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员工不按正常程序离职员工工资结算怎么算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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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前给公司造成损失怎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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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签劳动合同可以随时离职不用交接吗
没有签劳动合同可以随时离职不用交接吗?劳动者辞职的方式有哪些,劳动者辞职应办理哪些手续?员工办理离职手续的流程是什么,员工离职工资如何结算?劳动者可以随时辞职吗,劳动者辞职能有经济补偿金吗?
1 一、员工办理离职手续的流程是什么 第一,离职管理 派遣员工因病或因事辞职时应提前30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辞职申请未予批准前,应继续工作,不得先行离职。 1、离职员工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好工作移交,并向用工人单位人事部提供书面的有相关人员签字的移交清单,人事部凭移交清单及当月结算工资并办理正式离职手续; 2、因合同终止不再续约的或在劳动合同期内要求辞职的,均应按规定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 3、如本单位提出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将按照国家及本单位规定办理离职手续,支付违约金。 第二,离职程序 1、试用期内的员工辞职,需书面提交辞职报告书给用人单位,办妥《离职报告表》,用人单位书面通知企业人才市场,再予以工资结算,擅自离开者,视为自动放弃工资;2 一、劳动者辞职的方式有哪些 关于劳动这辞职的方式包括以下三种: 1、劳动合同期满,员工主动提出不再续签,双方互相不必做任何补偿。一般公司会提前30天征询你本人是否续签的意见,员工应当照实答复是否续签。 2、员工主动辞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提出,双方协商补偿方案,实现离职。劳动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及上海市、宁波市等部分城市规定,只要员工按法定程序提出辞职,用人单位没有任何理由滞留员工,除非劳动者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尚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的,才可以拒绝办理离职手续。有的岗位因涉及机密等,需要提前通知,但最长不超过6个月的时间。但是员工必须履行提前30天书面辞职及交接工作等法定程序,否则要赔偿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 3、满足法定条件的无条件辞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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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律师解答
1、你跟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必须将你手头的工作交接清楚、2、如你与单位在合同期满后如再达成劳动协议,你可再与单位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工资报酬3、保险必须由单位给你办理,如不办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如对仲裁不服可提起诉讼您好,情况复杂,建议当面咨询。
要看你辞职申请上是否明确离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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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员工签了合同未提前一个月交辞职报告就要离职... 正文
如果员工签了合同未提前一个月交辞职报告就要离职应该扣多少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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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一:员工提前辞职 单位扣工资属违法
员工提前辞职 单位扣工资属违法
职工张女士因提出辞职后未满30天便离开了单位,结果被单位以违反《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为由扣除了一个月工资3200元。张女士认为单位的做法不合理,遂求助工会。
东城区工会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受理此案后认定,约定虽是双方自愿的,但因内容违法而无效。后经调解,单位主动退还了扣押张女士的工资。
员工提前离职 被扣一月工资
2010年5月,30岁的张女士经面试、考试合格后,进入北京一家食品公司,担任销售员一职,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是3年。合同中约定,张女士的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内如果张女士提出辞职,需递交书面辞职申请书,并在试用期满3日后,方可办理离职手续;试用期满后张女士若提出辞职,须在递交书面辞职申请书当日起继续工作满30天,才可离职,如果张女士违反上述公司规定,须向公司缴纳一个月的薪酬,代替提前通知期。
日,张女士因找到了更适合自己的工作,向食品公司递交了书面辞职申请书,并希望能在年底之前与公司办理完离职手续,因为新的工作单位要求她日必须到岗。
食品公司人事部门则告诉张女士:“离职手续最早也只能在日办理,因为劳动合同中有这样的约定,你若在日前执意离职,单位就要按规定扣除你一个月的工资,你自己考虑。”
张女士递交辞职申请后,一直在食品公司工作至日。日,张女士到新单位报到。
几天后,张女士抽空回到食品公司,要求办理离职手续。食品公司同意与张女士办理离职手续,但前提是扣除张女士一个月工资。
