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邓州市天气预报房屋登记是干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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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邓州市房产证价格??、?
各朋友好啊,我是河南省邓州市的,我在邓州买了一套房子,是一个普通的小区房子,有100个平方,价格13.5万,没有装修,不管房产证,后来房产商说可以统一给办房产证,要11000元,请问大家,需要这么多吗?我问了几个朋友,面积差不多,有的才2000多,有的也就5000,到底怎么算的啊,我想他们是不是太黑了啊,就没有地方咨询或者投诉这些人了吗?我们在外打工,一年到头辛辛苦苦,结果到头被他们捞去那么多,真的不甘心啊,真心希望朋友们能指点迷津!万分感谢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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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买的够便宜了
小产权不好办的,要谨慎,别被忽悠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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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邓州市夏集乡,支书柳玉生.王建秋两人包乡办理房产证,乡亲为了盖房请吃请喝,每家收费2800元,房已盖三年,没有看到房产证是麽样,一个乡多少家盖房,收了多钱,钱被谁洗了,有那位领导看到了,请为按乡调查次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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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167号)&
邓州市政府信息中心&
河南省人民政府令
  《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已经2015年4月8日省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省长 谢伏瞻
  2015年4月28日
  河南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房屋租赁管理,培育和规范房屋租赁市场,保护房屋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省城市、镇规划区范围内的房屋租赁及其相关监督管理活动。保障性住房租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房屋租赁,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将其拥有所有权、合法使用权或者管理权的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并在租赁关系终止时将房屋返还出租人的行为。
  第四条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指导监督全省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租赁的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房屋租赁管理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的领导,并组织有关部门建立房屋租赁联合管理机制。公安部门负责出租房屋治安管理、消防管理和租赁当事人的户籍管理。
  工商等有关部门负责查处利用出租房屋进行无证照经营等违法经营行为。
  规划、税务和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房屋租赁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房屋租赁管理工作,督促出租人、承租人自觉遵守国家和本省房屋租赁管理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可以根据本地实际,组织居民制定房屋租赁管理公约,对房屋租赁实行自治管理。
  第七条 房屋租赁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合法和诚实信用原则。
  第八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应当培育房屋租赁市场,引导增加住房租赁市场供应,满足住房租赁市场需求。
  鼓励单位和个人将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出租。鼓励、支持出租人和承租人签订长期房屋租赁合同,建立稳定的租赁关系。
  第二章 房屋租赁管理
  第九条 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依法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内容应当包括房屋基本情况、租金、租赁期限、租赁用途、违约责任等。
  省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会同省工商部门制定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出租房屋的结构及其附属设施应当符合建筑、消防等方面的安全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得出租:
  (一)属于违法建筑的;
  (二)不符合安全、防灾等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三)经鉴定为危险房屋的;
  (四)违反规定改变房屋使用性质或者用途的;
  (五)有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的。
  第十一条 出租住房的,出租人应当以原设计房间为最小出租单位,不得分隔搭建后出租。设计用途为厨房、卫生间、阳台和地下储藏室的,不得出租供人员居住。
  第十二条 出租人应当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向承租人提供符合出租条件的房屋,履行房屋维修义务并确保房屋和室内设施安全。
  出租人有权对承租人使用房屋的情况进行监督。出租人不得向无身份证明的人出租房屋;不得以出租房屋的方式为非法生产经营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发现承租人有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嫌疑的,及时向公安部门报告。
  出租人出租房屋的收入应当依法纳税。
