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人寿保险理赔查询那个保险滑翔机意外可以理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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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属去台湾旅游购买的一款险种,保障利益多达8项之多如医疗费用,意外伤害,急性病等,最高投保年龄可达85周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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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合人群:个人
投保年龄:0-85周岁
保险期限:≤1年
缴费方式:趸交
急性病身故或全残保险...
若自患急性病之日起三十日内因该急性病身故或全残的,我们按合同约定的急
性病保险金额给付急性病身故保险金或急性病全残保险金,合同终止。
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我们按合同约定
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扣除已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
交通意外身故或伤残保...
若以乘客身份搭乘合法运营的民航班机(含包机)、客运轮船(含轮渡、邮轮)、客
运列车(含火车、地铁、轻轨等公共轨道交通工具)等公共交通工具时遭受意外伤害起一百八十日内身故或伤残的,我们在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或
意外伤残保险金后,再给付同等金额的交通意外保险金。
意外伤残保险金
若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体伤残的,我们根据《人
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行业标准)》(JR/T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保监
发[2014]6 号)的规定,按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保险金额乘以《伤残程
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该项伤残等级所对应的给付比例给付意外伤残保险金。
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
若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对每次发生并实际支出的医疗费用,我们在扣除当地社会基本医疗保险、公费医疗保险和其他途径已经补偿
或给付部分以及合同约定的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合同约定的给付比例给付医疗费用补偿
紧急救援及转移保险金
若遭受该意外伤害或患该急性病,经合同约定的救援机构
确认需要医疗援助,我们承担合同约定费用。
转运回国保险金
若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在我们认可的医疗机构诊疗,并在治疗结束后或授权医
生认为的病情或伤势已稳定至可以旅行时,我们承担将以经济交通方式转
运到中国大陆居住地所支出的必要且合理的转运回国费用。
后事处理保险金
若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身故,我们按照遗愿或其家属的愿望,以合同约定两种方式之一给付后事处理保险金。
亲友前往处理保险金
若在旅行期间因该意外伤害或急性病身故的,根据亲属前往处理的要求,
经救援机构确认,我们按两名成年直系亲属由其所在地至身故地的普
通往返航班机票、船票、火车票或汽车票等合理交通费用以及实际支出的合理住
宿费用给付亲友前往处理保险金。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伤残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意外伤害保险金、交通意外保险金、急性病保险金、后事处理保险金和亲友前往处理保险金的责任:
(一)保险单中特别约定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三)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四)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但被保险人自杀或故意自伤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五)被保险人斗殴、醉酒,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
(六)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七)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乘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运动,但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八)被保险人的精神和行为障碍;
(九)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十)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以上所列任何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对未发生任何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但投保人对被保险人故意杀害或伤害造成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作为该被保险人的遗产处理;对已发生保险金给付的,本公司不退还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支出医疗费用、紧急救援和转移费用和转运回国费用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医疗费用补偿保险金、紧急救援及转移保险金和转运回国保险金的责任:
(一)本条第一款所约定的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的事项;
(二)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或注射药物;
(三)对本合同生效前已患未治愈疾病或已有残疾的治疗;
(四)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五)被保险人的产前产后检查、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含人工流产)、分娩(含剖腹产)、避孕、绝育手术、治疗不孕不育症以及上述原因引起的并发症;
(六)被保险人的洗牙、牙齿美白、正畸、烤瓷牙、种植牙或镶牙等牙齿保健和修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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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保人得病死亡有赔吗?能赔多少?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
被保人得病死亡有赔吗?能赔多少?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红福来两全保险(分红型)条款
(2010 年4 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红福来两全保险(分红型)”简称“红福来”。在本保险条款中,“您”指投保人,“我们”指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本合同”指您与我们之间订立的“红福来两全保险(分红型)合同”。
1. 您与我们订立的合同
1.1 合同构成 本合同是您与我们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本保险条款、保险单、投保单及其他投保文件、合法有效的声明、批注、批单及其他您与我们共同认可的书面协议。
1.2 合同成立与生效
您提出保险申请、我们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在保险单上载明。保单年度、合同生效日对应日、保险费约定支付日均以该日期计算。
1.3 投保年龄 指您投保时被保险人的年龄,本合同接受的投保年龄范围为出生满90 天至60周岁。
1.4 犹豫期 自您签收本合同之日起,有10 日的犹豫期。在此期间,请您认真审视本合同,如果您认为本合同与您的需求不相符,您可以在此期间提出解除本合同,我们将在扣除人民币10 元的工本费后退还您所支付的保险费。
解除合同时,您需要填写申请书,并提供您的保险合同及有效身份证件。自我们收到您解除合同的书面申请时起,本合同即被解除,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
2. 我们提供的保障
2.1 基本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根据投保年龄、交费期间等确定,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2 未成年人身故给付限制
