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定市社会保障卡为什么对外来农民工没有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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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考申论提出对策:农民工养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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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背景链接】
  我国老龄化问题日益突出,在聚焦城市老年人“以房养老”的同时,农民工的养老问题也逐渐走进大家的视野。细算算,我国第一批进城务工人员,一些人已年过六旬,由于种种原因,他们的养老面临着这样的窘境——农村无法养老,城市“拒绝”养老。那么,等农民工老了干不动的时候,谁来为他们养老?
  根据国家统计局4月29日发布的《2014年全国农民工监测调查报告》显示,2014年全国农民工总量为27395万人,50岁以上的农民工比重上升至17.1%,绝对数量高达4685万人,接近4700万。而农民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比例为16.7%。加之,由于受教育水平偏低,这部分农民工大多只能从事建筑、环卫等技术含量低、工作强度大的重体力劳动,在各行业中收入增长较少,在城镇社保的参保率也偏低。随着年岁老去、体力日渐衰弱和病痛的增多,养老和医疗保障成了他们的一块心病。
  【标准表述】
  [现象剖析]
  伴随着新生代农民工的渐次登场,第一代农民工也逐渐面临着返乡、养老等现实问题。农民工“超龄打工”的背后,实质上是城乡差距下一种无奈的生存理性——和农村相比,城市里拥有更多的工作机会,也能够更好地实现家庭的经济功能,改变农民工及其家庭的生存生态。“干到干不动为止”的艰辛与悲情,只不过是农民工社会保障缺失、劳动权益保护短缺和养老资本匮乏的产物。
  [参保率低的原因]
  农民工参保率低,原因之一是制度对农民工缺少吸引力。农民工参保,要符合一定的条件。当准入条件因为不太规范的企业用工制度而不具备时,即使农民工想参加城镇社保,那也是不可能的。农民工在这里只是城市的边缘人。
  对于参保率低的原因,与建筑行业不规范的用工方式有很大关系。建筑工程大多是层层承包,资金链条薄弱,最后多靠“包工头”召集工人,人员流动性较大,劳动关系模糊,用人单位缴费的积极性和农民工个人的参保意愿都受到了影响。
  由于农民工的流动性,不少农民工中断社保、弃保现象很普遍。农民工很难持续在一个地方缴费,我国城市职工养老保险缴费最低年限为15年,这对工作不稳定的农民工来说有一定的难度。
  [参考对策]
  要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问题。建立全国层面的养老保险流转机制,通过增加养老保险流转的顺畅性,让农民无论在何处打工也都能享有养老保险金账户。
  对高龄农民工的养老保险提出一些补充说明,通过“补充”来化解高龄农民工缴费难、发放低等难题。“补充说明”的钱可以从社保基金、养老基金等账户的运转盈利中解决一部分,也可以从农民工流入地财政中想办法专项支出一部分。
  将老龄事业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政府必须切实负起责任来,把老龄事业发展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进一步完善以最低生活保障为重点的社会保障制度,逐步形成以政府为主导、以居家为基础、以社区为依托的养老机制,为返乡农民工“保住基本、兜住底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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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话:12349&&&&技术支持:保定朗天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冀ICP备2016浅议城市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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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本文从目前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的入手,分析了形成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的原因所在,主要和我国当前的户籍制度、法规缺位以及思维惯性密切相关,并由此提出了解决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近期和长远两方面的对策。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原因及对策 由于我国社会和经济体制固有的“二元结构”,使得我国在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上,也实行了城乡有别的格局。当前,城镇化水平的提高使建立健全城乡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更为迫切,就业形式多样化使更多的非公有制经济从业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进入城镇,这就是所谓的城市农民工。这部分人员的社会保障问题如何解决就成为一个较为突出的问题。 一、目前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 ㈠社会保障的覆盖面过窄。在现有的户籍制度下,民工进城后没有正式身份,在婚嫁、幼托、教育、住房、社会保障等方面面临着一系列困难,而办理失业保险、医疗保险等都要求有本地户口。另外,在日常谋生过程中,还有名目繁多的暂住费、管理费等各种费用,增加了农民工的务工成本。几乎没有任何用工单位像对待城市工人那样,为民工办理基本的社会保险。在陕西的一份调查中显示,265位被调查者当中,只有21人参加了劳动或医疗保险,而其中劳务单位代为缴纳保险费的仅有1人。这使民工在遭遇疾病等天灾人祸时只能束手无策。 ㈡农民工从事的职业危险度大。