  第十三条 承租人应当保护房屋并按照租赁合同约定合理使用房屋,配合房屋出租人进行房屋租赁登记;不得利用房屋进行违法活动,不得改变房屋结构和改建、扩建房屋,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妨碍他人正常生活、工作。
  第十四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事房屋租赁居间活动,应当书面告知租赁当事人到房屋租赁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遵守有关房屋租赁管理规定,向租赁当事人宣传房屋租赁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并引导、协助或者代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居间、代理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业务,不得对租赁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租金等信息以赚取差价,不得承租自己提供经纪业务的房屋。
  第十五条 物业服务企业发现房屋租赁当事人、房地产经纪机构或者房地产经纪人员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予以劝阻、制止,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采集房屋租赁信息时,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予以配合。
  第三章 房屋租赁登记
  第十六条 房屋租赁实行登记备案制度。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30日内,房屋出租人应当持下列材料到省辖市或者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一)出租人和承租人的身份证明;
  (二)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证明;
  (三)房屋租赁合同;
  (四)房屋转租的,原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
  (五)出租委托代管房屋的,需提交委托人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屋出租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
  第十七条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齐全并且真实、合法、有效的,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向租赁当事人开具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当事人提交的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部门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第十八条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是房屋租赁管理的有效凭证。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应当载明租赁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有效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出租房屋的坐落、租赁用途、租赁期限等内容。
  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遗失的,应当向原登记备案部门补领。禁止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
  第十九条 房屋租赁合同重要内容变更的,出租人应当自原租赁合同变更之日起30日内到原租赁登记备案部门办理登记变更手续。
  第二十条 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应当建立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系统,逐步实行房屋租赁合同网上登记备案,并与其他有关部门实现信息共享。
  管理、使用房屋租赁信息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房屋租赁信息保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省辖市、县(市)住房城乡建设(房产)、公安、规划、税务、工商和人防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落实对房屋租赁管理的监督检查责任,发现有违反相关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行为的,依法予以查处;在执法中发现不属于本部门查处的违法行为的,应当及时告知有关部门依法查处。
  物业服务企业、房屋租赁当事人、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配合有关管理部门对房屋租赁进行的管理活动。
  第二十二条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及其所属的房屋租赁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巡视制度,采集房屋租赁信息,对房屋租赁情况进行日常检查,并做好下列工作:
  (一)发现登记信息不实的,予以更正;
  (二)发现未登记的,进行补登;
  (三)发现房屋存在安全隐患的,督促出租人或者承租人进行整改。
  第二十三条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工商等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可以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房地产经纪机构营业执照等证照;可以查阅有关资料,了解其房地产经纪业务等有关方面的情况。
  住房城乡建设(房产)、工商等部门可以根据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的有关信息。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不予办理的;
  (二)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房屋租赁登记备案申请予以办理的;
  (三)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对房屋租赁登记备案信息管理、使用不当,给租赁当事人造成损失的;
