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路股骨头坏死救助资金还不

申请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还需要归还吗 - 相关问题 - 110网法律咨询
申请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还需要归还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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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归还,需要谁归还?是申请人吗?
如何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资金
22号的时候我妈被车撞了 头部受到了严重的撞击
现在头部已经做了两次手术 至今人还在昏迷当中 医生说还在危险期中
肇事者现在 只拿了11000的医疗费
保险公司交了 10000 强保
现在 在医院每天的费用都要上万
我家现在的 经济条件负担不起
不知道能不能申请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资金 关于这个交通事故社会救助资金去那里申请
申请时需要带什么么?
目前交警出具一张10000万元的医疗救助基金垫付,对方医院出具的单子是2万元医疗费,还有一万和后续医疗费用肇事者和受害者都无能力承担,是否可以先申请道路救助基金,等理赔款下来之后在向道路基金偿还
在道路救助基金申请下来以前,家属自己垫付了8万元的抢救费用。请问救助基金申请下来之后,这8万元家属以什么样的方式可以收回。基金会直接支付给家属吗?
我爸爸在2013年10月,因交通事故造成重大伤害,因欠医疗费二次手术至今未做,可我们家庭以想尽了一切办法,但是还是难以承担,肇事者以没有赔偿能力为由,拒不交纳任何医疗费用。
请问我们能否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
你好!我申请交通事故救助基金垫付,但是已有1个月了还没接到通知审批,我该如何
谁能帮帮我哥,他出了车祸手,脚,胸都是粉碎性骨折,躺在医院4天了,还是重度昏迷,目前靠输血和氧气在维持生命,对于这样出生在农村的家庭,巨额医药费已经不堪负重了,亲戚朋友都借遍了,他才27岁,年迈的父母为了换救他的生命已经欠下巨额债款,求好心人能帮帮他,救救他吧!万分感谢
我妈妈在2011年,12月23日,发生了交通事故,肇事司机逃逸,现在的医药费,我们家庭已经极尽全力,但是还是难以承担,请问怎么递交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申请
日下午,李某沿106国道仁和镇街区段右边正常步行,被从身后同一方向行驶的苏某驾驶的时风牌农用三轮车撞倒,致小脑严重钝伤,由于当时苏某未履行及时报警义务,拖延到当晚21时李某的家人才将李某转至武汉协和医院施行脑颅外科手术,后李某于10月3日夜19时17分身亡。经查,苏某驾驶的农用三轮车无机动车强制保险,而苏某又无力支付入院期间的救治费用。请问李某家属可否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如何申请?
我的朋友发生交通事故,经评残机构鉴定九级伤残。起诉后申请赔偿被抚养人的生活费不知法院需要哪些手续还请律师帮忙解答一下,先谢谢各位了。补充一下,请问九级伤残赔偿金是多少,精神损害抚慰金要求赔偿多少,【农村,】麻烦各位律师为我的朋友解答,万分感谢。最新公告:目前,本站已经取得了出版物经营许可证 、音像制品许可证,协助杂志社进行初步审稿、征稿工作。咨询:400-675-16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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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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截至2014年底,我国的机动车总量已达2.64亿辆,机动车驾驶员数量突破3亿人。从另一个方面看,每个人都是潜在的交通事故受害人,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利益是社会的责任。发生交通事故时,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是对交通事故受害人的一种救助,但因为肇事人逃逸或其他原因会导致大量受害人无法得到救助。当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无法通过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获得赔偿时,建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这样的社会保障制,可以使受害人得到及时抢救或补偿。而受害人在得到基金帮助时经常会遇到一些困难,导致救助缓慢或无法救助,这正是我们需要研究的问题。
一、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立法现状
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最早在2004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提到,只是简单提到社会救助基金的来源和垫付责任,对于救助基金的具体性质没有明确规定,对于如何申请救助基金也没有规定。2006年颁布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了救助基金的筹集来源和适用条件。2009年底颁布的《侵权责任法》确定了救助基金的垫付范围。2010年正式实施颁布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试行办法》(以下简称为《试行办法》)。相比德国、加拿大、美国已经落后很多。《试行办法》在江苏省、福建省等一些省份先行实施,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很多问题,但有一些省份实施缓慢,运行难,一些较小的市和县还没有确立。
