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前父母已买房婚前买房 婚后房产证证抵押贷款是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前买房 婚后加名,是夫妻共同房产吗
婚前买房 婚后加名,是夫妻共同房产吗
现实生活中,常出现这么一种情况,婚前男方买了的房产,在新婚夫妻登记结婚前后,会把女方的名字登记在男方的房本中。这种婚前买房,婚后加名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还是个人婚前财产?倘若离婚,会怎么分割这个房产呢?1婚前买房 婚后加名房产视为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双方婚后对房屋产权登记的加名行为,可以视为是一方对另一方的自愿赠与行为,房产为双方共同拥有。从《物权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对房产加名,这就意味着房子的产权进行了变更,也依法进行了变更登记,具有法律效力,而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2这种房产离婚时大致这么分婚前买房,婚后加名的,离婚时房子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有协议的根据协议分割,没有协议的,由法院进行判决。法院在进行判决时,一般会考虑到双方对房屋的贡献大小,有可能不会平均分割房产。3婚前买的房婚后怎么加名无贷房产证加配偶、子女、父母名字1、带好三证(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及其复印件。2、去房屋交易中心,窗口工作人员会审核提交的材料。3、办理房产证上加名字所需的费用:110元手续费:80元手续费,25元籍图费,5元贴花费。注意:夫妻关系的加名与直系亲属见房产证加名相同,只需要双方持相关证件(结婚证、身份证、房产证),到房管局办事大厅填写一份双方共同拥有该房产的申请,就可以办理房产证增加共有人的业务,只需交纳少量工本费即可,费用一般包含配图费、登记费等。有贷款房产证加名字1、先去银行办理抵押手续变更(需征得贷款银行同意)。2、办理所需要的费用:除了前面说的110元手续费外。如果贷款是公积金的,需要另外加100元;如果是组合贷款(公积金贷款+商业贷款),需要加200元费用。(费用具体以当地交易中心为准)3、其他的步骤和前面无贷款的流程一样。注意了!给房产证加名还要注意:1、签订按揭贷款合同时,一般银行都会声明不能随意更改借款人;2、签合同时抵押人是一人,银行只对这一个人的征信等进行调查。如果产权人变成两个,银行就得对另一个人进行重新调查,如果此人的征信有污点,还会影响到贷款合同;3、房贷合同涉及贷款利率等问题,目前一套房和二套房的利率是不同的,原来银行只调查一个人的购房情况,现在加了一个人,如果这个人已经有多套房产,那么房贷利率还得重新计。因此,在房产证上加名须经过银行批准,一般银行规定,房贷没有还完是不能加名的。责编 | 六六来源 | 法律快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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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婚姻法 婚后买房 男方父母出钱首付,小夫妻共同还贷,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房产证只写男方的名字的话也属于共同财产吗?如果房产证写男方父母的名字,是不是不算小夫妻的共同财产了呢?假如男方有私生子,是不是将来私生子有权利继承现在有男方名字房产证的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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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婚后买房 男方父母出钱首付,小夫妻共同还贷,、 只写男方的名字的话,但是男方父母能证明房子首付是他们出的。房子不属于共同财产但是共同还贷的,属于共同财产、如果房产证写男方父母的名字,是父母的财产,不算小夫妻的共同财产了 假如男方有私生子,将来私生子有权利继承现在有男方名字房产证的产权
据说牛栏的好~~美素也不错~~~~~~~
必须算啊房产证是红本吧如果是蓝本的话不算。
是的 只要有共同还贷的事实 就可以判定为共同财产 但分割是男方肯定要多分一些 是对方父母的名字也一样 男方有私生子 最后的一个问题 比较麻烦的了 需要法官判决
如果你有还款证明就是共同财产,不然只看房产证,私生子的名字如果在房产证内,也要分一部分
如果你有还款证明就是共同财产,不然只看房产证,私生子的名字如果在房产证内,也要分一部分
是的 只要有共同还贷的事实 就可以判定为共同财产 但分割是男方肯定要多分一些 是对方父母的名字也一样 男方有私生子 最后的一个问题 比较麻烦的了 需要法官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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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女双方首付签的购房合同,婚后拿的房产证算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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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男​女​双​方​首​付​签​的​购​房​合​同​,​婚​后​拿​的​房​产​证​算​共​同​财​产​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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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离婚时如何处理
&&&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离婚时,首付款可认定为只赠与出资父母的子女,离婚时该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款部分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由于个人财产婚后的自然增值仍然归个人所有,故离婚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也应判归一方所有。
