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保险和信用增进与担保的区别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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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 A.保证保险通过出立保证书来承保,而不是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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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保险与信用保险的区别主要表现在( )。A.保证保险通过出立保证书来承保,而不是保险单B.保证保险的被保险人是义务人,而信用保险的被保险人是权利人C.保证保险没有发生风险的转移,而信用保险人承担了被保险人的风险D.保证保险承保的标的是担保风险,而不是信用风险请帮忙给出正确答案和分析,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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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44 题下列对再保险的表述错误的有( )。A.再保险是保险人之间的一种业务经营活动B.原保险的基础是再保险C.再保险合同必须依附于原保险合同D.再保险是一种独立的保险业务2第 45 题预防和控制风险损失的成本,包括( )。A.直接成本&B.个体成本&C.间接成本&D.总体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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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证码提交中……P2P理财:解析保证保险及信用保险在法律运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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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存在一定风险的,因此,保证保险及信用保险对投资者的成本影响是很大的,那么在法律使用中会有哪些问题呢?一起了解一下。& 我国开展信用保险和保证保险已经有30多个年头。早在上世纪80年代,人保公司就开展了相关业务。& 在国务院2014年8月份发布的《关于加快发展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中,国家明确提出“加快发展小微企业信用保险和贷款保证保险,增强小微企业融资能力。积极发展个人消费贷款保证保险,释放居民消费潜力。”& 而保监会、工信部、商务部、人民银行、银监会等五部委在日,共同发布了《关于大力发展信用保证保险服务和支持小微企业的指导意见》(保监发〔2015〕6号),更是明确指出“推动信用保证保险业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工作,运用保险特有的增信融资功能,支持实体经济发展,促进经济提质增效升级。”& 一、信用保险、保证保险与网贷业态的融合过程& 一直以来,作为互联网金融典型业态的网络借贷,也即P2P,其规模正在爆发式增长,但网贷平台以及相关担保公司也频频被曝“跑路”。作为民间借贷线上化的P2P,其最大的风险仍然是债务人的违约风险。而将保险作为风控增信手段引入P2P的借贷业务之中,能否解决横亘在债权人、网贷运营商以及监管层之间应对债务违约风险的困境,正是实务界和理论界所需要共同研讨的重要课题。& 此前网贷行业主要是以风险准备金模式和担保公司担保模式作为最主要的风控手段。但风险准备金模式受风险准备金提取数额限制,很难全面覆盖网贷平台下的债务风险而且还存在被平台运营商挪用的风险;而担保模式又存在伪担保泛滥和大量超额担保的现象。目前“去担保”正成为互联网金融业内的热议话题,在这种情况下,由于保险公司具有业务成熟、数据来源丰富、资产规模庞大、覆盖地域范围广,特别是风控能力强等多方面优势,正成为众多争取的对象。& 2014年年初,杭州向日葵资本携手长安保险提供保证保险,保障债权人等多方面的权益。& 日,中国支付清算协会组织召开P2P网络借贷风险保障模式暨保险业务合作内部研讨会,银监会创新部、央行条法司领导都现场表态对此创新模式鼓励和认可:“国家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但必须是良性的,必须建立一个健康的体系。