二、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运行中存在的问题
(一)救助基金法律制度不完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没有完备的法律制度。《道路交通安全法》只有一个条款涉及救助基金,国家并没有专门再颁布法律,而是以行政规章的方式颁布了《试行办法》。但对于救助基金的实施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对于救助基金的具体实施办法的制定又下放到各个省市,各省市比葫芦画瓢制定了具有各省市特色的实施办法,至于怎么实施,并没有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个别经济较发达的省份,例如江苏省制定了《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实施细则》。《试行办法》规定的基金来源包括一部分中央财政预算安排,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的规定;而且未经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同意,将地方政府收取的保险公司经营强制汽车保险的税收作为救助基金的一个资金来源,又规定救助基金的费用支出由财政部门在年度预算中予以安排,侵犯了地方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造成这些问题的原因皆为《试行办法》的法律位阶过低,无法满足其社会救助目标的需要。
(二)大量救助基金闲置我国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来源大多数是每年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保险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资金,其他来源有社会捐款。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否真正用到道路交通事故的救助,并未向社会公众公开。2014年,全国交强险中所抽取的救助基金高达29亿多元,各省都有一笔庞大的救助基金,但大量基金闲置,受害人得不到救助。2014年广东省有超过20亿元的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可真正用于救助的只有10多万元;再例如,山东省,迄今为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已经筹集了6亿多元,而真正用于救助的也仅1000多万元。因严重交通事故而拖欠医疗费的人们无法得到救助。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应该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受害者找不到侵害人又无钱救命时及时进行救助。可事实恰恰相反,事故发生后,受害人时常是到救助机构要求救助,机构又去找医院,医院最后又找到家属协商,形成一种怪现象。
(三)管理机构不统一根据《试行办法》的规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管理涉及财政、保监、公安、卫生、农业五个部门。各地的管理办法规定,人民政府是救助基金的主管单位,由政府来决定设立救助基金的管理机构。管理机构如何设置,各省市的做法并不相同,有的基金管理机构是公安部门,如北京、广东;有的是财政部门,如上海;有的是外包给专业管理机构来进行管理,如江苏;重庆与一般省市不同,而是由重大安全生产办公室管理;一些市、县根本没有设置基金的管理机构。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是政策性、公益性的保障基金,各级政府制定的管理办法公开的甚少,管理机构不统一。
(四)基金申请程序烦琐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申请在现实操作中,程序烦琐。由于该基金涉及财政、交管、保险、卫生、农业等多个部门,基金的申请、审核、批准、发放都不是同一部门,基金管理运作难度大,很多地方在资金申请、发放等环节存在职能不清、申请手续烦琐的情况。很多省、市申请人在申请救助基金时都是在公安局填写申请表,但具体办理的时候,经办人员却说没有办理过该项业务,不知道如何办理。江苏省的救助基金申请程序做得比较细致和规范,可以电话求助、现场求助和网站求助,但申请程序也很烦琐。其办理程序如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机动车交通事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可以申请救助:1.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医疗费用赔偿限额的;2.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3.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救助基金一般垫付受害人自接受抢救之时起72小时以内的抢救费用,特殊情况下超过72小时的抢救费用由医疗机构书面说明理由,并报县级以上卫生主管部门审核。申请程序第一步由申请人申请救助,第二步交警部门发出垫付通知,第三步需要县区级受理点受理,第四步由市级道路救助基金服务办公室审核,第五步由省级垫付中心审核,第六步支付垫付款。从这一系列程序来看受害人想要获得救助基金是非常困难的一件事情。一项调研表明,根据基金实际运行调查情况来看,医院在帮助病人申请救助基金时,普遍感到很困难,实际申请成功者不足10%。批准的案例大都在数月后才兑现,有的甚至需要10个月的时间才能申请成功。另外,一些城市对于该基金的管理职责不明,受害者提交救助申请,但却找不到受理的部门;有的即使找到受理部门,也是一些兼职人员,对于受理的程序也不熟悉;有的地方是在审核或者审批过程中,行政部门总要以各种名义“插上一脚”,一些地方甚至规定,每笔救助金的申请审核需要经过分管副市长签批才能发出。如此一来,救助金的申请审核成了另类“行政审批”。
