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九九六年国家奖学金审批表审批的十家保险公司

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事项服务指南
来源:保监会网站
&&&&一、适用范围&&&&本指南适用于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事项的申请和办理,包括筹建、开业;保险公司终止事项的申请和办理,包括公司解散、破产;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保险公司设立境外资产管理公司的申请和办理。&&&&二、项目信息&&&&项目名称: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保险公司终止(解散、破产)审批。&&&&审批类别:行政许可。&&&&项目编码:45001。&&&&三、办理依据&&&&(一)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事项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七条 设立保险公司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审查保险公司的设立申请时,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第七十一条 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对设立保险公司的申请进行审查,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筹建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第七十三条 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具备本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设立条件的,可以向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提出开业申请。&&&&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开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开业的决定。决定批准的,颁发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决定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第七十四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应当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第一百八十五条 中外合资保险公司、外资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其他规定的,适用其规定。&&&&(二)保险公司终止事项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八十九条 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后解散。&&&&第九十条 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对该保险公司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三)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事项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四)保险公司设立境外资产管理公司事项办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七十九条 保险公司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设立子公司、分支机构,应当经国务院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四、受理机构&&&&中国保监会办公厅。&&&&五、决定机构&&&&中国保监会。&&&&六、审批数量&&&&无限制(但应当考虑保险业的发展和公平竞争的需要)。&&&&七、办事条件&&&&(一)保险公司筹建申请人应符合如下有关规定。&&&&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注册资本。&&&&设立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3.中资保险公司设立应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的股东。(1)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2)2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3)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为符合《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法人、境外金融机构,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财务状况良好稳定,且有盈利;(2)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3)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4)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相应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5)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财务状况良好稳定,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2)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3)国际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4)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5)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2)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3)信誉良好,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应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股东。(1)经营保险业务30年以上;(2)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3)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50亿美元;(4)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保险监管制度,并且该外国保险公司已经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的有效监管;(5)符合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偿付能力标准;(6)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同意其申请;(7)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第(7)项所称其他审慎性条件,至少包括下列条件:①法人治理结构合理;②风险管理体系稳健;③内部控制制度健全;④管理信息系统有效;⑤经营状况良好,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4.有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要求,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和总经理。&&&&保险公司拟任董事长应当具有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工作经历。