很多城市人所从事的工作,农民工不是不能干,而是因为他们没有户口而不允许干,大量农民工只能从事收入低、工作环境差、福利低劣的工作。民工主要集中在城市的非传统就业部门,即城市人不愿干的脏、累、险、差及一些社会排序低、收入低的职业,有的学者概括为“3D”(险、脏、难的英文第一个字母)职业岗位,农民工每天工作的时间较长,月平均收入也较低。 ㈢城市农民工经常面临失业的窘境。76%的农民工在城市中都有没活儿干的经历,从“失业”时间上看,失业在3个月以下的居多,占89%。当然,一部分民工的失业情况还非常严重,在有失业经历的民工中,失业4个月以上的占13%。就业过程突然中断对于农民工的打击比下岗对于城市职工的打击更为沉重。因为下岗职工还有稳定的住所,有一定数量的生活保障金,有家庭的直接支持,而农民工几乎一无所有。农民工可能会因为突然失业而出现全面生活危机。 ㈣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情况经常发生。由于没有建立起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劳动力市场,在这种情况下,相当数量的私营、民营、“三资”等企业没有依照法律法规规范用工行为。同时,这些企业主法律意识普遍淡薄,少数经营者唯利是图,有意克扣、拖欠工资。近几年来,各地农民工因工资被拖欠而上访、投诉的现象呈逐年上升趋势。 二、形成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现状的原因   首先,从就业保障方面看,保障制度执行不力。《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依法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上,许多用人单位根本不与外来的民工签订劳动合同,造成一旦发生纠纷难以调查取证的后果。另外,大多数的城市民工由于就业受到限制,没有平等的就业权,很难伸张基本的权益要求,劳动力市场上巨大的供过于求的压力迫使他们明显地处于极为不利的境地,不敢对自己的工资、劳保等权益提出意见,而不得不接受极低的劳动力价格的现实,和诸多的“不平等条约”。城市有关劳动监察、城管、公安、工商等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对农民工存在歧视,时常出现执法不公、执法不严或面对民工权益损害时的行政不作为,使民工的合法权益得不到保护。  其次,缺乏相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有效的规范。现行的社会保险法规政策中,至今没有一部综合的关于民工社会保障的全国性专门法律、法规或规章,全国性立法中对民工社会保险的规定也很少且很笼统。如1991年的(全民所有制企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对民工社会保险作了较为具体却不完整的规定;1999年,国务院发布施行了(社会保障费征缴暂行条例),首次将非公有企业职工和外来劳动力纳入养老保险统筹。《劳动法》颁布后的一系列全国性劳动立法中,在适用范围上大多未对职工作明确列举,缺乏可操作性。而各地关于民工社会保险的地方性法规也差别很大。2年,广东省出台了《广东省社会养老保险实施细则》、《广东省社会工伤保险条例实施细则》,明确提出了民工应参加社会养老和工伤保险的问题;21年,北京市颁布了《农民工养老保险暂行办法》,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民工签订用工合同,并为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22年,南京市出台了《失业保险办法》,也对民工的养老保险作了明确的规定;同年9月,上海市推出了《外来从业人员综合保险暂行办法》,规定凡符合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办理综合保险;23年,成都市下发了《成都市非城镇从业人员综合社会保险暂行办法》。这是各省市迄今为止已出台的所有相关条例和办法中针对民工内容最全面的社会保障条例。其中,明确规定民工可以享受老年补贴、住院医疗费报销、工伤补偿或意外补偿等几项综合社会保险。然而,有的地方则还没有出台相关地方性法规。在各地制定的法规中,有不少规定的险种不完整。由于这些法规和规章效力的层次较低,也很难保障民工的权益。 第三,思想观念上的惯性思维作祟是民工社会保障缺位的深层次原因。长期以来,在工业化过程中形成的以牺牲农民利益为代价、歧视农民的政策在民工社会保险权益保护上存在惯性作用,使得城市社会考虑得较多的是城市居民利益的获得与保护,出于对既得利益的维护,城市管理者还没有切实地考虑和解决这些“新来者”的权益问题,并且还会对这些“新来者”采取一些限制和排斥措施。在这种情况下,城市民工各方面的基本权益自然就难以落到实处。城市社会由二元社会结构所形成的就业、医疗、教育、劳动保护、社会保障等制度也不可能立即得到改变。虽然政府管理部门也作出了相关反应,进行过一定的改革,但这些有限的改革与国家工业化对城市化的要求来讲仍然十分不够。以户口身份为准入条件的就业、就学、人事、保险、福利、医疗等相关制度仍将民工拒之门外。转贴于 看准网
三、改进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问现状的对策 当前,理论界关于建立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大致有三种意见,一是把农民工纳入到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二是建立新的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就是说既不同于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也不同于农村社会保障体系,是一种另起炉灶的做法;三是把农民工纳入农村社会保障体系。对于这三种办法中,笔者不同意第二种做法,这样会形成一个新的“三元结构”问题,把问题复杂化。而第一种和第三种做法,似乎是在固化目前的“二元结构”的基础上提出的办法,这与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关于逐步改变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的体制,统筹城乡经济社会发展,繁荣农村经济的战略目标不符,也不是解决问题最终的办法。笔者认为,就好像我国城乡“二元结构”不是一朝一夕形成的一样,关于农民工社会保障体系的建立也不是马上就能建立起来的。所以,目前当务之急是解决城市农民工的切身利益不受侵害,要有步骤,分阶段的解决当前能够解决的问题,循序渐进的完成这一关系到亿万农民工切身利益的制度建立工作。具体设想是: 就近期工作而言,应该有以下几个方面: ⒈建立健全城市民工登记制度。