(五)申请人范围模糊《试行办法》没有明确规定申请救助基金的主体,只是规定受害人可以申请,公安机关负责通知,农业部门负责协助,卫生部门负责监督工作。各个地方的实施办法对申请人的范围规定也不一致,东莞规定的申请人范围是受害人本人或者其近亲属,辽宁省规定的申请人的条件是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受害人身份无法确定或者受害人及其近亲属无法提出垫付申请,且医疗机构或者殡葬机构已经垫付医疗抢救费用或死亡丧葬费用的,医疗机构或殡葬机构可以代为提出垫付申请,但是在申请时应提供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身份无法确认的证明。从上述可知,申请人的范围没有一个明确而又统一的规定。
三、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运行的建议
(一)完善救助基金法律制度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作为一项新型的社会保障制度,承担着对交通事故受害人基本救助的功能。这样一项覆盖全国的制度,由财政部等部门制定部门规章显然无法发挥其救助功能,对省级政府的约束力也有限,不利于这项制度在地方的“落地”。而且,目前的试行办法将具体操作规定的制定权下放给地方,分散的各地方立法无疑会容易造成规定的不统一,贫富和地域的差距会衍生许多消极的因素,不符合国家追求“社会公平、正义”的目标。全国性的保障制度必须要用具有对应位阶的法律来进行规范,这也是建设我国统一法制的必然要求。为此,笔者建议制定更高位阶的法律,且可以从以下两种途径进行探讨:一种是参考德国或我国台湾地区“强制汽车责任保险法”的做法,将相关救助基金制度进行完善后,融入我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当中,使之成为该条例的一部分,具有行政法规的效力。另一种则是在目前我国《试行办法》的基础上,通过对当前各地方实施效果进行考量和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全面地细化和完善该项制度,不断充实它的内容,在时机成熟时制定《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条例》,使之成为救助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大法”。鉴于我国当前立法实际,第二种方法较为可行。重新设计受害人救助基金制度,使之与责任险制度相配合,同时符合社会救助制度的要求,弥补缺陷,形成健全的道路交通事社会救助基金法律制度。
(二)加大基金救助力度由于救助基金大量结余,2015年4月,深圳市向社会公开征求修改《道路交通事故救助基金暂行办法》的意见,放宽道路救助基金的申请条件,电动自行车或其他非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需要垫付抢救费用的,也可以申请救助基金。为了加大基金救助力度,除放宽申请条件外还应加大宣传力度,让更多的人得到救助。应对交通部门事故科的公职人员进行培训,使他们了解救助基金的作用和意义、基金筹集渠道、救助事项、申请程序和追偿。
(三)统一基金管理部门救助基金作为社会保障的一种方式,应当建立统一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关于其管理机构,可以借鉴其他国家的做法。如德国、日本、韩国、美国,他们的管理机构一般是由国家层面的部门或者委员会、协会等机构管理,体现救助基金的管理主要功能是做社会公益,而不像我们国家下放到基层部门去管理,应将救助基金的管理权收回中央,建立由财政部主导,其他部门协助的管理架构。如果我国完全实行政府部门负责管理,又与我国政府当前要控制人员编制,减小公务人员规模的大趋势相背离。因此,笔者建议仍然是政府主管,但由企业经营的模式,参考我国台湾地区的做法,并借鉴江苏省的成功案例,由财政部设立救助基金管理小组,交通运输部、民政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保监会作为救助基金的小组成员,负责对救助基金的决策、筹集、核查、分配。由于交通部门能够在发生交通事故后第一时间与申请人接触,所以办事机构设立在各级交通部门。救助基金的具体运营委托给全国范围内有业务能力的保险公司,直接负责受理救助申请、调查、补偿等业务。这种模式能够保证救助基金在国家的管理下,统一进行分配,平衡地区差异,发挥最大效用;同时又将实际的救助业务,委托给已经具有直接处理补偿事项能力的保险公司,在不增加政府编制的情况下,开展全国范围内的救助业务。救助的申请人对救助的受理、补偿不满的,可以向各级救助基金管理机构申请仲裁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四)简化基金申请程序在各级交通管理部门设置专门办公场所或窗口作为基金管理机构和办事机构使用,并由专门的保险公司负责,方便申请人申请救助基金,有利于办事机构和管理机构的协调。另外,简化审核程序。关于丧葬费、医疗费等材料需要由民政部门和卫生部门专业人员审核,那么两个部门各派专业人员到办事机构值班。材料审核完毕后,救助基金管理机构需要与财政部门建立联系机制,建立救助基金快速通道,将救助基金划拨到医院或者其他账户上。
