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部关于商务部 外商投资审批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废止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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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市商务局:
&&&&&&& 根据《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利用外资工作的意见》(鲁政办发[2010]64号),现就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 一、《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鼓励类、允许类总投资(含增资)1亿美元以下、并购交易额5000万美元(以下简称限额)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设立及变更事项,除本通知第二条所列事项外,由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济南、青岛市及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审批权限按照商务部有关规定执行)。
&&&&&&& 二、限额内需报省商务厅审批或转报事项:
&&&&&&& (一)外商投资商业企业跨区域(地级市)设立店铺;
&&&&&&& (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投资性公司、外商投资创业投资企业、外商投资创业投资管理企业、外商投资独立法人研发中心、外商投资融资租赁公司、外商投资矿产勘查企业、外商投资非油气矿产资源勘查开采企业等;
&&&&&&& (三)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由省商务厅或转报商务部审批的事项。
&&&&&&& 三、《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限制类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暂不下放。
&&&&&&& 四、外商投资涉及宏观调控、产能过剩等行业的,应严格按照商务部有关规定审核、备案。服务业领域根据相关规定需取得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前置许可或向其征求意见的,应取得书面文件或同意意见。金融、电信领域外商投资企业审批事项仍按现行法律法规办理。
&&&&&&& 五、原由商务部或省商务厅批准设立的限额内鼓励类、允许类外商投资企业的后续变更事项,以及商务部或省商务厅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非实质性变更事项(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名称变更、投资者名称变更、同一城市经营地址变更、董事会人数变更、符合法律规定的经营期限变更),由企业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和管理。
&&&&&& 六、各市可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进一步下放审批权限,有关文件报省商务厅备案。
&&&&&&& 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依法履行外资审批管理职责。要大力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服务方式,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要加强对投资者履行合同章程义务、外商投资企业遵守法律法规及运营情况的监管,为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运营创造更加开放、公平和便利的投资环境。
&&&&&&&&八、此前省商务厅发布的有关文件内容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执行中有何情况及问题,请及时向省商务厅(外资处)反映。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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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mail:商资函[2011]72号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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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资函[201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2010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第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
商务部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商资函[2011]7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2010年,国务院发布了《关于第五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10]21号)和《》(),将部分外商投资审核管理权限下放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并取消了部分外商投资审批事项。为进一步做好有关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取消行政审批事项的管理   (一)对于无专项规定要求的境内分公司设立和进口作为出资的设备清单,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二)对于外商投资企业法定地址变更(跨审批机关管辖的除外)、名称变更和投资者名称变更,企业在办理工商注册变更登记手续后30日内,凭申请书、企业权力机构决议、合同/章程的修改协议、变更事项的证明文件、原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及变更后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等向商务主管部门备案。商务主管部门收到上述全部材料后,即为企业换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关于外商投资股份公司(上市公司)的管理   境内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批准证书应记载外国投资者及其股份,如外国投资者减持股份变动累计超过总股本的5%,需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批准证书变更。
  三、关于外资并购的管理   交易额限额以下的外资并购事项由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规定需由商务部审批的事项,不受上述限额限制,均由商务部负责审核管理。
  四、关于国家鼓励发展的外资项目确认书的办理   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的调整原则,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各地要严格按照《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2006〕第20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出具确认书。商务部将加强督导和检查,对于未按规定及时备案或违规出具确认书的部门,责令其纠正或撤销;情节严重的,暂停其确认书出具资格。
  五、关于境外投资者以人民币投资问题   为审慎监管,经商人民银行和国家外汇局,如有境外投资者申请以跨境贸易结算所得人民币及境外合法所得人民币来华投资(包括新设立企业、对现有企业增资、并购境内企业及提供贷款等),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先函报商务部(外资司),待商务部(外资司)复函同意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并需在批件中明确出资货币形式和金额。
  六、关于外商投资合伙企业境内投资   以投资为主要业务的外商投资合伙企业视同境外投资者,其境内投资应当遵守外商投资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按有关规定做好上述企业的审核管理,加强工商、外汇等部门的沟通与合作。
