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开口费的老房怎样收取1993年的楼房开口费物业说当时没有开口费,现在收取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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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气开口费收到好,日照人民感谢政府!
这绝不是重复收费!百姓非常愿意,谢谢啊!
2660元就破处开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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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是代收的,是为政府相关部门收的,是企业行为?既然是代收就不是开发商的收取的
at201501 发表于
开发商是代收的,是为政府相关部门收的,是企业行为?既然是代收就不是开发商的收取的 ...
代收?你就是开发商吧
经了解现在的商品房销售,开发商在交房时基本都向购房人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燃气管网费和供气管道费即开口费),这项收费到底是不是合法,笔者结合调研的实际,以山东省临沂市为例,作如下分析:
一、开发商的收费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
& & 2001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号文)中取消的收费项目就包括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城市煤气建设集资。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于日以鲁价费发[号转发了上述文件,明确规定取消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城市煤气建设集资,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不得再另行收取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名目的专项配套费。2002年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鲁价费发(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又重申在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出台前,文件(指鲁价费发[号)中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均一律停止执行。仍继续收取的,按乱收费进行查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是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即开发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商品房开工之前就缴纳,已经计入商品房的成本之中。临沂市物价局、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房产管理局联合下发的临价费发〔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行为的通知》二、按规定已缴纳或属于减、免供暖、供气配套费的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建设项目,供暖、供气配套费是房价的组成部分,开发建设经营单位一律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供热、供气配套费。三、因供热、供气某项配套不能实现,建设单位或个人可暂缓缴纳相应配套费,待配套设施到位后再按照配套设施到位时的供热、供气配套收费标准缴费。属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售房合同中明确注明供热、供气配套费用缴纳情况;凡不明确注明,一律按房价中已包含供热、供气配套费,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由此可见,如果购房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已交的房款中就包含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发商无权再向购房人另行收取。
二、开发商主张是替政府代收是否属实?
& & 开发商在购房人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总会说,我们是替政府代收的,这个费用不是我们收取的。是虚假的是在愚弄蒙骗购房人。开发商在办理用地建设手续时已将该费用交纳到政府财政,否则是办不出来用地手续的。实际上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已经将该项费用计算在房屋的成本中了,房款价格就含有该项费用,该费用已经转嫁给了购房人。因该配套设施费是按照建筑面积收取的,所以开发商交款时只有用地面积,收款单位只能给具代开的空白发票,并给开发商总款收据。赋予了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给具购房人的代开权,所以收费发票上的缴费人才出现了购房人的姓名,其实这个缴款人姓名是开发商在开票时自行打印上去的。收费发票上面的收费单位分别为燃气公司和供热公司,但单据上面没有公章。钱是缴纳给了开发商,而开发商给购房人出具的收费明细单据上有燃气管网费和供气管道费的收费项目,该明细单上有开发商的财务公章,足以说明该两项费用是开发商收取不是燃气和暖气公司收取,亦不是所谓的代收行为。同时开发商拿不出任何的所谓代收的授权委托书,所以开发商再次向购房人收款时在发票上面填上了业主的名字。是用此发票来偷换概念蒙骗业主收取费用的。
三、开发商所谓的收费依据是否合法?
& & 开发商在收取费用时强调有政府颁发的文件为依据,其依据的往往是县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城区集中供热工程实施意见》的文件,该文件只明确了入网施工费收取标准。没有采暖的热用户由楼房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商按政府有关规定统一缴纳或由产权单位缴纳。县级物价管理部门文件《关于公布城区集中供热价格及入网施工费的通知》也是规定了收费标准,并没有缴纳单位的规定。一般这两份文件都是在2001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鲁价费发[号文件和2002年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鲁价费发(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出台后的文件,其对于入网费的规定,也明确了由开发商缴纳。这两份文件是地方的规章,按照《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规定,对于与上述文件不一致的内容属于无效规定。开发商依据该两份文件向购房人收费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四、开发商收费行为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 & 购房人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缴纳开配套费的条款。购房人依约向开发商缴纳房款,而开发商在交房时却向购房人收取没有约定的且已经收取完毕的费用,否则不予交房。《合同法》第159条规定买受人应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反言之,出卖人亦应按约定的数额收取价款。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收取,而强行收取了燃气管网费和供气管道费,是违约行为。按照《合同法》第122条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去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据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37条第一款第四项返还财产、第八项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开发商应该退还非法向购房人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支付收取期间的银行利息。
五、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是否合法?
