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沙县“3个15万”在哪15万贷款3年利息多少

贵州省“3个15万元”政策每年惠及两万户以上微企
15:12:02 & &来源:贵阳日报&&&&& && &
  近日,我省出台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方案,明确“3个15万元”扶持政策每年惠及2万户以上微型企业,带动就业达10万人以上,逐年提升微型企业数量、体量和质量,加快提高微型企业出生率、存活率和成长率。
  省政府办公厅日前印发的《贵州省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指出,要深入总结推广微型企业“3个15万元”扶持措施实施以来取得的成效,进一步优化扶持形式和手段,实现加快扶持新增一批、重点培育壮大一批、推动转型升级一批微型企业。
  根据《方案》,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可以获得创办扶持、财政支持、金融支持、税费减免等扶持。其中,对纳入扶持范围的微型企业,每户给予5万元以内的投资直接补助;确保微型企业贷款户数与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每个贷款年度新增微型企业贷款达30亿元以上。
  《方案》中还列出了重点扶持行业和重点扶持人群。重点扶持行业包括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以大数据为引领的电子信息产业、医药养生产业、现代山地高效农业、文化及文化旅游业、新型建筑建材业、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特色食品、民族手工艺品、茶叶、天然饮用水等新兴产业。重点扶持人群包括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失业人员、贫困地区贫困户、残疾人等。
  此外,市、县两级可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实际确定2、3个特色产业为重点扶持行业。入驻“5个100工程”区域及各类孵化园、产业园、众创空间的微型企业可纳入优先扶持范围。房地产开发经营、娱乐业及未报送上一年度报告的微型企业纳入禁止扶持范围。
  为加强监管,《方案》规定,从明年起,各县(市、区、特区)每年随机摇号,抽取微企检查。严查微型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套取财政资金补助,未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补助等违法违规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其违法(失信)行为将被录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措施。
  据了解,我省“3个15万元”扶持包括财政资金补助、税收贡献激励和银行贷款支持,自2012年扶持政策实施至去年9月底,全省已有7万户微型企业得到扶持。(记者周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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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15万元”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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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meta name="description" content="  2012年2月,贵州省人民政府出台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决定从当年起每年扶持创办两万户微型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企业家队伍。
贵州省 “3个15万元”扶持微型企业
贵州省 “3个15万元”扶持微型企业
日09:29&&&&&&&&
记者 靳斯慰 通讯员 杨丽&&&&&&&&来源:金融时报
  本报讯 记者靳斯慰 通讯员杨丽报道 2012年2月,贵州省人民政府出台了《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决定从当年起每年扶持创办两万户微型企业,新增就业人员10万人以上,孵化一批具有稳定成长前景的微型企业,培育一批具有创业经验和较强经营管理能力的企业家队伍。
  在扶持政策方面,贵州省采取“3个15万元”的扶持措施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即投资者出资达到10万元以上,政府给予5万元无偿补助、15万元额度的银行贷款或担保支持、15万元的税收奖励。同时,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享受行政事业性零收费政策,即所有涉及微型企业创办的管理类、登记类、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全部免收。截至2013年9月底,全省累计扶持“3个15万元”微型企业37483户,注册资本达44.5亿元,带动就业人员20.48万人。自2012年以来,全省私营企业及其从业人员总量净增8.66万户、56.17万人,其中“3个15万元”微型企业贡献率达43.3%、36.5%。
  截至今年9月底,全省累计有8734户“3个15万元”微型企业申请贷款支持,申请户数占全省扶持总数37483户的23.3%,有5611户获得贷款支持7.33亿元,户均13.06万元,占全部申请企业的64.2%,占全部扶持总数的1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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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新扶持方式精准落实政策微企数质提升