&律师分析如下:1、可能会有不同意见,认为原来这种情况的判例是认定为房产证上所有权人一方取得房产,另一方所偿还的贷款作为债权处理,如有增值,可按比例多少返还相应资金。在此应注意区分《婚姻法》以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与此有差异。
& 相关法条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离婚时双方对尚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尚未取得完全所有权的房屋有争议且协商不成的,人民法院不宜判决房屋所有权的归属,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判决由当事人使用。
  当事人就前款规定的房屋取得完全所有权后,有争议的,可以另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
  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第十二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以一方父母名义参加房改的房屋,产权登记在一方父母名下,离婚时另一方主张按照夫妻共同财产对该房屋进行分割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购买该房屋时的出资,可以作为债权处理。
2、在婚后按揭购房时,情形就不同,首先要明确按揭,是指不能或不愿意一次性支付房款的购房者即商品房买受人向提供贷款的银行即按揭银行提出申请,由购房者将其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的合同权益质押(经常被叫做抵押)于按揭银行,或将其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而取得的商品房抵押于按揭银行,按揭银行将一定数额的借款贷给购房者并以购房者的名义将借款交由开发商用于支付房款的行为。可见,按揭购房分为现房和期房,在现房交易时,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即可取得现实的房屋,同时可以办理房屋所有权转让手续,此时购房者将现实的房屋抵押给按揭银行,完全符合我国《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按揭银行可以办理抵押权登记后取得房屋他项物权,按揭银行取得完整的抵押权。在期房交易时,购房者仅享有债权,并未取得房屋所有权,即使购房者与按揭银行签订抵押合同,购房者只是将合同项下的请求权质押给银行。
3、可见不论期房还是现房,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首付款一般不低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的30%,特殊情形可以是20%,按照《物权法》第17条规定,该房屋应该是出首付款父母的子女个人所有,而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这种按揭购房属于婚后购置,并且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这实质上是夫妻双方以婚后共同财产来偿还该按揭所购房屋的债务,即夫妻共同债务,同时根据《物权法》第180条第1款第1项的规定或者《物权法》第223条第7款的规定,按揭贷款合同实质上以权利人对该房屋有处分权或者请求权为前提的,尽管该按揭房屋登记在出首付款父母子的女名下,也不能简单地认定为房产归一方个人所有。
4、实践中对于此种情况,离婚时,首付款可认定为只赠与出资父母的子女,离婚时该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款部分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由于个人财产婚后的自然增值仍然归个人所有,故离婚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也应判归一方所有。这样判决的原因,首先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九条:由一方婚前承租、婚后用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屋,房屋权属证书登记在一方名下的,应当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第十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从这三条法律规定分析可知,司法实践中,法院在审理案件中,特别注重实际上财产权益的平衡,遵循《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的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贯彻《婚姻法》第17条规定,即法定婚后夫妻共同财产制&。
5、从法律规定上看,适用法律可能会有冲突,因为《物权法》第17条明确规定不动产权属证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即是该房屋的所有权人,就本案中,以此推定,按揭购房的所有权人应该是一方出首付款父母的子女,然而,仅此以看房屋登记在一方名下来确认该房屋的权属,未免曲解立法本意,那么婚后夫妻共同还贷,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偿还按揭贷款,如果只认定该按揭房屋为一方所有,则夫妻一方始终是在帮助另一方偿还其个人债务,因为他(她)对该按揭房屋没有所有权,想想看,婚后对这种债务偿还,需要处分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上只是一方在帮助另一方还贷,而房屋所有者婚后所得虽然是夫妻共同财产,但实际上都偿还了个人债务,即按揭购房的贷款,这样,在根本没有夫妻婚后财产约定的特别条款之下,显然违反了《婚姻法》第17条规定的夫妻婚后所得共同制,也违反了《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公平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再根据《物权法》第95条之规定: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那么,房产证上未登记名字的配偶一方根本没有实现自己对婚后财产的所有权,而且还被另一方侵害权益,用共同财产偿还对方个人债务,多么可怕!现实中谁会那样心甘情愿呢?理性的人从来都不会放弃自己的合法权利,如果真的按照《物权法》第17条之规定,在婚后按揭购房,一方父母出首付款,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的,离婚时,房屋所有权认定为一方所有,那么,如何来补偿共同还贷的另一方呢?倘若仅仅给其补偿还贷的那部分,那么婚后夫妻共同财产那一部分还要补偿另一方,因为已经被偿还了另一方偿还个人债务了,共同还贷的另一方配偶只是落得个“为他人作嫁衣裳”罢了。这样就出现了很复杂的法律关系,即夫妻之间的实质上借贷关系,还有夫妻之间用共同财产偿还个人债务的无权处分行为,侵害配偶另一方的财产所有权的侵权行为,现实中,如果不予认可这种婚后按揭房屋登记在出资首付款父母子女名下的所有权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话,那么,配偶另一方也根本不可能愿意去婚后共同还贷,即使还贷了,离婚的时候,也会在财产上发生非常复杂的纠纷。所以,现实中这种情形产生了《物权法》与《婚姻法》适用上的冲突,或者说法律漏洞,急需司法解释明确规定。
