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出租闲置设备,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税目吗?

出租广告位按广告业还是租赁业纳税?
出于经济效益的考虑,目前很多企业都进行广告位出租的业务,把大厦外墙、电梯间等位置出租给客户刊登广告,以收取广告位租金。然而,大部分企业分不清这项业务到底是按广告业纳税还是按租赁业纳税。
下面就税务处理需注意的问题进行分析:
广告业与租赁业的征税范围
广告业:是指利用图书、报纸、杂志、广播、电视、电影、幻灯、路牌、招贴、橱窗、霓虹灯、灯箱等形式为介绍商品、经营服务项目、文体节目或通告、声明等事项进行宣传和提供相关服务的业务。
包括广告代理和广告的发布、播映、宣传、展示等。
租赁业:是指在约定的时间内将场地、房屋、物品、设备或设施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分为有形动产租赁和不动产租赁。融资租赁,不按本税目征税。
判断广告位出租是属于广告业还是租赁业,关键在于企业在出租广告位的同时是否提供了相关广告服务。若仅仅是广告位的出租,出租方不承担相关广告服务,则应按租赁业处理,若在广告位出租的同时,出租方一并承担广告申请、制作、发布等一系列服务,则应按广告业处理。
广告业与租赁业的税负比较
流转税(%)
文化事业建设费(%)
6%(增值税)
财税[2013]37号
财综[2013]88号
不动产租赁
5%(营业税)
《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
大厦外墙、电梯间等作为广告位出租
有形动产租赁
17%(增值税)
财税[2013]37号、《广东省"营改增"1+6行业界定口径》
汽车车身等动产作为广告位出租
可见,广告业与租赁业相比,需要多缴纳一项文化事业建设费(3%)。
对于大部分企业把大厦外墙、经营区内墙身、柱子等场地出租给客户刊登广告,从流转税角度看,按广告业操作的税率比按租赁业操作的税率高(6%&5%),且广告业还需要缴纳文化事业建设费。可见,按租赁业方式税负更低。
对于汽车公司把车身等地方出租给客户刊登广告,从流转税角度看,按广告业操作比按租赁业操作节省11%税费(17%-6%),即使广告业需要多缴纳一项文化事业建设费,但总体税负仍然低于按租赁业操作的税负。因此,按广告业方式税负更低。
此外,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按广告业操作,对外支付的广告发布费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作为进项抵扣,一定程度降低税负。因此企业应同时考虑自身客户群的类别及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况,判断哪种方式对企业来说更有利。
建议(仅从税负角度考虑)
对于企业把汽车车身、车内等地方出租给客户刊登广告,按租赁方式税负较高,建议企业按广告业方式操作,非广告企业可咨询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若企业所在地对广告业没有特殊资质要求,税务机关认可非广告企业也可以提供广告服务的,企业可在提供广告位出租的同时,代理相应的广告服务,使业务符合广告业认定标准,按广告业缴纳相关税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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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税目、税率表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税目、税率
特殊项目 
一、交通运输业(3%)
陆路运输水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装卸搬运远洋运输航空运输企业
1.打捞可以比照水路运输的办法征税。
2.对远洋运输企业从事程租、期租业务和航空运输企业从事湿租业务取得的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
3.自开票的物流劳务单位开展物流业务应按其收入性质分别核算,提供运输劳务取得的运输收入按&交通运输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货物运输发票;提供其他服务业劳务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并开具服务业发票。凡未按规定分别核算其应入的,一律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建筑业(3%)
建筑、安装、修缮、装饰及其他工程作业
1.自建自用建筑物,其自建行为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2.出租或投资入股的自建建筑物,不是建筑业的征税范围。
3.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业务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三、金融保险业(5%)
贷款、融资租赁、金融商品转让、金融经纪业和其他金融业务
1.以货币资金投资但收取固定利润或保底利润的行为,属于贷款行为。
2.融资租赁:经中国人民银行或商务部批准可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所从事的具有融资性质和所有权转移特点的设备租赁业务。
3.对我国境内外资金融机构从事离岸银行业务,属于在我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的,征收营业税。离岸银行业务是指银行吸收非居民的资金,服务于非居民的金融活动。 
四、邮电通信业(3%)
办理信息传递的业务,包括邮政、电信
1.邮政:传递实物信息的业务,包括传递函件或包件(含快递业务)、邮汇、报刊发行、邮务物品销售、邮政储蓄及其他邮政业务。
2.电信:用各种电传设备传输电信号而传递信息的业务,包括电报、电传、电话、电话机安装、 电信物品销售及其他电信业务。 
五、文化体育业(3%)
经常文化、提取活动的业务,包括文化业和体育业
1.文化业:表演、播映、经营游览场所和各种展览、培训活动,举办文学、艺术、科技讲座、讲演、报告会,图书馆的图书和资料的借阅业务等。
2.体育业:举办各种体育比赛和为体育比赛或体育活动提供场所的业务。 
六、娱乐业(5%~20%)
为娱乐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的业务
歌厅、舞厅、卡拉OK歌舞厅、音乐茶座、台球、高尔夫球、保龄球、网吧、游艺场等娱乐场所以及娱乐场所为顾客进行娱乐活动提供服务的业务。娱乐场所为顾客提供的饮食服务及其它各种服务也按照娱乐业征税。  
七、服务业(5%)
利用设备、工具、场所、信息或技能为社会提供服务的业务,包括代理业、旅店业、饮食业、旅游业、仓储业、租赁业、广告业及其他服务业
1.远洋运输企业的光租业务、航空运输企业的干租业务。
2.对社保基金投资管理人、社保基金托管人从事社保基金管理活动取得的收入,依法征收营业税。
3.单位和个人在旅游景点经营索道取得的收入,按&服务业&税目&旅游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4.交通部门有偿转让高速公路收费权行为,按&服务业&税目&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5.无船承运业务,应按照&服务业&税目&代理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6.酒店产权式经营业主在约定的时间内提供房产使用权与酒店进行合作经营,如房产产权并未归属新的经济实体,业主按照约定取得的固定收入和分红收入均应视为租金收入,应按照&服务业&&租赁业&征收营业税。
7.对港口设施经营人收取的港口设施保安费,按服务业全额征营业税。
8.单位和个人受托种植植物、饲养动物的行为,应按照营业税&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不征收。 
八、转让无形资产(5%)
转让土地使用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商誉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日起,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共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营业税。
九、销售不动产(5%)
有偿转让不动产所有权的行为,包括销售建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