  七、关于加强服务业领域外商投资的审核管理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审核管理外商投资服务业审批事项。对于融资租赁、国际快递、广告、拍卖以及省、市、自治区范围内增值电信等涉及专项规定管理的行业,小额贷款、市场调查、信用评级、保安服务等敏感行业,以及创业投资、股权投资及管理等涉及大额资金流入的行业,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能,严格审批,与同级行业主管部门密切配合,加强沟通,遇有问题及时向商务部(外资司)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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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契税风险防控的十三个要点商务部关于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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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发布文号】商资函[号【发布日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主管部门: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648号,以下简称《决定》),商务部就部分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提出改进措施,现通知如下:  一、关于外资审核  (一)取消对外商投资(含台、港、澳投资)的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首次出资比例、货币出资比例和出资期限的限制或规定。  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由公司投资者(股东、发起人)自主约定,并在合营(合作)合同、公司章程中载明。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在批复中对上述内容予以明确。  (二)除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对特定行业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另有规定外,取消公司最低注册资本的限制。  (三)《通知》所列《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的注册资本出资事项,在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务院决定未修改前,暂按现行规定执行。  除上述暂不实行注册资本认缴登记制的行业外,不再审核公司注册资本的缴付情况。  (四)日前批准的外商投资事项,投资者应继续按原合同、章程的约定履行出资义务;如需变更,投资者可向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的有关要求进行审核。  (五)公司注册资本和投资总额的比例仍需符合《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比例的暂行规定》及其他现行有效规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和《外商投资企业进口更新设备、技术和配件证明》的办理工作仍按《商务部关于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国家鼓励发展的内外资项目确认书&有关问题的通知》(商资发[号)执行。  (六)《决定》废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营各方出资的若干规定〉的补充规定》,修订了《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外资企业法实施细则》关于注册资本出资的内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认真遵照执行。  二、关于外资统计  (七)根据《外商投资统计制度》,仍以实收资本为基础开展外资统计工作。商务部将在全口径外资管理信息系统“审批发证”项下的“投资各方及出资”模块中增加投资者出资进度及期限的内容。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在发放批准证书时应在系统中录入相关内容,以此作为了解掌握投资者出资情况及汇总实际使用外资数据的基础。  (八)实际出资后,公司应当按照《公司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实施细则》等法律法规的要求向投资者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成立日期;注册资本;投资者(股东)名称或姓名、出资方式、缴纳出资金额或提供合作条件的内容;缴纳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九)公司向投资者签发出资证明书后,应于30日内将加盖公章的出资证明书副本抄报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并提供与出资内容相关的证明材料。  出资证明材料主要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形式:  1.投资者以现汇或跨境人民币出资的,企业需提交银行进账单(或具有同等证明效力的文件)及报文;  2.以实物出资的,需提交实物移交与验收证明、作价依据、权属证明等;  3.以无形资产出资的,需视情况提交专利证书、专利登记簿、商标注册证等,与无形资产出资有关的转让合同,评估报告、投资各方对资产价值的确认文件等;  4.以境内人民币投资的,需提交利润来源企业的批准证书、产生利润年度财务报表、有关利润分配的董事会决议;或清算所得来源企业清算报告;或股权转让所得企业的批准证书、与股权转让相关的董事会决议。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按出资证明书载明的出资方式、出资金额及币种(或提供合作条件的内容)、出资时间等进行实际投资统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认真贯彻落实各项改革措施,进一步改进外资审核管理工作,同时加强监管和协调,督促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统计信息,对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予以纠正和处理。  本通知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商务部(外资司)联系。商务部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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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放松管制部分外商投资
商务部 外商 外商投资
商务部9日发布关于外商投资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对于无专项规定要求的境内分公司设立和进口作为出资的设备清单,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上市公司外资股份减持超过总股本5%需申请变更证书
商务部9日发布关于外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通知指出,对于无专项规定要求的境内分公司设立和进口作为出资的设备清单,商务主管部门不再审批,外商投资企业可直接向有关部门办理手续。
根据通知,境内上市的外商投资股份公司批准证书应记载外国投资者及其股份,如外国投资者减持股份变动累计超过总股本的5%,需向商务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批准证书变更。
此外,交易额限额以下的外资事项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审核,但《关于外国投资者并购境内企业的规定》规定需由商务部审批的事项,不受上述限额限制,均由商务部负责审核管理。
通知还指出,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审批权限的调整原则,投资总额3亿美元以下鼓励类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确认书由省级商务主管部门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
来源:上海报
制作:中华商务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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