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狗狗安葬社保安葬手续

去社保局怎样办理丧葬补贴手续_百度知道当前位置:&
& 武汉社保因老人同名发错 死者发退休金活人发丧葬费武汉社保因老人同名发错 死者发退休金活人发丧葬费
【导语】:武汉有两名老人都叫李汉云,一名已经在2013年已89岁高龄去世,另一名今年60岁,可是因为同名,武汉社保部门弄错了,死者发退休金活人发丧葬费。  武昌两人同名遇怪事:死者发退休金活人发丧葬费  死人继续领取退休金,活人则收到丧葬费,这样的怪事最近暴露出来。昨日,社保部门经过调查发现,原来两人同名同姓且在同一单位,在发放退休金时弄错了。社保部门表示,正在纠正这一错误。  昨日,武昌荣泰小区的郭炳生先生反映,去年11月,他89岁的老母亲李汉云去世,三兄弟合力办理了母亲后事,他又到相关部门办理了死亡证明、注销户口等手续。“接下来三个月左右,数万元的退休职工丧葬费,就会打到母亲的退休工资账户上!”郭炳生告诉记者,三兄弟本应平摊母亲丧葬费用,可丧葬费迟迟不能到位,三兄弟无法办理平摊结算。  郭先生的母亲李汉云1979年从武昌一工厂退休,因厂址变化,社保2007年也由武昌划归东湖新技术开发区。今年4月底,感觉蹊跷的郭先生,找到了武汉市社保局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分局。  昨日,该分局养老失业待遇核定科张忠旺科长表示,根据郭先生提供其母亲的退休金存折,发现其每月所领的养老金与社保审核的金额有出入。社保部门当即意识到,可能是同名惹的祸。  社保部门进一步查询发现,全武汉市退休的李汉云共有四人,有两人的单位编号同为“”,其中一人为郭母,1925年出生,1979年退休;另一名1954年出生,2004年退休。经比对两人银行的工资流水与社保部门核定的退休金,社保部门发现,两人的退休金从2007年11月开始发生错位。社保发放系统显示,2007年11月,两名李汉云的退休金分别为792.9元和769.63元。郭母每月少领数十元,至2011年11月郭母少领退休金5000余元。  今年1月,郭母的丧葬费47896.3元错发给了60岁的李汉云。60岁李汉云退休工资,从去年12月份就开始停发,但已去世的李汉云又连续收到五个月的工资7000余元。  张忠旺科长表示,两名李汉云错领的退休金相抵后,郭先生母亲仍多领了2723元,因联系不上现年60岁的李汉云,郭先生退出的这笔退休金,由原单位代收并将转交。  对于账户错位的原因,张科长解释说,区社保只做退休人员的基本数据,包括姓名、退休金额和个人编号交给武汉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该中心再将数据交给代发银行,可能2007年两名李汉云的社保在两区划转时,代发方在关联个人银行账户时阴差阳错。  张科长表示,错发给活人的47896.3元“丧葬费”,社保部门已经截回。为避免再次错发,社保部门将不再通过郭母的社保个人编号让银行代发,改为让银行直接支付到郭母的养老金账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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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单位社保如何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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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单位如何办理  1.单位可申请成为VIP用户
  VIP用户,可以在网上办理社会新参保、社会保险续接、社会保险暂停缴费、职工缴费工资变更、职工社会保险费欠费补缴、个人部分信息变更、社会保险年度工资申报、当月社会保险费欠费注销业务等日常社保业务;非VIP用户,则需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新参保、社会保险续接和社会保险暂停缴费业务。
  参保单位熟悉社会保险网上办事程序和流程后,可以向社保经办机构申请,将非VIP用户转成VIP用户。
  2.参保单位需在每月1日至15日完成欠费补缴
  单位每月1日至20日之间(节日除外,不顺延),可以办理社保业务,其中如果办理欠费补缴业务,还需将时间控制在每月1日至15日之间完成。社保缴费情况可以随时查询。
  3.单位办理职工新参保时应注意的问题
  信息输录错误,需到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信息订正手续;
  职工首次参保时年龄需满足条件(女年满16周岁、小于40周岁,男年满16周岁、小于50周岁),超过年龄界限的,需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军转干、劳动模范等特殊人群,须携带相关资料到所在辖区社保经办机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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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武汉市丧葬费和抚恤金的发放标准?