1.日起,以不动产投资入股,共担投资风险的,不征营业税;在投资后转让其股权的也不征营业税。
2.单位或者个人将不动产或者土地使用权无偿赠送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3.单位或者个人自建建筑物后销售,其自建行为视同发生应税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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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将设备出租给分公司缴营业税吗
难道说下面结论是错误的:
单位内设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不属于营业税的纳税人,其为单位内部提供的应税行为,无论是否结算价款,均不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也不作为劳业税的纳税人
[ 本帖最后由 ttxx1234 于
20:04 编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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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 楼主 ttxx1234 的帖子
取决于分公司的性质。是否名义上的分公司,实质上是个人承包的?
借鉴一下: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进一步完善营业税政策,经研究,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第十一条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细则》第十一条“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发生应税行为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单位,包括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中的“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是指发生应税行为的独立核算单位或者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向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不包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从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二、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独立核算单位是指: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企业。
  (二)具有法人资格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单位。
  三、纳税人必须将为本独立核算单位内部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收入和为本独立核算单位以外单位和个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销售不动产取得的收入分别记账,分别核算。凡未分别记账,未分别核算的,一律征收营业税。
  四、本通知自日开始执行。
新法取消了过去将单位分为独立核算的单位和不独立核算的单位的分类方法,明确单位内设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不是营业税的纳税人。之所以要作这个修改,财税[号文解决了内部机构对内服务征税不合理问题;但同时又带来新问题,就是很多单独纳税的分公司为总公司和其他分公司提供应税行为,由于属于法人单位内部提供行为而不征税,造成了与其他单位税负不公的问题。
基于这些考虑,这次在修订条例细则的时候,既要解决分公司或分支机构可以单独作为纳税人的问题,也要处理好对这些单位内部发生行为不纳税的问题,所以提出了除单位内设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外均为营业税纳税人。
但是两种例外情形。细则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属于例外情形。
[ 本帖最后由 haihan235 于
21:42 编辑 ]
参考一个海涵他们发的文件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政府机关食堂营业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20:51琼地税[ & &
你局《关于明确省市机关食堂涉及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海口地税发[号)收悉。关于省、市级政府机关单位(以下简称机关单位)内设食堂、餐厅有关营业税问题,经研究,现明确批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第十条规定,机关单位内设食堂、餐厅为员工提供餐饮服务,属机关单位内部行为,不属于有偿提供条例规定的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的行为,因此,不征收营业税。
二、机关单位食堂、餐厅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管理后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机关单位食堂、餐厅外包后,凡以机关单位名义对外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不征收营业税;否则以其承包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征收营业税。
三、机关单位食堂、餐厅为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餐饮服务,取得的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一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三条规定,机关单位食堂、餐厅为本单位以外的其他单位或个人提供餐饮服务,所取得的收入,属有偿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无动产行为,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回复 报纸 中国财务官王骏 的帖子
请问:文件第二条“机关单位食堂、餐厅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管理后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机关单位食堂、餐厅外包后,凡以机关单位名义对外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不征收营业税;否则以其承包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征收营业税。”
此条是否就是说只要以机关单位名义对外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对内、对外都不征收营业税。
回复 藤椅 haihan235 的帖子
还想请教一下,比如某公司机电处将设备租赁给下属分公司,机电处室是否就是“单位内设的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如何确认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机构??
回复 藤椅 haihan235 的帖子
楼主的问题好像是总公司是否缴纳营业税,请大师指点
回复 报纸 中国财务官王骏 的帖子
楼主的问题好像是总公司是否缴纳营业税,请王老师指点
注意办理税务登记这个限制性的条件有,办了就征税,不办不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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