张女士认为这样的做法不合理,但由于食品公司执行的是工资下发制,她2011年11月的工资还在公司未发,无奈只能放弃一个月的工资3200余元。
提前30天申请 员工有权离职
今年1月,接到张女士的求助后,东城区劳动争议调解中心受理了此案,并于当月通知了食品公司和张女士来中心调解。
在中心,职工单位双方见面后各自陈述了自己的观点。张女士认为她提出辞职申请20多天后才离开单位,可单位扣了她整月工资,不合理。而食品公司则拿出劳动合同辩解道,劳动合同签字前张女士仔细看过,她也知道提前离职要扣一个月工资的规定,明白这条约定的含义(转 载于: 在 点 网),既然她签了字,就意味着她同意这项约定,签字是张女士自愿的,因此她应该遵守这条约定,而且《劳动合同法》也明文规定,职工要离职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公司的做法符合法律规定。
针对该公司的说法,调解员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劳动者申请解除劳动关系只需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就有权解除劳动合同。如果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用人单位可以向劳动者行使赔偿请求权。除此之外,用人单位不得要求劳动者对辞职行为承担违约责任。
最终食品公司返还了张女士2011年11月的工资3200元,双方在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上签了字。
协议约定违法 也是一纸空文
针对此案,北京中淇律师事务所张伟律师指出,在张女士与食品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上,虽然有张女士自愿的签字,同意在辞职时可以向该食品公司支付一个月薪金代替提前通知期,但是该约定所称的代替提前通知期的一个月薪金属于违约金性质,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属无效。
同时,张律师还表示,食品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只有在两种情况下才可以约定劳动者的违约金:一是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而设置了劳动者在本单位的服务期;二是双方约定有竞业限制义务,除以上两种情况外,用人单位不得与劳动者约定由劳动者承担违约金。
来源:/laodongfa/laodongdongtai/1074084.html
推荐阅读:国务院2014年放假安排时间表/laodongfa/fadingjjr/1067300.html篇二:员工辞职不提前30天通知单位应如何处理?
员工辞职不提前30天通知单位应如何处理?
近期,接到好几个我所在法律顾问单位的电话咨询,说公司有员工口头或书面提出辞职,而且马上就要离开,一天都不能再呆,弄得公司很被动,无人接替他们岗位,请问如何处理这样的问题?现统一答复如下:
第一、一些员工会考虑自己的现有工资水平、在单位的竞争能力、自我升职晋级机会等等因素,在拿到当月工资或者年终奖之后会提出辞职,选择新的更好的单位和职位,这种现象并不奇怪,应当正确对待。特别是现在的85后和90后员工,已渐成司空见惯的事。
第二、劳动法第31条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劳动合同法》第37条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这就是法律赋予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利的规定。
第三、在劳动关系中,劳动者相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从保护劳动者权益出发,以立法形式原则性规定了劳动者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样有利于劳动者根据自身的能力、特长、志趣爱好来选择最适合自己的职业。
第四、劳动者在行使解除劳动合同权利时必须遵守法定的程序,一是必须遵守解除预告期规定。规定劳动合同解除的预告期是各国劳动立法的通行做法。劳动者在享有解除劳动合同自主权的同时,也应当遵守解除合同预告期的规
定,即应当提前30天通知用人单位才能有效。也就是说,劳动者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后还应继续工作30天,这样便于用人单位及时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确保正常的工作秩序,避免因解除劳动合同影响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给用人单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二是必须遵守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规定。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告知用人单位,这是因为这一时间的确定直接关系到解除预告期的起算时间,也关系到劳动者的工资等利益,所以必须采用慎重的方式来表达。
第五、《劳动合同法》第90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赔偿责任的构成要件有三:一是有违法行为或者违约行为,即存在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或者竞业限制的行为;二是损害事实,即劳动者的违法或者违约行为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三是损害事实与违法或者违约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即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事项或者竞业限制的行为和用人单位的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三者缺一不可。
第六、劳动者的违法行为主要包括两种:一是劳动者违反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用人单位基于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来确定本单位的劳动者数量,工作安排,计划进度等,劳动者随意解除劳动合同将会影响用人单位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进行,给用人单位造成一定程度的经济损失。因此,应当对劳动者提出解除合同的时间、方式作出一定的限制,维护解除劳动合同的严肃性,同时使用人单位有足够的时间,招聘新的劳动者,调度计划等。