  (五)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的。
  第二十六条 房屋出租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出租房屋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出租住房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个人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四款规定伪造、涂改、转借、转让房屋租赁登记备案证明,租赁房屋用于居住的,处以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租赁房屋用于生产经营的,处以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七条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的,由县级以上住房城乡建设(房产)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计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的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3万元的罚款。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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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蒙华铁路邓州段征地补偿安置与施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府信息中心
邓政〔2015〕53号
各沿线乡镇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
现将《蒙华铁路邓州段征地补偿安置与施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2015年9月16日
蒙华铁路邓州段征地补偿安置与施工保障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认真搞好蒙华铁路建设项目征地补偿安置和施工保障工作,确保铁路建设工程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铁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河南省建设项目统一征地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新建蒙西至华中地区铁路煤运通道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发改基础〔2014〕1642号)、《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一步加快推进铁路建设的意见》(豫政〔2015〕11号)等有关法律、政策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落实河南省关于蒙华铁路建设要求,加强领导、依法征迁、合理补偿、妥善安置,按时完成征地拆迁安置任务,为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环境,确保铁路工程建设顺利实施。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依法行政,高效服务原则。蒙华铁路建设项目各类永久性用地和临时用地都必须依照《土地管理法》、《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办法》和省、市有关规定,按程序和审批权限报批、使用。永久性用地由建设单位向市国土资源局申报,并按规定提供有关批文、图件和资料。市国土资源局依法、快速拟定“一书四方案”及相关资料,逐级上报。临时用地由施工单位申报,市国土资源局及时审批。
(二)坚持支持发展,维护权益原则。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和村组要树立大局意识,服从国家建设需要,动员干部群众支持项目建设,营造良好的征迁和施工环境。各级人民政府要妥善处理铁路建设与广大群众利益的关系,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应兑付给村、组及个人的征迁补偿资金必须及时足额兑付到位,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克扣截留和挪用。
(三)坚持节约用地,保障供应原则。蒙华铁路建设用地,依据批准设计用地范围一次征收,按工程建设需要及时供应。临时用地根据工程需要从严控制,尽量占用未利用地和劣质地,占用一般耕地的,必须落实土地复垦措施。永久用地和临时用地在建设使用中应依法编制水土流失防护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优化建设、生产、生活环境。
(四)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安置原则。拆迁安置依照城镇总体规划,结合新型农村社区建设,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合理选址,采取集中连片划定宅基地安置和统建住宅小区安置相结合,确保征地拆迁与安置建设顺利实施。
(五)坚持保护耕地、占补平衡原则。工程建设占用耕地的,必须严格落实《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占一补一”制度,省国土资源厅将收取的耕地开垦费,逐级拨付,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辖区征占耕地数量,开垦新的耕地,落实区域占补平衡。
三、土地征收与拆迁安置实施主体
市政府为实施主体,沿线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具体清点、补偿兑付工作。
1.制作征地告知书并按规定告知被征拆土地权利人。
2.核定土地权属、类别、数量,并按规定与土地、青苗所有权人在登记清册上签章确认。
3.清点丈量核定征地拆迁范围内的附着物种类、规格、数量、权属,并按规定与附着物所有权人在登记清册上签章确认。
4.制作听证告知书并按规定送达被征拆土地权利人,申请听证的依法组织听证。
5.协调相关部门共同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
6.核定先行用地规模和位置,逐级汇总上报国土资源部批准;编制农用地转用、补充耕地、征收土地和供地方案,逐级汇总上报。
7.公开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核发《国有建设用地划拨决定书》。
8.兑现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并按规定与相关权利人共同在补偿清算表册上签章确认。配合审计部门对征地拆迁费用支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时依规纠正违规补偿事项。
