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科公积金一次性还款款多久可以通过

请问信用卡还款可以一次性还清吗_百度知道我的位置: >
违反还款计划第一笔 可以要求一次性清偿吗?
时间:&&|&&作者:吴富兵&&|&&浏览:1110
原告李某与被告袁某、董某系朋友关系。2009年5月起,袁某陆续从李某处借款。日,袁某以董某为担保人向李某出具了一张借条,写明:“今日号,袁某自日起,从李某处借款壹佰零陆万元正。现做出以下还款计划。在今年12月31日前还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正。2011年元到日前还款肆拾元正。
债务人未依还款计划偿还第一笔欠款的,债权人可要求一次性清偿吗?作者:佘亚妮一、据以研究的案例原告李某与被告袁某、董某系朋友关系。2009年5月起,袁某陆续从李某处借款。日,袁某以董某为担保人向李某出具了一张,写明:“今日号,袁某自日起,从李某处借款壹佰零陆万元正。现做出以下还款计划。在今年12月31日前还款人民币贰拾陆万元正。2011年元到日前还款肆拾元正。2012年元月到日前还款肆拾万元正。如到期未还款可到人民法院起诉。”落款为:“借款人:袁某& 担保人:董某&。”后袁某、董某均未还款。李某将袁某、董某诉至法院。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双方均认可借条中“肆拾元”系“肆拾万元”的误写。董某表示愿意就债务向李某承担连带责任。李某称袁某、董某从未履行还款义务并有拒听电话等逃避债务的行为,故要求袁某、董某立即偿还全部借款。法院经审理认为: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被告袁某、董某与原告李某签订的借条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关于借款及还款时间、数额等内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借条中明确约定了分期还款的时间及数额,袁某本应依约履行,但借条签订后,袁某至今未对任何一笔欠款进行过偿还,其以行为表明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现李某要求其提前偿还所有欠款,理由正当,法院予以支持。被告董某作为担保人同意就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法院不持异议。故判决:被告袁某给付原告李某全部借款106万元,被告董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审判决后,袁某、董某上诉,但未依法交纳上诉费,二审法院裁定按撤诉处理。二、相关法律问题分析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债务人未依照还款计划的约定偿还第一笔到期债务,而后期债务履行期限均未届满时,债权人可否要求债务人一并履行全部还款义务。对此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袁某、董某出具的借条实际上是还款计划,还款计划的内容可视为对原有的变更,将原有还款期限做出分期处理,此约定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依约履行。目前后两期债务履行期限未届满,二被告仅构成了部分违约,故李某仅可向董某、袁某主张第一笔已到期债务,其他债务应待履行期限届满后再行主张。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被告袁某、董某已明确以自己的行为表示不予还款,此时再严格依照还款计划的约定限制李某行使求偿权对李某明显不公,也不利于保护守约方的合法权益,故应支持李某要求二被告一并偿还债务的请求。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分析如下:(一)预期违约的概念和构成要件预期违约是相对于实际违约而言的一个概念,根据我国第108条的规定,预期违约是指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违约行为。可见预期违约包括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明示预期违约和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默示预期违约两种情形。一方预期违约时,违约的损害结果尚未实际发生,以此要求当事人为将来可能发生的行为“买单”,似乎不妥,故有必要严格把握预期违约的成立要件,限制预期违约的成立范围。对于明示的预期违约,这种把握似乎不难,但对默示的预期违约的把握可能存在困难,因为预见违约方在履行期限到来时将会违约是一种主观判断,而无论是合同法第94条抑或第108条均未能将这种主观判断客观化为一把容易把握的标尺。笔者认为,分析债务人逾期违约的行为表示,默示逾期违约可以区分为两种情况:一是债务人没有能力履约,如出现资金困难等;二是债务人不履行合同,如对方信用不佳等。这些情况类似于合同法第68条对当事人可以行使不安抗辩权的情形进行的规定,故笔者建议将68条作为衡量预期违约成立的标准,即当债务人出现: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3、丧失商业信誉;4、有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时,可以认定债务人构成预期违约,允许债权人开始行使权利。(二)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合同法第94条和第108条均对预期违约的法律后果做出了明确规定。