我父亲原是武汉xx局武昌桥工段退休职工,1995年退休,在2005年患有胃肠间质肿瘤,2014年医治无效死亡,请问他的丧葬费和抚恤金是什么标准?我妈妈无单位,有遗属补助吗?需要什么手续?
律师回答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帮助网友:66898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1 人你好!建议直接向当地社保局咨询,以便得到更准确的信息 10:41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帮助网友:39017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1 人社保局询问确定。肯定是有的 10:54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帮助网友:80250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0 人你好,直接咨询社保部门。 10:54地区:四川-成都咨询电话:帮助网友:40492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6 人你好,请直接询问社保部门,谢谢 11:42地区:河南-郑州咨询电话:15538***帮助网友:385495 次点赞人数:<span class="s-c666" id="r_91 人你好,丧葬费是6个月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抚恤金是20个月本人工资。
刘焕廷法律服务团队许瑞霞为你解答 10:57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_社保查询网当前位置: >
>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时间: 13:23
来源:社保查询网
编辑:Arlen
【导读】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是针对在参保人享受社保待遇期间死亡其家属享有的一种补贴。对工作期间不幸死亡职工的家属发放丧葬补助费用及供养直系亲属的抚恤金,是中国长期以来所坚持的一种福利制度。
丧葬补助金发放
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发放
工伤丧葬补助金:职工因工死亡的,以及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因工导致死亡的、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死亡的,其直系亲属按照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中领取的丧葬费用补助。丧葬费是安葬因工死亡的职工、处理后事的必须费用。
工伤丧葬补助金计算公式
丧葬补助金赔偿金额=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元/月)&6
工伤丧葬补助金标准
目前我国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职员死亡丧葬补助费发放标准进行了统一规定,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但我国社保条例并未对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非因工死亡丧葬补助费及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丧葬补助费发放标准进行统一规定,由各省市按照本地实际情况执行制定发放标准,例如武宁县出台的《丧葬补助费管理办法》规定,具有武宁县户籍、已领取武宁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费的死亡人员葬补助费标准为死亡当月10个月的基础养老金,且丧葬补助费标准随经济社会发展适时调整。如需了解详情,请拨打各地社保服务热线12333。一般因病赔偿4000元,因工死亡赔偿5000元。
养老保险发放
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
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标准
已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退休人员(含个体参保已领取基本养老金人员),其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由社保经办机构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由企业支付;企业因病或非因工死亡在职职工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补助费,由企业支付,如企业确无经济能力承担的,可酌情减发,但不得低于规定标准的80%。一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费为2000元,且只有实行火葬的离退休人员才能享有。(各地区标准不同)
失业保险发放
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的规定,对其家属一次性发给丧葬补助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标准
以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当月领取失业保险金为基数:供养1人,一次性给予6个月的补贴;供养2人,一次性给予12个月的补贴;供养3人及以上的,一次性给予18个月补贴。供养对象包括:(一)父(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夫年满60周岁,或不满60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者。(二)母(包括抚养死者长大的抚养人)、妻年满50周岁,或不满50周岁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且无固定收入者。(三)子女(包括遗腹子、养子女、前妻或前夫所生子女)年未满1 6周岁,或满1 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者。(四)弟、妹(包括同父异母,或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或满1 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学习,或完全尚失劳动能力者。(各地区标准不同,请以本地区规定为准)
《社会保险法》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的一项。
抚恤金发放
抚恤金是发给伤残人员或死者家属的费用。抚恤金是国家按照相关规定对特殊人员抚慰(抚慰包括精神抚慰和物质抚慰等)和经济补偿。抚恤金不纳税、不计个人收入、不是残疾军人的生活费、不能作为夫妻的财产进行分割、一般不作为遗产。
抚恤金发放标准
抚恤金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对死者家属或伤残 职工发给的费用。恤费等。
抚恤金发放标准必须是法律、法规规定发放的;代表政府发放抚恤金的是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企事业单位发放的抚恤金的行为不属于行政诉讼范围;&没有依法发给&是指拒绝发给或者没有按照规定的对象、范围、标准、数额、时限等发放。
享受抚恤金的人,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死者的直系亲属,二是这些亲属主要依靠死者生前扶养。这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缺一不可。单位是依据有关法规、规章及政策发放的,如何分配,授予对象,这些相应规定的,主要由发放单位或其他相关部门负责。
抚恤金类型
一为伤残抚恤金,发放对象为革命伤残军人、因公致残的职工等;工人、职员因工负伤被确定为残废时,完全丧失劳动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死亡时止。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不能工作退职后,饮食起居不需人扶助者,发给因工残废抚恤费,至恢复劳动力或死亡时止。
二为死亡抚恤金,发放对象是革命烈士、因公牺牲人的家属。公民依法获得政府发给的抚恤金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工人、职员因工死亡时,按其供养的直系亲属人数,每月付给供养直系亲属抚恤费,至受供养人失去受供养的条件为止。 此外,我国还规定有革命伤残军人抚恤费,革命军人牺牲、病故抚恤费,国家工作人员伤亡、病故抚恤金等。
不同情况抚恤金标准