(五)明确申请人范围基于交通事故中需要救助的情况比较复杂,建议明确申请人的范围。首先,符合法定救助条件的交通事故受害人,有权行使救助基金请求权;再次,受害人受伤严重在医院抢救或者死亡的,可以由其近亲属行使救助基金请求权;最后,当受害人身份无法查明时,也应该赋予其申请权,可以由公安机关、医疗机构、殡葬机构代为申请。通过对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运行中的问题研究分析,借鉴国内外的实践经验,针对法律制度不完善、救助基金大量闲置、基金管理机构不统一、申请基金程序烦琐、申请人范围不明确等问题提出一些建议,这些建议尚需实践检验,希望能对我国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制度的完善有所裨益。
作者:王慕蕴 单位:周口师范学院 政法学院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运行责任编辑:杨雪&&&&阅读:人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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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论文相关文章道路事故救助基金纾解燃眉之急
□本报记者赵力文实习生周钇彤
托起舞者梦想
今年4月中旬,郑州市南阳路上发生一起意外交通事故,停在路边的轿车突然打开车门,把骑车上班的王斐碰倒在地,后被一辆公交车碾轧到右脚,路边数十名群众合力将公交车一侧抬起将受害人王斐救出。经医生诊断,王斐右脚粉碎性骨折。这对毕业于北京舞蹈学院、在郑州从事舞蹈教育的当事人王斐来说,是个严重打击。
9月15日,记者见到因交通事故正在郑州市仁济医院接受康复治疗的舞蹈教师王斐。“刚出事时,对我打击很大,巨额的治疗费用也让我手足无措,父母早年去世,只有唯一的亲姑姑在身边照顾。”王斐说。
这次事故把王斐拉入了舞蹈艺术的谷底。王斐,今年29岁,一直靠自己生活,面对十几万元的抢救费用倍感压力,然而肇事者经济状况也不好,一时拿不出抢救费用。就在受害人及其亲属一筹莫展的时候,她们听到了一个好消息,省道路事故救助基金可以为其垫付抢救费用。
交警经过调查核实,王斐的情况属于省道路事故救助基金的垫付情形: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交警部门根据省道路事故救助基金垫付申请流程,发出“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垫付费用通知书”。中原农险郑州市五大队道路救助基金服务站工作人员第一时间前往郑州市仁济医院进行伤情调查、核实事故情况,医院也同意在伤者欠费情况下继续治疗。6月6日抢救工作结束后,郑州市仁济医院根据基金要求积极整理相关材料,经服务中心专业人员审核、审批后,将垫付款15万余元打入郑州市仁济医院账户。
多一份社会保障
那么,为王斐治疗垫付的道路事故救助基金又是什么?
据介绍,道路事故救助基金是指依法筹集用于垫付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人身伤亡的丧葬费用、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的社会专项基金。
道路事故救助基金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的补充,旨在保证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不能按照交强险制度和侵权人得到赔偿时,可以获得及时抢救或者适当补偿。垫付且案件归档后,应依法向事故责任人发起追偿。
建立这项制度,充分体现了国家和社会对公民生命安全和健康的关爱和救助,是一种新型社会保障制度,对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除了抢救费用超过交强险责任限额的,当出现其他两种情形:肇事机动车未参加交强险的,机动车肇事后逃逸的,也可以用救助基金垫付。同时,拖拉机、联合收割机在田间、场院等道路外作业、转移发生的事故,也在救助基金垫付范围。对于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特殊困难的家庭,救助基金也将给予适当补助。
“垫付资金主要用于抢救和急救,而且没有上限,超过8万元会加一个审核。”中原农险郑州市五大队道路救助基金服务站的工作人员贾润东说,外省车辆或人员在我省发生交通事故,只要符合救助条件,也可申请救助。
借力专业机构破解难题
自2010年底我省正式设立救助基金制度以来,由于救助基金管理专业性强,加之传统体制机制等因素制约,一个垫付申请走完审批流程,垫付资金最终划转到申请人账户,往往短则一个多月,长则数月,并未充分发挥好“救命”“救急”作用。
为了提高基金运行效率,去年11月9日,省政府办公厅印发了新修订的《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办法》,明确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借力专业机构破解运作难题。
去年11月20日,中原农险在“河南省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的公开竞标中中标,负责承办全省道路救助基金的申请受理、审核及资金垫付、追偿等工作。
为保障道路救助基金工作顺利开展,公司高度重视专门成立道路救助基金服务中心,组建培养了一支150余人的救助基金服务团队,并在省救助基金管理中心、省交警总队以及各级部门的协助下,用两个月时间完成了全省各地128个服务站建设,最大限度方便受害人申请救助。
今年3月18日中原农险承办我省救助基金服务项目正式启动以来,中原农业保险在各成员单位的指导下及相关单位的配合下,全省救助基金管理业务全面上线办理,一般情况下信息上传至中原农业保险救助基金管理中心后,3至5日即可完成救助基金垫付审核工作。截止到8月底,共救助380余人,垫付资金累计1200余万元。⑦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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