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可否把不交物业费的业主被列为失信人员怎么办

  事关每一位市民的《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在7月上旬公示后,关注度颇高。征求意见稿中关于“欠缴物业费可能要被录入个人信用档案”的新规,更是引发大量讨论。记者发现,网络调查中对这个新规的反对声音超过八成。有人认为,将欠缴物业费一刀切地与个人征信挂钩,对业主来说不够公平;有人认为,一旦确认欠费就要被录入征信,似乎过于严厉。
  物业费收不齐,是物业公司普遍的“老大难”。据南京物业行业人士介绍,目前南京的普通住宅小区里,物业费收缴率能达到90%的很少,有的小区如果出现业主与物业公司明显的矛盾的,可能都达不到50%。
  在不少小区,物业公司服务不到位,造成物业费收不齐,接着物业公司服务更无法到位……久而久之会陷入死循环,最终以物业公司走人告终。在征求意见稿中,为了解决这个难题,条例的制订者作出了新的尝试。在第56条中规定:业主不得以物业企业服务质量未达约定标准为由,拒交物业服务费用。业主有欠交物业服务费用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等行为,经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这条措辞略显刚硬的规定中指出,物业服务质量不好,并不能成为业主不交物业费的理由。而如果业主欠缴物业费被法院或仲裁委确认,就将面临“失信”的惩罚。
  “那种无理由不交费的情况,现在很少了,无理取闹的毕竟是极少数。”桥北业主宋先生说,在大多数不交物业费的情况里面,业主都是有自己的理由,而且大多是自己的利益受到损失,对物业公司有意见才会拒绝交费。现在直接认定业主不准不缴费,而且拿个人征信说事,恐怕很难让人信服。有网友说,如果按照这个规定,业主们想维权就更是难上加难了,因为手上最后的筹码都没有了。“如果说个别业主是拒缴物业费的老赖,大多数只是拿物业费要与无法令人满意的物业交涉的武器,现在都这么玩了,以后物业会不会更加为所欲为?”
  还有网友表示,如果这条保留,必须对应地制定物业公司如果服务不到位,或者没有履行和小区业主签订的服务合同中的服务项目时对物业公司的惩处条款。
  在某网站发起的投票中,对于“你是否赞成业主无权拒交物业费”,有82.11%的网友选择了不赞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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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这就是官匪一家的最好解释!业主跟物业公司相比本来就是弱势了,现在官再护着物业,倒霉的还是业主!我刚准备今年不交物业费的(因为交房两年了,交房时的房屋问题到现在物业也没解决,前两天在业主群里给物业一些建议,纯粹的建议,十分钟不到就有物业的人给我发了恐吓我全家人身安全的信息,我就想问问我们的官员这样的物业公司我可以不交物业费吗),现在看到这样的新闻让我深深感叹:老百姓活的真不容易!
  怎么可能赞同,觉得物业这个部门本来就是多余的,拿着业主的钱不干实事
  物业除了收钱和下停水停电通知,没记得他们做过什么,等值交换的话也不该交。利用征信系统来绑架业户,就是垄断部门利用公权强行搜刮,比强盗更加有文化,更加道貌岸然而已。
  不赞同,坚决不赞同!先解决物业公司的失信再说,物业失信,业主没辙,只有欠着物业费了,虽然也有恶意欠费的业主。
  不同意!  本来不交物业费,就是我们最后的反抗了  如果还列入失信名单,让我们怎么和物业抗衡?
  住户完全没有选择权 银行信用卡会失信那么你不办 你可以不用 物业公司可以别这样选择不用么
  我家三四线县级市老小区,20几年的房龄了,几年前来了物业,修了门卫室配了保洁员,以前这些工作估计是社区里再做,物业费不高,一年100,我觉得值,但是还是有挺多人不交的,新小区一般都会交,不过列入信用记录我觉得也不是太好吧,万一这样的话,以后物业不就更容易拿钱不干实事了嘛,反正你不交钱不行
  不同意,不同意,坚决不同意!
  相对来说,业主是弱势一方  现在还要把弱势一方最后的一点尊严也剥夺  那我们业主玩个P啊  难道真要上街散步?
  坚决不同意!
  柿子挑软的捏,你懂的
  现在政府还是人民的政府吗?