拟任董事和监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保险公司拟任总经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2)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任职条件中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1)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2)从事法律、会计或者审计工作8年以上;(3)在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或者国家机关担任管理职务8年以上;(4)取得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它专业资格;(5)在申报任职资格前3年内,个人在经营管理方面受到保险公司表彰;(6)在申报任职资格前5年内,个人获得中国保监会或者地市级以上政府表彰;(7)拟任艰苦边远地区高级管理人员。&&&&保险公司总经理除具有前款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下列任职经历之一:(1)担任保险公司分公司总经理以上职务高级管理人员5年以上;(2)担任保险公司部门负责人5年以上;(3)担任金融监管机构相当管理职务5年以上;(4)其它足以证明其具有拟任职务所需知识、能力、经验的职业资历。保险机构拟任董事长、总经理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二)保险公司开业申请人应符合如下有关规定。&&&&1.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和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注册资本。设立中资保险公司,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中国保监会根据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经营规模,可以调整其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但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公司获得开业前不得动用资本金。&&&&外资保险公司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注册资本。&&&&合资保险公司、独资保险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必须为实缴货币资本。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应当由其总公司无偿拨给不少于2亿元人民币或者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2.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章程。&&&&3.中资保险公司设立应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的股东。(1)保险公司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2)2个以上的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者存在控制关系的,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者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3)股东应当以来源合法的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其他形式的非自有资金向保险公司投资。(4)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委托他人或者接受他人委托持有保险公司的股权,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为符合《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法人、境外金融机构,但通过证券交易所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除外。&&&&境内企业法人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财务状况良好稳定,且有盈利;(2)具有良好的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3)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4)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符合相应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5)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境外金融机构向保险公司投资入股,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财务状况良好稳定,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2)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亿美元;(3)国际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4)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5)符合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的审慎监管指标要求;(6)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或者不足15%但直接或者间接控制该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2)具有较强的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3)信誉良好,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外资保险公司设立应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股东。外国保险公司与中国的公司、企业合资在中国境内设立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合资保险公司,其中外资比例不得超过公司总股本的50%。&&&&4.有符合《保险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要求,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保险公司拟任董事长应当具有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工作经历。拟任董事和监事应当具有5年以上与其履行职责相适应的工作经历。&&&&保险公司拟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和总经理助理应当具有下列条件:(1)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者学士以上学位;(2)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者经济工作10年以上。拟任高级管理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其任职条件中的学历要求可以放宽至大学专科:(1)从事保险工作8年以上;(2)从事法律、会计或者审计工作8年以上;(3)在金融机构、大中型企业或者国家机关担任管理职务8年以上;(4)取得注册会计师、法律职业资格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它专业资格;(5)在申报任职资格前3年内,个人在经营管理方面受到保险公司表彰;(6)在申报任职资格前5年内,个人获得中国保监会或者地市级以上政府表彰;(7)拟任艰苦边远地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管理人员兼任其它经营管理职务应当遵循不得兼任存在利益冲突的职务的规定。