因此,《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违法除劳动合同,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当对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这就是说,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时,不能一走了之,还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定义务,即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之所以规定劳动者有办理工作交接的义务,主要是考虑到用人单位的实际情况,为了保持用人单位相关工作的有序、顺利进行,不至于因为劳动者换人后有关工作前后衔接不上,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工作交接主要包括公司财产物品的返还、资料的交接等。
第八、《劳动合同法》规定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主要是指“经济损失”,而且是“直接经济损失”,如何计算直接经济损失,就要看公司领导高超的管理水平和绝妙的管理艺术,制定出既合法有效不与法律法规相抵触,又确实能够维护公司合法权益,还事先经过了民主程序,向全体职工告知了的企业。有的企业充分利用劳动法第3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内的;(二)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三)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劳动合同法》第37条(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50条规定的条
款,依据“法不禁止即不违法”的法律原则,依法制定了一系列约束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但不得出现和约定违约金、代通金等明显不合法条款,或者将这些规章制度内容规定在劳动合同中,实践中效果是比较好的。
当然,如果员工不提前通知或不辞而别,特别是不办理相关离职手续,我个人认为公司可以暂不发放其工资,但不要跟员工说要扣工资,否则风险会很大。篇三:员工没有提交走人如何处理
员工没有递交辞职报告,也没有办理工作交接,就突然离开企业,失去了联系,企业面对不辞而别的员工应如何应对。有朋友看过后说对于操作方法已经明白了,但是,这种类型的员工工资应该如何支付呢?通常企业会停发工资、停缴社保,然后,就不再理会。实际上,这种处理方式是错误的,今天,法务小编就来介绍这种类型的员工工资如何支付?
首先,就员工不辞而别的现象,从法律角度是如何规定的?
员工不辞而别,是指拟离职员工未依据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履行提前通知义务,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的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劳动者辞职的,应履行提前通知用人单位的义务。而不辞而别的行为恰恰违反了法律规定,属于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规定,劳动者违反本法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故对不辞而别的员工,用人单位有权追究其法律责任。
其次,员工不辞而别的,企业该如何应对?
1、劳动关系的终结
劳动关系的终结需基于法定事由或一方(含双方)的意思表示,在劳动者没有明确作出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用人单位也没有做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的前提下,劳动关系并不当然终止。此时,对于不辞而别应理解为职工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在实践当中,不辞而别的员工一旦反悔,要求企业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要求缴纳期间的社会保险等,用人单位可能面临败诉的风险。
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征求意见稿规定,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并送达劳动者或者进行了公告,劳动者主张用人单位予以经济补偿的,不予支持。
劳动者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擅离工作岗位,用人单位既未履行法定程序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送达劳动者或者进行公告,劳动者主张予以经济补偿的,用人单位不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单位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应积极履行通知解除劳动关系的程序,以避免可能发生的争议和风险。
2、用人单位是否可以扣发工资?
根据《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工资,非法克扣工资或者拖延支付的,应承担相应责任。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劳动者已提供劳动部分对应报酬不应被剥夺。若用人单位有条件支付剩余工资的,应及时足额支付,如员工的银行卡并未销毁。只有存在工资支付障碍的前提下(无工资卡、无法联系本人),用人单位可以暂缓工资支付。
从风险控制角度,用人单位应当及时通知劳动者前来领取工资,若劳动者未按通知前来领取,用人单位不承担工资拖延的责任。
3、用人单位是否应及时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转移手续。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
续。劳动者不辞而别,用人单位因通知障碍,导致后合同义务无法履行的,依法不承担损失赔偿责任,但仍应以用人单位履行通知义务为前提。
企业应制定全面的规章制度,遇见此类事件按照规章制度进行处理。如若没有相关制度,企业应该在第一时间通知员工,说清楚相关事实,并要求员工说明未到岗的理由。员工如果未回应,企业便可以以旷工理由辞退。在此期间企业为员工多缴纳的社保金额,企业可以依法扣回。如果不足,企业可以起诉追回员工部分。
最后,对于员工不辞而别,企业该如何预防?