6、从学术理论上探讨,有两种不同的理论路径:
第一、从法理以及法律的效力位阶上看:通过研究《婚姻法》第17,18条以及《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第21,22条,《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7条第一款,第12条,还有《物权法》第16、17条,都没有明确规定婚后按揭购房,离婚时如何处理。但是根据《立法法》第83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物权法》与《婚姻法》同为全国人大制定,效力等级在同一位阶,《婚姻法》相对于《物权法》是特别法,在结婚后夫妻财产权益方面应该优先适用《婚姻法》的规定;同时,如果只按照产权证登记的名字和《物权法》来处理离婚财产纠纷,就为一方当事人规避法律,逃避自己应承担的婚姻法上的义务提供了依据,违反了《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的公平原则、平等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也违背了《婚姻法》的基本原则和精神,导致婚姻伦理基础的破坏和法秩序的崩溃,沦落为纯粹市场交易中的合同法律行为,也不符合《宪法》等相关的基本原则。
第二、从法律规范冲突的层面分析:
1、《物权法》与《婚姻法》在适用上可能会发生冲突,本案例就如此,这种冲突是立法层面的隐性冲突,即法律规范从表面的内容上看并没有冲突或者并不必然针对同一调整对象,但在进入到个案的裁判过程后,发现原来没有冲突的法律规范同时可以调整同一事实,并会得出不同的理解和认识,甚至得出相反的法律后果。即本案适用《婚姻法》规定的婚后夫妻所得共同制与《物权法》规定的所有权证书上登记者为所有权人时产生的冲突。
2、如何解决本案的法律规范冲突:运用立法构筑的冲突解决规则还是进行法律漏洞补充。
&&从目前的立法来看,《物权法》属于新法,但《婚姻法》似乎不能说是特别法,因为《婚姻法》第17条第5款是兜底条款,一般情况下适用时不会发生法律冲突,但是在本案中,婚后按揭购房,登记在配偶一方名下,而且是产权证上的一方父母出资首付款,这样根据文意解释,房屋所有权当然属于一方个人所有,但是就与《婚姻法》第17条第5款以及婚后夫妻所得共同制原则发生冲突,这种隐性的法律冲突,只有适用个案的时候才发生,那么到底是法律规范的冲突还是法律漏洞?根据《立法法》第八十五条:“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婚姻法》与《物权法》调整的对象并不相同,所以二者并不是一般法和特别发的关系,也不应当是新法与旧法的关系,只是在调整婚姻家庭财产关系方面有不同的法律结果,产生适用冲突,是为法律漏洞应该最妥当,因此,进行法律漏洞的补充而对于法律规范的隐性冲突,由于它的主要特征是与特定案件事实的相关性,因此只能在具体点司法实践中,通过对法律规法的解释和评价,来确定裁判的依据。表面上看这条法律规定是“健全”的,没有瑕疵,可以直接适用于当下的案件事实,但仔细推敲却发现这一法律规范是有漏洞的。表现其在字面含义相对于它相关的价值基准或者规范目的过于宽泛,因此需要对它补充限制性规范,以限制它完全按照字面含义产生法律效果,这一方法就是“目的性限缩”的法律隐性漏洞填补的方法。所谓目的性限缩,是指依法律条文之文义应涵盖某一案型,但依立法目的本不应包含此案型,系由于立法者的疏忽而未将其排除在外,于是为贯彻规范意旨,乃将该案型排除在该法律条文适用范围之外。因目的性限缩,系将原为法律条文之文义所涵盖的类型,剔除其不合规范意旨部分,使之不在该法律条文适用范围之内,故属于漏洞补充方法之一种。所以,将来最高人民法院出司法解释时,可以采用这种方法对相关法律适用做若干问题解释,在实际的司法实践中,法院裁判案件,也遵循这种方法,才不至于违背立法目的,以牺牲个案正义来换取严格按照法律字面文义实施的效果。
&&&&综上述,我国法律关于本案的立法以及司法实践引起的法律冲突或者法律漏洞,如何解决,需要科学的法学方法论作指导,现在这样,无论从哪个角度分析,都表现出我国立法技术的不足,以及现行法律规定的混乱。须知,法律的生命不在与逻辑,而在与经验,此经验之应用,乃法律解释之学问,解释法律,系法律学的开端,并为其基础,系一项科学性的工作,但又为一种艺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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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亲结婚后买有一房。房产证只有父亲一人名字的。但是半年前父亲瞒着我们拿房产证抵押贷款100万(
来源:互联网 发表时间: 22:48:24 责任编辑:王亮字体:
为了帮助网友解决“父母亲结婚后买有一房。房产证只有父亲一人名字的。但是半年前父亲瞒着我们拿房产证抵押贷款100万(”相关的问题,中国学网通过互联网对“父母亲结婚后买有一房。房产证只有父亲一人名字的。但是半年前父亲瞒着我们拿房产证抵押贷款100万(”相关的解决方案进行了整理,用户详细问题包括:也不能对我母亲的那一半房子进行处理吧。可是我母亲很冤啊 根本没有签字子市值200万多点)。银行说再不还利息就要起诉封房子。而这个钱我们也不知道他用在哪里?请求答案,他也不肯说。银行利息还不上打电话给我母亲。现在他癌症晚期复发,医生已经摇头说不行了。银行就算封房子,我们大家都不知道他抵押的事情,这才知道有贷款这个事情。我母亲夜夜哭,更没有在贷款合同上签字,具体解决方案如下:解决方案1:
你母亲可以起诉银行、因为银行的房屋抵押贷款必须夫妻双方签字确认后才能发放
解决方案2:
你母亲可以起诉银行,因为银行的房屋抵押贷款必须夫妻双方签字确认后才能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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