&&&&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国保监会不予核准其任职资格:(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2)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3)被判处其它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4)被金融监管部门取消、撤销任职资格,自被取消或者撤销任职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5)被金融监管部门禁止进入市场,期满未逾5年;(6)被国家机关开除公职,自作出处分决定之日起未逾5年;(7)因违法行为或者违纪行为被吊销执业资格的律师、注册会计师或者资产评估机构、验证机构等机构的专业人员,自被吊销执业资格之日起未逾5年;(8)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9)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10)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11)申请前1年内受到中国保监会警告或者罚款的行政处罚;(12)因涉嫌从事严重违法活动,被中国保监会立案调查尚未作出处理结论;(13)受到其它行政管理部门重大行政处罚未逾2年;(14)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或者中国境外被判处刑罚, 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严重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15)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情形。&&&&保险机构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认可的保险法规及相关知识测试。&&&&5.有健全的组织机构。&&&&6.建立完善的业务、财务、合规、风险控制、资产管理等内部管理制度。&&&&7.具有合法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符合要求,有符合要求、与经营业务有关的信息化建设设施。&&&&8.有具体的业务发展计划和按照资产负债匹配等原则制定的中长期资产配置计划。&&&&9.反洗钱相关规定要求的条件。&&&&(三)保险公司解散申请人应符合如下有关规定。&&&&1.中资保险公司解散。&&&&中资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需要解散,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解散。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除因分立、合并或者被依法撤销外,不得解散。&&&&中资保险公司解散,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其资产处分应当采取公开拍卖、协议转让或者中国保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中资保险公司解散,在保险合同责任清算完毕之前,公司股东不得分配公司资产,或者从公司取得任何利益。&&&&2.外资保险公司解散。&&&&外资保险公司解散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的规定。&&&&外资保险公司因分立、合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后解散。外资保险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经营人寿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公司,除分立、合并外,不得解散。&&&&外资保险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中国保监会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的,依法撤销,由中国保监会依法及时组织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外资保险公司因解散、依法被撤销而清算的,应当自清算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3次。公告内容应当经中国保监会核准。&&&&外资保险公司不能支付到期债务,经中国保监会同意,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外资保险公司被宣告破产的,由人民法院组织中国保监会等有关部门和有关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外资保险公司解散、依法被撤销或者被宣告破产的,未清偿债务前,不得将其财产转移至中国境外。&&&&(四)保险公司破产。&&&&保险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九十条规定,保险公司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经中国保监会同意,保险公司或者其债权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1.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2.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3.保险公司欠缴的除第1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欠税款;4.普通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破产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公司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其持有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必须转让给其他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不能同其他保险公司达成转让协议的,由中国保监会指定经营有人寿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接受转让。&&&&转让或者由中国保监会指定接受转让前款规定的人寿保险合同及责任准备金的,应当维护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合法权益。&&&&保险公司依法终止其业务活动,应当注销其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五)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申请人应符合如下条件。&&&&保险公司筹建省级及以下分支机构应符合以下标准:&&&&1.保险公司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的,在其住所地以外每申请设立1家省级分公司,应当增加不少于2000万元人民币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在5亿元人民币以上的,可不再增加。&&&&2.保险公司在注册地所在省域以外设立分支机构的,应当开业满2年。专业性保险公司除外。&&&&3.保险公司设立分支机构应进行市场调研和可行性论证,制定科学规划。&&&&分支机构设立规划应当充分考虑自身经营战略、资本实力、管控能力、人员储备及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状况、市场环境、竞争程度等因素。&&&&4.保险公司申请设立省级分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1)符合自身发展规划。