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外资参与上市公司定增企业到底能不能参与到互联网出版

浅谈外资企业与国内企业文化(论文)_百度知道浅谈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构建和谐税企关系的思路及方法--《财经界(学术版)》2014年06期
浅谈外商投资企业参与构建和谐税企关系的思路及方法
【摘要】:正税企关系是指企业与税务部门之间所形成的关系。它与投资者关系、银企关系、政企关系等一样,共同构建了现代企业"和谐关系",营造了企业外部的和谐社会氛围,对企业的发展至重要。在日常工作中,无论是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还是普通的财务人员;无论我们是否愿意,无论我们现在是否遇到,我们一定会需要和税务部门打交道。学会如何与税务部门打交道,避免企业产生税务危机,是我们所有外资企业所期望的。税企关系的处理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如何在新形势下,创新沟通方式,实现税企共赢,建立和谐的税企关系,不仅是税务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F276.43;F812.42【正文快照】:
税企关系是指企业与税务部门之间所形成的关系。它与投资者关系、银企关系、政企关系等一样,共同构建了现代企业“和谐关系”,营造了企业外部的和谐社会氛围,对企业的发展至重要。在日常工作中,无论是公司负责人、财务负责人、还是普通的财务人员;无论我们是否愿意,无论我们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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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可能喜欢网络出版新规,究竟剑指何人?新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不日将颁布,竟然有许多想说的话,不吐不快,所以说开来。很多人关注的是外资和服务器问题,但实际上出版行业法规一直是拒绝外资的,这没有任何新意,至于服务器问题,这将会成为以后互联网立法的标配,从网络地图到打车软件立法都日见端倪,毕竟数据安全是哪个国家都不能轻言不管的,这些都不说了,说些我看到的有意思的几个点吧。一、网络出版新规究竟剑指何人?广电总局和工信部公布的《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将于今年3月10日起施行。我一直在刷屏,试图了解一些市场动向,但除了满屏的新规法条堆彻之可谓解读外,极少见到一些经营主体,哦,新规出来后,应当称之为“网络出版服务商”的真知灼见或抱怨,这点让人意外。不过想想也是,该来的总会来,该有的也会有,大的网络出版服务商依旧能够临危不乱,神马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也是手到擒来的事,那些外资背景的中资方估计也能向当年马云私藏支付宝一样,有机会以“绕开监管”的理由将网络出版的生杀大权揽作已出了。其实,网络出版新规最大的受害者,并非传统的网络出版服务,因为正规的网络服务提供商一定会,也一定能获得网络出版许可,所以他们自不必害怕。那么网络出版新规最大的“受害者”到底是谁,网络出版新规究竟剑指何人?答案其实也很清楚,那就是新规中所谓的“其他(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单位”,看官不明白了,谁是倒霉的“其他单位”?新规第九条说了,“其他单位”就是新规第八条所说的“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外的一切单位。那么,然并卵,我还是看不懂且脑子糊涂,能不能再具像一些,举几个具体例子听听?呐,就像《知乎日报》、《**微信书》、《豆瓣每日精选》、维基百科,以及像kindle这类喽,有没有躺枪的感觉?当然,其实还有另外一些根本就不合法经营的单位,比如说Steam,它实际上和中国没有半毛钱关系,唯一的关联就是能让中国网友通过互联网在他的平台上玩游戏,不需要经过国内主管部门的审批,但我认为,该类主体肯定不可能得到经营许可证,最大的可能就是会因为ICP的原因被工信部(而不是广电总局)干掉。看着吧,会有些变化的。看到“其他单位”时,我也怀着相当无助的内心,这样的新规基本就是出来打酱油的,但打的却是一团浆糊。“其他”一词在法律上是一种兜底条款的设置,是一个口袋,反正正常之外,都可以装进去。