&&2016年贵州省&3个15万元&扶持政策解读
2012年《贵州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印发实施以来,四年多来,我市紧紧围绕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目标任务,坚持&搭建帮扶平台、膨胀微企总量、壮大微企实力、推动长期发展&的工作思路,把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来抓,鼓励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大力推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各项措施落到实处,微型企业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取得了较好成效。截止到2016年8月,全市累计扶持享受&3个15万元&政策的微型企业7466户、注册资本(实际货币投资)总额89588.55万元、带动就业人员40302人(含投资人)、兑现财政补助资金万元、获得贷款支持46551.7、税收奖励367.373万元。
省政府办公厅2016年8月中旬印发《贵州省&3个15万元&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方案》,毕节市政府8月25日召开了全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启动会,毕节市各县区2016年微型企业扶持工作已全面开始。
金沙县&3个15&万元政策扶持微型企业禹谟温馨醋园
微型企业&3个15万元&扶持措施
财政支持&&继续做好扶持微型企业补助资金的预算、分配和清算工作。遵循&成熟一户、扶持一户&的原则,纳入&3个15万元&扶持措施范围的微型企业(已享受扶持措施的微型企业除外),每户按5万元以内(含贷款风险补偿金)给予投资直接补助,资金由省、市、县三级财政按照7U1U2的比例分担。
金融支持&&进一步优化&黔微贷&等专业金融服务产品,在风险总体可控的前提下确保微型企业贷款户数与贷款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其中每个贷款年度新增微型企业贷款达30亿元以上。
大力支持保险业发挥融资增信功能,积极发展贷款保证保险。鼓励政府支持的融资担保机构扩大微型企业担保业务规模,合理确定担保费用。用好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加快微型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对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贷条件的,可优先申请并享受贴息优惠。
税费减免&&新纳入&3个15万元&扶持措施范围或2015年12月31日前纳入扶持范围的微型企业,按其缴纳的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或个人所得税县级留存增量部分,给予连续3年累计总额不超过15万元的税收贡献激励。切实落实好微型企业所得税优惠、固定资产加速折旧、阶段性降低&五险一金&费率等政策,各地可结合实际出台减税降费具体措施,确保微型企业特别是&双创&企业税负总体上只减不增。
微型企业申请财政资金补助,应当如实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获得的财政资金补助应按照《企业财务通则》、《小企业会计准则》进行账务处理,用于开展正常经营活动。
各县、区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机构应组织有关部门,自2017年起每年根据企业注册号随机摇号,抽取3%&5%比例的上一年度发生财政资金补助使用行为的微型企业,对其财政资金补助使用行为的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抽查工作主要采取实地核查方式进行,必要时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委托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承担。
对微型企业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有关情况骗取、套取财政资金补助,未按照规定使用财政资金补助或恶意逃避行政监管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严格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相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对微型企业的违法(失信)行为,及时录入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贵州),并依据相关规定依法对其采取限制措施。
2016年1月1日后获得扶持的微型企业变更或注销登记原则上按照《公司法》、《个人独资企业法》或《合伙企业法》规定办理。
2015年12月31日前享受扶持的微型企业可依法办理变更登记。办理注销登记须提供财政资金补助使用情况的相关凭证或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审计报告,由评审委员会根据财政资金补助使用情况的相关凭证或审计报告结论作出是否同意办理注销的意见,并进行公示。
微型企业&3个15万元&扶持措施申请规范
一、申请条件
  微型企业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税收贡献激励、银行贷款支持,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微型企业划型标准;
