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人社厅关于高校教师离岗创业政策的政策

关于事业单位公务员离岗创业的政策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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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事业单位公务员离岗创业的政策规定
  事业单位公务员创业国家有没有政策支持?下面为大家整理了相关信息,大家可以做个了解。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离岗创业,不仅可保留3年的人事关系,还能实现规定期限内“能出能回”并且还有工资。记者昨日从安徽省人社厅获悉,该厅出台扶持民企发展26条“新规”,除了整合了大量有利于民营企业的优惠政策以外,还有不少新亮点。  26条中除了为民企提供人才智力支持的相关政策外,也对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下海”创业出台鼓励政策。公务员允许提前退休或辞职创业,对符合相关条件并依法辞去公职的公务员,所在机关应当予以批准。 “事业编”创业政策更加灵活,离岗创业人员经批准,可保留3年人事关系,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人员携带科技创新成果创办民营企业的,6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在这期间,如果创业人员要求返回单位的,将按原职级待遇安排工作。  对公务员:  对工作年限满30年,或距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不足5年且工作年限满20年的公务员,本人申请提前退休进行创业的,经任免机关批准,可以提前退休进行创业。  对事业单位员工:  辞职“下海”创业,将获得一次性相当于本人3年基本工资的补偿金,另按本人实际工龄计算,每1年工龄,加发本人1个月基本工资的补偿金。  江苏省鼓励事业单位员工离岗创业 人事关系保留3年  江苏省人社厅、教育厅、科技厅1月26日公布《关于鼓励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有关人事管理的意见》,鼓励省属及各地所属高校、科研院所事业单位的在编专业技术人员携带科技成果在职或离岗创业。离岗期不超过3年,离岗期保留其人事关系。  30多年前,国家和江苏省也曾出台过类似政策,时称“停薪留职”。当时规定的停薪留职期不超过两年,停薪留职期间,不升级,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等。而此次我省出台的新政与当年的“停薪留职”有本质的区别,目的是鼓励科技创新,仅适用于高校、科研院所专业技术人员,比以前的政策更加优惠。  《意见》规定,单位在离岗期内保留其人事关系,原聘用合同暂停履行。在离岗期内出现聘用合同到期情形的,聘用合同期限按约定的离岗期限顺延。担任单位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须按规定辞去所聘(任)领导职务后,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业。单位或主管部门办理专业技术人员离岗手续时应同时报同级人社部门备案。离岗人员占用的编制在其离岗期内冻结使用。  单位在离岗创业人员离岗期内停发各项工资福利待遇。按规定需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含职业年金)中个人承担部分由本人缴纳,单位承担部分由单位缴纳。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的,离岗创业期间(三年内)作为本单位工作年限并连续计算工龄。所在企业应当为离岗创业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的,由所在企业承担相应的工伤保险责任。  值得一提的是,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期间,也能与在岗人员一样参加专业技术职务评聘和岗位等级晋升,离岗创业期间取得的科技开发和转化成果,作为其职称评聘的重要依据。  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期间的年度考核由原单位根据所在企业出具的意见进行,除出现受党纪政纪处分、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等情形以外,一般可定为合格等次,正常晋升薪级工资。  《意见》明确,离岗创业人员在其离岗期满前,本人要求回单位工作的,单位应在经主管部门和同级政府人社部门备案后,恢复相应专业技术岗位聘用,如该等级岗位不空,允许一次性超岗位聘用,今后逐步消化。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期满时,也可提出办理辞聘辞职手续继续创业。对离岗创业人员在离岗期满时既不办理辞聘辞职手续、又不回单位工作的,单位应按照聘用制度或辞退制度为其办理解除(终止)聘用合同或辞退手续,并按规定转移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  另外,我省还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安排专业技术人员通过兼职、挂职、参与项目合作等方式到相关企业在职创业。在江苏的国家部委所属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经主管部门同意,可参照本意见执行。更多相关内容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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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门工资话题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