其中,成立3年以内的保险公司设立省级分公司,如与该公司成立时提交的发展规划不一致的,应当说明理由;&&&&(2)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偿付能力均达到充足Ⅱ类;&&&&(3)上一年度及提交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分类监管类别均不低于B类;&&&&(4)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内控健全;&&&&(5)具备完善的分支机构管理制度;&&&&(6)最近2年内无受金融监管机构重大行政处罚的记录;&&&&(7)不存在申请人或者其管理人员因工作行为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在受到金融监管机构或者司法机关立案调查的情形;&&&&(8)已设立的省级分公司运转正常,最近2年内没有发生省级分公司市场退出情形;&&&&(9)有符合省级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条件的筹建负责人;&&&&(10)反洗钱相关规定要求的条件;&&&&(11)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保险公司筹建省级及以下分支机构的开业应符合以下标准:&&&&1.营业场所权属清晰,安全、消防等设施符合要求,使用面积、使用期限、功能布局等满足经营需要。营业场所连续使用时间原则上不短于2年;&&&&2.办公设备配置齐全,运行正常;&&&&3.信息系统符合监管要求;&&&&4.内控制度完善;&&&&5.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符合任职条件;&&&&6.特定岗位工作人员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执业资格要求。工作人员经过培训,符合上岗条件;&&&&7.产品、单证、服务能力等满足运营要求;&&&&8.筹建期间未开办保险业务;&&&&9.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六)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申请人应符合《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1.开业2年以上;2.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3.上年末外汇资金不低于1500万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4.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5.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6.最近2年内无受重大处罚的记录;7.拟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制度完善,并与中国保险监管机构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8.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七)保险公司设立境外资产管理公司申请人应符合《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1.开业2年以上;2.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50亿元人民币;3.上年末外汇资金不低于1500万美元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4.偿付能力额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5.内部控制制度和风险管理制度符合中国保监会有关规定;6.最近2年内无受重大处罚的记录;7.拟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所在的国家或者地区金融监管制度完善,并与中国保险监管机构保持有效的监管合作关系;8.中国保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同时参照《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保监会令2004年第2号)第八条和《关于调整〈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管理暂行规定〉有关规定的通知》(保监发〔2011〕9号)中规定的条件。&&&&八、申请材料&&&&(一)申请材料清单。&&&&1.保险公司筹建申请材料清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要 求&&&&备注&&&&1&&&&设立申请书&&&&原件&&&&1&&&&纸质+电子&&&&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拟设立保险公司的名称;2.拟设立保险公司的组织形式;3.注册资本;4.住所(营业场所);5.投资人、投资额、投资比例;6.经营区域;7.业务范围;8.筹备组织情况,联系人及联系方式。&&&&2&&&&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纸质+电子&&&&按照《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通常包括但不限于:1.可行性分析;2.发展规划;3.经营策略;4.组织机构框架;5.风险控制体系。&&&&3&&&&筹建方案&&&&原件&&&&1&&&&纸质+电子&&&&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筹备组设置;2.筹备组工作职责;3.筹备组工作计划。&&&&4&&&&筹备负责人材料&&&&原件&&&&1&&&&纸质+电子&&&&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 所有投资人关于认可筹备组负责人的确认书,筹备组负责人基本情况,本人认可证明;2.所有投资人关于认可拟任董事长、总经理任职的确认书,任职资格申请表,身份证明和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5&&&&保险公司章程草案&&&&原件&&&&1&&&&纸质+电子&&&&按照《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通常包括但不限于:1.总则;2.经营宗旨和范围;3.股东及其权利和义务;4.股权转让和增资、减资;5.股东会(股东大会);6.董事会;7.监事会;8.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9.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与审计;10.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11.通知;12.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13.附则。&&&&&&&&6&&&&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1&&&&纸质+电子&&&&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7&&&&投资人有关材料&&&&原件&&&&1&&&&纸质+电子&&&&中资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通常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人的基本情况,包括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范围、组织管理架构、在行业中所处的地位、投资资金来源、对外投资、自身及关联机构投资入股其他金融机构的情况;2.投资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投资人为境外金融机构或者主要股东的,应当提交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最近3年的财务会计报告;3.投资人最近3年的纳税证明和由征信机构出具的投资人征信记录(境外金融机构应提供国际评级机构最近3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4.投资人逐级披露股权结构至最终权益持有人(股权结构树形图),其中每一级法人股东还应当披露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等信息,并加盖公司公章;每一级自然人股东还应当披露工作单位、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并本人签字;5.投资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最近1年的变更情况,投资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保险公司其他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6.