目前,农民工进入城市务工,需要办理城市暂住证,应该把暂住证登记与社会保障登记联系起来一并完成,这样可以把基础工作做实,对于各地务工的农民工人员情况做到心中有数。 ⒉对城市农民工实行分类管理。这一工作的意义在于可以首先把流动性相当较小的、已经长期留住城市的农民工和经常处于流动状态的农民工进行划分。对于在长期在城市工作,并且已经在城市已经有固定住所的农民工,可以在达到规定的年限之后,给予其享受城市居民权益的资格,包括转为城市户口,纳入当地的社会保障体系;对于流动性较大而且今后不一定在城市安家生活的农民工先不予考虑。这项工作比较细致,并且有一定难度,但这应该是目前解决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一项重要的基础工作,应该抓紧做好。 ⒊建立农民工的工资保障制度。农民工进城的首要目的是要增加收入,这比给他们提供社会保障来的更加直接和实在。现在的问题是农民工应该得到的劳动报酬却无法得到,再让他们参加社会保障、缴纳各种社会保险费就显得勉为其难了。如果要在当前的形势下保障农民工的切身利益,那么保障农民工能够如期得到他们应得的工资是最现实的。因此,必须坚决贯彻、严格执行《劳动法》,对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单位和个人要下大力气整治。 从长期目标看,应该从以下几方面做工作: ⒈抓紧制定有关民工社会保障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可考虑制定综合性的面向全体公民的《社会保险法》或针对民工的综合或单项社会保障的法律与法规。目前区域性的有关农民工社会保障的规章制度已经陆续出台,而农民工流动是一个全国性的现象。所以要把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到全局的角度,提高立法的级次和权威性。 ⒉改革现行的户籍制度,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取消针对民工制定的限制性就业政策。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完善流动人口管理制度。笔者认为,户籍制度的“二元结构”是目前妨碍城乡统一的制度性障碍,必须从源头解决。 ⒊最终的解决办法还是要建立城乡一体的社会保障体系,这是解决农村和城镇社会保障差别的根本途径。如果做到了社会保障体系的统一,所谓农民工的社会保障问题就不在是问题了。 参考文献: ⒈翟从海:《我国民工社会保障现状与立法建议》【J】,《社会保障制度》,24年第6期。 ⒉杨立雄:《建立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的可行性研究》【J】,《社会》,23年第9期。 ⒊周倩:《城市农民工社会保障制度探析》【J】,《律师世界》,23年第5期。 ⒋刘承英:《“三农”危机和我国面临的第三次农村大变革》【J】,《经济界》,22年第5期。 ⒌《中国的社会保障状况和政策》白皮书转贴于 看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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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发布部门】 【发文字号】 保政办发[2016]20号
【发布日期】 【实施日期】
【时效性】 【效力级别】
【法规类别】 ,
【全文】【】 &&&& 保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
(保政办发〔2016〕2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6〕1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中央编办 财政部关于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执法能力建设的意见》(人社部发〔2015〕67号)和《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实施意见》(冀政办发〔2016〕4号)等文件精神,全面规范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切实强化各级各有关部门工作职责
  (一)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各县(市、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对本行政区域内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负总责,行业主管部门负有监管责任,用工企业负有主体责任。各地要进一步强化法制意识,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批准开工报告的项目,一律不得同意或默许项目开工建设;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未批准开工报告,默许施工的建设项目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由项目所在地政府(管委会)直接组织处理。辖区政府(管委会)对解决新民居、城中村改造、小产权房及其他非国有土地上的建设项目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负总责。对辖区政府(管委会)没有管辖权的建设项目,按照谁批准开工谁负责、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划分责任。
  (二)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职责。负责督办领导批示、上级交办、媒体曝光等重大欠薪案件。原已成立的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机构,要继续发挥职能作用,落实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妥善处理所涉及的农民工工资问题。
  (三)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室职责。负责组织协调相关部门对全市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督导检查,牵头做好重点欠薪案件督办、督查等工作。