& & 开发商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房,根据《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开发商不给钥匙,不交付房屋。购房人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如有其它损失还可以赔偿损失。
你搞得这么明白又如何?人家还不是照常收费?&
经了解现在的商品房销售,开发商在交房时基本都向购房人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燃气管网费和供气管道费即开口费),这项收费到底是不是合法,笔者结合调研的实际,以山东省临沂市为例,作如下分析:
一、开发商的收费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
& & 2001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号文)中取消的收费项目就包括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城市煤气建设集资。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于日以鲁价费发[号转发了上述文件,明确规定取消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城市煤气建设集资,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不得再另行收取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名目的专项配套费。2002年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鲁价费发(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又重申在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出台前,文件(指鲁价费发[号)中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均一律停止执行。仍继续收取的,按乱收费进行查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是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即开发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商品房开工之前就缴纳,已经计入商品房的成本之中。临沂市物价局、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房产管理局联合下发的临价费发〔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行为的通知》二、按规定已缴纳或属于减、免供暖、供气配套费的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建设项目,供暖、供气配套费是房价的组成部分,开发建设经营单位一律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供热、供气配套费。三、因供热、供气某项配套不能实现,建设单位或个人可暂缓缴纳相应配套费,待配套设施到位后再按照配套设施到位时的供热、供气配套收费标准缴费。属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售房合同中明确注明供热、供气配套费用缴纳情况;凡不明确注明,一律按房价中已包含供热、供气配套费,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由此可见,如果购房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已交的房款中就包含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发商无权再向购房人另行收取。
二、开发商主张是替政府代收是否属实?
& & 开发商在购房人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总会说,我们是替政府代收的,这个费用不是我们收取的。是虚假的是在愚弄蒙骗购房人。开发商在办理用地建设手续时已将该费用交纳到政府财政,否则是办不出来用地手续的。实际上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已经将该项费用计算在房屋的成本中了,房款价格就含有该项费用,该费用已经转嫁给了购房人。因该配套设施费是按照建筑面积收取的,所以开发商交款时只有用地面积,收款单位只能给具代开的空白发票,并给开发商总款收据。赋予了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给具购房人的代开权,所以收费发票上的缴费人才出现了购房人的姓名,其实这个缴款人姓名是开发商在开票时自行打印上去的。收费发票上面的收费单位分别为燃气公司和供热公司,但单据上面没有公章。钱是缴纳给了开发商,而开发商给购房人出具的收费明细单据上有燃气管网费和供气管道费的收费项目,该明细单上有开发商的财务公章,足以说明该两项费用是开发商收取不是燃气和暖气公司收取,亦不是所谓的代收行为。同时开发商拿不出任何的所谓代收的授权委托书,所以开发商再次向购房人收款时在发票上面填上了业主的名字。是用此发票来偷换概念蒙骗业主收取费用的。
三、开发商所谓的收费依据是否合法?
& & 开发商在收取费用时强调有政府颁发的文件为依据,其依据的往往是县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城区集中供热工程实施意见》的文件,该文件只明确了入网施工费收取标准。没有采暖的热用户由楼房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商按政府有关规定统一缴纳或由产权单位缴纳。县级物价管理部门文件《关于公布城区集中供热价格及入网施工费的通知》也是规定了收费标准,并没有缴纳单位的规定。一般这两份文件都是在2001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鲁价费发[号文件和2002年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鲁价费发(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出台后的文件,其对于入网费的规定,也明确了由开发商缴纳。这两份文件是地方的规章,按照《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规定,对于与上述文件不一致的内容属于无效规定。开发商依据该两份文件向购房人收费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四、开发商收费行为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 & 购房人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缴纳开配套费的条款。购房人依约向开发商缴纳房款,而开发商在交房时却向购房人收取没有约定的且已经收取完毕的费用,否则不予交房。《合同法》第159条规定买受人应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反言之,出卖人亦应按约定的数额收取价款。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收取,而强行收取了燃气管网费和供气管道费,是违约行为。按照《合同法》第122条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去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据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37条第一款第四项返还财产、第八项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开发商应该退还非法向购房人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支付收取期间的银行利息。
五、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是否合法?
& & 开发商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房,根据《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开发商不给钥匙,不交付房屋。购房人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如有其它损失还可以赔偿损失。
经了解现在的商品房销售,开发商在交房时基本都向购房人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燃气管网费和供气管道费即开口费),这项收费到底是不是合法,笔者结合调研的实际,以山东省临沂市为例,作如下分析:
一、开发商的收费行为是否有法律依据?