投资人共同签署的出资协议书或者股份认购协议书及投资人的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有主管机构的,还需提交主管机构同意其投资的证明材料;7.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应当提交审慎监管指标报告和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8.投资人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9.投资人的自有资金投资承诺书。&&&&8&&&&外资保险公司还应提交的材料&&&&原件&&&&1&&&&纸质+电子&&&&外资公司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应提交:&&&&(一)申请人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其中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申请书由合资各方法定代表人共同签署;&&&&(二)外国申请人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对其符合偿付能力标准的证明及对其申请的意见书;&&&&(三)外国申请人的公司章程、最近3年的年报;&&&&(四)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中国申请人的有关资料。&&&&外国保险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提供的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中文译本与外文有歧义的,以中文译本为准。&&&&下列文件或者资料,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一)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的有效复印件;&&&&(二)对拟任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三)外国保险公司对其中国境内分公司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9&&&&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原件&&&&1&&&&纸质+电子&&&&2.保险公司开业申请材料清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要 求&&&&备注&&&&1&&&&开业申请书&&&&原件&&&&1&&&&纸质+电子&&&&应当载明:1.公司名称;2.公司住所(营业场所);3.法定代表人;4.注册资本;5.股权结构;6.经营区域;7.业务范围等;8.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关键岗位管理人员的名单。&&&&2&&&&创立大会决议&&&&原件&&&&1&&&&纸质+电子&&&&包括各投资人参加创立大会的授权书或法人身份证明,没有创立大会决议的,应当提交全体投资人同意申请开业的文件或者决议。&&&&3&&&&公司章程&&&&原件&&&&1&&&&纸质+电子&&&&按照《关于规范保险公司章程的意见》,通常包括但不限于:1.总则;2.经营宗旨和范围;3.股东及其权利和义务;4.股权转让和增资、减资;5.股东会(股东大会);6.董事会;7.监事会;8.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9.财务会计制度、利润分配与审计;10.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11.通知;12.公司章程的修改程序;13.附则。并附股东会(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议事规则。&&&&4&&&&验资报告&&&&原件&&&&1&&&&纸质+电子&&&&股东名称及其所持股份或者出资的比例。&&&&资信良好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及资本金入账原始凭证复印件。&&&&5&&&&发展规划&&&&原件&&&&1&&&&纸质+电子&&&&按照《保险公司发展规划管理指引》,通常包括但不限于:1.战略目标;2.业务发展;3.机构发展;4.偿付能力管理;5.资本管理;6.风险管理;7.基础管理;8.保障措施等规划要素。&&&&6&&&&公司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简历及有关证明材料&&&&原件&&&&1&&&&纸质+电子&&&&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董事会秘书、总精算师、财务负责人、合规负责人、审计责任人等,以及法律责任人、精算责任人等关键岗位负责人。&&&&并提供拟任董事、监事或者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年任中及专项审计情况说明、离任审计情况说明、最近3年曾任职单位与履职能力综合鉴定。&&&&7&&&&公司组织机构&&&&原件&&&&1&&&&纸质+电子&&&&包括部门设置及人员基本构成情况。&&&&8&&&&资产托管协议&&&&原件&&&&1&&&&纸质+电子&&&&要求与符合监管条件的商业银行签订的资产托管协议或合作意向书。&&&&9&&&&营业场所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1&&&&纸质+电子&&&&按照《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提供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证明文件及消防安全证明。&&&&10&&&&信息化建设情况报告&&&&原件&&&&1&&&&纸质+电子&&&&按照《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信息化工作的规章制度、组织架构、人员情况和联系方式(公司负责人和部门负责人),软硬件和网络情况(网络拓扑图、连接方式、安全措施),核心业务系统和财务系统情况,数据存储和灾备措施,计算机系统重大突发性事件应急预案,与中国保监会监管信息系统的对接情况,计算机机房建设情况和消防验收证明。&&&&11&&&&公司内部管理制度&&&&原件&&&&1&&&&纸质+电子&&&&按照《保险公司开业验收指引》,通常包括但不限于:会计核算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业务管理制度、资产管理制度、内部审计稽核制度、合规管理制度、法律事务管理制度、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按照《保险业反洗钱工作管理办法》)、公司内部数据流程与统计管理制度等。&&&&12&&&&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加盖公章&&&&1&&&&纸质+电子&&&&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13&&&&投资人有关材料&&&&原件&&&&1&&&&纸质+电子&&&&具体内容包括但不限于:1.投资人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上一年度财务会计报告;2.投资人最近1年的纳税证明和由征信机构出具的投资人征信记录(境外金融机构应提供国际评级机构最近1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3.投资人逐级披露股权结构至最终权益持有人(股权结构树形图),其中每一级法人股东还应当披露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姓名、职务等信息,并加盖公司公章;每一级自然人股东还应当披露工作单位、身份证复印件等信息,并本人签字;4.投资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最近1年的变更情况,投资人及其实际控制人与保险公司其他投资人之间关联关系的情况说明;5.投资人最近1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的声明;6.投资人的自有资金投资承诺书。