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
内政发〔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精神,加快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的政策环境、制度环境和公共服务体系,推动我区经济结构调整、打造发展新引擎、增强发展新动力、走创新驱动发展道路,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创业创新便利化
  (一)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在全区全面开展权力清单、责任清单编制公布工作。推进投资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落实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加快建设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清理规范涉企收费项目,再取消和降低一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标准,制定公布涉企收费目录清单,做到清单之外无收费。加快自治区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建设,加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金融业征信平台等信用信息平台与公共信用信息平台的资源整合和信息共享。建立完善“红、黑名单”制度,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制度,把创业主体信用与市场准入、享受优惠政策挂钩,完善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创业创新监管模式。按照国家实行市场准入负面清单制度的统一要求,研究制定落实国家负面清单制度的具体措施,确保各类市场主体依法平等进入清单之外领域。
  (二)加快推进商事制度改革。实施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三证合一”、“一照一码”,进一步完善 “一个窗口”制度和“先照后证”制度。积极推动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等登记业务全程电子化,逐步实现“三证合一”网上办理。
  (三)加强知识产权运用与保护。加强专利执法、商标执法和版权执法,集中查处一批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推进知识产权交易与运营,加快建立全区知识产权运营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基于互联网的研究开发、技术转移、检测认证、知识产权与标准、科技咨询等服务平台建设,培育一批知识产权运营机构。在创新企业中贯彻落实《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引导企业建立知识产权管理体系,促进品牌、技术创新,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四)建立健全创业创新人才培养与流动机制。自治区财政通过整合现有专项资金,加大对人才引进与培养的支持力度,积极争取国家“千人计划”、“万人计划”、中科院“百人计划”等人才计划支持,大力实施“人才强区”工程和“草原英才”工程,壮大创业创新群体。加快完善创业创新课程设置,自治区各高校要面向全体学生开发开设研究方法、学科前沿、创业基础、就业创业指导等方面的必修课和选修课,纳入学分管理。加强创业实训体系建设,各高校要积极开展大学生创业创新培训计划,探索创业培训、创业模拟训练、创业基地实训一体化的创业培训模式。加强创业导师队伍建设,组织实施自治区创业导师计划,建立健全创业辅导制度,聘请知名科学家、创业成功者、企业家、风险投资人担任专业课、创新创业课授课或指导教师,建设全区千名优秀创新创业导师人才库。推动人才自由顺畅流动,结合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制定出台科研人员在企业事业单位之间流动社保关系转移接续政策措施。
  二、加大财税、金融扶持力度,优化创业创新融资环境
  (五)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和统筹力度。各级财政要根据创业创新需要,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资金,加大对创业创新的支持力度。支持有条件的盟市、开发区、孵化器和产业园区设立创业创新基金,扶持创业创新发展。鼓励各地区对创业基地、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在办公用房、用水、用能、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优惠或补贴,减轻创业者负担。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通过预留采购预算制度、给予评审优惠和信用担保贷款等方式,积极促进中小微企业发展,把政府采购与支持创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