& & 2001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计价格[号文)中取消的收费项目就包括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城市煤气建设集资。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于日以鲁价费发[号转发了上述文件,明确规定取消城市集中供热工程建设集资、城市煤气建设集资,将其统一归并为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不得再另行收取水、电、气、热、道路以及其他名目的专项配套费。2002年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鲁价费发(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又重申在新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政策出台前,文件(指鲁价费发[号)中明令取消的收费项目均一律停止执行。仍继续收取的,按乱收费进行查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征收对象是建设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即开发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在商品房开工之前就缴纳,已经计入商品房的成本之中。临沂市物价局、临沂市财政局、临沂市房产管理局联合下发的临价费发〔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收费行为的通知》二、按规定已缴纳或属于减、免供暖、供气配套费的新建、扩建或改建住宅楼建设项目,供暖、供气配套费是房价的组成部分,开发建设经营单位一律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供热、供气配套费。三、因供热、供气某项配套不能实现,建设单位或个人可暂缓缴纳相应配套费,待配套设施到位后再按照配套设施到位时的供热、供气配套收费标准缴费。属于房地产开发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在售房合同中明确注明供热、供气配套费用缴纳情况;凡不明确注明,一律按房价中已包含供热、供气配套费,不得再向购房者收取。由此可见,如果购房合同中没有明确约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已交的房款中就包含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开发商无权再向购房人另行收取。
二、开发商主张是替政府代收是否属实?
& & 开发商在购房人收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时总会说,我们是替政府代收的,这个费用不是我们收取的。是虚假的是在愚弄蒙骗购房人。开发商在办理用地建设手续时已将该费用交纳到政府财政,否则是办不出来用地手续的。实际上开发商在销售房屋时已经将该项费用计算在房屋的成本中了,房款价格就含有该项费用,该费用已经转嫁给了购房人。因该配套设施费是按照建筑面积收取的,所以开发商交款时只有用地面积,收款单位只能给具代开的空白发票,并给开发商总款收据。赋予了开发商在出售房屋时给具购房人的代开权,所以收费发票上的缴费人才出现了购房人的姓名,其实这个缴款人姓名是开发商在开票时自行打印上去的。收费发票上面的收费单位分别为燃气公司和供热公司,但单据上面没有公章。钱是缴纳给了开发商,而开发商给购房人出具的收费明细单据上有燃气管网费和供气管道费的收费项目,该明细单上有开发商的财务公章,足以说明该两项费用是开发商收取不是燃气和暖气公司收取,亦不是所谓的代收行为。同时开发商拿不出任何的所谓代收的授权委托书,所以开发商再次向购房人收款时在发票上面填上了业主的名字。是用此发票来偷换概念蒙骗业主收取费用的。
三、开发商所谓的收费依据是否合法?
& & 开发商在收取费用时强调有政府颁发的文件为依据,其依据的往往是县级人民政府《人民政府城区集中供热工程实施意见》的文件,该文件只明确了入网施工费收取标准。没有采暖的热用户由楼房建设单位或房地产开发商按政府有关规定统一缴纳或由产权单位缴纳。县级物价管理部门文件《关于公布城区集中供热价格及入网施工费的通知》也是规定了收费标准,并没有缴纳单位的规定。一般这两份文件都是在2001年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全面整顿住房建设收费取消部分收费项目的通知》、日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财政厅鲁价费发[号文件和2002年山东省物价局《关于明确鲁价费发(号文件有关问题的函》出台后的文件,其对于入网费的规定,也明确了由开发商缴纳。这两份文件是地方的规章,按照《立法法》新法优于旧法,上位法优于下位法的规定,对于与上述文件不一致的内容属于无效规定。开发商依据该两份文件向购房人收费的行为属违法行为。
四、开发商收费行为是否符合《合同法》的规定?
& & 购房人与开发商所签订的合同中没有约定缴纳开配套费的条款。购房人依约向开发商缴纳房款,而开发商在交房时却向购房人收取没有约定的且已经收取完毕的费用,否则不予交房。《合同法》第159条规定买受人应按照约定的数额支付价款。反言之,出卖人亦应按约定的数额收取价款。第6条当事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应当遵循诚实守信原则。开发商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收取,而强行收取了燃气管网费和供气管道费,是违约行为。按照《合同法》第122条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去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据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民法通则》第106条公民法人违反合同或者不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37条第一款第四项返还财产、第八项支付违约金的规定开发商应该退还非法向购房人收取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并支付收取期间的银行利息。
五、开发商履行合同义务是否合法?
& & 开发商应该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交房,根据《合同法》第八条 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第一百三十五条 出卖人应当履行向买受人交付标的物或者交付提取标的物的单证,并转移标的物所有权的义务。第一百三十八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间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间内的任何时间交付。第一百零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一十三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第一百二十二条 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如果开发商不给钥匙,不交付房屋。购房人可以通过诉讼解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开发商履行合同交付房屋,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如有其它损失还可以赔偿损失。
就你能,人家比你知道的早。&
市物价局的侯局长看到了吗?您一直强调要规范物业收费,先从这里着手吧,日照人民会记得您的。建议先派您的业务人员向这位同志学习一下有关政&
凭什么要代收?