为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险,因被保险人身故给付的保险金总和不得超过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限额,身故给付的保险金额总和约定也不得超过前述限额。
2.3 保险期间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分为15 年和20 年两种。您在投保时与我们约定保险期间,并在保险单上载明。
2.4 保险责任 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内,且本合同有效的前提下,我们按以下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内,如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保险单上载明的每期保险费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后,如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105%×保险单上载明的每期保险费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200%×保险单上载明的每期保险费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300%×保险单上载明的每期保险费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因本合同约定的6 种重大自然灾害而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300%×保险单上载明的每期保险费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前述“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中,任意两项或数项不可兼得,即若我们给付其中任何一项保险金,则其他以身故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均不再给付。
生存保险金 自本合同生效日起,如被保险人生存,在每经过2 个保单年度时,我们根据您选择的交费期间按如下约定给付一次生存保险金,直至保险期间届满:
生存保险金=基本保险金额×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
交费期间为5 年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10%;交费期间为10 年的,生存保险金给付比例为20%。
首期生存保险金于本合同第2 个保单年度结束时给付。
满期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在本合同保险期间届满时生存,我们按您根据本合同约定已支付的保险费总额给付满期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保险费豁免 被保险人生存且投保年龄不满18 周岁的,如投保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
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或全残,我们将豁免投保人自身故或确定全残之日起本合同的剩余应支付的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
前述剩余应支付保险费不包括以下款项:
(1)投保人身故或确定全残之日前应支付未支付的保险费及利息;
(2)宽限期内应支付未支付的保险费;
(3)附加于本合同的附加险的保险费。
2.5 责任免除 因下列第(1)至(7)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4 保险责任”约定的“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因下列第(1)至(13)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4 保险责任”约定的“意外身故保险金”和“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因下列第(1)至(15)项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我们不承担本保险条款“2.4保险责任”约定的“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被保险人醉酒、斗殴;
(9)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10)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1)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12)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3)被保险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14)被保险人违反承运人关于安全乘坐的规定;
(15)被保险人驾驶超载机动车,因车辆超载引起的意外事故而遭受的伤害。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如果您已交足2 年以上保险费,我们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对于本保险条款“2.4 保险责任”中约定的任何一项保险金,如果我们均不承担给付责任,我们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我们不予豁免保险费:
(1)投保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2)投保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3)投保人自本合同成立或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2 年内自杀,但投保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投保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5)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投保人醉酒、斗殴;
(8)投保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9)投保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10)投保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11)投保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12)投保人参加潜水、跳伞、攀岩、驾驶滑翔机或滑翔伞、探险、摔跤、武术比赛、特技表演、赛马、赛车等高风险活动。
3. 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的申请
3.1 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指定一人或多人为保险金受益人。
保险金受益人为多人时,可以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如果没有确定份额,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
被保险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可以由其监护人指定受益人。
您或者被保险人可以变更保险金受益人并书面通知我们。我们收到变更受益人的书面通知后,在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附贴批单。
您在指定和变更保险金受益人时,必须经过被保险人同意。
被保险人身故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我们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的规定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
(1)没有指定受益人,或者受益人指定不明无法确定的;
(2)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身故,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3)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受益人与被保险人在同一事件中身故,且不能确定身故先后顺序的,推定受益人身故在先。
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身故、伤残、疾病的,或者故意杀害被保险人未遂的,该受益人丧失受益权。
除另有指定外,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
3.2 保险事故通知 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后应当在10 日内通知我们。
