的各种奖励、津贴和福利(如保险待遇等)。
  四、管理费是附加费用扣除佣金/手续费的剩余部分。
  第三部分 预定附加费用率
  五、预定附加费用率由保险公司基于对其运营成本和销售成本的分析和预测确定。
  六、预定附加费用率是预定附加费用占毛保费的一定百分比。
  平均附加费用率是保单预定附加费用精算现值之和占保单毛保费精算现值之和的一定百分比。
  第四部分 个人人寿保险业务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
  七、保险公司在厘定个人寿险保险费时,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必须符合下列限制:
  (一)按交费期限的不同,各保单年度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
------------------------------------|&&&&&&&&&&&&&&&&&&&& 期交保费预定附加费用率上限&&&&&&&&&&&&&&&&&&&& ||----------------------------------||&&&&&&& |&&&& 交费期限为&&&& |&&&& 交费期限为&& |&& 交费期限为&& ||&&&&&&& |&&&& 10年以下&&&& |&& 10年至19年 |&&&& 20年&&&& ||保单年度|----------|---------|--------||&&&&&&& |死亡险、| 年金险、|死亡险、|年金险、|死亡险、|年金险、||&&&&&&& |健康险& | 生死两& |健康险& |生死两& |健康险& |生死两& ||&&&&&&& |&&&&&&& | 全险&&& |&&&&&&& |全险&&& |&&&&&&& |全险&&& ||----|----|-----|----|----|----|----||& 第一年|60.0%& |35.0%&& |70.0%& |45.0%& |75.0%& |50.0%& ||----|----|----|----|----|----|-----||& 第二年|35.0%& |20.0%&& |40.0%& |25.0%& |45.0%& |25.0%& ||----|----|----|----|----|----|-----||& 第三年|35.0%& |20.0%&& |40.0%& |25.0%& |45.0%& |25.0%& ||----|----|----|----|----|----|-----||以后各年|25.0%& |15.0%&& |30.0%& |15.0%& |30.0%& |15.0%& |-------------------------------------
  (二)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
----------------------------|          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   &&&&& ||--------------------------||交费方式| 两全保险、年金保险| 死亡保险、健康保险& ||----|--------- |---------- ||分 期  |  18.0%    |  35.0%   & ||----|--------- |---------- ||趸 交  |   10.0%  |  20.0%     |----------------------------  第五部分 团体人寿保险业务附加费用率规定
  八、保险公司在厘定团体寿险保险费时,各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率必须符合下列限制:
  (一)各保单年度预定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
------------------------------|&&&&&&& |&&&&&&&&&& 期交保费预定附加费用率上限&&&&&&&& ||保单年度|-----------------------||&&&&&&& | 两全保险、年金保险&& |&& 死亡保险、健康保险 ||----|-----------|-----------|| 第一年 |&&&& 15.0%&&&&&& |&&&&&& 30.0%&&&& ||----|-----------|-----------||以后各年|&&&& 12.0%&&&&&& |&&&&&& 18.0%&&&& |------------------------------
  (二)平均附加费用率不得超过下表规定的上限:
------------------------------|&&&&&&&&&&&&&&&&& 平均附加费用率上限&&&&&&&&&&&&&&&&&&& ||----------------------------||交费方式| 两全保险、年金保险&& |&&&&&& 死亡保险、&&&& ||----|-----------|-----------||分 期&& |&&&&& 12.0%&&&&& |&&& 18.0%&&&&&&& ||----|-----------|-----------||趸 交&& |&&&&&&& 8.0%&&&&& |&&&&& 10.0%&&&&& |------------------------------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
  一、人寿保险是指以人的生存或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保险,分为年金保险(包括定期年金、终身年金)和非年金保险(包括定期死亡保险、终身死亡保险、两全保险)。
  二、本规定适用于非利差返还型的长期(保险期间一年以上)人寿保险(非分红)和保证续保保险费的一年期定期寿险,其他一年定期人寿保险的精算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执行。
  第二部分 保险费
  三、保险费应当根据预定利息率、预定死亡率、预定附加费用率等事项采用换算表方法进行计算。
  (一)预定利息率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应根据本公司对未来资金运用收益率的预测按照谨慎的原则确定预定利息率,所采用的预定利息率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二)预定死亡率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死亡率应当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所提供的数据。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保险公司应当按照下表所列经验生命表的适用范围,选择使用相应的经验生命表。