  权利和义务对等啊
  出这种主意的祖坟被挖  
  物业什么都不管,只管收钱,趾高气扬!物业只对官员态度好,政府相关单位是否应该承担责任?一丘之貉,沆瀣一气,狼狈为奸。
  不要脸
  草,最近丧心病狂的规定越来越多了啊  一定要官逼民反么。。。
  MD,物业公司有几个本着服务者的姿态给业主服务的,个个牛逼哄哄的拿腔拿调,在小区独霸一方,还没入住就体验了一把搬霸,投诉投到搬霸娘家去了,修个路灯一个月,地下停车库常年漏水根本不去修,物业费说涨就涨,收上去的管理费使用不公开透明,还来跟业主说信誉!先通过物业公司不作为判刑法案再说!
  赞成。物业管理良好的情况下 有的老赖就是不肯交物业费 停它家水电还会来闹 凭什么享受了服务还不肯支付费用 和欠钱不还一个性质 而且对交纳了物业费的业主来说很不公平。就该给这些不交物业费的人记上一笔 把他们的大头和信息在公共场所的屏幕上滚动播放:、)  
  这就是土匪的嘴脸!
  物业这个部门本来就是多余的,拿着业主的钱不干实事
  @klisto 我家每平物业费2.2,卫生都不及时打扫。跟物业说了多少次了,有个鸟用。这什么鸟规定 ,意思是不管物业提供啥服务,我们都必须交钱?混账!
  穷人被围剿的时代!
  信用记录的出台本来就是不完全合理   比如信用卡出台后 有专门玩卡的一族 针对性的利用信用卡的额度评分标准去把卡额度提高 为了是更高额度的占用银行的免息资金 而无法真实反映持卡人的消费能力和还款意愿
因为有相对应的养卡公司保障卡在正常的状态下  穷人本来就是缺钱 借点钱也不容易 借钱也是为了生存或者改变贫穷的现状   但信用记录的出台让穷人根本就不敢做稍微大点风险的投资   而一次投资的失败 很可能就引发连续性的违约   在当下 征信记录如果不达标 基本上这个人就失去了所有的正当融资平台   而5年的解禁期 基本上是一次失误 终生也再难翻身  人生做事业 有几个5年 ?
  如果物业真的用心把小区环境治理好,我肯定会交物业费的
请遵守言论规则,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更多公众号:zqshfy发布四会市人民法院的司法信息最新文章相关推荐搜狗:感谢您阅读业主们看过来,什么情况下不交物业费法院才能支持?,本文可能来自网络,如果侵犯了您的相关权益,请联系管理员。QQ:拒交物业费,能成为维权“筹码”吗?
来源:江南晚报
物业费,对众多楼盘来说是条&生命线&&&物业费收缴率高,物业的日子就过得滋润;如果半数左右的业主不交费,那物业撤走的日子也就不远了。记者从各级法院了解到,近年来锡城有关物业费的官司量在上升,很多业主不交物业费事出有因,甚至想通过诉讼来解决物业解决不了的问题。但拒交物业费真的是维权&筹码&吗?
一笔物业费,让物业和业主互相起诉
物业告业主拖欠物业费,不久业主认为名誉权遭侵犯
为800多元物业费,市民王先生(化名)就两次与物业公司对簿公堂。
日,王先生去交物业费,因为系统故障被拒收。又恰恰因为这笔物业费,物业公司未经催讨、沟通,就将王先生推上了被告席。当年12月8日,物业公司在小区张贴公告,说王先生作为业主委员会成员不交物业费,没有资格再担任业主委员会委员职务,呼吁业主罢免他的职位。王先生认为公告中的&不实之词&是对他的污蔑,极大地损害了他的形象,侵犯了他的名誉,将物业公司告上北塘法院,要求物业公司清除公告,发布道歉书,支付精神损害赔偿1万元。
物业公司则认为,王先生是在物业公司提起诉讼后交纳物业费的。对欠费业主提起诉讼、以公告的形式催讨物业费并没有损害业主的名誉权,也没对业主造成实际损失。倒是身为业委会成员带头不交物业费,给物业公司带来了不利影响。
北塘法院审理认为,催交或沟通并非物业公司向业主主张欠交物业费的法定前置程序。公告张贴之时,王先生确实未交纳2014年下半年的物业费,无法认定物业公司张贴公告具有侵犯王先生名誉权的主观故意。而现有证据尚不能证明物业公司张贴公告的行为对王先生的名誉产生了实际的损害后果及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所以判决驳回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两年近5000件,物业费催讨案在增多
业主视拒交为维权&筹码&,物业视诉讼为催讨工具
像王先生这样为了物业费而上公堂的案件近年来有增多趋势。从市区七大法院的统计数据来看,2014年至今,物业纠纷案件为4975件。其中,滨湖区法院相关案件数量排行第一,多达1291件;惠山区法院案件量紧随其后,为901件;排行第三的为北塘法院,共736件。崇安法院的调研也显示,业主拖欠物业费在物业纠纷中占主导地位。
有法官表示,不少物业公司催讨物业费不成,索性将业主一批批起诉到法院,将诉讼视为催讨物业费的工具,甚至认为不告上法院、不给业主施以压力,业主反而不会主动交物业费。而业主呢,不少是觉得平时向物业反映的问题解决不了,拒交物业费是维权&筹码&。
目前来看,物业公司兴讼、胜诉的几率高,毕竟打官司需要业主自己举证,而业主未必会注意取证,或是举证难以证明物业公司所为不符合合同约定,也难被法庭采信。但物业公司过分依赖法院,不从改善自身服务角度出发,反而容易激化与业主的矛盾。
话题一:业主为什么会拖欠物业费?