合同法第94条将预期违约(严格说应该是预期的根本违约)明确例举为法定解除的情形之一,赋予债权人以解除合同的权利,而合同法第108条则规定一方构成预期违约时,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可见,预期违约作为违约的一种情形,可产生与实际违约相同的法律后果。(三)本案中袁某的行为已构成预期违约本案中,袁某在向李某借款后向李某出具了借条,就还款时间、方式做出了明确约定,双方将106万元借款分割为三部分,由袁某分期偿还。当第一笔借款到期后,袁某未履行还款义务,并拖延至期满近半年之后,直至李某将其诉至法院,此时,袁某仍表示资金困难,无能力偿还。根据合同法第64条的规定,可以认定袁某发生了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形,袁某已构成预期违约,故债权人李某既可以依照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解除双方之间签订的还款计划,要求袁某立即偿还全部借款,亦可以依照合同法第七章规定的违约责任,要求袁某承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综上,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作者: [浙江-温州]专长:离婚 房产纠纷 工伤赔偿 劳动纠纷 交通事故 律所:浙江九州大众律师事务所5451积分 | 帮助2704人 | 202个好评电话:
温馨提示:华律网专题由编辑人员收集整理而来,不代表华律网立场。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法律问题(如离婚、房产纠纷、
人身伤害、刑事等),建议您(免费)。
相关推荐阅读:
法律咨询向律师描述您的问题吧
请描述您的事件原委,问题描述的越详细,律师解答的会越准确哦!
你已输入0/3000字
下一步你还可以:
看看大家都在关注什么:
遇到法律问题,上华律网在线咨询律师!中国最便捷、最大、最专业法律咨询平台,12万执业律师为您解答!
在线客服:
(注:此为客服QQ不提供法律咨询!)
(投诉建议与合作)
律师服务热线:400- 传真:028- 四川?成都市高新西区天辰路88号(电子科技大学西区科技园内)捷信至贷款日起15天内一次性还款_百度知道需分期还款市民注意! 这种情况下债权人可要求一次性全部还清
嵊州新闻网
记者 袁维霞 通讯员 刘凯蓉
日08:56:42
违约金额超过借款总金额的五分之一
  正需分期还款的市民注意了,如果逾期未还款金额超过总款项的1/5,债权人可要求余款一次性全部还清。近日,市人民法院判决了这样一起案件。
  崇仁镇村民黄某曾多次向邓某借款。日,邓某去黄某家中催讨,经结算,黄某出具借条一份,确认欠款为74500元,约定每月归还3200元直至付清。黄某的母亲陈某为该笔借款作担保,由黄某代为签名,陈某在其姓名上捺印确认。但此后,黄某仍未能履行还款义务,陈某亦未履行保证责任。
  2015年2月,邓某一纸诉状将黄某告上法院,要求黄某立即还清剩余借款,并要求陈某负连带清偿责任。陈某以姓名非自己所签为由拒绝承担连带还款责任。经有关部门鉴定,手印确为陈某所捺。
  法院经审理认为,邓某和黄某、陈某之间的民间借贷及保证关系属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截至法庭辩论终结时,黄某已连续5期未能按约履行还款义务,违约未支付款项已超过借款总额的1/5,该行为表明其不履行合同债务,侵害了债权人的利益。因此,法院对邓某要求黄某支付借款74500元及相应利息的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另外,陈某在自己姓名上捺印,视为其为黄某向邓某的借款作担保系其真实的意思表示,应当承担保证责任。借条中各方未约定具体保证方式,故陈某应依法对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在本案中,一方面,两被告逾期未还到期借款的行为显属违约,原告可要求两被告继续履行还款义务;另一方面,因两被告未按期如数偿还的欠款达借款总额的1/5,视为被告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对未到期的借款也构成了预期违约,原告可以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要求两被告承担违约责任,偿还剩余全部借款。故在该案中,法院支持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在分期还款的民间借贷纠纷中,是否认定借款人行为构成预期违约时,一般当事人间有约定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第一百七十四条规定:&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买卖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因此,借款人未偿还到期借款本息金额达到借款总额的五分之一,构成预期违约,出借人可要求借款人返还剩余全部借款。
微信公众账号
嵊州新闻网
《今日嵊州》数字报
&&延伸阅读
&&文化生活
网上看《今日嵊州》
嵊州市新闻传媒中心主办 浙江在线新闻网站平台支持
嵊州新闻网版权所有.保留所有权利. 浙新办〔2004〕47号. 浙ICP备交通银行信用卡我选择了分期还款9期,现在才还到了5期 我可以一次性还完吗?_百度知道

我要回帖

更多关于 公积金一次性还款 的文章

 

随机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