  (六)加快完善普惠性税收措施。认真研究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税收试点政策,抓紧落实企业转增股本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股权奖励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等已推广至全国的试点政策。对国家和自治区出台的扶持小微企业、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众创空间、创业投资企业以及促进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创业就业等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全面系统梳理,制定公布国家和自治区创业创新税收优惠政策目录,确保各项优惠政策落到实处。
  (七)加强资本市场体系建设。组织实施自治区培育企业上市工程,加强对创业企业和创新型企业的上市辅导和政策扶持,鼓励和引导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通过改制上市、新三板挂牌、区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发行债券等方式募集资金。大力发展区域性股权市场,扩大内蒙古股权交易中心办事机构覆盖面,打造自治区培育企业上市工程的基础平台和创业创新的综合服务平台。扩大债券市场融资规模,支持符合条件的发行主体发行小微企业增信集合债、中小企业私募债、项目收益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债券等企业债券。
  (八)创新银行支持方式。鼓励各类银行机构在创业基地、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高新技术开发区和各类产业园区等创业创新集聚区开办科技银行和创业创新银行,创新组织架构、管理方式和金融产品,向创业创新企业提供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等一站式系统化的金融服务。
  (九)丰富创业融资新模式。大力支持互联网金融发展,鼓励银行、证券、保险、小额贷款公司和担保机构积极开展互联网金融领域的产品和服务创新,提升金融服务广度、深度,引导民间资本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业务,支持和引导众筹融资平台规范发展。落实创业担保贷款政策,扩大创业担保贷款规模,对符合条件的创业企业和创业人员给予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按规定安排贷款贴息所需资金。积极推动知识产权质押融资、专利许可费收益权证券化、专利保险等服务常态化、规模化发展,支持知识产权金融发展。
  三、大力培育发展创业投资,支持创业起步成长
  (十)建立和完善创业投资引导机制。在自治区重点产业发展基金总量中安排5亿元组建自治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与国家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形成配套,引导社会资本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快速扩大自治区创业投资基金规模。创新京蒙合作专项资金投资方式,研究设立京蒙合作基金。鼓励各盟市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各盟市发起设立的创业投资基金和天使投资基金,可申请自治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参股。促进自治区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重点产业发展基金、服务业发展基金、科技协同创新基金等协同联动,形成促进创业创新的合力。推动组建自治区创业投资行业协会,加强行业自律,促进创业投资企业规范健康发展。
  (十一)加大创业投资政策扶持力度。制定出台培育促进创业投资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在市场准入、注册登记、财政出资让利、基金管理公司和管理团队、人才引进等方面研究提出扶持政策,鼓励和引导国内外优秀基金管理公司和团队到我区开展创业投资业务。拓宽创业投资资金供给渠道,鼓励商业银行等金融机构与创业投资机构开展合作,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参与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国有资本创业投资基金。探索建立自治区保险投资基金,引导保险资金参与创业投资基金。
  四、发展创业服务,建设创业创新平台
  (十二)加快发展创业孵化服务。加快创业孵化体系建设,重点打造包头稀土高新区科技创业服务中心、内蒙古软件园、留学人员创业园、内蒙古大学科技园、赤峰蒙东云计算科技企业孵化器等50个国家级和自治区级科技企业孵化器。鼓励和引导各地区盘活闲置的商业用房、工业厂房、企业库房、物流设施和家庭住所、租赁房等资源,大力发展创新工场、车库咖啡、创客空间等新型孵化器,推动建设100个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办公场所和居住条件。整合各类创业创新载体,研究制定科学规范的创新创业孵化标准,对符合标准的创新创业载体集中给予政策扶持,提升创新创业孵化功能。鼓励和引导天使投资、创业投资机构在各类创业孵化器开展投资业务,完善投融资模式。支持社会力量开展创业培训等服务,对达到一定规模和标准的创业培训可享受自治区创业培训相关补贴政策。制定出台自治区促进科技服务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加快发展研究开发、技术转移、知识产权、检验检测认证、创业孵化、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技术普及等科技服务业以及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现代物流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