原因不一而足,有些甚至让业主和物业都无奈
1、认为物业存在不作为
前段时间,陈女士因摄影器材被偷拒绝交物业费。&根本没看见保安15分钟巡逻一次&,所以她拒交物业费。滨湖区法院民一庭法官郑远园介绍,类似情况不少,业主没有精力维权,遇上业主委员会运作不规范,只能通过拒交物业费来表达诉求。
诸如小区里搭了违建,也会有人认为物业不作为,因此拒交物业费。但有物业公司老总表示,这事他们没执法权,实在管不了。
2、房屋质量问题不解决
锡城一家物业公司表示,业主不交物业费最常见的原因是房屋质量问题,比如渗漏。开头几年,房屋还在质保期内,还能找到开发商。但有的开发商不理会,他们也没办法。而过了质保期,只能动用大修理基金。但是为了某几户人家动用大修理基金,小区里其他人就会反对,这是个挺烦人的问题。而那些本身就是开发商旗下公司的物业,就更容易因房屋质量问题被业主迁怒了。
3、开发商承诺的没影了
还有比较常见的问题是,买房时开发商承诺小区有游泳馆、健身房,交房时就没了影。业主以此为由拒交物业费,物业又能有啥办法呢?
4、心情不好等奇葩理由
少数业主会找出奇葩理由来拒交物业费。比如物业服务让自己心情不好,居然也是不交物业费的理由。
话题二:业主和物业为什么会闹僵?
物业催缴物业费的一些手段激化与业主的矛盾
1、不让进小区停车
在广丰新村社区工作的苏小姐表示,她最痛恨物业把物业费和车位进行捆绑。她介绍,她所住小区有业主不愿交物业费,物业就每天在进门的关卡上&作梗&,车主则按喇叭示威,每天为了这事,大门口车辆排起长龙,闹得整个小区都不安宁。其实,业主也有苦衷,比如小区的门窗是坏的,业主要求更换后再交费,但拖了几年都没解决。
2、威胁不交将罚款
采访中,不少业主表示,物业一直打电话催交费,或者威胁不交费要收罚款的行为也惹人烦。
3、服务减量、损坏业主物品
恶意地让没交物业费的业主享受的服务减量,比如不给未交或晚交的业主打扫楼道卫生,或者人为去损坏这些业主的物品等,都是业主厌恶的催讨物业费方式。类似的还有停水、停电、停电梯等。
不交物业费,是维权的好方法吗?
崇安法院民一庭吴伟法官提醒,业主通过拒交物业费来维权得不偿失。只要物业服务事实存在,业主就有义务缴纳物业费。业主可以发挥业委会的纽带作用,形成业主、业委会、物业公司相互沟通模式,或是向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以解决物业纠纷。
首先,物业公司通过收取物业费来为业主提供服务,若业主大都不交物业费必然难以维持,服务质量下降,受影响的仍是业主。如果对物业不满意,业主应当提升业主委员会的自治能力,抱团跟物业公司协商。锡城不乏通过诉讼炒掉物业公司进行业主自治的成功案例。
其次,对簿公堂对业主来说,并不是最经济的做法。因有与物业的服务合同在前,官司肯定以业主败诉告终,除了承担物业费,还得承担诉讼费用、迟延缴纳物业费所产生的滞纳金。对此,新区立案庭方庆富法官提醒,&一般约定为每日万分之三,高于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而且,物业费都采取预付制,滞纳金就是从应该缴纳之日起就开始计算了&,逾期未主动履行,还得承担执行费用,甚至纳入失信人员名单导致个人名声受损,影响贷款、个人消费、出入境等。不过在法庭调解中,业主可免去诉讼成本,就相关费用或与物业公司有一定协商空间。
市住建局物业管理处的施冬雷介绍,针对业主因房屋质量问题拒交物业费的问题,浙江的办法比较好,开发商在楼盘开发时就要交一笔质量保证金,在质保期内如果不维修,就会先用这笔钱抵扣。江苏省将来可能会采用第三方保险制度,开发商要为开发的楼盘投保,出了问题,由保险公司理赔。而在国外,物业是和业委会签合同,业委会再负责向业主收费。如果不交物业费,房子将被冻结和拍卖。所以,不交物业费是件不可思议的事。晚报记者 邹皓美、黄孝萍/文 陈大春/摄
原标题:拒交物业费,能成为维权&筹码&吗?
