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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在做建筑工程还需要交保证金那些吗,是不是骗保证金的,有这个公司
北京&09-11 11:00&&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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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气:7197我省工程建设领域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
本报海口8月2日讯 (记者孙慧
通讯员杨洲)省住建厅、省财政厅、省人社厅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的通知》,要求全面清理我省工程建设领域各类保证金,任何部门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建设单位不得巧立名目向建筑业企业收取其他保证金。
从6月23日起,我省工程建设领域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工程款支付保证金、代建项目履约保证金、建筑垃圾规范处置保证金等各类保证金一律取消,不再收取。
6月23日后,保证金由政府部门收取的,相关政府部门要按时返还,由建设单位收取的,政府有关部门要采取有力措施督促其按时返还。对在取消范围内的保证金,收取单位要在2016年9月底前将收取的保证金全部退还给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中逾期未返还及超额收取的部分,收取单位要在2016年11月底前返还完毕,并按约定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责任编辑: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工程是科学和数学的某种应用,通过这一应用,使自然界的物质和能源的特性能够通过各种结构、机器、产品、系统和过程,是以最短的时间和精而少的人力做出高效、可靠且对人类有用的东西。将自然科学的理论应用到具体工农业生产部门中形成的各学科的总称。
  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范文一:
  住房城乡建设部
  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有关工作的通知
  建市[号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建委、财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财政局,国务院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国办发[2016]49号)精神,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性交易成本,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制定工作方案。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认真部署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以下简称清理规范工作),针对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明确清理规范工作的重点、步骤和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对于落实国办发[2016]49号文件精神不到位的单位和责任人,要明确责任追究。
  二、全面开展清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组织本地区全面开展清查保证金工作,按照&一个企业不落、一个项目不落&原则,摸清底数,建立台帐,确保清理规范工作落到实处。要在日前重点查清本地区以下情况:应取消的保证金种类、涉及项目、收取单位、收取金额;保留的保证金中未按或约定返还的项目、收取单位、应返还金额;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情况。
  三、确保按时返还。对取消的保证金,收取单位应立即退还,确保在2016年9月底前全部退还到位。对保留的保证金中逾期未返还及超额收取的部分,收取单位应在2016年底前返还完毕,并按约定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对保留的保证金中未到返还时限的,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到期按时返还。
  四、加快完善管理制度。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区要在2016年底前完成相关制度的修订或废止工作。对保留的保证金,国务院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尽快制定完善管理制度,规范保证金的收取、使用、返还等行为。
  五、创新管理方式。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完善相关管理办法。加快工程建设领域信用体系建设,加大信用信息公开力度,推进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六、加强组织领导。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提高对清理规范工作的认识,加强组织领导,成立清理规范工作领导小组,精心部署,落实责任,会同发展改革、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交通运输、水利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推进清理规范工作。
  七、强化监督检查。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县住房城乡建设、财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并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检查。落实责任追究制度,对工作不力的,要严格追究责任,并予以批评。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于2016年10月起,组织督查组进行重点督查。对落实国办发[2016]49号文件精神不到位以及整改不力的单位,尤其是政府投资项目和国有投资项目的主管部门,将向相关省级人民政府通报。
  八、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加强舆论宣传,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网络等多种形式,对清理规范工作进行多层面、全方位宣传,营造有利于清理规范工作的舆论氛围。
  各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和信箱,并向社会公布;对投诉举报事项要逐一登记,认真查处;对落实国办发[2016]49号文件精神不到位的单位和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要在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公布,并通过新闻媒体曝光。
  住房城乡建设部将定期汇总、通报各地清理规范工作开展情况。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在每月10日前,向住房城乡建设部报送上月度清理规范工作情况和《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附件1、附件2),并于2017年1月底前上报本地区清理规范工作。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明确信息上报责任人,填写《信息上报负责人联系表》(附件3),于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市场监管司。
  附件:
  1.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一);
  2.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情况汇总表(二);
  3.信息报送负责人联系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范文二: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
  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国办发〔201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为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二、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三、按时返还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四、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六、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对保留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对取消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或废止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在清理规范保证金的同时,要通过纳入信用体系等方式,逐步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七、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强化监督检查,积极稳妥推进,切实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落实到位。各地区要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并于2017年1月底前将落实情况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密切跟踪进展,加强统筹协调,对不按要求清理规范、瞒报保证金收取等情况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并及时将落实情况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此件公开发布)
《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相关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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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巿场活力,加快诚信体系建设、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公