---------------------------------|&&&&&&& 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 ||-------------------------------||&&&&&&&& 名 称&&&&&&&&&&&&& |&&&&&&&&& 适 用 范 围&&&&&&&&&& ||--------------|----------------||CL1(1990-1993)|&&&&&& 非年金保险男表&&&&&&&&&& ||--------------|----------------||CL2(1990-1993)|&&&&&& 非年金保险女表&&&&&&&&&& ||--------------|----------------||CL3(1990-1993)|&&&&&& 非年金保险混合表&&&&&&&& ||--------------|----------------||CL4(1990-1993)|&&&&&&&& 年金保险男表&&&&&&&&&& ||--------------|----------------||CL5(1990-1993)|&&&&&&&& 年金保险女表&&&&&&&&&& ||--------------|----------------||CL6(1990-1993)|&&&&&&&& 年金保险混合表&&&&&&&& |---------------------------------  (三)预定附加费用率
  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预定附加费用率按《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 保单最低现金价值
  四、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
  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指为计算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按照本条所述计算基础和计算方法算得的准备金数值。
  (一)计算基础
  1.费用率和死亡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附加费用率和预定死亡率;
  2.利息率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加上2%。
  (二)计算方法
  1.根据该保单的保险责任和各保单年度纯保费按上述计算基础计算。
  2.保单各保单年度纯保费为该保单年度的毛保费扣除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采用的该保单年度的预定附加费用。
  (三)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不包括该保单在保单年度末的生存给付金额。
  五、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是保险公司确定人寿保险保单现金价值最低标准,其计算公式为:
  r×max(保单年度末保单价值准备金,0)
  系数r按下列公式计算:
  r=k%+t×(100%-k%)/min(20,n)
  当t<min(20,n)时。
  r=100% 当t≥min(20,n)时。
  其中:
  1.n为保单交费期间(趸交保费时,n=1)。
  2.t为保单经过的保单年度,t=1,2,…。
  3.参数k按下表取值:
------------------------|&&&&&&&&&&&&&&&&&&&&&& k值&&&&&&&&&&&&&&&& ||----------------------||&&&&&&&&&&&&&&& | 两全保险、|定期死亡保险、||&&&&&&&&&&&&&&& |& 年金保险 |终身死亡保险 ||-------|------|-------||期交个人业务& |&&& 90&&& |&&&& 80&&&& ||-------|------|-------||期交团体业务& |&&& 95&&& |&&&& 85&&&& ||-------|------|-------||趸交个人业务& |&& 100&& |&&& 100&&& ||-------|------|-------||趸交团体业务& |&& 100&& |&&& 100&&& |------------------------
  六、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
  保险公司可以将根据本规定所确定的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作为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也可以按其他合理的计算基础和方法确定保单现金价值,但要保证其数值不低于保单年度末保单最低现金价值。
  七、保单年度中保单现金价值根据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按合理的方法确定。
  第四部分 法定责任准备金
  八、会计年度末保单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当用“未来法”逐单计算。
  对确实不能用“未来法”逐单计算的条款,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可以采用“过去法”逐单计算。
  九、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基础
  (一)评估利息率不得高于下面两项规定的最低值
  1.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每年公布的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评估利息率;
  2.该险种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预定利息率。
  (二)评估死亡率
  1.终身年金以外的人寿保险采用险种报备时厘定保险费所使用的经验生命表;
  2.终身年金保险采用按下面规定调整后的中国寿险业经验生命表中的年金保险经验生命表,分别计算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80%×年金保险经验生命表;
  *120%×年金保险经验生命表。
  十、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方法
  (一)终身年金以外的人寿保险采用一年期完全修正方法
  (二)终身年金保险采用下述修正均衡纯保费方法:
  1.修正纯保费的确定
  (1)修正后首年纯保费α
  α={1-min(首年预定费用率,r)}×首年毛保费
  其中:个人业务:r=0.35
  团体业务:r=0.15
  (2)修正后续年均衡纯保费β按下面公式和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基础计算α+β在交费期初的精算现值=p在交费期初的精算现值
  其中:p为根据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基础确定的交费期间均衡纯保费。
  2.根据上述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计算基础和修正方法计算修正准备金,取二者最大值(参见九(二))。
  (三)如果按修正方法计算的续年评估均衡纯保费高于毛保费,还应计提保费不足准备金。保费不足准备金为保单在未来的交费期间内,评估纯保费与毛保费之差在保单年度末按评估基础计算的精算现值。