  (四)人社部门职责。负责做好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日常工作,定期对各成员单位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搜集、整理、上报。负责本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等工作。
  (五)信访部门职责。负责拖欠农民工工资信访问题接待办理,协调督促有关责任单位解决农民工的合理诉求等工作。
  (六)住建部门职责。负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全面落实工资保证金、预储金等制度。负责督办解决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七)交通、水利等部门职责。负责履行行业监管责任,规范工程建设市场秩序,督促企业落实劳务用工实名制管理等制度规定;全面推进工资保证金等制度。负责解决因挂靠承包、违法分包、转包、拖欠工程款等造成的欠薪案件。
  (八)发革部门职责。负责加强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审批管理,严格审查资金来源和筹措方式,牵头做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等工作。
  (九)财政部门职责。负责加强对本级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全过程的资金监管,按规定及时拨付财政资金。负责政府应急周转金的设立、管理及启用等工作。
  (十)公安部门职责。负责做好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立案侦办和参与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等工作。
  (十一)检察机关职责。负责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批捕、起诉、立案监督等工作。
  (十二)人民法院职责。负责审理涉嫌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案件和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
  (十三)司法部门职责。负责法律宣传以及为农民工提供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等工作。
  (十四)监察部门职责。负责对因工作失职,致使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或者本单位发生特别重大欠薪事故、事件、案件,或者在较短时间内连续发生重大欠薪事故、事件、案件,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恶劣影响的第一责任人和相关责任人,依据相关规定进行责任追究。
  (十五)市场监管部门职责。负责依法查处无照经营行为并通过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等工作。
  (十六)工会组织职责。负责对企业执行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及时报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十七)宣传部门职责。负责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情引导,协调新闻媒体做好相关报道,加强对网络媒体以及微博、微信等新媒体的舆情管控和疏导等工作。
  (十八)人民银行职责。负责依法将严重拖欠农民工工资失信企业纳入征信系统并实施联合惩戒。
  (十九)国资、国土、工信、教育、农业、林业等部门职责。负责处理本行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等工作。
依法规范用人单位工资支付行为
  (二十)加强劳动合同管理。各类企业须依法与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办理劳动用工备案。在工程建设领域,实行先签订劳动合同后进场施工制度,大力推行简易劳动合同文本,明确约定工作时间、工作内容、劳动报酬、支付方式等内容并严格履行。各级人力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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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定保障房申请条件降低 外来务工人员可申请
保定晚报评论
  记者从市安居办获悉,保定市目前的保障性住房主要有四种类型,包括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符合条件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新就业人员也可申请。具体申请标准如下——
  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申请时,要具有当地城镇常住户口1年以上;无住房或者现有住房建筑面积在人均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在15238.12元以下。
  外来务工人员包括农民工、在异地乡镇工作基层医务工作者、乡村教师、引进人才等。其申请条件为年满18周岁,在保定市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在当地无住宅建设用地或者无自有住房,个人或者家庭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在28571.49元以下。
  新就业人员申请时须年满18周岁且未婚,具有市区城镇户籍,且在市区就业,申请时在当地工作未满5年,依法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此外,申请者在就业地无私有住房,个人年度人均可支配收入28571.49元以下。
  市安居办提醒,市民对照以上准入标市安居办提醒,市民对照以上准入标准,如符合条件且希望租赁或购买保障性住房的家庭,均可到户口所在地居委会或街道办事处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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