  (十三)积极发展“互联网+”创业创新服务。推动“互联网+”创新平台与众创空间孵化载体的有效对接,使创新资源配置更灵活、更精准,实现创新与创业相结合、创业与就业相结合、线上与线下相结合、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加强政府数据开放共享,推动云计算数据中心、互联网企业和基础电信企业向创业者开放平台入口、数据信息、计算能力等资源,提高创业创新企业信息化应用水平。
  (十四)积极探索创业券、创新券等公共服务新模式。鼓励有条件的盟市探索通过创业券、创新券等方式,为创业者和创新企业提供社会培训、管理咨询、检验检测、软件开发、研发设计等服务,降低企业创新投入成本,促进产学研合作,激发创新活力。自治区财政从支持创业就业和科技创新的资金中安排一部分资金,根据各盟市创业券、创新券兑现额度给予一定比例的补助。
  (十五)加强创业创新平台建设。加强创业创新信息资源整合,建立创业政策集中发布平台。定期组织举办自治区创业创新大赛、大学生创业创新大赛和职业院校技能大赛,鼓励开展各类公益讲坛、创业论坛、创业培训等活动,支持举办各类科技创新、创意设计、创业计划、创新成果、创业项目展示推介等专题活动和竞赛,搭建创业者交流平台,培育创业文化。支持参与国内外创新创业大赛,为创业者与投资机构提供对接平台。制定完善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实验室、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等科研平台向社会开放机制,将高校科技创新资源开放情况纳入评估考核标准,探索形成科技资源向全社会开放的长效机制,为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技术支撑。
  五、激发创造活力,拓展创业渠道
  (十六)发挥企业创新主体作用。坚持国有企业改革的市场化方向,探索混合所有制的多种实现形式,增强企业的创新活力和竞争力。研究制定国有企业对重要技术人员和经营管理人员实施股权激励和分红激励的实施办法。充分调动民营企业的创新积极性,支持民营企业牵头承担国家和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构建以企业为主导、产学研合作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通过财政后补助、间接投入等方式,支持企业自主决策、先行投入,开展重大产业关键共性技术、装备和标准的研发攻关。鼓励有条件的企业设立院士专家工作站。推动完善自治区中小企业创新服务体系,建立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联盟。
  (十七)激发各类人才创业创新活力。把留住人才放在创业创新人才队伍建设的优先位置,完善人才激励机制,鼓励高校、科研院所和国有企业强化对科技、管理人才的激励,将自治区高校和科研院所成果转化所获收益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的比例,提高到不低于70%。深入实施大学生创业引领计划,自治区各高校要设置合理的创业创新学分,探索将学生开展创新实验、发表论文、获得专利和自主创业等情况折算为学分,建立创业创新档案和成绩单。实施弹性学制,放宽学生修业年限,允许在校大学生调整学业进程,保留学籍休学创业。鼓励高校设立创业创新奖学金,表彰优秀创业创新大学生。扩大高校毕业生创业发展资金规模,逐步提高高校毕业生创业补助标准。在国外接受高等教育的留学回国人员,凭教育部国外学历学位认证,比照国内高校毕业生享受就业创业优惠政策。
  (十八)大力支持基层创业和草根创业。支持电子商务向农村牧区延伸,启动实施“宽带乡村”工程,大幅度提高行政村通宽带率。引导和鼓励电子商务交易平台依托现有农村牧区电商服务站、商业网点等实现渠道下沉,推动农村牧区依托互联网创业。全面落实支持农牧民工等返乡人员创业的政策措施,支持返乡农牧民工、大学生村官、农村牧区能人等创办家庭农牧场、农牧业合作社和小微企业等市场主体,围绕休闲农牧业、农畜产品深加工、农村牧区旅游、农村牧区服务业等开展创业,促进返乡创业集聚发展。完善基层创业支撑服务,鼓励各地区在十个全覆盖工程推进过程中,开展农牧民创业园和创业孵化项目建设,搭建农牧民创业创新平台,支持农牧民自主创业。
  六、加强统筹协调,完善保障措施
  (十九)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协同。自治区和各盟市建立由发展改革部门牵头的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部门联席会议制度,明确目标任务、责任分工和工作进度,完善工作协调机制,形成推进工作合力。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系统梳理已出台的有关支持创业创新的各项政策措施,加强政策间的统筹衔接,制定公布创业创新政策目录,增强政策普惠性、连贯性和协同性。
  (二十)开展创业创新改革试点。选择部分有条件的地区积极开展创业创新改革试点,努力在市场公平竞争、知识产权、科技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和激励、金融创新、开放创新、科技管理体制等方面取得重大改革突破,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发挥示范和带动作用。
  (二十一)加强舆论宣传和政策落实情况督查。组织新闻媒体集中开展宣传报道活动,大力宣传创业创新相关政策、典型案例和经验、优秀创业者、创新人才和团队,努力营造勇于探索、鼓励创新、宽容失败的文化和社会氛围。定期组织开展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完善督查督导机制,建立和完善政策执行评估体系和通报制度,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附件:任务分工和进度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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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件公开发布)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新规_凤凰资讯
