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解除质押背书不连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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票据背书不连续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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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银行承兑汇票,由于到期时间长达6个月,中间可能经过很多背书,但是实践中,背书人并不填写被背书人名称,直至最后持票人为了提示付款,补填之前所有未填写被背书人名称,一旦出错,就造成背书不连续,承兑银行可以据此付款。票据背书不连续怎么办?有什么补救措施吗?   1、在提示付款期限内,请求填写出错的被背书人前手出具证明,参考格式如下:   证 明   XXX银行:   兹有贵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壹张,票号:XXX,出票日:XXX,出票人:XXX,票面金额:XXX,收款人:XXX,收款人开户行:XXX,到期日:XXX.我单位是第X手背书人,由于我公司财务人员失误,将背书人写错,望贵行到期给予承兑,由此引起的经济纠纷由我公司承担。   XXX公司(公章法人章财务章)   X年XX月XX日   也有的银行是要求出错背书人将填写出错的被背书人名称划掉,并盖上法人章和财务章。所以先咨询委托银行或承兑银行比较保险。   如果持票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为付款提示的,则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对承兑人或付款人并不发生失权的效果。根据《票据法》第53条第三款的规定,&持票人未按照规定期限提示付款的,在作出说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仍应当继续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如此可知,如果超过提示付款期,在作出说明或补充相关证明后,承兑人或付款人应当付款。   2、如果无法出具证明,或出具证明后,银行仍然拒付,可以要求银行出具&拒付证明&,这样持票人就可以行使追索权。   特别注意行使追索权的期限,超过期限则无法行使追索权,给诉讼带来不必要的障碍和麻烦!   《票据法》第17条规定了票据权利的行使期限:&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6个月&:&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3个月&;   3、如果因为工作失误,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超过6个月,无法对前手行使追索权,怎么办?   根据《票据法》第17条第一款,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这个条款的含义是,如果持票人丧失前手追索权,自出票日起2年内或者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内,对出票人和承兑人仍然具有追索权,持票人可以起诉出票人和承兑人要求支付票据款项。但一般出票人或承兑人和持票人不在一个地方,根据原告就被告管辖原则,将给持票人的诉讼带来麻烦。   4、如果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均丧失了,还有补救办法吗?   何为票据权利?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票据法》第十七条 票据权利在下列期限内不行使而消灭:   (一)持票人对票据的出票人和承兑人的权利,自票据到期日起二年。见票即付的汇票、本票,自出票日起二年;   (二)持票人对支票出票人的权利,自出票日起六个月;   (三)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自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之日起六个月;   (四)持票人对前手的再追索权,自清偿日或者被提起诉讼之日起三个月。   再根据《票据法》第18条的规定,持票人因超过票据权利时效或者因票据记载事项欠缺而丧失票据权利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者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即&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而利益返还请求权行使的时效,由于票据法上没有特别规定,可以参照上关于一般债权的时效规定。   如果出错的背书人不肯出具证明,导致票据权利丧失,就可以行使票据利益返还请求权。   利益请求返还请求权是对持票人权利丧失的补救,如果持票人的票据权利还存在,不发生利益返还请求权。比如,持票人向承兑人提示付款后遭到拒绝,而后又未按时提供拒绝证明,使持票人对前手(不包括出票人)的追索权消灭,此时,持票人尚有付款请求权,故不得向出票人行使利益返还请求权。学理上称其为利益返还请求权的非竞合性,即利益返还请求权不能与票据付款请求权或者追索权同时存在。   5、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时效中断和中止   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的时效规定都适用民法上有关时效中断和中止的规定,但根据《高法审理票据纠纷案司法解释》第20条之规定,上述票据权利时效发生中断的,只对发生时效中断事由的当事人有效。   由于票据法相对于属于特别法,因此,票据法有规定的适用票据法,票据法未规定的则适用民法的一般规定。票据时效期间的中断,原则上适用民法关于时效期中断的规定。