唉呀,坛主真够拼的,央视焦点访谈报到福州燃气开口费重复收的链接一发就删除了,手都累软了,这么个情况,我的IP ID IQ这不是都也卖了吧,理性交流,事实讲话,相信坛主也有这个遭遇,政府和开发商少一次费,暖的是人心,多收了不是让百姓诅咒吗,何苦呢?
开发商不再收费
碟哥 发表于
开发商不再收费
开发商不收了,相关部门还要收,这不开发商就代收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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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知道的太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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啥意思?以后不收燃气开口费了?
本帖最后由 jfb9789 于
19:34 编辑
之所以在日照一直都在收燃气开口费,无非是说当时出台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时候还没有燃气开口这说法,也就是配套费里面不包括燃气开口费,但国家这政策都出台这么多年了,还拿这个说事合适吗?我们为什么不跟上调整?要知道并入配套费这个钱就应该由开发商出,是包含在房价里的,你不并入开发商就另外向购房人收,既搞得物价部门被动,又让老百姓觉得你物价部门不作为,希望侯局长慎重考虑。给老百姓做好事百姓会记得您的。
另外,国家规定开发商售房是应当进行明码标价,包括物业费收费标准,你看日照现在有几个楼盘在售楼时公开物业费标准的?物价部门为什么不管?这样的部门机构改革不撤并才怪了关于房屋开口费的问题_百度知道第05版:鲁北晚报-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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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库、阁楼也交暖气开口费?为啥同一个小区有的不用交?
小区暖气开口费双重标准引争议
  □晚报记者&赵&&伟    同一个小区内,邻居家的车库、阁楼不用交暖气开口费,而自己家的车库、阁楼则需要交这部分费用,相信谁遇到这种情况都会感觉不公平。12月3日,家住市区黄河十五路渤海九路附近北海明珠小区的李女士表示,该小区物业公司目前正在让业主交纳暖气开口费,且没有供暖设施的车库与阁楼也在交费面积范围之内。然而,该小区于2011年交纳暖气开口费时,有的业主则没有交车库、阁楼的费用,这让多位业主感觉不公平。  >>业主:同一个小区不同待遇&不合理  “我邻居是2011年交的暖气开口费,当时物业公司就没让他们交车库、阁楼的费用,现在我们开始交暖气开口费,却包括车库和阁楼的费用。”北海明珠小区业主李女士告诉记者,该小区于2011年曾收过暖气开口费,当时自己因小区不能供暖就没有交这部分费用。目前,小区已建成换热站具备供暖条件,小区物业公司再次收取暖气开口费,李女士前去交纳时却被告知需要将车库以及阁楼的暖气开口费一并交纳。  早已交纳暖气开口费的业主张先生称,在2011年交纳暖气开口费的业主人数很少,大部分业主都没有交纳,当小区内出现两种收费标准时,他很担心物业公司会让自己家补交车库、阁楼的暖气开口费。  >>物业:根据置业公司与热力公司  协商的标准而收费  同一个小区,为什么会出现两种暖气开口费收费标准呢?该小区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表示,自己对小区先后出现两种暖气开口费收费标准也很疑惑,但是,物业公司只是在代收暖气开口费,收费标准是置业公司与热力公司协商而定的,物业公司只是在执行。  “不光业主们纳闷,我们也很纳闷。这部分钱还不少呢,每户至少也得比以前多交1000来块钱,都来问物业是咋回事,我们也不知道呀。”该工作人员表示,若业主有疑问可以去置业公司及热力公司咨询。  随后,记者采访了开发该小区的山东滨州明珠置业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方表示自己不了解情况,需要找领导。  截至记者发稿时,工作人员口中的“领导”仍未给出答复。  >>热力公司:车库及阁楼  交纳暖气开口费符合相关规定  针对相关情况,记者采访了负责给该小区供暖的鑫谊热力公司相关工作人员。该工作人员称,北海明珠小区的暖气开口费收取标准是按照建筑面积30元/平方米,车库、阁楼等也在收费面积之内,目前的收费标准符合我市相关文件的规定。对于该小区先后出现两种暖气开口费收费标准一事,暖气开口费的收取只针对整个用热单位,至于用热住户如何缴纳这部分费用需要看用热单位的内部规定。  该工作人员还表示,根据文件规定,在2011年之前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小区,其暖气开口费为30元/平方米,且车库、储藏室及阁楼等没有安装供暖设施的建筑也在收费面积之内。2011年之后取得施工许可证的小区,其暖气开口费为50元/平方米,车库、储藏室及阁楼等没有安装供暖设施的建筑不用交纳暖气开口费。记者经采访得知,北海明珠小区一期工程于2007年左右就已经交房,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时间在2011年之前,而此次暖气开口费的交纳主要是针对一期工程业主,其目前的收费标准符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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