这种条款日后基本上都要成为“选择性执法”的必备杀器,说你是,你就是,不是也是,是也不是,执法者解释的权力被无限扩大,创业者只能反复瞎猜自己的商业模式到底有没有被“其他单位”。广电总局的新闻言人表示新规出台的背景是“图书、报刊等传统出版物内容普遍实现网络化传播的同时,网络文学、网络学术、网络地图、网络游戏等原创网络出版蓬勃发展,网络出版形式不断增多。网络出版服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出现了大量未经批准的非法网站和淫秽色情、有害信息等违禁内容”,所以网络出版形式的多种多样已经远远超出了原先监管的范畴,那么,超出监管的这部分由“其它单位”经营的出版,自然而然,其实就是新规的真实监管对象。这类多种多样的新的网络出版方式,也正是国家管控的难以触及之地。有意思的一点是,新规第八条规定了图书、音像、电子、报纸、期刊出版单位从事网络出版,必须有网站域名、智能终端应用程序,确定的网络出版服务范围和必要的技术设备以及服务器必须境内。你不通过网站或终端,你搞个鸟网络出版啊?这点是常识,还要你法律多此一举来教我自己弄?所以,这类条款其实是软条款,没有实质作用,而新规第九条规定的对“其他单位”的“其它5项要求”才真正是杀手锏,这也造成了这两类不同出版主体的完全不平等、不公平的对待(例如:法定代表人和主要负责人至少1人应当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8名以上具有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认可的出版及相关专业技术职业资格的专职编辑出版人员,其中具有中级以上职业资格的人员不得少于3名)。当然,服务器还是有些意思,会成为一种趋势,暂时按下不表。二、网络言论和网络出版的界限新规一出,很多人都很担心,我在网络上发言、评论算不算被管理的对象,你看,新规界定的网络出版物包括“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内具有知识性、思想性的文字、图片、地图、游戏、动漫、音视频读物等原创数字化作品”,我网上发个评论跟贴似乎不能算是出版,但如果我写了个长微博,写微信公众号文章、知乎专栏、当头条作者、虎嗅文章,或者我写本连载小说呢?到底界限在何处。我觉得这似乎有些惊弓之鸟之状了,其实完全不必如此,大家区别网络言论和网络出版这两种不同行为即可。我国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当然,引用宪法阐述自己的概念会被同行笑话,内情大家都懂得),看得出“言论”和“出版”是两类不同的行为,不能混为一谈。那该如何区别两种行为,目前不论是著作权法还是出版条理条例,都没有对出版一词作出非常明确的界定。个人建议从两方面来甄别:第一方面是从出版物的定义出发来界定。新规明确网络出版物是指“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具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的数字化作品”,网络言论(文字)的本身其实是一种著作权,网络言论享有“发表权”,但发表并不代表就是出版,所谓的出版,应当有编辑、制作、加工等出版特征,出版物的特点是可以进行大量的复制并发行,包括文学的汇编行为。第二方面是从发布主体出发来界定。原旧规,即《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将“互联网出版”定义为“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将自己创作或他人创作的作品经过选择和编辑加工,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用户端,供公众浏览、阅读、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所以只有“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才是出版行为的合格主体,其它个人不能成为出版者,因为《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第二条已经明确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是指通过互联网向上网用户提供信息的服务活动”,这是一种经营和商事活动,个人不具备资格。所以个人不论如何发表作品,均不可能构成出版行为。其实,新规自始自终只是说了“单位”,而没有个人的概念。自媒体是随着互联网兴起而兴起的产物,网络大V喜欢在微信公众号、知乎等自媒体平台上发表作品,但该类作品只是为了表达自己的思想内容,而不是为了出版。