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新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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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细则》就办理手续共作了3条明确规定,规范、务实、富有人文精神。关于申请离岗创业的办理程序,《细则》规定了4个环节,即自己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以及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社部门报备。这4个环节中,还明确了具体办理要求:一是事业单位应当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与申请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签订离岗创业协议并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离岗期限、离岗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收益分配、社会保险费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事项。二是事业单位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于批准当月分别到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备
原标题: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新规为进一步推进新形势下就业创业工作,贯彻国务院和我省对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相关政策要求,《安徽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人事管理细则(试行)》日前出台,对事业单位离岗创业人员范围、手续办理、人事关系和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关系、要求返回原单位的职级安排、辞聘解聘手续办理、施行时间等具体问题作出明确规定。就读者关心的问题,本报与省人社厅特邀请相关专家对《细则》进行解读——解读专家刘明平 省科技厅副厅长
施立业 省社会科学院副院长韩 军 安徽农业大学副校长
戚少燕 省农科院科研处处长
《细则》缘何出台,对于激发我省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动力、实现我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有何意义?激发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热情,需要政府加大改革力度,营造良好环境,为有志于离岗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政策支持,为事业单位明确离岗创业政策导向,以此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成果真正转化成现实生产力刘明平:创新是第一动力,人才是第一资源,科技是第一生产力。把第一资源转化为第一动力,为安徽在中部崛起中闯出新路,建设创新型“三个强省”提供强力支持,需要营造良好的转化环境,激发更多的人才潜能。近年来,我省十分重视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工作,通过一系列政策措施,逐步形成了一支以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博士后研究人员、留学回国人员为骨干,高、中、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不同层次相结合,整体实力较强的人才队伍。截至去年底,全省共有专业技术人才299万人。同时,高校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科技成果快速增长,去年全省共申请专利12.77万件,居全国第6位,其中发明专利申请6.83万件,居全国第5位;全省科研事业单位、高等院校输出技术项目3039项,输出技术合同成交额13.71亿元,其中与企业签订的产学研合作合同2170项,合同成交额为7.83亿元。当前,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和产业结构调整、加快创新驱动发展成为我国经济提质增效的必然要求。实现创新驱动发展,关键在于充分发挥科技潜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提高科技成果转化率。无论从全国范围还是安徽自身来看,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普遍存在自主创新能力不足,成果转化不畅、转化率不高等问题。究其原因,主要是相关政策和体制机制不够完善,企业自主创新能力不强,市场环境支持成果转化不够等。其中,政策体制不完善是科技成果转化的瓶颈,直接影响到科技人员是否愿意参与成果转化、科技成果是否能真正转化成现实生产力。