P2P公司与保险公司合作是一种创新,并且与传统担保公司的担保模式和风险准备金模式比,这种风险保障也更深刻,监管部门对这种创新肯定是鼓励的。”而在信用保险、保证保险适用于网贷行业过程中,相关法律适用问题,包括上其法律属性、与担保的区别、风险异质性及法律风险控制等方面均需要相关从业人员认真思考与实践。& 二、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的法律属性分析及其与保证担保的区别& (一)有关法律属性的不同观点& 信用保险是指权利人向保险人投保债务人的信用风险的险种,债权人是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而保证保险则是贷款合同的债务人向保险人以债权人为被保险人投保的险种,当债务人未能按贷款合同约定的期限归还欠款,视为保险事故发生,保险人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向债权人理赔。& 从其在保障债务人的意义上看,其与保证担保比较类似,国内学界也有不少观点将信用保险、特别是保证保险视为一种连带责任保证担保,其理由是债权人将债务违约风险转嫁至保险人,由保险人自身独立承担风险,特别是投保人支付的保费仅“为使用保险人的信誉而支付的一种手续费。”且保险人责任在于主债权的有效存在为前提,具有明显的从属性等原因。& 而以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的王静法官(曾参与《&保险法&司法解释》起草工作)为代表的另一类观点则认为,虽然上述险种具有与保证相近的经济效果,但不代表二者的法律性质可以等同。因为从上述险种的条款来看,“均明确规定了投保人、保险人、被保险人、保险责任、免责事项、保险期限、保险金额、赔偿处理等保险合同的基本内容,以明确的意思表示表明当事人之间意欲建立的是保险关系而非保证关系”。& (二)与保证担保的区别& 笔者认为,信用保险、保证保险与保证担保主要在责任承担方式、追偿权、抗辩能力等方面存在差异,具体是:& 1.责任承担依据不同。就信用保险或保证保险而言,均属于为债务人利益的保险,保险人承保的借贷合同关系中,债务人发生“保险事故”即债务人发生债“不履行”的客观状态后。且保险事故发生时,如果存在重复保险,保险人按照保险合同的相应保险金额与重复保险金额总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保险人在合同约定的情形下对债权人的债权损失进行“赔偿”。& 而在保证担保里,根据我国《担保法》的规定,保证人是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按照约定代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而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而在存在多个保证人的情况下,如没有约定保证份额的,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债权人可以要求任何一个保证人承担全部保证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保证人承担的风险即代为履行全部责任的风险。& 2.赔付前提不同:保证业务是被保证人无力承担对于权利人所造成的利益损失;保险业务是只要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无论被保险人是否有能力承担这种损失,保险人都必须按照保险合同履行赔偿责任。& 3.对价标准不同:在上述保险业务中,保险人除按照保费标准收取保险费并在赔付之后获得代位求偿权外,不得要求投保人提供担保或反担保。保险人承担的风险即对合同约定的既定赔偿金额的赔付风险,其收取保费就是对这类赔偿风险认可的对价。而在保证业务中保证人为了抵销担保行为所导致的赔偿责任,保证自己的业务安全,会要求被保证人提供反担保;并收取占担保金额一定比例的担保费用,而其担保费就是对上述代偿风险认可的对价。& 三、信用保险、保证保险的高风险异质性& 高风险异质性是信用保险、保证保险与一般保险产品的显著区别,也是影响上述保险产品定价的因素之一。信用保险及保证保险的种类很多,既涉及企业融资、又可能涉及个人消费,即使是同样的企业融资或个人消费领域,所承保的债务主体的信用、资质也不一,所有这些都会造成承保的风险种类及产生风险的可能性不一致,因而它的定价难度非常大。& 此外,保险金额,即保险人在某一保单中对被保险人承担损失赔偿的最高责任限额如何确定,也因风险异质性而存在不同,而保险金额的确定又同时影响了保险费率的厘定。& 在我国,信贷履约类保险的还没有大规模的推广,其风险精算、费率测试更多的是依靠单个保险机构的经验,缺乏行业数据的支持。