1、如何解决通知障碍问题
在员工不辞而别的情况下,用人单位不能免除相关通知义务,故通知文本是否能有效送达成为关键。许多劳动争议案件中,由于用人单位未履行通知义务而败诉。故建议用人单位在《入职登记表》或《劳动合同》中要求劳动者明确“法定通知地址”,作为用人单位送达相关文件的合法途径。劳动者填写地址错误的,自行承担送达不能的责任。未履行地址变更后的通知义务的,亦自行承担责任。在明确告知法定通知义务的,亦自行承担责任。在明确告知法定通知地址以及相关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出现员工不辞而别且无法联系的情形,用人单位不承担通知障碍的法律责任。
(1)如果企业能够联系到员工,可以要求员工递交一份书面辞职报告,或者由企业为其提供辞职报告,写明“本人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辞职……×年×月×日”,然后,由员工签字确认,这样就能免除企业在法律上的潜在风险。
(2)如果企业联系不上员工,可以视作旷工处理。企业内部规章制度一般都会规定旷工多少天属于严重违纪,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员工严重违纪,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企业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后,应给员工发出一个书面通知,通过EMS快递送达员工处,从而免除后顾之忧。
2、如何解决损失赔偿问题
《劳动合同法》规定了劳动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损失赔偿责任,但用人单位为此提起诉讼,显然不具有现实意义,因为诉讼成本与诉讼收益不成正比。另外,员工不辞而别又不属于可以约定违约金的情形,故用人单位亦无法通过设定违约金来制约此种行为。根据劳动部《违反&劳动法&有关劳动合同规定的赔偿办法》
第四条规定,劳动者违反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对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劳动者应赔偿用人单位的下列损失:
(1)用人单位招收录用其所支付的费用;
(2)用人单位为其支付的培训费,双方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理;
(3)对、经营和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4)劳动合同约定的其他赔偿费用。
对用人单位而言,提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损失计算办法及大致数额并不与现行法律规定相抵触,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未提前通知单位擅自离职的,根据应通知日期折算单位损失,此作为单位寻人顶岗的费用,双方协议约定在末月工资中扣除。此种做法并不与现行规定相悖,也符合企业操作实际。
3、如何解决服务期协议及竞业限制协议问题
员工在擅自离职前曾与单位签订服务期协议或竞业限制协议,则存在该协议是否继续履行的问题。劳动者擅自离职,未履行服务期约定,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仲裁的方式追索违约金。
而关于竞业限制协议的效力,并不因劳动者不辞而别而免除。劳动者一方仍需遵守竞业限制约定,违反约定的,用人单位可以通过劳动仲裁要求其支付违约金。但用人单位拟放弃敬业限制义务的,应向劳动者履行告知程序。
对于员工不辞而别的现象,用人单位应及早防范,在日常管理当中加强培训,提示相关风险,同时,规范自身管理流程,减少员工擅自离职的概率及给企业造成的损失。
4、工资发放结算问题
有的用人单位由于实行当月工作当月结算的方式,这样就造成某些员工在领取当月工资后不辞而别,给单位接续工作造成很多麻烦。事实上用人单位完全可以改变上述工资发放日期,采用当月工作,次月发放的方式(一般都采用次月月中前发放),而且制度上完全可以规定,对于辞职员工当月剩余工资采用现金结算和个人签字领取的方式。这样用人单位对不辞而别的员工也有了一定的经济约束。
5、规章制度交接程序问题
用人单位还应当在规章制度中明确辞职后的交接程序及相关要求,特别应规定全部交接程序走完才可最后结算工资,这样用人单位对该问题处理就有了制度上保证和依据。
用人单位还应当在制度中规定,员工离厂时应交还借用的办公用品、工具及工作服装(领取时务必做好原始记录),否则,用人单位可以按未归还物品的金额或折旧价向劳动者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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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Rights Reserved.未签劳动合同引纠纷 三亚一公司被判赔离职员工两倍工资
&&& 原标题:未签劳动合同引纠纷 &&& 一公司被判赔离职员工两倍工资 &&& ■核心提示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然而,有的用人单位为了其那点&小算盘&,不但不给新入职员工签订劳动合同,还以&试用期不合格&解除其之劳动关系。殊不知,这样一来,反而弄巧成拙。为何有如此之说?莫急,看了以下的这起合同纠纷案后,你就知道结果了。 &&& 离职风波:试用期解除劳动关系引发纠纷 &&& 近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一起劳动合同纠纷案。原告某公司诉称,日,被告胡先生入职原告公司工作,担任搅拌车司机一职,双方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试用期工资1000元底薪加提成。被告入职后,原告多次要求被告签订劳动合同,均遭到被告的拒绝,因此,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在试用期间,由原告车队队长对被告负责考勤和考核。