  (二)企业实际投资达到10万元以上;
  (三)带动3人(含投资者)以上人员就业;
  (四)企业组织形式为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或有限责任公司,于《省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意见》(黔府发〔2012〕7号)印发实施后设立登记,且在申请扶持时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此前已享受&3个15万元&扶持措施的除外);
  (五)不属于禁止扶持范围的微型企业。
二、受理初审
  (一)微型企业向县级微企办提交申请,县级微企办受理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按微型企业所在地指定辖区工商(市场监管)分局或乡镇(办事处)已设立的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机构进行初审。属于重点扶持行业的微型企业单独申请银行贷款支持的,应向承贷银行提交申请,并由承贷银行进行初审。
  (二)凡设立政务服务中心的县,县级微企办在政务服务中心设立有专门的服务窗口受理申请,受理后在3个工作日内按微型企业所在地指定辖区工商(市场监管)分局或乡镇(办事处)已设立的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机构进行初审。
  (三)微型企业申请政策扶持,应提交以下资料,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1.微型企业扶持申请书;
  2.投资证明(货币出资应出具银行存款证明,以固定资产、知识产权等出资的由具有法定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实际投资的相关证明);
  3.经营场地证明;
  4.除投资者外人员的劳动合同;
  5.连续正常经营3个月以上的相关证明材料(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1)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公司章程(合伙协议或独资企业设立申请书)(需核验原件);
  (2)近3个月的税收缴纳凭证或减免税证明;
  (3)申报的主营行业应取得行政许可方可经营的,要提交相关行政许可证明。
  (四)初审部门收到申请资料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对微型企业提交的申请资料进行初审,并按照&一户一核&方式进行现场核实。对符合申请条件的微型企业,出具推荐意见,并将申请资料报送县级微企办。
三、评审流程
  (一)县级微企办收到推荐意见后,对推荐的微型企业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后将申请资料及推荐意见提交评审委员会评审。评审委员会会议原则上每月应召开一次,也可根据工作需要由评审委员会主任提议召开。评审委员会负责对申请财政资金补助、税收贡献激励、银行贷款支持(含单独申请银行贷款支持)的微型企业进行评审。
  (二)县级微企办拟定评审会议时间、地点,经评审委员会主任同意后,在评审会议召开前2个工作日预先通知评审委员会成员。评审委员会成员超过半数以上可召开会议,以少数服从多数形成决定,由评审委员会主任签字确认。
  (三)评审委员会应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微型企业提交的资料及相关部门推荐意见按照以下规则进行评审:
  1.重点扶持范围。
  (1)重点扶持行业。重点扶持制造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以大数据为引领的电子信息产业、医药养生产业、现代山地高效农业、文化及文化旅游业、新型建筑建材业、电子商务与快递物流、特色食品、民族手工艺品、茶叶、天然饮用水等新兴产业。
  (2)重点扶持人群。大中专毕业生、返乡农民工、复员退伍军人、失业人员、贫困地区贫困户、残疾人6类重点创业群体创办的微型企业,同等条件下可优先享受扶持。
  (3)各县、区政府可结合区域经济发展实际确定2&3个特色产业为重点扶持行业。
  (4)入驻&5个100工程&区域及各类孵化园、产业园、众创空间的微型企业纳入优先扶持范围。
  2.禁止扶持范围。
  (1)房地产开发经营、娱乐业。
  (2)未报送上一年度年度报告的微型企业。
  3.择优原则。
  依据当期扶持指导计划,以重点扶持范围为主,创业群体、就业人数、行业质量、营业规模、发展前景等指标为重要参考因素,进行量化式择优遴选。
  (四)县级微企办在评审形成决定后,应将评审结果进行不少于3天的公示。
  (五)申请扶持的微型企业在申请过程中提供伪造证明材料或有其他弄虚作假行为的,一经举报查实,评审委员会应当取消其参加评审资格;已经通过评审的,应当撤销扶持资格。
四、政策兑现
  (一)财政资金补助。由县级微企办每月汇总已通过评审的微型企业名册(内容包括企业名称、开户行、账户、补助额度等),向县级财政部门提出拨付资金申请,由县级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支付规定办理,在15个工作日内拨付到位。
  (二)税收贡献激励。由县级微企办按年度将评审通过的微型企业名册提供给县级税务部门,县级税务部门完成税收贡献激励审核工作并制定清册后,由县级微企办会同县级财政、税务部门进行会审后兑现。具体由县级财政部门按国库管理支付规定办理。
  (三)银行贷款支持。对单独申请贷款支持的重点扶持行业微型企业,县级微企办按月将评审通过的微型企业名册提供给承贷银行,承贷银行根据名册进行客户认定,按照贷款管理要求,自主决定贷款投放,完成贷款情况及时反馈微企办。
责任编辑: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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