&&&&14&&&&外资保险公司还应提交的材料&&&&原件&&&&1&&&&纸质+电子&&&&外资保险公司开业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对拟任该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二)拟设公司未来3年的经营规划和分保方案;&&&&(三)拟在中国境内开办保险险种的保险条款、保险费率及责任准备金的计算说明书;&&&&(四)设立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的,其总公司对该分公司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五)设立合资保险公司的,其合资经营合同。&&&&外国保险机构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提供的材料为外文的,应当附中文译本;中文译本与外文有歧义的,以中文译本为准。&&&&下列文件或者资料,应当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一)营业执照(副本)或者营业执照的有效复印件;&&&&(二)对拟任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主要负责人的授权书;&&&&(三)外国保险公司对其中国境内分公司承担税务、债务的责任担保书。&&&&15&&&&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原件&&&&1&&&&纸质+电子&&&&3.保险公司解散申请材料清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要求&&&&备注&&&&1&&&&解散申请书&&&&原件&&&&1&&&&纸质+电子&&&&应当载明:公司分立事由,分立情况等。外资公司解散申请书需由董事长签署。&&&&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同意解散决议&&&&原件&&&&1&&&&纸质+电子&&&&提供各股东参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或法人身份证明。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清算组织及其负责人情况和相关证明材料&&&&原件&&&&1&&&&纸质+电子&&&&4&&&&清算程序&&&&原件&&&&1&&&&纸质+电子&&&&5&&&&债权债务安排方案&&&&原件&&&&1&&&&纸质+电子&&&&6&&&&资产分配计划和资产处分方案&&&&原件&&&&1&&&&纸质+电子&&&&7&&&&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原件&&&&1&&&&纸质+电子&&&&4.保险公司破产申请材料清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要求&&&&备注&&&&1&&&&破产申请书&&&&原件&&&&1&&&&纸质+电子&&&&应当载明:申请目的、申请事实和理由等。&&&&2&&&&股东会或股东大会决定破产的决议&&&&原件&&&&1&&&&纸质+电子&&&&提供各股东参加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授权委托书或法人身份证明。并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3&&&&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相关证明材料&&&&原件&&&&1&&&&纸质+电子&&&&财产状况说明、债务清册、债权清册、有关财务会计报告等。&&&&4&&&&职工工资的支付和社会保险费用的缴纳情况&&&&原件&&&&1&&&&纸质+电子&&&&5&&&&职工安置方案&&&&原件&&&&1&&&&纸质+电子&&&&6&&&&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原件&&&&1&&&&纸质+电子&&&&5.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申请材料清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要求&&&&备注&&&&1&&&&设立申请书&&&&原件&&&&1&&&&纸质+电子&&&&2&&&&偿付能力报告&&&&复印件&&&&1&&&&纸质+电子&&&&申请前连续2个季度和上一年度经审计的偿付能力报告。&&&&3&&&&公司治理结构报告及内控制度清单&&&&复印件&&&&1&&&&纸质+电子&&&&保险公司上一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4&&&&分支机构发展规划和管理制度&&&&复印件&&&&1&&&&纸质+电子&&&&5&&&&分支机构设立的可行性论证报告&&&&原件&&&&1&&&&纸质+电子&&&&包括拟设机构3年业务发展规划和市场分析,设立分支机构与公司风险管理状况和内控状况相适应的说明。&&&&6&&&&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立案调查情况的说明&&&&原件&&&&1&&&&纸质+电子&&&&7&&&&拟设机构筹建负责人的简历以及相关证明材料&&&&原件、复印件&&&&1&&&&纸质+电子&&&&8&&&&保险机构和高级管理人员管理信息系统客户端程序生成的电子化数据文件&&&&原件&&&&1&&&&电子&&&&9&&&&反洗钱相关规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原件&&&&1&&&&纸质+电子&&&&10&&&&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原件&&&&1&&&&纸质+电子&&&&6.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开业申请材料清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要求&&&&备注&&&&1&&&&筹建工作完成情况报告&&&&原件&&&&1&&&&纸质+电子&&&&2&&&&拟任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简历及有关证明&&&&原件、复印件&&&&1&&&&纸质+电子&&&&3&&&&拟设机构营业场所所有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1&&&&纸质+电子&&&&4&&&&计算机设备配置、应用系统及网络建设情况报告&&&&原件&&&&1&&&&纸质+电子&&&&5&&&&业务、财务、风险控制、资产管理、反洗钱等制度&&&&复印件&&&&1&&&&纸质+电子&&&&6&&&&机构设置和从业人员情况报告&&&&原件&&&&1&&&&纸质+电子&&&&包括员工上岗培训情况报告等。&&&&7&&&&按照拟设地规定提交有关消防证明&&&&复印件&&&&1&&&&纸质+电子&&&&无需进行消防验收或者备案的,提交申请人作出的已采取必要措施确保消防安全的书面承诺。&&&&8&&&&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原件&&&&1&&&&纸质+电子&&&&7.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申请材料清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要求&&&&备注&&&&1&&&&设立申请书&&&&原件&&&&1&&&&纸质+电子&&&&2&&&&资金来源证明&&&&复印件&&&&1&&&&纸质+电子&&&&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资金来源核准决定的复印件。&&&&3&&&&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情况&&&&原件&&&&1&&&&纸质+电子&&&&申请人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及外币资产负债表;上一年度和最近季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及其说明。&&&&4&&&&内控制度&&&&原件&&&&1&&&&纸质+电子&&&&申请人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5&&&&拟设立或收购境外机构的情况&&&&原件&&&&1&&&&纸质+电子&&&&拟设境外保险类机构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名称、住所、章程、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股权结构及出资额、业务范围、筹建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拟被收购的境外保险类机构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名称、住所、章程、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业务范围、负责人情况说明;拟被收购的境外保险类机构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拟被收购境外保险类机构为保险公司的,还应当提交其上一年度和最近季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及说明。