在考核期间,被告多次不服从车队队长管理,送货过程中经常有违法超速行为,且经常发生小事故,经原告车队队长多次谈话,仍坚持己见,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故原告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解除与被告之间的劳动关系系合理合法的行为,不需要向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此外,原告因生产的特殊需要,一直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不存在加班的情况,且被告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存在加班的事实,故原告无需向被告支付加班工资。 &&& 被告胡先生辩称,仲裁裁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原告理应向被告支付相关费用。原、被告之间不存在所谓&试用期&的约定,不适用适用期概念。原告称被告在工作中曾多次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等不属实。被告在工作中不仅一直遵规守纪更是一直加班工作,反而是原告不按劳动法的相关规定保障劳动者应有权利。原告主张其公司实行的是&不定时工作制&,但双方并未有过约定,原告提交的证据时间也不在被告的工作期间,其主张不能成立。 &&& 法院判决: &&& 未签订劳动合同需付两倍工资 &&& 经法院审理查明:日,被告入职原告公司工作,担任搅拌车司机一职,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被告离职前月平均工资3011.72元。日,原告以&不能胜任本公司搅拌车司机一职&为由向被告出具&试用期不合格通知书&,解除与被告的劳动关系。被告于日离开单位。日至25日工作期间的工资1210.57元原告尚未支付。后被告向三亚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1、原告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3900元:2、原告支付日至日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8580元;3、原告支付日至25日期间工资2354.01元;4、原告支付日至日休息日加班工资3048.27元;5、原告支付日法定假日加班工资358.62元;6、确认日至日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 &&& 三亚仲裁委受理此案后作出裁决:一、被告从日至日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向被告支付赔偿金3011.72元、2014年2月工资1210.57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6564.32元、休息日加班工资1308元、节日加班工资358.62元,合计12453.23元。原告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法院。 &&& 法院认为,关于工作时间和2014年2月份工资数额双方当事人无争议,故法院确认被告日至日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被告主张支付2014年2月工资1210.57元予以支持。关于赔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的规定,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由于原、被告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表示口头与被告约定3个月的试用期,根据上述规定,该试用期不成立,故原告向被告出具《试用期不合格通知书》没有法律效力,原告以被告不能胜任工作为由解除劳动关系,无法律依据,被告据此要求原告支付赔偿金应予支持。被告在原告处工作不到六个月,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赔偿金3011.72元。 &&&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当向劳动者支付二倍的工资。被告工作期间,原告没有及时与被告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原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原告主张其多次主动要求签订,但被告拒绝,原告无证据证明,不予采信。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日至日期间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6564.32元。 &&&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相关规定,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判决:一、确认原告某公司与被告胡先生日至日存在劳动关系;二、原告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被告胡先生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6564.32元、赔偿金3011.72元、2014年2月工资1210.57元、法定休假日工资报酬358.62元,合计11145.23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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