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农村自建住宅宅楼有什么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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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农村建房新规征意见 自建住宅也要规划报批
07:29广州日报
  广州农村建房新规征意见 农村建房按“一户一宅”提出申请 要在村里公示
  何为“一户”:
  ●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
  ●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
  ●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
  ●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广州日报讯(记者杜娟)广州将加强对农村建房的规划管理工作。近日,《广州市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开始公示,其中明确,村民建房也要进行规划报批、规划验收等工作。而且坚持“一户一宅”政策,建房申请要在村里进行公示。
  镇、街负责规划审批
  近年来,广州加强了村庄规划引导,2013年开始启动新一轮村庄规划编制,提出针对性对策,计划将全市村庄分为“城中村”、“城边村”、“远郊村”和“搬迁村”四类,分类指引农民建房。
  根据公示的征求意见稿,办法适用于本市村庄规划确定的集体建设用地范围内村民个人建设非公寓式住宅,也就是村民自建住宅。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受市国土资源和规划部门委托,负责辖区内村民个人非公寓式住宅建设的规划许可审批、批后监管、规划验收等工作。
  征求意见稿规定,符合“一户一宅”政策的本村村民,具备本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可以以户为单位提出住宅建设申请。具体来说“一户”是指:夫妻与未达到法定婚龄子女同住的为一户;有兄弟姐妹的,其中一人应与其父母为一户,其余兄弟姐妹达到法定婚龄或结婚后可申请分户;是独生子女的,结婚后可以继续与父母为一户,也可单独立户;离异后无房一方再婚且配偶无房的可为一户。
  20个工作日内要批复
  征求意见稿强调,要简化审批流程、高效便民。其中规定,村民建房要先向村委会或者经济联社提交申请,村委会或经济联社收到申请材料后,组织人员审查并提交村民(代表)会议或社员大会审核;审核通过后,村委会或经济联社应当将申请情况在村、社显要位置及建房用地现场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7日。然后才能到镇、街受理窗口现场审核申请材料,进行纸质媒介和电子系统登记。乡村建设规划许可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决定,并在作出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送达申请人。
  选既有设计方案不收费
  严格进行规划报建是否会增加村民个人建房的费用呢?据悉,村民个人建房可选用《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中的设计方案,无需另行付费。《意见稿》同时规定,《美丽乡村民居设计图集》由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市建设主管部门颁布的有关农村建房方案图集为基础,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编制,编制图集应当凸显岭南乡村建筑风格和当地文化传统特色,尽量做到外立面、色彩等的一致性。
  反映意见方式
  ●邮寄至广州市国土资源和规划委员会村镇规划管理处,邮政编码:510030;
  ●传真至020-;
  ●向发送电子邮件;
  ● 到广州市政务中心市国规委窗口或广州市越秀区吉祥路80号提交书面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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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在市区中小学校园内新建教职工住宅楼的通知
襄政办发[2000]94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禁止在市区中小学校园内新建教职工住宅楼的通知襄城、樊城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中小学校是育人的重要场所,是学生成长和成才的摇篮。加强校园建设与管理,创造良好的育人环境,保证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正常进行,有其特殊的重要性和必要性。按照《省普及九年义务教育评估验收办法》(鄂政发[1995]56号)关于“中小学生人均占有校园面积小学不低于24平方米,初中不低于27平方米,高中应高于初中”的要求,目前市区中小学校园面积普遍比较狭窄,达不到国家制定的建设标准。同时,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和各种教学方式、方法的不断更新,人民群众对教学班额小型化的要求越来越高,学校现有的教学用房和教辅用房已不能满足现代化教学的需要。如果在校园内再建教职工住宅楼,将严重制约学校的发展空间,不利于现代化教育教学技术的发展,不能满足广大人民群众的实际需要,不利于中小学生的健康成长,更不利于素质教育的推进,也不符合住房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为了既解决好教职工住房困难问题,又不影响中小学教学和正常发展,根据省房改办、省教委《关于进一步加快城镇中小学教师住房建设的通知》(鄂房改办[1998]31号)精神,经市政府研究,决定从2000年开始,禁止在市区中小学校园内再建教职工住宅楼。中小学校园内停止兴建住宅楼后,住房困难和无房居住的教职工可按襄政发[1998]57号文件明确的教师住宅小区建设实施方案,有规划地在教师住宅小区内建设住房或购买经济适用房,单位按规定予以补助。二000年九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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