当然,在各类自媒体平台上,有一类现象是值得探讨的,那就是自媒体平台汇编努力后的“作品集合”,比如说知乎有“知乎日报”、“知乎周报”和“一小时电子书”等,这类平台将平台上作者创作的作品进行汇编集合后再以特定的系列名称、品牌进行发发布,似乎有“出版”的味道,这样的情况非常多见,还有一些法律检索网站,将特定案例、文章整理汇编后在网站发布,如无讼案例将无讼作者的文章进行集合后以“无讼微信书”的方式发布。个人认为,这类平台聚合文学,就极有可能会成为新规的“其他单位”,从而被要求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其公司治理结构也将发生很大的变化,应当尽早作好准备。至少目前我没有看到知乎有在其网站上向用户列示任何证照,即便连ICP备案(或许可)编号都没有在网站上公示,其实已然违反了《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规定了。三、此证彼证傻傻分不清?新规明确了“从事网络出版服务,必须依法经过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取得《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我们还知道,在旧规《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下,“互联网出版机构,应当在其网站主页上标明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批准文号”,这类批准文号,在实践中就是需要取得《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同时,文化部曾在2011年发布了《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要求互联网文化单位必须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文化部的《网络游戏管理暂行办法》也要求“从事网络游戏研发生产、网络游戏上网运营、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等形式的经营活动”的单位须取得《网络文化经营许可证》。日新闻出版总署发布的《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要求出版单位取得《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天哪,绕口令玩嘛?还是弄个表格看看,再来几张图开开眼吧。所以,新规发布后,《互联网出版许可证》将终结其使命,《网络出版服务许可证》将上台执法。说句实话吧,即使看了上表,估计还是有很多人分不清楚该怎么办。这是因为主管机关实在是太混乱了,例如游戏涉及到文化局、出版涉及到版权局,网络涉及到工信部,让人不知所以然,其中还有很多是重复的证件,如线下和线上的出版行为,就要搞两本证。新规还是工信部和新闻广电局联合颁布的,想想日后跑来跑去盖章,其实还真是少不了了。微信公众号:mclawman:互联网法律领域深度观察。
不怕他执法,就怕他选择性执法,更怕他“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
不怕他执法,就怕他选择性执法,更怕他“不要拿法律当挡箭牌”。
我们不怕法律严苛,也不怕实行法律。立了法就遵守,违了法就执行。哪怕审核制度再严格,只要公平公正公开,对所有互联网企业一视同仁,我们怕吗?不怕。那我们怕什么?我们怕的是“严格立法,带头违法,选择执法”;怕的是法律之下暗潮涌动,法外有法;怕的是明规则失序,潜规则大行其道。&br&&br&法律制定再严格,也耐不住赵家人的带头违法和选择性执法。胳膊肘往内拐,只管阿Q不管赵老爷。八十年代,双轨制盛行,赵家人被叫做官倒,带头违反工商管理法规,凭着批条投机倒把,官商勾结,垄断资源,横行市场,百姓苦不堪言,民怨沸腾,酿成80年代末的那场风波;九十年代末,国企改革,赵家人就是国企的高层,下岗、分流、再就业,多少工人一夜之间朝不保夕,流离失所,而国企的高层,带头违反国有资产流失的相关法律,笑嘻嘻的将国有资产纳入囊中,摇身一变成为大老板;进入21世纪,房地产飞速发展,潜规则和地下交易横行,体制内的单位盆满钵满,有关系的个人富得流油,升斗小民没有获得丝毫的利益,反而要承担房价高涨、物价提升、被强拆等后果。这就是带头违法,选择执法带给人们的痛苦。&br&&br&一些新兴的行业,ZF管的少,市场的作用越大,发展就越快。反之,ZF管得宽,市场的作用越小,发展越慢。行业的发展提供丰富的税源,为国家提供更多的财政收入,提供更多的就业岗位。特别是互联网行业,与传统行业截然不同,ZF难以管控,才能在“姥姥不疼,舅舅不爱”的情况下,历经十几年的高速发展,成为今天中国的支柱产业,甚至改变了中国人的生活工作方式。