门窗加工厂没有办没营业执照经营的后果被查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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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是一个今年新开的加工厂,没办营业执照,做的是公司的货
浙江-台州&09-26 20:05&&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1) 剩余时间:
你好!我是一个今年新开的加工厂,没办营业执照,做的是公司的货,现在货快全部出完了,客户就想耍赖不给钱,请问一下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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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好,我家开小加工厂己有9年时间一开始办个营业执照还挺简单
江西-九江&03-22 16:19&&悬赏 0&&发布者:ask201…… & 回答:(1)
大家好,我家开小加工厂己有9年时间一开始办个营业执照还挺简单,但原来的要换证决定去重心办一张,但办证的人说要快计证,消防安全证明,还要好多证件,还说要一万多快钱,我们农民百姓办个照咋就这么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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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位置:&&济南市工商局>>公示公告>>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吴昌水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钢窗附件加工经营一案
作者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清分局
来源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清分局
发布时间 /
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告知单&&&&根据《企业信息暂行公示条例》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行政管理行政处罚信息公示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本局将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门户网站、专门网站等公示行政处罚信息。&&&&特此告知。行政处罚信息摘要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0908行政处罚当事人基本情况个人姓名(名称)吴昌水证件号码单位名称注册号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姓名违法行为类型 行政处罚内容该当事人营业执照有效期:自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至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其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钢窗附件加工经营。至日,被我局执法人员发现时止,当事人还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自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至发现时,当事人没有获利。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构成了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机械加工经营行为。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予以处罚。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机关名称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清分局 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日期
济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长清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0908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济长市监处字〔-号
单位编号(11600)
当事人:吴昌水;
性别:xxx;
民族:xxx;
住址:xxx;
身份证号:xxx;
身份:xxx;
经营场所:xxx;
执照有效期:自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至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
我局执法人员在监督检查中发现,该当事人吴昌水在长清区平安街道办事处从事钢窗附件加工经营,现场提供营业执照一份,执照有效期标注至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现场当事人继续在经营,现场未能提供在有效期内的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无照经营行为。执法人员即对上述情况制作了现场笔录,并于当日报局领导批准立案展开调查。
经查实:该当事人营业执照有效期:自二〇〇七年四月九日至二〇一五年七月七日。其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钢窗附件加工经营。至日,被我局执法人员发现时止,当事人还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自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至发现时,当事人没有获利。
上述事实,由以下证据证实:
证据(一):对当事人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的现场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从事钢窗附件加工经营的事实,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有效期限届满未提供新的有效的营业执照的事实;
证据(二):对当事人授权委托人的询问笔录l份,证明当事人经营起始时间、经营项目、经营额、获利等情况,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的事实;
证据(三):吴昌水的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当事人营业执照有效期已届满;
证据(四):吴昌水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身份;
证据(五):授权委托书一份,证明被授权人受当事人委托,其意思表示代表当事人;
证据(六):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被授权人身份。
以上证据和笔录均由当事人或提供人签名盖章认可。
日向当事人送达了《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济长市监听告字〔-号),告知对当事人拟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及当事人享有的陈述、申辩和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未经核准擅自从事钢窗附件加工经营,其行为违反了《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第一款第(四)项 “已经办理注销登记或者被吊销营业执照,以及营业执照有效期届满后未按照规定重新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继续从事经营活动的无照经营行为”的规定,构成了未经核准登记擅自从事钢窗附件加工经营的无照经营行为。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工商部门调查,态度较好,未造成不良消费影响,应当从轻处罚。
处罚决定:根据《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十四条第一款“对于无照经营行为,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取缔,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危险物品肇事罪或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并出2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规模较大、社会危害严重的,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无照经营行为危害人体健康、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威胁公共安全、破坏环境资源的,没收专门用于从事无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材料、产品(商品)等财物,并出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处罚如下:
一、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
二、罚款1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就近到济南市长清区中国农业银行各营业厅网点缴纳罚没款。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根据法律规定,将查封、扣押的财物拍卖、划拨抵缴罚款;(三)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长清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选择复议或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济南市长清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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