鼓励和引导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是实现人才资源高效开发利用、向人才强省迈进的重要举措。如何激发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热情,需要政府加大改革力度,营造良好环境。 《细则》的出台,从7个方面明确了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实施范围、手续办理、人事关系和工资待遇等关键问题,为有志于离岗创业的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提供了政策支持,为事业单位明确了离岗创业政策导向,这将大力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参与科技成果转化,推动科技成果真正转化成现实生产力。施立业:《细则》是在深化改革,尤其是我省系统推进全面创新改革的大背景下制定的。 《细则》的出台,可以说是我省人才制度改革和人事管理创新 “摸着石头过河”的一个重大举措、一次重要探索。它既是我省改革开放以来对科学技术是第一生产力的认识深化的结晶,对科技人才使用和管理经验的总结,也是通过人事制度改革创新的实践,对科技人才呼声的主动回应。与以往的有关文件相比,《细则》不仅更全面系统,体现了新思维、新理念,而且具体、准确、简明、规范,更具有科学性和可操作性。据了解,《细则》从去年8月起草到颁布,历时1年之久,先后经过了征求省内各市县意见、多家事业单位交流研讨、专家论证、征求党政有关部门意见、参考借鉴外省做法等程序。 《细则》的制定,主要体现了3个基本原则。一是明确政策导向,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二是明确主体责任,规范工作程序,确保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工作有序实施,避免出现新的历史遗留问题。三是坚持契约精神,坚持因人、因单位制宜,在平等协商基础上,充分保证事业单位和离岗创业人员正当权益。应该说,这是一份政策依据合法,政务调研扎实,论证科学严谨,视野开阔,借鉴充分,符合省情,切实可行,具有改革创新精神的政策文件。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的实施范围包括哪些,如何办理手续?包括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中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单位中层及以上领导人员,须按规定辞去所聘(任)领导职务后,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业办理手续应当经所在事业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并分别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施立业:《细则》的实施范围只有两条,但界定准确明晰。一是正面规定,明确实施范围为事业单位现有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中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单位中层及以上领导人员,须按规定辞去所聘(任)领导职务后,以专业技术人员身份离岗创业。二是反向排除,规定事业单位工勤技能人员、未兼任专业技术职务的管理人员,不列入执行范围。《细则》要求申请者必须是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而且符合占现有事业编制、聘任在岗且不兼任单位中层及以上领导职务等条件时,才可办理离岗创业手续。其次,除了参公事业单位外,《细则》涵盖了其他所有事业单位。这与此前中央及省里出台的就业创业文件相吻合。实施范围将人员限制在事业单位专技人员,主要是考虑专技人员是事业单位中具有一技之长且最具创新创业条件的群体,通过盘活现有的人才资源,更大限度地激发社会创新创业热情,为落实全面创新改革任务提供智力支持。另外,实施范围的明确界定,既是文件实际执行的需要,更重要的是可以避免一窝蜂式的离岗创业潮给公共服务发展带来的冲击和不利影响。《细则》就办理手续共作了3条明确规定,规范、务实、富有人文精神。关于申请离岗创业的办理程序,《细则》规定了4个环节,即自己提出申请、所在单位同意、主管部门批准以及向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社部门报备。这4个环节中,还明确了具体办理要求:一是事业单位应当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与申请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签订离岗创业协议并变更聘用合同,约定离岗期限、离岗期间双方权利义务关系、收益分配、社会保险费缴纳、住房公积金缴存等事项。二是事业单位持主管部门批准文件,于批准当月分别到同级党委组织部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备案手续,将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由在聘人员调整为离岗创业人员。三是备案时,申请离岗创业人员应当提供有关创业项目材料,如经济实体经营执照、法定代表人证明等。此外,《细则》还明确要求离岗领办创办的经济实体应当在我省地域范围内,并规定了离岗创业期限的起始时间。不难看出,《细则》对手续办理的规定,强调了程序规范,如对各个环节和具体事务都有严格要求;十分务实,如对项目材料等的要求,既可提醒申请者慎重作出决策,又有利于增强《细则》的切实可行性;凸显了皖才皖用、科技兴皖宗旨,如对协议、备案和所办经济实体落户安徽的规定;体现了对专业技术人员权益保护的人文精神,如需要个人自愿、单位与个人充分协商签订协议等等。《细则》对离岗期间人事关系、工资待遇、社会保险关系如何规定?