即诉讼时效因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期,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在票据定的时效内有上述三种情况的,票据时效期间重新计算。在新的时效期间内票据权利人再主张权利或者票据义务人再次同意履行义务的,可以认定票据时效再次中断,并继续重新计算。   《支付结算办法》第255条规定:本办法所规定的各项期限,可以因不可抗力的原因而中止。不可抗力的原因消失时,期限可以顺延。对票据时效的中止仍可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在票据时效期间内,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票据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如果持票人在追索权或付款请求权的时效内有时效中止或中断的证据,将不丧失追索权或付款请求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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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京公网安备53 >> 承兑汇票背书重复解决办法
承兑汇票背书重复解决办法
&&&&& 从中国票据网()票据学院的知识库中得知:背书是指在票据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有关事项并签章的票据行为,票据背书转让时,由背书人在票据背面签章、记载被背书人名称和背书日期。背书未记载日期的,视为在票据到期日前背书。从中可以看出,签章和背书人名称属绝对记载事项,日期为相对记载事项。
票据背书要连续
&&&&& 背书的连续性,是指票据上记载的背书,自出票时的收款人开始到最后的被背书人,在票据背书形式上相互连接而无间断。即转让汇票的背书人与受让汇票的被背书人在汇票上的签章依次前后衔接。背书的连续性是票据法有关票据权利转让的特殊要求。
&&&&& 但是在具体的业务经办中,时常出现背书人签章和记载错误的现象,造成背书不连续,影响票据的流通或持票人正常收款。
&&&&& 这里中国票据网()分享一下,重复背书的处理办法。
&&&&& 重复背书即行为人连续两次在票据上背书
重复背书票样
遇到上述问题票据需持票人找到重复背书单位出具证明后才可办理。
证明文档如下:
&&&&&&&&&&&&&&&&&&&&&银行:我公司收到贵行签发的银行承兑汇票& 壹 张,出票日期:&&& 年&&& 月&&& 日票号:&&&&&&&&&&&&&&&&&&&&&&& 出票人全称:&&&&&&&&&&&&&&&&&&&&&&&&&&&&&&& 出票人账号:&&&&&&&&&&&&&&&&&&&&&&&&&&&&&&& 付款行全称:&&&&&&&&&&&&&&&&&&&&&&&&&&&&&&& 收款人全称:&&&&&&&&&&&&&&&&&&&&&&&&&&&&&&&& 收款人开户行:&&&&&&&&&&&&&&&&&&&&&&&&&&&&&& 收款人账号:&&&&&&&&&&&&&&&&&&&&&&&&&&&&&&& 票面金额大写:&&&&&&&&&&&&&&&&&&&&&&&&&&&&& 票面金额小写:&&&&&&&&&&&&&&&&&&&&&&&&&&&&&&&&&&&&&&&&&&&&&& 汇票到期日:&&& 年&&& 月&&& 日
&&&&& 我公司在转让此张银行承兑汇票时,由于我公司经办人员不谨慎, 在第X和第(X+1) 背书栏处都加盖了本公司的财务印鉴,造成重复背书,&&&&&&&&&&&&&&&&&&&&&&&&&&&&&&&&&&&&&&&&&&&&&&&&&&&&&& &&&&&&&&&&&&&&&&&&&&&&&&&&&&&&&&&&&&&&&&&&&&&&&&&&&&&&&&&&& 如因此原因引起的经济纠纷由我公司承担。特此证明!
&(财务章)&&&&&&&&& (法人章)&&&&&&&&&&&& (公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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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知识库
银行承兑汇票背书不连续怎么办
  根据《票据法》第三十三条:“以背书转让的票据,背书应当连续。持票人以,证明其票据权利。非经背书转让,而以其他合法方式取得票据的,依法举证,证明其票据权利。”当名称与印鉴完全不符时,可通过法律形式证明其合法性,以此来保证其连续性,承兑银行也应解付。  背书不连续的主要有:首次背书人不是受票人;再次背书人不是前次背书的被背书人;背书人没有签章;未书被背书人名称;持票人不是票据上记载的最后被背书人等。在当前票据操作业务中最常见的是背书人仅仅签章,而不书写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不连续的票据有效。票据法律相关解释中对此类情况作了解释,应区别不同情况不同处理:  1、如背书不连续,背书不能更改的,付款人可以拒绝付款。持票人可依据民法规定,向有关当事人行使民法上的债权。  2、如出现因记载事项不规范、不完整而导致背书不连续的,可以由原记载人更改记载事项,使之连续,再行使票据权利。这种情况还是比较普遍存在的。  背书不连续是指票据转让的背书形式在背书人签章或被背书人名称填写等项上欠缺及前后顺序的不衔接。背书不连续的主要形式有:首次背书人不是受票人;再次背书人不是前次背书的被背书人;背书人没有签章;未书被背书人名称;持票人不是票据上记载的最后被背书人等。在当前票据操作业务中最常见的是背书人仅仅签章,而不书写被背书人名称。  背书不连续不属于背书无效,背书不连续的持票人并不因背书形式上的瑕疵绝对或必然的丧失票据权利,如其对背书实质上的连续充分举证,证明自己是票据权利关系的唯一合法主体,其仍可行使票据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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