9.协助施工单位依法依规办理临时用地审批手续,监督施工单位履行临时用地补偿和复垦义务并按期办理移交手续。
10.协助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初验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取费标准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以协议方式确定。
11.配合参建单位办理竣工图、工程建设结案表、铁路用地界桩表等签章事宜。
12.依法依规划定铁路安全保护区,并按国家有关规定兑现各项补偿。
13.负责组织协调补充耕地事宜。
14.组织办理征地拆迁相关税费代缴事宜。
15.负责统筹安排征地拆迁工作,及时协调处理征地拆迁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快速、高效完成铁路建设的征地拆迁工作。
四、征迁任务及方法步骤
(一)征迁任务
蒙华铁路途经我市境内正线长57.05公里,永久性用地约4011亩、临时性用地约3264亩,拆迁房屋约11513万平方米。
(二)方法步骤
1.部署启动阶段(2015年8月底前完成)。市人民政府成立蒙华铁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研究制定《蒙华铁路工程土地征用及附着物补偿标准》,适时召开征地拆迁工作动员会,将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同时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
2.勘界清点阶段(2015年9月底前完成)。市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建设用地的勘测定界和附着物清点确认工作。组织参建单位、勘界单位共同制定勘测定界和地上附着物清点工作方案;据实准确核定设计红线内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和地上附着物的种类、数量、规格、权属,形成符合要求的勘测定界技术成果和《蒙华铁路邓州段地上附着物现场调查清点清册》(见附件1);完成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被征地农民或其委托代表以及地上附着物所有权人关于调查结果的共同确认和征地报批后权利登记工作;会同晋豫指挥部同步落实临时用地和先行用地的保障工作。
3.用地报批阶段(2015年11月底前完成)。组织实施建设用地申报工作并按期逐级上报国务院;会同参建单位按照永久用地和附着物补偿标准的规定以及《蒙华铁路邓州段征地、拆迁补偿费清册》(见附件2,一式16份,至少一份签字原件,盖章全部为原件)的要求,准确计核已确认土地和附着物的补偿费用;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关于公布各地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社会保障费用标准的通知》(豫劳社〔2008〕72号)规定,准确计核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拆迁安置用地随同工程永久用地一并申报。配合蒙华晋豫指挥部完成《土地复垦方案》的编制及审查工作,根据临时使用土地合同、土地复垦保证书、土地复垦费用和土地补偿费用先期到位证明等办理先行临时用地手续,在省国土资源厅出具《审查意见书》后依法办理正式临时使用土地手续;协调利用现有县级公路和乡村道路作为运输通道的补偿恢复问题,加快推进企业拆迁、特殊附着物拆迁和国有土地使用补偿的评估、协商工作,全力保障工程建设按期推进。
4.征地拆迁实施阶段(2016年6月底前完成)。按照“先确认后计价、先补偿后实施、先安置后拆迁”的总体原则,组织实施《征收土地方案》。开设经同级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批准的蒙华铁路征地拆迁费用专门账户;会同参建单位根据共同确认的《蒙华铁路征地、拆迁补偿清册》及时足额兑现补偿费用,并按季度填报《蒙华铁路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册汇总表》(见附件3)。建立征拆费用审计机制,按季度对本地区补偿费用的兑现情况进行审计;会同参建单位协调铁路施工需要的变更设计用地,动迁改移的管线设施、水利工程、交通道路用地,以及环境影响报告书批复要求实施工程拆迁敏感点的安置用地,并完成本辖区三类用地的组卷申报,积极配合参建单位完成《铁路建设用地界桩表》(见附件4)的签章工作,及时移交工程建设用地。
五、补偿标准及相关规定
(一)依据相关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各类用地、房屋、建(构)筑物、青苗、树木、水电设施等附着物征迁补偿标准。各乡(镇)应严格执行,不得随意增加或降低补偿标准。
(二)工程建设征地数量、质量以施工图(含变更设计)和土地勘测定界成果为依据,建构筑物拆迁数量、质量以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清丈量的数量、质量为依据,费用按照有关各方共同确认的实际用地和拆迁数量、质量据实结算。
(三)需阻断或损坏水利工程的,建设单位采取临时措施,保证水利工程效能,在限期内修复或修建相应工程设施。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的,事先报请主管部门批准,并纳入“三改”工程。占用国有河道、道路等国有土地不予补偿,但建设施工单位必须保证河道、道路正常畅通。
(四)使用现有国、省及各县乡(村)道,开工前对于必须使用的道路,与交通和公路部门签订使用协议,确保道路路况完好。
(五)本方案补偿标准项目之外的其它特殊路段用地及建(构)筑物、拆迁补偿标准由市征迁机构会同建设施工单位实际勘丈登记后,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六)征地涉及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问题,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七)下列情形不予补偿:
1.占用国有荒山、河滩及其它规定应不予补偿的土地。
2.各类违章建(构)筑物和使用期限到期的临时建筑物。
3.各类废弃的建(构)筑物。
4.铁路定界埋桩后抢建的任何建(构)筑物,栽种植的树木、药材等。
六、征迁安置资金的管理使用