  (四)保单年度末保单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为上述修正准备金与保费不足准备金之和,并且不低于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
  (五)会计年度末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应当根据所对应的上一保单年度末的保单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扣除保单在上一保单年度末的生存给付金额后和该保单年度末保单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进行插值计算,并加上未到期评估纯保费(如果评估纯保费大于评估毛保费,则为未到期毛保费)。
  (六)会计年度末保单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数额是会计年度末保单责任准备金计提的最低标准。保险公司可采用其他合理的计算基础和评估方法计算会计年度末保单责任准备金,但要保证所提取的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不低于会计年度末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
  十、法定未决赔款准备金
  (一)人寿保险保单在会计年度末应计提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其提取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中关于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的规定执行;
  (二)对在会计年度末已满期但未给付满期保险金的保单、分期支付保险金但尚有未到期支付的保单,均要提取未决赔款准备金。
  1.已满期但未给付满期保险金的保单,按满期保险金额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2.分期支付保险金但尚有未到期支付的保单,根据保单未了给付责任按保单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算基础计算,提取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利差返还型长期(保险期限一年以上)人寿保险(非分红)。
  二、利差返还型人寿保险是指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当保险合同约定的利差返还利息率高于厘定保险费所采用的预定利息率形成利差益时,向保单持有人进行利差返还的人寿保险。
  第二部分 保险费
  三、保险公司在厘定保险费时,所采用的预定利息率应当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规定。
  四、保险费计算的其他规定按《人寿保险的精算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 利差返还金额的计算
  五、保险公司应在利差返还保单的每一保单年度末,计算保单在该保单年度的利差返还金额,并在对应的保单周年日根据保险合同约定的利差返还金额选择权对其进行处置。
  六、利差返还利息率等于过去一个保单年度内中国人民银行颁布的居民二年期定期储蓄存款年利息率的算术平均值。
  七、保单年度中利差返还金额应当根据上一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V0)和该保单年度末保单现金价值(V1)加上该保单年度给付金额(B)后按照下面公式计算:
  max(i-i ,0)×(V0+V1+B)÷2
  其中:i为利差返还利息率;
  i 为利差返还保单的预定利息率。
  第四部分 保单现金价值
  八、利差返还型人寿保险保单的现金价值计算,按《人寿保险精算规定》中“保单现金价值”计算规定执行。
  第五部分 法定责任准备金
  九、利差返还人寿保险保单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按《人寿保险精算规定》中“法定未到期责任准备金”的计提规定执行。
  十、利差返还人寿保险保单法定未决赔款准备金计提按《人寿保险精算规定》中“法定未决赔款准备金”的计提规定执行。
  十一、利差返还保单其他准备金的提取,按照下述方法执行:
  (一)在会计年度末,对利差返还保单在下一年度保单周年日将要支付的利差返还金额要提取合理的利差返还准备金。
  (二)对有储蓄积累或抵缴保险费利差返还金额选择权的保单,在会计年度末应按利差返还金额的储蓄积累额或利差返还金额抵缴保险费后的积累额提取准备金。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保险期限为一年及一年以内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第二部分 保险费率
  二、预定损失率可根据本公司的经验数据编制,也可采用其他公司(如再保险公司)已有的经验表,或根据保险市场经验制定。
  三、预定附加费用率应当符合下述限制:
  (一)个人业务不得超过毛保费的35%;
  (二)团体业务不得超过毛保费的25%。
  第三部分 法定责任准备金
  三、会计年度末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应当按照本会计年度自留毛保费的50%提取,也可以按其他方法提取,但提取的总额不应低于本会计年度自留毛保费的50%。
  四、未决赔款准备金
  (一)已发生已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
  1.对已提出保险赔付金额要求的,按照提出的保险赔付金额提取,但不超过该保单对该保险事故所承诺的保险金额。
  2.对未提出保险赔付金额要求的,按该保单对该保险事故所承诺的保险金额提取。
  (二)已发生未报案未决赔款准备金根据保险公司经验数据计提,但不得高于本会计年度赔款实际支出额的4%。
  第一部分 适用范围
  一、本规定适用于健康保险。
  二、健康保险包括医疗保险、疾病保险和收入保障保险。按保险期间的长短,将健康保险分为短期健康保险(保险期间为一年及一年以内)和长期健康保险(保险期间一年以上)。
  第二部分 短期健康保险
  三、短期健康保险险种包括:
  (一)短期医疗保险
  (二)短期疾病保险
  (三)短期收入保障保险
  四、短期健康保险的预定损失率/预定发病率可根据本公司的经验数据编制,也可采用其他公司(如再保险公司)已有的经验表,或根据保险市场的经验制定。其他精算规定按《意外伤害保险精算规定》执行。
  第三部分 长期健康保险
  五、长期健康保险险种包括:
  (一)长期医疗保险
  (二)长期疾病保险
  (三)长期收入保障保险
  六、长期健康保险的预定损失率/预定发病率可根据本公司的经验数据编制,也可采用其他公司(如再保险公司)已有的经验表,或根据保险市场的经验制定。其他规定参照《人寿保险精算规定》中有关死亡保险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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