如果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我们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保险责任,但我们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或者虽未及时通知但不影响我们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的除外。
3.3 保险金及保险费豁免申请
在申请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时,请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被保险人的死亡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若申请人与我们对被保险人的死因有争议,双方均有权提请司法鉴定机构对被保险人进行死因鉴定,另一方应当予以配合。
生存保险金、满期保险金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生存保险金留存于我们的生存给付累积账户,按我们每年确定的生存给付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时或本合同终止时给付。在同一保单年度内,若我们改变累积利率的,本合同在该保单年度内仍适用改变前的累积利率。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可以通过我们的服务热线或服务场所工作人员查询生存给付累积利率。生存保险金受益人申请领取生存保险金的金额不能超过生存保险金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余额。除保险期间届满合同终止外,发生身故给付、合同解除等其他合同终止情形的,给付累积到
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生存保险金,但生存保险金受益人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至合同终止期间已经领取过生存保险金的,我们将予以扣除。
以上各项保险金申请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保险费豁免申请
申请人须填写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如投保人身故,须提供由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医疗机构、公安部门或其他相关机构出具的投保人的死亡证明;
(4)如投保人全残,须提供由二级以上医院或者由双方认可的医疗机构(或鉴定机构)出具的投保人残疾程度的资料或身体残疾程度鉴定书;
(5)所能提供的与确认投保人身故或全残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我们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3.4 保险金给付及保险费豁免核定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或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5 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30 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我们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10 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我们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给付保险金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前述“损失”是指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时期的人民币活期存款基准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我们自作出核定之日起3 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或拒绝保险费豁免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我们在收到保险金给付或保险费豁免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60 日内,对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或豁免;我们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或保险费豁免的数额后,将支付或豁免相应的差额。
3.5 宣告死亡处理 如果被保险人或投保人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失踪,而且被法院宣告死亡,我们以法院判决宣告死亡之日作为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死亡时间,符合本合同约定的保险金给付或保险费豁免条件的,按本合同的约定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
如果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保险金申请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后30 日内向我们退还已给付的以死亡为给付条件的保险金,本合同的效力由双方依法确定。
如果投保人在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或者确知其没有死亡,我们有权取消保险费豁免并要求补交已被豁免的保险费。
3.6 诉讼时效 受益人向我们请求给付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5 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4. 保单红利
4.1 保单红利的确定
本合同为分红保险合同,您有权参与我们分红保险业务可分配盈余的分配。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们每年根据分红保险业务的实际经营状况确定红利分配方案。保单红利是不保证的。
我们每个保单年度会向您提供分红报告,告知您分红的具体情况。
4.2 保单红利的领取
红利留存在我们的红利账户,按我们每年公布的红利累积利率以年复利方式累积生息,并于本合同终止时或您申请时给付。
在本合同终止前根据您的申请给付红利的,给付金额不超过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除保险期间届满合同终止外,发生身故给付、合同解除等其他合同终止情形的,给付累积到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的累积红利,但在上一个合同生效日对应日至合同终止期间已经领取过红利的,我们将予以扣除。
在同一保单年度内,若我们改变红利累积利率,本合同在该保单年度内仍适用改变前的累积利率。
申请领取红利,须凭保险合同和申请人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
4.3 保单红利派发日期
本合同保单红利派发日期为合同生效日对应日。
4.4 保单红利的给付对象
如在本合同终止时,本合同尚有红利未领取完的,我们按以下约定分别向您、受益人或被保险人的继承人给付红利余额:
(1)被保险人生存至保险期间届满,我们将红利给付予满期保险金受益人。
(2)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我们将红利给付予“身故保险金”、“意外身故保险金”、“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或“重大自然灾害意外身故保险金”的受益人。
(3)被保险人身故,我们因本保险条款“2.5 责任免除”第(1)项情形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我们将红利给付予被保险人的继承人。
(4)您或我们解除本合同的,或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本保险条款“2.5 责任免除”第(1)项之外的其他情形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我们向您给付红利。
5. 保险费的支付
5.1 保险费的支付 本合同的保险费采用限期年交(即在约定的交费期间内每年支付一次保险费)的方式支付。本合同提供的交费期间有5 年和10 年两种。选择的保险期间为15 年的,交费期间为5 年;选择的保险期间为20 年的,交费期间为10 年。
交费期间在保险单上载明。
本保险每份年交人民币1000 元,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您应当按照约定,在每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支付其余各期的保险费。
如果您被豁免保险费,在保险费约定支付日无需再支付当期保险费,该期保险费视为已经支付。
5.2 宽限期 您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如果您到期未支付保险费,自保险费约定支付日的次日零时起60 日为宽限期。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您欠交的保险费。