其次,影响保险保额损失率的因素很多,包括宏观经济环境,行业周期,自然灾害等等,而且具体到单个债务人的债务违约风险中,还要涉及债务人的资信情况,企业日常运营情况等,这些因素基本都缺乏规律可循,具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且当某一风险因素发生后,除了产生直接的损失外,往往还会引发其他风险因素的并发。在这种情况下,风险的异质性将导致风险保额的厘定、费率的厘定极其困难。& 四、保证保险及信用保险在网络借贷环境下的法律风控对策& 基于保证保险及信用保险的特点及在网贷环境下的风险,笔者认为如果要进一步推动保险业务与网贷业务的进一步融合及发展,需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强化法律风控工作:& (一)完善网络借贷相关法律法规& 应当从根本上建立完善涉及网络借贷的法律法规体系,除了按照《合同法》、《电子签名法》等已有的法律法规审视借贷行为外,还需要理顺现有关于借贷行为主体、借贷合同形式、借贷利率、借贷救济途径等目前散见于各类法规规章、司法解释中的不同甚至相互矛盾的规范。同时根据网络借贷的兴起,有必要完善对于网络借贷平台的准入、监管、资质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要求,使基础的借贷关系稳固、合法、有效,从而减少保险业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债务人道德风险,保障保险人的合法权益。同时加强信用监督及惩罚机制的建立与完善,通过立法明确各种对失信者应有的惩罚,加大违约失信的法律成本。& (二)建立健全司法信息数据库及社会信用制度体系& 经验数据的积累对保险产品的定价及风控至关重要,而目前我国信用体系建设仍然不能满足网络借贷业务下的风控要素识别需求。根据2014年1月份国务院常务会议原则通过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年)》,力求通过构建信息共享机制,在保护涉及公共安全、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信用信息的基础上,依法使各类社会主体的信用状况透明、可核查。而信用保险及保证保险业务承保的很大部分正是信用风险,如果上述规划能够尽早落实,那么良好的社会信用体系,必将有助于信用保险及保证保险业务的进一步发展。而且,建立一个良好的社会信用环境,相关主体可以取得中小企业真实的资信信息,有效防范信息不对称风险发生,则不仅仅是保险业务,包括基础的借贷行为等民间投融资行为都将从中获益。& 此外,在网络借贷形态下,互联网的开放特性需要保险人对不同地区、不同行业的债务人的基础数据进行系统的收集整理,并在此基础上对客户的信用等级状况等做出合理的统计和科学的比较来确定是否承保及厘定保费。在这种情况下,需要的不仅仅是一般的信用信息,还需要对信用数据库进行及时更新及接入来源数据库来源的扩展。& (三)拥有完善的风险规避和分散机制& 保险人在开展相关保险业务时,还应拥有比较完善的风险管理控制机制。在网络借贷形态下,可以借鉴目前的金融机构信贷履约险种,通过贷款金融机构、债务人和保险人共同承担风险,从而合理分散风险。即保险人不对逾期风险提供全额赔付,而是比例赔付,剩余部分的追偿仍由债权人自己承担,这样即不会把全部风险转移到保险人身上,债权人也不会存在借贷行为可以一定获得“刚性兑付”的想法。而在进行相应的借贷行为时会更加理性,网贷平台上虽然有了保险人的保障,但是并不是全额的,所以平台运营商也面临着逾期之后需要介入催收风险乃至商誉风险等,也将促进平台加强对债务人的资格审査及信息披露,进一步分散了保险人风险。此外,还可以引入共保、再保等风险分散机制,保障保险人的风险可控与业务的可持续开展。& 综上所述,保证保险及信用保险在网络借贷领域具有较大的发展空间,极有可能是保险企业“触网”的另一个爆发点。在互联网金融爆发式发展的时代背景下,在国家推出一系列政策引导扶持的基础上,如何完善法律制度体系、信用数据体系等,如何完善风险控制机制来进一步推动相关险种在网络借贷领域“生根发芽”,需要业界的共同研讨及应对。& 上述关于在法律方面的一些相关知识,大家都有一定的了解了吧!在理财过程中,投资者一定要谨慎,避免一些文件不齐全给自己带来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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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宜人贷推出了针对借款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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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 要] 信用保证保险可以降低市场交易成本,提高市场经济的运转效率,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迫切需要信用保证保险。