&&&&&&&&6&&&&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纸质+电子&&&&拟设境外保险类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场分析报告和筹建方案;收购境外保险类机构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场分析报告、收购方案。&&&&7&&&&其他投资人有关材料&&&&原件&&&&1&&&&纸质+电子&&&&保险公司在境外设立的保险公司、保险中介机构有其他发起人的,还应当提交其他发起人的名称、股份认购协议书复印件、营业执照以及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资产负债表。&&&&8&&&&依照境外法律需提供的材料&&&&原件&&&&1&&&&纸质+电子&&&&拟设境外保险类机构所在地法律要求保险公司为其设立的境外保险类机构承担连带责任的,提交相关说明材料。&&&&9&&&&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原件&&&&1&&&&纸质+电子&&&&8.保险公司设立境外资产管理公司申请材料清单。&&&&序号&&&&提交材料名称&&&&原件/复印件&&&&份数&&&&纸质/电子&&&&要求&&&&备注&&&&1&&&&设立申请书&&&&原件&&&&1&&&&纸质+电子&&&&2&&&&资金来源证明&&&&复印件&&&&1&&&&纸质+电子&&&&国家外汇管理局外汇资金来源核准决定的复印件。&&&&3&&&&财务报告和偿付能力情况&&&&原件&&&&1&&&&纸质+电子&&&&申请人上一年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公司财务报表及外币资产负债表;上一年度和最近季度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偿付能力状况报告及其说明。&&&&4&&&&内控制度&&&&原件&&&&1&&&&纸质+电子&&&&申请人的内部管理制度和风险控制制度。&&&&5&&&&拟设立境外机构的情况&&&&原件&&&&1&&&&纸质+电子&&&&拟设境外资产管理公司的基本情况说明,包括名称、住所、章程、注册资本或者营运资金、股权结构及出资额、业务范围、筹建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材料复印件。&&&&&&&&6&&&&可行性研究报告&&&&原件&&&&1&&&&纸质+电子&&&&拟设境外资产管理公司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市场分析报告和筹建方案。&&&&7&&&&依照境外法律需提供的材料&&&&原件&&&&1&&&&纸质+电子&&&&拟设境外资产管理公司所在地法律要求保险公司为其设立的境外保险类机构承担连带责任的,提交相关说明材料。&&&&9&&&&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规定提交的其他材料&&&&原件&&&&1&&&&纸质+电子&&&&(二)申请材料提交。&&&&申请人可通过窗口报送、邮寄、网上提交等方式提交材料。&&&&九、申请接收&&&&1.窗口接收:中国保监会办公厅。&&&&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2.信函接收:中国保监会。&&&&地 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邮 编:100033。&&&&十、办理基本流程&&&&备注:提出申请前,请事先了解熟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保监会公布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关于行政许可申请项目的有关规定。&&&&十一、办理方式&&&&新办:一般程序。&&&&十二、审批时限&&&&(一)保险公司筹建、保险公司解散、破产,自材料齐备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6个月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二)保险公司开业,自材料齐备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自材料齐备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申请人应当自收到筹建通知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分支机构的筹建工作。筹建工作完成后,申请人向当地保监局提交开业验收报告。自收到完整开业验收报告之日起30日内,当地保监局完成开业验收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验收情况报告,中国保监会据此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注意事项:&&&&1.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筹建期间不计算在行政许可的期限内。&&&&2.筹建期满未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重新提出设立申请。&&&&3.筹建机构不得从事任何保险经营活动。&&&&(四)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自材料齐备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请事项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五)保险公司设立境外资产管理公司,自材料齐备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申请事项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书面决定。经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十三、审批收费&&&&无。&&&&十四、审批结果&&&&批复文件;《法人经营许可证》《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十五、结果送达&&&&作出行政决定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通过现场领取、邮寄或公文传输系统通知或告知申请人。&&&&十六、申请人权利和义务&&&&(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以及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申请人依法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十七、咨询途径&&&&电话咨询:010-。&&&&十八、监督和投诉渠道&&&&投诉电话:010-。&&&&十九、办公地址和时间&&&&(一)办公地址:北京市西城区金融大街15号。&&&&(二)办公时间:8:30-17:00。&&&&二十、公开查询&&&&(一)保险公司筹建、保险公司解散、破产,自受理之日起6个月后,可通过中国保监会网站查询审批结果。&&&&(二)保险公司开业,自受理之日起6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中国保监会网站查询审批结果。&&&&(三)保险公司分支机构设立,自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中国保监会网站查询审批结果。&&&&(四)保险公司设立境外保险类机构,自材料齐备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中国保监会网站查询审批结果。&&&&(五)保险公司设立境外资产管理公司,自材料齐备正式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后,可通过中国保监会网站查询审批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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