互联网就像下图的鼠标,一只手可以灵活的掌握,从而驱使电脑软件的运行,演绎出数字时代的精彩,而其他手压上来,只能让鼠标寸步难行,什么都干不了。现在提倡搞活市场,提倡简政放权,提倡互联网+,重点就是减少ZF对经济领域的干预。而这样的行政法规就是嘴上说不要,可是身体却很诚实的。&br&&br&&img src=&/c286c602aba_b.jpg& data-rawwidth=&434& data-rawheight=&530&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434& data-original=&/c286c602aba_r.jpg&&&br&打个比方,互联网就像一只小鸡,在野外吃水草,吃虫子,吃石子,慢慢的变成一只老母鸡,甚至是一只会飞的战斗鸡,下的蛋越来越多,下的蛋越来越好。突然,赵老爷冒出来说,老爷我今天想喝鸡血。于是赵家人割鸡放血,把一根根管子插入鸡的体内,鸡只能慢慢消瘦,褪掉鸡毛,鸡蛋下得越来越少,鸡蛋的质量越来越差,鸡的价值越来越低,赵家人还一边放血一边骂:“你咋不下蛋呢?你咋不长肉呢?你咋不上天呢?”&br&&br&我国的互联网行业被有些人称为与发达国家差距最小的行业,这不光体现在技术上,更体现在收入上。但是,当互联网行业的法规越来越多,税负越来越重,市场的规范倒是未必,整体的利润反而会被攫取,互联网精英们的钱包将会不复之前的臌胀,也不会有人再将互联网行业与金融业等高收入行业相提并论,更不会有人在知乎将程序员和省委办公厅公务员互相比较,程序员凭着智慧和勤劳赚取高薪的日子渐渐远去,互联网会慢慢跌落云端,从高贵冷艳的女神变成人尽可夫的X女,在赵家人色眯眯的眼光下轻解罗裳。&br&&br&一些互联网领域是很需要创意的,就如大闹天宫的孙悟空,需要的是天马行空,需要的是放浪不羁,需要的是挥洒自如。而这法规就如紧箍儿,将齐天大圣孙悟空变成循规守矩的普通神仙,变成西游途中的寻常妖魔,更何况如动漫、游戏、网剧等领域还不是孙悟空,充其量只是妖王身边的小妖怪。而我们在逃离枯燥重复的电视内容后,面对和电视内容相差无几的网络,已经无路可逃,只能看着《喜羊羊与灰太狼》、《熊出没》等类似的动漫作品,玩着名叫“抗日奇侠”的手机游戏,一边骂着国内的脑残编辑、傻逼策划,一边伸着脖子期盼着墙外阉割后勉强能在国内看到的日本动漫、美剧、韩剧等作品。&br&&br&或许是我小题大做,牵强附会,或许是我脑洞太大,杞人忧天。但请一定要警惕和防范,殷鉴不远,前面举的例子难道还不能让人引以为戒?我们不怕法律严苛,怕的是法律难以做到不偏不倚,成为权力寻租的新渠道;也不怕这个《网络出版服务管理规定》,怕的是以后一连串的类似法规,消弱行业和市场的活力,成为权贵资本盛行的原由。正如一部电影里说的那样,只有人民用思想指引灵魂,每一个人都不畏惧的时候 ,这个社会才会有救,不然就会化作极权统治下的懦夫。&br&&img src=&/efbf2de939_b.jpg& data-rawwidth=&510& data-rawheight=&594& class=&origin_image zh-lightbox-thumb& width=&510& data-original=&/efbf2de939_r.jpg&&
我们不怕法律严苛,也不怕实行法律。立了法就遵守,违了法就执行。哪怕审核制度再严格,只要公平公正公开,对所有互联网企业一视同仁,我们怕吗?不怕。那我们怕什么?我们怕的是“严格立法,带头违法,选择执法”;怕的是法律之下暗潮涌动,法外有法;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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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腾智律师事务所 律师
80后律师,专注互联网法律深度观察。充分发挥外资企业在上海自主创新中的积极作用研究--《集聚优势 转型升级——中国产业国际竞争力评论(第二辑)》200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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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外资企业在上海的投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上海吸引外资始终位于我国的前列,在大型跨国企业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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