然而,当前我国信用保证保险发展滞后,面临许多因素的制约。如何加快发展信用保证保险,促进我国市场经济建设,成为我们亟待研究的课题。发展我国信用保证保险,应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信用保证保险发展的环境,促进政策性、商业性保险同步发展,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一、我国市场经济建设迫切需要信用保证保险   1.促进出口贸易的需要   在全球经济一体化趋势下,国际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国际贸易买方市场逐渐形成。进口商为了简化手续,降低成本,一般都尽量避免使用信用证结算方式,一些出口商为了赢得进口商的订单,也将同意赊账作为竞争条件,因此国际市场赊销日益盛行。同时,由于近年全球经济衰退,国际上企业信用降低,出口企业面临的风险变数与日俱增。国内一些出口企业因担心进口商会出现信用风险或支付风险,不敢采用非信用证结算方式,白白丧失了不少贸易机会。有资料显示,欧美各国的企业平均8%—9%采用赊销贸易,而我国的企业目前平均赊销率只有不到2%“。这使我国外贸出口面临严峻挑战。出口企业急需规避各种贸易风险,保证安全收汇,出口信用保险无疑是为出口企业分忧解难的一把利器。   2.刺激国内消费需求的需要   一般说来,经济大国发展只有走内需主导型增长道路,才能掌握经济发展的主动权。“十五”计划纲要明确提出,要使我国居民消费率从目前的47%左右提高到5%左右。要达到这一目标,只有迅速扩大消费信贷规模,使居民消费模式由自我积蓄型滞后消费转变为信用支持型提前消费,即进入消费信用时代。但是,由于缺乏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借款人的信用度较低,银行普遍不敢全面推开个人消费信贷,使我国消费信贷的现实规模与发展要求相距甚远。而消费信贷保证保险则是提高个人信用,帮助银行防范和控制个人信用风险,从而提高消费信贷规模的有效工具。   3.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需要   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一个国家或地区来讲,具有社会政治稳定器的作用。我国目前中小企业已超过8万家,占我国企业总数的99%以上,其工业产值、实现利税和出口总额分别占全国的6%、4%和 6%左右,并提供了75%的城镇就业机会。但中小企业在市场竞争中处于弱势地位,其发展面临许多困难,特别是受融资问题所困扰。它们一般自身实力不足,抵押、质押贷款只是杯水车薪,资信等级较低,寻求担保困难,受规模限制,上市融资条件不足,融资难已成为制约其进一步发展的瓶颈。引入信用保证保险机制,以保险信用提高中小企业的资信等级,可分担贷款银行的收贷风险,从而改善中小企业的融资环境,促进其健康发展。   4.保险业自身发展的需要   保险业服务于经济建设,市场上风险转移的需求是其不断发展的动力和源泉。近年来,随着保险市场主体的不断增加,市场竞争日益激烈,只有积极寻求新的需求增长点,才能满足保险市场规模持续扩张的内在要求。伴随着加入WTO之后我国经济的进一步市场化、国际化,信用风险的转移已成为我国保险市场新的需求热点。   二、我国信用保证保险发展现状及其制约因素   目前我国的信用保证保险业务主要是出口信用保脸和消费贷款保证保险。出口信用保险在我国虽然已有十多年的发展历史,但多年以来承保金额只占出口总额的1%左右,而世界平均水平为12%,日本、法国、德国则分别达到了39%、21%和13%,因此,我国出口信用保险的发展还处于初始阶段。   我国信用保证保险的发展受到制约,主要原因在于存在增加保险人核保成本、提高保险人代偿率的因素,导致信用保证保险的经营成本居高不下,让保险双方很难获得“双赢”的效果,因而难有发展。这些因素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社会信用体系缺失。由于缺乏信用制度的约束,受利益驱动,社会上违约失信一度猖獗不止。而市场上缺乏发达的信用服务中介机构,保险人难以充分获得义务人的信用信息,很难恰当评价其信用状况,对其决策构成了无法逾越的障碍。   二是相关法律不健全。我国《保险法》对于信用保证保险只在“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中简单提及,目前没有关于信用保证保险的专门立法,更没有专门关于各类信用保证保险具体险种的法律法规;同时,涉及信用的规定散见于《民法通则》、《民事诉讼法》、《公司法》、《票据法》、《担保法》、《合同法》、《反不当竞争法》和《企业破产法》等法律中,迄今为止尚没有明确、可操作的与社会信用直接相关的立法,不能为约束和惩戒失信行为提供完备的法律依据。转贴于 看准网