如果您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支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次日零时起效力中止。
6. 现金价值权益
6.1 现金价值 指本合同保险单所具有的价值,通常体现为解除合同时,根据精算原理计算的,由我们退还的那部分金额。现金价值见本合同相应栏目。
6.2 保单质押贷款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您可以申请并经我们审核同意后办理保单质押贷款。贷款金额不得超过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扣除各项欠款后余额的80%,每次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6 个月,贷款利率按您与我们签订的贷款协议中约定的利率执行。
自贷款本金及利息加上其他各项欠款达到保险单的现金价值的当日24 时起,本合同效力终止。
7. 合同效力的中止及恢复
7.1 效力中止 在本合同效力中止期间,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本合同不参加红利分配,已分配的红利不予计息,已留存在生存给付累积账户的生存保险金不予计息。
7.2 效力恢复 本合同效力中止后2 年内,您可以申请恢复合同效力。经我们与您协商并达成协议,自您补交保险费及相应利息的次日零时起,合同效力恢复。前述补交保险费的利息按我们参照1 年期流动资金贷款基准利率作相应浮动后宣布的利率计算。
自本合同效力中止之日起满2 年您和我们未达成协议的,我们有权解除合同。
我们解除合同的,向您退还合同效力中止时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8. 合同解除
8.1 您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您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我们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您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我们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合同终止。我们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30 日内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
您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9. 说明、告知与解除权限制
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我们应向您说明本合同的内容。
对保险条款中免除我们责任的条款,我们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您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您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我们就您和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询问,您应当如实告知。
如果您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前款规定的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我们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者提高保险费率的,我们有权解除本合同。
如果您故意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并不退还保险费。
如果您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我们不承担保险责任,但应当退还保险费。
我们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您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
本保险条款“9.1 明确说明与如实告知”规定的合同解除权,自我们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 日不行使而消灭。自本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2 年的,我们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我们承担保险责任。
10. 其他需要关注的事项
10.1 年龄错误 您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 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在保险事故发生之前我们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您退还保险单的现金价值。我们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本保险条款“9.2 我们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保险单上约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与根据实际年龄确定的基本保险金额不符,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调整基本保险金额。若已发生保险事故,我们根据被保险人实际年龄计算并给付保险金。
(3)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本合同保险单的现金价值以及每年分配的保单红利与实际不符的,我们有权根据被保险人的实际年龄进行调整。
(4)您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不符合保险费豁免条件的投保人被豁免保险费的,我们有权取消保险费豁免并要求补交已被豁免的保险费。
10.2 未还款项 我们在给付各项保险金、保单红利、退还现金价值或退还保险费时,如果存在欠交的保险费、保单质押贷款、其他未还款项及相应的利息,我们会在扣除上述欠款后给付。
10.3 合同内容变更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经您与我们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我们在保险单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您与我们订立书面的变更协议。
10.4 联系方式变更 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您的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变更时,请及时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若您未以书面形式或双方认可的其他形式通知我们,我们按本合同载明的最后住所、通讯地址或电话等联系方式发送的有关通知,均视为已送达给您。
10.5 争议处理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时,可以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种争议处理方式:
(1)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本合同约定的仲裁委员会仲裁;
(2)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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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故保险金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内,如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保险单上载明的每期保险费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在本合同生效或最后一次复效(以较迟者为准)之日起一年后,如被保险人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身故保险金”=105%×保险单上载明的每期保险费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止:
“意外身故保险金”=200%×保险单上载明的每期保险费金额×被保险人身故时本合同已到期的保险费应付期数。
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
如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或者被保险人驾驶或乘坐非营运机动车,在交通工具上遭受意外伤害,并自该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180 日内以该次意外伤害为直接原因导致身故,我们按如下约定的金额给付“交通工具意外身故保险金”,本合同终 ...
被保人得病死亡有赔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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