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激发巿场活力,加快诚信体系建设、为企业发展营造良好环境,市住建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公管局下发《安庆市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方案》。目前,我市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正在积极推进。 市住建委有关人士介绍,此次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的目标是:通过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对建筑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已经收取的,要确保在9月底前全部退还到位;保留的保证金逾期未返还和超额收取的部分,应在12月上旬前返还完毕。通过此项工作,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我市建筑业又好又快发展。 为切实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我市成立了领导小组,统一指挥、组织实施、监督指导清理规范保证金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进行排查清理退还,对过去出台的有关政策文件进行规范。对于擅自设立的4项保证金之外的各类保证金一律予以废止,并界定取消的保证金的退还时间起点,制定切实可行的退还措施,并于12月上旬完成相关制度的修订或废止工作。已出台取消低价风险金的通知,并落实执行。同时,不定期召开联席会议,研究推进工作。 目前通过清理,在依法依规保留的四项保证金中,我市有1家企业被超额收取了质量保证金61万元,已全部清退。原收取的低价风险金,也于9月底全部清理完毕。涉及11家企业,项目18个,金额共万元;低价风险金保函涉及4家企业,项目28个,金额共万元。2016年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权威解读
发表时间: 14:03:44 文章来源:
《2016年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权威解读》是有三思教育网()为你整理收集:
国务院办公厅日前发布《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通知》提出七项举措,要求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按时返还保证金,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清理保证金的种类、保证金制度的完善和监管等方面提出了要求。《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亮点有哪些?如何落实?围绕这些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李德全进行了解读。  问:国务院为何如此重视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问题?  在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管理过程中,采用先让施工企业以现金方式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待工程完工达到相关要求予以退还的管理手段,以其手段硬、管理简单、有后续制约的特点,被建设单位、各相关管理部门越来越多地采用。由于没有规范的管理,致使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种类不断增加,形成了收取名目繁多、占用资金数量巨大、企业不堪重负的现状。相关调查结果显示,建筑业企业以保证金形式被占用的资金占到企业年营业收入的10%甚至更高,且大多数是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而且,收取保证金一方逾期不归还、以种种理由拖延归还、拖延后不支付任何资金占压成本的情况在各地不同程度存在。在建筑市场资金面紧张、建筑业企业被拖欠工程款数量大、又有大量保证金被占压的情况下,此问题成为建筑业企业生死攸关的大问题。  问:《通知》在解决保证金问题上明确了哪些政策?有哪些亮点?  国务院这次专门下发的《通知》,政策界限很明确,针对性强,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划清了政策界限,给出了收取保证金的政策底线。《通知》明确提出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这将廓清可以收取的保证金种类,取消了没有法规依据的各类名目保证金,体现了依法、明确、有效、稳妥的解决思路。在此基础上,《通知》还进一步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这将有效制止建设单位和管理部门随意收取保证金、以收代管、以收代服务、忽视企业市场信用和表现的粗放管理方式。  另一方面,改进完善了保证金缴纳、管理方式。一是《通知》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作为保证形式。这种方式既可以减轻大量占用企业现金的压力,也能够通过银行这一经济组织对于企业的经济实力和信用状况作出评价,有利于信誉良好的企业取得有利的市场竞争地位。二是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别化缴存。即对于一定时期工资支付良好、没有工资拖欠情况的企业,给予保证金减免待遇。这样,保证金制度更加集中指向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这类企业不仅需要缴纳,还要适当提高缴存比例。这种差别化管理体现了管理的初衷、良好的市场风气导向和政府管理精细化的进步。三是《通知》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理顺了保证金之间的关系,解决了重复保证的问题。  问:《通知》印发后,企业一片点赞之声,如何才能保证政策落地?  这其实也是《通知》的一大亮点。我们看到,《通知》规定了对于取消的保证金项目,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对于取消的保证金项目,已经收取的要于2016年年底前返还相关企业,时限非常明确。  尤其有新意的是,《通知》首次规定了未按规定或合同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被收取方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于在建筑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建筑业企业的保护,也是市场交易公平原则的应有之义。  其次,《通知》对于保证金管理制度的修订完善提出了要求。与《通知》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同时还要实现与信用体系的联通,探索建立建筑市场新机制。《通知》还提出了通过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等可操作、能落地的手段,保障保证金新政策尽快加以落实。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  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国办发〔2016〕4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是推进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必要措施,有利于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有利于发展信用经济、建设统一市场、促进公平竞争、加快建筑业转型升级。为做好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经国务院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面清理各类保证金。对建筑业企业在工程建设中需缴纳的保证金,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对取消的保证金,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  二、转变保证金缴纳方式。对保留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推行银行保函制度,建筑业企业可以银行保函方式缴纳。  三、按时返还保证金。对取消的保证金,各地要抓紧制定具体可行的办法,于2016年底前退还相关企业;对保留的保证金,要严格执行相关规定,确保按时返还。未按规定或合同约定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建筑业企业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  四、严格工程质量保证金管理。工程质量保证金的预留比例上限不得高于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  五、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异化缴存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企业,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六、规范保证金管理制度。对保留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相关法律法规,完善保证金管理制度和具体办法。对取消的保证金,要抓紧修订或废止与清理规范工作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规定。在清理规范保证金的同时,要通过纳入信用体系等方式,逐步建立监督约束建筑业企业的新机制。  七、严禁新设保证金项目。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要全面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定期公布查处结果,曝光违规收取保证金的典型案例。  各地区、各部门要加强组织领导,制定具体方案,强化监督检查,积极稳妥推进,切实将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工作落实到位。各地区要明确责任分工和时限要求,并于2017年1月底前将落实情况报送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密切跟踪进展,加强统筹协调,对不按要求清理规范、瞒报保证金收取等情况的,要严肃追究责任,确保清理规范工作取得实效,并及时将落实情况上报国务院。  国务院办公厅  日  (此件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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