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领住房公积金金在哪都能领吗

住房公积金哪里都可以取吗?_百度知道问请问购买住房公积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取现呢?
提问者:热心网友
能领取,去住房公积金所,带上身份证
如果有自己的房子的话好像能取出来花,租房的可以拿发票,不过要扣税,具体的可以问所在公司的行政人员
大点的建行都有公积金支取须知告示牌。。离退休职工支取、下岗失业人员支取、工作及户口关系迁出本市人员支取、职工死亡继承、支取公积金还贷。购买商品房、二手房、房改房、经济适用房。
各地对住房公积金的管理不一样你最好到公积金管理中心询问才会得到权威的答案
缴纳公积金的时候,是你出一部分钱,公司帮你出一部分钱.所以相当于公司给你福利,多给了你工资之外的钱.使用公积金,一种是你辞职换城市之类的,还有老了以后,根据相关规定,可以把公积金账户里的钱取出来.另一种是你买房子的时候,或者房子装修,可以凭相关发票去把公积金取出来用.还一个好处,如果你是贷款买房子,那么你缴纳够一定公积金的基础上,可以用公积金贷款,比在银行使用商业贷款的利息低很多.而且现在很多地方的公积金可以按月还款或者每年提取一次偿还房子贷款,很方便,可以减轻你很多负担.
每年可以提取一部分,用来还贷。
现在一手房很多开发商还是愿意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2成;买二手房要提取住房公积金需提供3个月以上还贷证明,房屋买卖合同.有效的个人资料等.
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发〔2005〕38号,以下简称《决定》)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调整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作如下通知:一、日起参加工作,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时的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决定》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二、1992年底以前参加工作,缴费年限(含《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城镇养老保险“虚账实记”若干事项的通知》(沪府发〔2006〕19号)规定的“虚账实记”记账年限)累计满15年的参保人员,退休后可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其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组成。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按照本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决定》规定的计发月数(见附表)。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为“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除以120。三、为保证本通知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水平与原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计发水平合理衔接、平稳过渡,设置5年过渡期(日至日)。凡在过渡期内按照本通知规定的基本养老金计发水平,低于原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水平的,其差额部分予以补足;高于原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水平的,按照逐步增加的原则,确定增发标准,具体办法由市劳动保障局另行制定。原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中,工龄性养老金按照市劳动保障局《关于确定本市2005年度养老金计发有关标准的通知》(沪劳保养发〔2005〕15号)规定的标准执行;计发个人账户养老金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不含“虚账实记”的金额及其利息。四、参保人员按照本通知计发基本养老金后,还可以按照规定享受一次性补充养老金以及一次性计划生育奖励费。其中,属于政府奖励性质的项目由市财政列支,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为发放。五、日至本通知实施前,已经办理申领基本养老金手续的参保人员(含按照《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本市城镇企业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沪府〔2006〕12号)第五条第二款规定选择新办法的人员),按照本通知规定重新计发基本养老金,具体办法另行制定。本通知自日起执行。同时,沪府〔2006〕12号文停止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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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房过户中
购房完成后
账号不能为空
密码不能为空
验证码必须4位住房公积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
住房公积金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
不买房,可以提吗?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1、身份证及二份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4、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种类分别提供以下相应资料:
  ①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的职工,提供经房屋产权部门加盖登记备案章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款凭证、契税完税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②购买合作建房的职工,提供《天津市合作建房集资合同书》、交款凭证及复印件一份。
  ③购买危改还迁住房或集资建房的职工,提供房屋买卖合同、交款凭证及复印件一份。房屋买卖合同应注明:买卖双方、所购房屋具体地址、房屋价格、建筑面积、房屋类型、建筑结构、产权归属等内容。
  ④购买私产房或其他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住房的职工,提供《天津市房产买卖合同》、所购房屋过户后的《房屋所有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及复印件一份。
  ⑤购买公有现住房的职工,提供《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书》、交款凭证、所购房屋《房屋所有权证》及复印件一份。
  ⑥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供区、县级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一份复印件和建房、翻建住房的工程预算及一份复印件。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建造、翻建自有住房的,提供区、县级及以上规划、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一份复印件、《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准建证》及一份复印件、建房、翻建住房的工程预算及一份复印件。
  ⑦大修自有住房的职工,提供区、县级及以上房管、规划管理部门的批准文件及一份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及一份复印件、大修住房的工程预算及一份复印件。在农村集体土地上大修自有住房的,提供区、县级及以上房管部门出具的鉴定证明及一份复印件、《集体土地使用证》或乡镇政府出具的《准建证》及一份复印件、大修住房的工程预算及一份复印件。
  5、需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以下资料:
  ①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②结婚证、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可证明夫妻关系的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③配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④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二)离休、退休的;
  1、身份证及二份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4、离休职工,提供市委老干部局和中央各部委老干部局颁发的离休证及复印件一份;退休职工,提供区县劳动部门颁发的退休证、县处级以上组织人事部门颁发的退休证或退职证及复印件一份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1、身份证及二份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三联