根据豫政重点办〔2015〕18号文件要求,经市政府研究决定,在市国土资源局设立征迁安置资金专用账户。征地拆迁补偿费用分期拨付蒙华铁路征地拆迁费用专用账户。在完成勘测定界及清点丈量工作后预拨50%;余额概算资金,根据各乡(镇)拨款申请、征地拆迁进度和《蒙华铁路征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清册汇总表》以及市政府各职能部门审核意见,按季度拨付。拨款的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按照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成果和《蒙华铁路地上附着物现场调查清点清册》确定的土地和地上附着物总量、按照《蒙华铁路征地、拆迁补偿费清册》核定的资金总额、已拨付资金数额、本乡(镇)已按《蒙华铁路征地、拆迁补偿费清册》支付资金数额、本次申请资金数额及用途。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的征迁补偿费用,全部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个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市政府建立征拆费用审计机制,按季度由本级审计部门对补偿费用的兑现情况进行审计。市监察、财政、审计部门要对征迁安置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确保征迁安置费用依法落实。
七、拆迁安置
拆迁户安置,按照《土地管理法》关于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不超过规定标准面积宅基地的规定,由市政府负责组织国土、规划、住建等部门及乡镇、村组编制规划,严格审查,依法按户安置。宅基地安置,原则上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划地安置,本集体经济组织确实无地安置的,应在本村集体内部调整,本村无地安置的应就近规划安置。可将拆迁安置与新型农村社区等惠民项目的相关扶持政策结合起来,提倡建设集中连片小区,统一安置。
八、工作措施
(一)加强领导,明确工作职责。市蒙华铁路工程建设指挥部办公室(铁路办)代表市政府,负责蒙华铁路工程建设的组织协调和实施工作。沿线各乡(镇)政府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做好建设用地审核报批、临时用地管理、征地补偿听证工作,落实耕地占补平衡;林业部门负责做好林地占用的审核报批和树木移植工作;规划部门负责做好安置用地的规划定点工作;住建部门负责做好征迁安置工作;财政部门做好附属物审核、补偿工作;公安部门负责做好征迁安置及工程建设的环境保障工作;水利环保部门负责做好水土流失防治和环境污染的监测整治工作;广播、电视等新闻媒体要做好宣传报道工作;文广新局负责蒙华铁路沿线的文物调查和勘探工作;监察、审计部门监督各级征迁机构及工作人员依法依规行政,加强征地拆迁资金使用管理的监督,确保征地拆迁安置工作规范运行。
(二)广泛宣传,提高思想认识。蒙华铁路煤运通道是国家重点铁路建设项目,是国家“十二五”规划建设的重大交通基础设施,是国家能源发展规划的新的“北煤南运”战略通道,对提高铁路运输能力,促进资源开发和经济发展,特别是我市经济率先突破发展具有重要的意义。因此,各乡(镇)政府、相关部门要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工程建设的重大意义,宣传铁路建设的有关法律、政策,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思想认识,保障铁路建设顺利实施。
(三)制订措施,落实征迁责任。征地拆迁安置工作直接关系着被征地群众的贴身利益,关系着工程建设的顺利进展。因此,市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及沿线各乡镇政府都要高度重视征地拆迁安置工作,主要领导亲自负责,采用“集中领导、集中时间、集中人力”的方法,层层签订征迁及环境保障目标责任书,明确奖惩办法,做到时间、任务、责任、领导、奖惩五落实,进一步夯实责任,克难攻坚,集中突击,保证征迁安置工作按时圆满完成。
(四)严格管理,规范操作程序。征迁安置工作必须严格按照《土地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履行“两公告、一登记”等法定程序,从严管理征迁资金,做到专款专用。各沿线乡镇要根据工作进度及时做好征迁补偿资金结算,市蒙华铁路建设用地保障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对各乡镇征迁工作及征迁资金使用的指导和监督,定期检查,追踪问效,切实把好征迁结束后的验收和审计关,确保征迁安置工作依法规范运作。
(五)严肃执法,优化建设环境。各乡(镇)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广泛动员群众支持铁路建设,对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强行承包铁路建设工程,强行供应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施工材料,刁难施工单位,阻挡施工,设置障碍拦截工程车辆等违规、违法行为要及时予以制止和处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努力营造良好的征迁和施工环境。
附件:1.蒙华铁路邓州段地上附属物现场调查清点清册
2.蒙华铁路邓州段征地、拆迁补偿费清册
3.蒙华铁路邓州段征地、青苗及地上附属物补偿清册汇总表
4.铁路建设用地界桩表
蒙华铁路邓州段地上附属物现场调查清点清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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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上附着物权利人
地上附着物名称
地上附着物权利人签字盖章
地方实施部门:(盖章)&&&&& 设计单位:(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蒙华铁路邓州段征地、拆迁补偿费清册
共& 页 第& 页
里程及位置
单价(元)
金额(元)
领款人签字盖章
地方实施部门:(盖章) 村民委员会:(盖章) 设计单位:(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经办人:
蒙华铁路邓州段征地、青苗及地上附属物
补偿清册汇总表
(&& 年第&& 次&&& 累计第&& 次)
土地补偿情况
房屋补偿情况
其他附着物补偿金额(万元)
合计(万元)
面积(亩)
单价(元/亩)
金额(万元)
面积(㎡)
单价(元/㎡)
金额(万元)
xx乡镇小计
xx乡镇小计
省辖市实施部门审核意见
蒙华晋豫指挥部审核意见
省国土资源厅审核意见
建设项目名称:蒙华铁路邓州
自&&&&&&& &至 &&&&&&&&&&&&&&&&&&&&
铁路建设用地界桩表
河南省&&&&&&& 县(市、区)&&&&&&&&&&&&&&&&&&&&&&&&&&&& 共&&& 页& 第&&& 页
原产权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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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度(米)
面积 (平方米)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 (盖章)
经办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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