责任编辑:青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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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ICP备- Copyright(C)物业纠纷九成业主败诉 除了拒交物业费还能做什么?
  未来网北京7月21日电(记者 李盈盈)齐某将电动车锁好并停放在小区内,次日发现电动车被盗,结果小区监控录像损坏,警方也无法破案,于是齐某把物业公司告上法庭。法院审理认为,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合同》,保管、看护业主私有车辆不在物业服务的范围之内,齐某的诉讼请求被驳回。
  据法官介绍,在实际生活中,存在很多业主以物业公司服务不好,小区环境脏乱差等原因,拒交服务费,结果而被物业公司告上法庭的案例。尽管很多业主的维权意识不断提高,但维权手段单一、法律知识缺乏、举证能力较差导致当前业主维权能力普遍较薄弱。
  很多业主往往认为遭遇物业纠纷时,只要不要物业费就可以了,其实则不然。一物业管理监督办公室工作人员表示,“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交物业费是业主的义务。”
  “拒交物业费首先就没理了,还会成为业主败诉的原因之一。”一位长期关注相关权益的业界人士说道。
  哪些情况下的物业纠纷,会导致业主败诉?听听主审法官怎么说。
  物业服务标准不明确,业主举证不力
  北京市西城法院小额诉讼审判庭庭长杨淑云法官表示,对物业服务范围和标准的不同理解,会使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服务质量得出截然不同的评价。在这种情况下,业主方由于认知的偏差和证据保留能力的欠缺,往往出现证据不足而承担举证不能的风险。
  有这样一个典型案例:车门被撬物品失窃 业主证据不足败诉。
  业主宋某认为自己小区的物业公司未尽职提供物业服务,导致自己的房屋漏雨没有得到修缮,小区监控也不到位,安全管理存在漏洞,导致自己的车门被撬、车内物品失窃,因此拒绝交纳物业费。
  法院通过审理认为,第一,房屋漏雨问题属于房屋质量问题,应当由房屋建设单位负责质量保证,与物业服务企业无关。第二,为证明物业服务不符合约定,宋某提供了反映小区现状的照片以及业主对物业服务的网评照片,但这些照片都是静态的、一时性的,不足以证明物业服务与合同约定标准差距明显,不能获得法院的支持。第三,宋某声称自己车内物品被盗,但不能提供证据证明物业服务企业的安保工作不足以满足合同约定的标准,其意见不能获得法院支持。因此,法院判宋某败诉。
  对此,法官提示业主应当区分清物业服务企业的责任;并注意保留证据,尽到举证责任。
  业主欠缺合同观念诉请超出约定
  实践中,因为在签订物业合同时业主在选择权较小,常处于被动地位,缺乏相关法律知识和合同观念,业主对物业服务是否符合合同约定的情形、物业公司的义务范围等问题常常认识不清,导致出现为物业公司设定合同外的其它义务的情况,无法得到法院支持。
  曾有一业主的电动车小区内乱停后被偷,诉讼请求超出了物业公司的服务范围被驳回。
  日晚上11时30分,西城区某小区业主齐某将电动车锁好并停放于住所某小区内,次日上午电动车发现被盗,立即报警。因小区监控录像设备损坏,无法提供监控录像。齐某认为,每年按时交纳的物业费包括管理费、小区公用设施维修费、保安费。然而物业管理中心收取管理费但并未尽到安全管理责任;某物业服务企业收取小区公用设施维修费却未对已损坏监控录像进行维修,未能为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提供线索,导致案件至今未侦破;保安人员也未尽到夜间巡逻之责任,未能对进出入小区车辆进行有效管理。
  审理法官根据双方签订的《物业合同》发现,保管、看护业主私有车辆不在物业服务的范围之内,且收取的物业费不包括车位费。齐某停放车辆时并未遵守小区内车辆停放安保相关规定,且被盗系因他人盗窃行为所致,齐某要求物业服务企业按购置车辆价格的一半进行赔偿没有合同依据,因此,法院不予支持,驳回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田志鹏法官表示,发生物业纠纷时,业主维权手段单一,除了拒绝缴纳物业费外缺乏其他有效手段,特别缺乏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等集体决策机制来制衡物业服务企业,也缺乏与物业服务企业之间有效合理的沟通渠道。