离岗期间,离岗创业人员不占离岗时所聘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档案工资继续调整,工资待遇停止发放,原聘用合同暂停履行,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离岗创业人员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晋升和社会保险的同等待遇韩军:《细则》明确规定了事业单位和离岗创业人员最为关心的3个主要问题。一是人事关系方面。既强化合同管理,规定原聘用合同暂停履行,3年内保留其人事关系,使人事管理工作有据可依、以规管理、更加规范,又创新岗位管理,其创业期间不占离岗时所聘专业技术岗位职数,有效地缓解目前高校专业技术岗位职数资源紧缺的现状,使岗位管理更为优化、更加符合实际。同时离岗创业人员管理相对灵活,要求离岗人员定期汇报企业运行情况,以此确定年度考核结果,解决了离岗人员管理难的矛盾,保证考核制度的落实。二是工资待遇方面。以往,国家对体制内人员创业采用的是“停薪留职”,不享受各种津贴、补贴和劳保福利待遇,高校教师因不愿意放弃“铁饭碗”,对“下海经商”敢想不敢为,甚至存在私下从事企业经营与管理工作现象。 《细则》的出台,为有志创业的高校专业技术人员搭建了实现梦想的新舞台,提供了施展才华的新机遇。同时,文件规定离岗创业人员享有参加职称评聘、岗位晋升和社会保险的同等待遇等,给高校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吃了一颗“定心丸”。较之以前,虽然都是对体制内人员走出去创业给予政策支持,但现在各项待遇更加优惠、举措更加务实、档案工资可继续调整,让科研人员敢干敢闯,解决了后顾之忧。三是社保缴纳方面。离岗创业的专业技术人员3年内保留人事关系,其中包含社会保险责任的履行,《细则》明确了双方社会保险义务。具体的社会保险费和职业年金缴纳办法,由单位和离岗创业人员约定解决,体现了政策的灵活性和可操作性。高校是科技创新成果的重要 “产出地”,不仅具有人才、知识、技术等先天优势,更具有良好的科研、推广和创新能力,有利于促进科技成果的迅速转化。“离岗创业”政策将推动事业单位管理体制和人事制度改革,促进专业技术人员合理流动,激发事业单位活力,推动高校科研成果与市场接轨,促进产、学、研融合,助推地方经济快速发展。离岗期间或期满后要求返回原单位,职级如何安排,离岗创业人员辞聘解聘手续如何办理?离岗创业人员要求返回原单位的,应当在离岗创业期间或离岗创业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交书面申请并返回原单位,提供离岗期间创业情况的说明,经原批准单位同意,按离岗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安排工作;如单位暂无空缺岗位的,可先保留原聘专业技术岗位职级待遇离岗期间,离岗创业人员提出解除聘用合同的,应当提前30日书面通知原单位,可以解除聘用合同,办理相关手续;达到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戚少燕:一直以来,广大科研人员对于离岗创业都不乏想法,但顾虑较多,担心离岗创业后不能再回到原单位或原岗位,担心“离岗即无岗”。而《细则》兼顾了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权和离岗创业人员的合法权益,明确规定了离岗创业人员返回原单位需要履行的程序和返岗后的职级安排,彻底解除了离岗创业人员的担忧,有利于离岗人员在离岗期间专心干事、安心创业。不管是在离岗期间还是离岗期满,离岗人员要求返回原单位的,《细则》规定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提出书面申请和创业情况说明,经原批准单位同意后,即可按离岗时原聘专业技术岗位职务安排工作;如单位暂无空缺岗位的,可先保留原聘专业技术岗位职级待遇。此规定充分体现了对创新创业的政策支持,能确保离岗创业人员回归原单位后的待遇不降,促使其正确评估自我创业能力,理智且无顾虑地作出创业决定。事业单位也能够明确了解离岗人员回归时该做什么,怎么做,有效避免离岗创业人员的管理“真空”。对离岗创业人员辞聘解聘手续办理的新规,充分体现了法治精神。上世纪八九十年代,国家采取停薪留职的方式鼓励体制内人员创业,但当时没有制定与停薪留职相配套的回归政策,一些长期在外经商或者脱离单位多年的人员,达到退休年龄时要求返回原单位办理退休,影响了事业单位正常的人事管理工作。而《细则》充分体现了依法行政的法治思维,严格执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确定的聘用制度,进一步强化了合同管理。 《细则》规定,离岗人员在离岗期间要求解除聘用合同的,应提前30日书面通知原单位;未在离岗期满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按要求返回原单位的,原单位应当依法解除聘用合同。聘用合同依法解除、终止的,原人事关系终止,原单位应当及时为其办理岗位核减以及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等手续。在明确规定实施时间的同时,《细则》还对不同时期制定的离岗创业相关规定进行清理衔接,避免了由于前后文件规定不一致,导致对政策理解不一、单位和离岗人员各执一词而产生的人事争议,保证了《细则》的严肃性。此外,考虑到在当前深化事业单位改革和加大科技创新的大背景下,国家或将释放出新的鼓励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政策利好,《细则》明确“国家关于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离岗创业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为《细则》灵活适应新政策留有余地,最大程度地保证政策的相对稳定性,有利于稳定离岗创业人员的预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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