  三是部分权利人不愿共担风险。如在消费信贷保证保险中,不少贷款银行只顾眼前利益,要求保险人承担全部风险,并因此而放松对贷款人的资信审查,使有保险的消费信贷成为风险高发项目,大大增加了保险人的代偿责任。   四是专业人才缺乏。信用保证保险涉及的领域广泛,技术性很强,要求从业人员具备财务管理、风险管理等多方面的知识,对相关行业的专业知识也要有一定的了解,我国信用保证保险开办时间不长,缺乏大量具有从业经验和相关知识的专业人才,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我国信用保证保险的进一步发展。   三、对发展信用保证保险的建议   1.加快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营造有利于信用保证保险发展的环境   第一,要倡导信用文化,强化社会信用意识。通过各种宣传、教育以及正反面典型的示范,在全社会形成诚实守信的理念,使讲信用成为最基本的社会道德规范。   第二,加快信用法治建设。充分借鉴发达国家在立法方面的经验和教训,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尽快出台并完善有关信用管理和信用保证保险的法律法规,对权利人的利益提供充分的法律保护,对违约失信者或其高层管理人员要追究责任。同时,更要严格执法,排除地方保护主义等非正常因素的干扰,严厉打击违约失信行为,大大提高违约失信行为的成本。   第三,发展信用服务中介行业。主要是发展信用信息征集机构和信用等级评估机构,解决信用信息的征集、分析和共享问题,使保险人能够提高获取信息的速度,降低使用信息的成本,同时也为企业进行信用风险管理提供便利。   2.政策性、商业性保险同步发展   信用保证保险是高风险业务,从发达国家的保险实践看,一般商业性保险机构只能选择性地涉足部分领域。鉴于信用保证保险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国家应对此积极扶持,成立相应的政策性保险机构,以财政资金作后盾,进行市场化运作管理。政策性保险和商业性保险可在不同领域内分工协作、同步发展,政策性保险机构负责经营出口信用保险、财务风险保险等高风险业务,此外,为一些特定对象提供特殊政策性保险,商业性保险机构则经营其他如国内贸易信用保证保险、工程履约保证保险等业务。有关保险机构应根据社会需求和特定的信用环境进行认真研究,强化产品、服务创新,不断改进现有险种,推出新产品,满足不同层次的社会群体对信用保证保险的需求。   3.完善风险控制机制   信用保证保险经营机构应该完善信用风险的控制机制,保险经营的稳定和持续。   首先,建立风险评价机制。要根据企业的技术、人事、财务、市场等基本情况和个人的年龄、职业、收入、居住和信用历史等情况分别建立系统化、标准化的企业和个人信用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在利用信用服务中介机构成果的基础上,做好企业和个人的信用评估,并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动态调整,为是否接受承保或确定、调整赔偿限额提供决策依据。   其次,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保险人应对信用保证保险的业务流程进行认真设计,完善核保、核赔流程,在坚持分级授权经营的基础上,严格资信审查,规范操作手续。同时,要改进内部激励约束机制,对信用保证保险业务的考核绝不可“规模第一”。   再后,强化损失追偿机制。信用保证保险区别于其他保险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保险人对权利人履行代偿责任后,有权向未尽义务的义务人进行追偿。如我国出口信用保险每年的赔款追偿率大约在3%左右。信用保证保险机构可建立追偿队伍或者委托专业追账中介机构,采取一切可行的有效措施,在权利人的积极配合下,及时向违约失信的义务人进行追偿,从而弥补代偿损失,降低信用保证保险的经营成本。   [参考文献]   [1] 蒲小雷。企业、你信用管理了吗[N].市场报,22—4—12(7)   [2] 曾宪林。关于《中小企业促进法(草案)》的说明.   [3] 唐若昕。发展出口信用保险为外贸出口服务[J].保险研究,22,(4)   [4] 高西有。我国信用保险业的发展研究[J].金融参考,21(4)转贴于 看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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