  4、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天津市伤、病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表(伤残等级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伤残等级为一至二级且发证时间为1997年以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1、身份证及二份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4、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职工,提供户口注销证明(销户原因应为&出国定居&)及复印件一份。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1、身份证及二份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4、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种类分别提供相应合同、协议或批准文件和借款合同及复印件一份。
  5、凭以上四项到建行办理还贷提取登记,管理部出具《偿还住房贷款提取登记表》(简称《还贷提取登记表》)一份,职工留存,作为职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资料。
  6、职工办理完还贷登记后,再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只需提供&贷款还款凭证&及复印件一份和建行出具的《还贷提取登记表》。
  7、需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的,提供以下资料:
  ①配偶身份证及复印件二份;
  ②结婚证、同户籍户口簿或民政部门出具的可证明夫妻关系的文件及复印件一份;
  ③配偶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④配偶所在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
  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提取的应首先办理提取登记手续。
  1、身份证及二份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4、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①《天津市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及一份复印件
  ②非持证人提取的,还应提供同户籍户口簿及一份复印件。
  5、支付配租的经济租赁房房租提取的
  ①《天津市经济租赁房租赁合同》及一份复印件
  ②《天津市公有住宅房屋租金收据》及一份复印件
  6、支付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提取的,
  ①房屋租赁合同及一份复印件
  ②《天津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及一份复印件
  ③《天津市经济租赁房招租补贴领取通知单》及一份复印件。
  (七)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领取失业保险金、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1、身份证及二份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
  4、按不同提取原因分别提供下列资料:
  ① 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司法部门出具的判决裁定书及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②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提供《就·失业证》及一份复印件、未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还需提供《未就业证明》一份。
  ③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的,提供职工档案关系所在地开具的该职工未重新就业的证明及复印件。
  ④职工户口迁出本市的,提供户口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出具的户口迁移证及复印件、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
  ⑤非本市户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离开本市的,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及复印件、居民户口本及复印件。
  (八)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
  1、身份证及二份复印件
  2、住房公积金储蓄卡
  3、单位出具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申请书》一式三联
  4、职工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5、继承权(遗赠抚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一份
  6、继承人或受遗赠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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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提的,不过只能提取你交的那部分
参考文献:/NewHouse/Guidance.aspx?PID=13&CID=1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有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或重度残疾,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
(四)到国外、港、澳、台地区定居的;
(五)偿还住房贷款本息的;
(六)被纳入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支付配租或政府招租补贴的经济租赁房房租的;
  (七)职工在职期间被判处刑罚、领取失业保险金、职工住房公积金转入集中封存户两年后仍未重新就业、职工户口迁出本市、非本市户口职工离开本市并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八)职工在职期间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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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如何提取?
  1、由于住房公积金是每月从职工工资中代扣代缴到专门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的,因此住房公积金从某种意义上说是累计的。
  2、关于每月需要交多少的问题:
  (1)职工每月缴存的住房公积金,由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和单位为职工个人缴存的住房公积金两部分构成,都归职工个人所有。具体缴存额为:每月住房公积金缴存额=缴存基数&(单位缴存比例+职工个人缴存比例)
  (2)缴存基数是指职工个人上一年的月平均工资,即上一年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间的工资总额除以12。
  (3)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第1号)的规定计算。
  (4)2007住房公积金年度北京地区的缴存比例通常为8%,最高不能超过12%。
  (5)新参加工作职工,自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起开始建立住房公积金,新调入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月起缴存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均为职工的当月工资,月缴存额为职工当月工资分别乘以单位和职工缴存比例之和。
  举个例子,比如职工核定的缴存基数为3000元,缴存比例为8%,那么职工个人每月交存240元,单位每月交存240元,共480元存入职工个人的住房公积金帐户中。
  3、按照规定,职工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2)离休、退休的;
  (3)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出境定居的;
  (5)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房租支出超出家庭工资收入 5% 的;
  (7)生活困难,正在领取城镇最低生活保障金的;
  (8)遇到突发事件,造成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9)进城务工人员,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
  (10)在职期间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刑期期满时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
  (11)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2)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4、此外,职工在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符合一定的条件,还可以申请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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