编辑:巩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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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与市民生活息息相关的《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简称《条例》)今年7月份亮相公开征求意见,目前《条例》已经市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第一次审议,并作了修改,将于本月底提交二审。现代快报记者昨天拿到修改稿发现,《条例》从原先的10章88条变成了9章77条,部分细节有改动。备受关注的“不交物业费将被列入失信记录”,在修改稿中有了变化,现代快报曾经报道过的建议“增加拒不执行判决”这个前提被采用。现代快报记者 马乐乐
  被判交物业费,拒不执行才算失信
  此前《条例》征求意见稿提到,业主有欠交物业服务费用等违反物业服务合同以及违反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等行为,经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按照这个理解,在物业费纠纷中,只要业主被法院判决败诉,或者仲裁裁决败诉的,就有可能立即被录入个人信用档案。法律界人士介绍,业主与物业之间的物业费官司当中,业主胜诉的概率极小,这意味着只要物业公司起诉到法院,那么业主就必须马上交物业费,否则很容易“失信”。
  这个条文引起了市民的热议,在一项网络投票中,有八成网友对这个规定投反对票。在接受现代快报记者采访中,江苏华门集团物业管理公司总经理吴涛建议,对于业主不服判决或裁决,继续当“老赖”的情况,可以动用录入征信的手段。
  这个建议出现在《条例》修改稿中。修改稿规定,欠交物业费、公摊水电费等行为,经生效判决或仲裁裁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业主大会可成为独立法人
  业主大会承担着很多重要的任务,但却无法法人化。此次《条例》中的一大创新,是将业主大会法人化。其中规定,业主大会可在民政部门备案。
  “业主大会的法人化,意味着作为业主大会的日常机构,业委会将能做很多事,比如到银行去开设账户。”正泰大厦业委会主任陈本林认为,这个创新将赋予业委会更多的权限,有利于业委会发挥主观能动性。
  引入第三方顾问与评估制度
  物业服务看上去普通,但对于很多市民来说,是个非常专业的领域。业主在自治当中,遇到不懂的法律法规非常普遍。引入第三方评估,是《条例》的一大创新。
  《条例》拟规定,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业主自治组织、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可以委托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物业服务质量评估等活动。
  今后,小区在管理时,可以聘请法学专家、业委会主任、物业公司老总等专家,帮助处理各种物业中的事。不过,第三方评估制度的实施办法, 还有待物业办的制定。
  其他看点
  紧急申请维修资金将更快
  《条例》中指出,小区需要紧急动用维修资金的,业委会可以提出申请,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书面申请之日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一些老小区出现诸如电梯损坏、墙体开裂等紧急情况,需要动用维修资金时,常常受制于流程而等不起。此次《条例》中,让申请流程更快。
  20%以上业主同意,可审计“小区账目”
  维修资金、公共收益作为小区的“养老钱”,资金量大,也容易成为一些人眼中的“唐僧肉”。为此《条例》中赋予了更多的监督权。其中规定,只要有面积或者人数超过20%的业主同意,就可以由会计师事务所来对维修资金、公共收益进行审计。而对离任的业主委员会委员是否进行审计,则可以在“小区公约”中规定。
  开发商要交2%的保修金
  房子拿到手,质量问题不断,找开发商修,却老是被拖延推诿。
  此次《条例》中也对开发商上了“紧箍咒”。其中规定,开发商应当在房屋产权初始登记之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的2%比例交存保修金,作为物业保修期内维修费用的保证。保修金由物业主管部门指定的机构统一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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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有一些家长对学校的改革表示怀疑,那么,如果有传统方式,也有新教学方式,由家长自由选择,这不就解决了这一问题?这也就涉及到我国学校的现代治理问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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