国家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标准调整为:烈士和因公牺牲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的,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倍加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发放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仍按现行渠道解决。(民发〔号)
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驻外非外交人员和港澳地区内派人员中原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计发基数为本人国内(内地)基本工资。
病故抚恤金: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工伤保险抚恤金: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的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公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养老保险抚恤金: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
失业保险抚恤金: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其家属可以领取抚恤金,标准参照当地在职职工的规定。
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1、因工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20个月基本工资;
2、因病死亡的一次性抚恤金本人10个月基本工资;
3、丧葬费标准:因病4000元;因工(公)5000元;
4、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费标准:非农户一人月补助210元;二人以上的每人月补助190元;农业户口一人月170;二人以上的每人月150元。
5、对上述对象中,确定因工死亡的遗属增发65元,抗日战争的增80元(不含配偶);红军的(不含配偶);增发100元遗属系孤独一人的可增发70元。
抚恤金改革
14年9月29日,民政部、财政部日前发出通知,10月1日起再次提高优抚对象等人员抚恤和生活补助标准。从10月1日起,伤残人员(残疾军人、伤残人民警察、伤残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伤残民兵民工)残疾抚恤金标准、城镇&三属&(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病故军人遗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三红&(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20%,农村&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提高40%;在乡老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在现行基础上每人每年提高1200元,以上提标经费由中央财政承担。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参战参试人员的生活补助标准由现行每人每月320元提高至360元,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按比例承担经费。
同时,国家还对11年纳入优抚保障范围的烈士老年子女和农村籍老义务兵生活补助标准进行了首次调整,烈士老年子女中央财政补助标准每人每月增加70元,农村籍老义务兵每服一年义务兵役每月增加补助5元。
调整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分别为每人每年52360元、50700元、49040元,分别比13年提高了8730元、8450元、8170元;居住在城镇的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16630元;居住在农村的烈属提高到每人每年11160元。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及在乡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生活补助标准,分别提高到每人每年36300元、36300元和16380元。
据悉,这是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第21次提高残疾军人残疾抚恤金标准,第24次提高烈属定期抚恤金标准和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生活补助标准,也是近年来优抚对象提标幅度较大的一次。今年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支持力度,此次提标新增第四季度投入经费15.7亿元,截至目前,共安排14年优抚对象抚恤和生活补助经费306亿元。
抚恤金分配规定
如果死者所在单位对抚恤金的给付对象有规定,则按规定处理;如果没对给付对象作出规定,则应属于近亲属共有。当事人要求对该抚恤金进行分割在法律上属于对共有财产的析产。
近亲属主要指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抚恤金虽然不属于遗产,但在处理时会按遗产继承人顺序进行分配,第一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其他人员是第二顺序,如果没有第一顺序的人员,抚恤金才在第二顺序的人员中分配。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相关链接】:
【相关问题解答】
一、退休教师因病去世,请问丧葬费和抚恤金的发放标准是怎样的?
【回复】:抚恤金都是20个月工资,关于一次性抚恤金(工亡补助金)标准1、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和计发办法,按照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规定执行。2、按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36号)规定,参加统筹地区工伤保险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属于因工死亡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按当地工伤保险规定执行。3、已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属于病故的,一次性抚恤待遇仍按当地规定执行。4、除上述情形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标准为:因公牺牲为本人生前4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病故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工资或基本离退休费。烈士的抚恤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发放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和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所需经费,按原渠道解决。
二、家中退休老人去世,原单位已倒闭,遗孀已57岁,如何领取丧葬费与抚恤金?需要带那些证件去什么地方办理?
【回复】:职工因工死亡,其直系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一)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二)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应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定;(三)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8个月至60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具体标准由统筹地区的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状况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夫妻一方2012年3月因病去世,另一方无工作单位,根据国家文件丧葬费和抚恤金应该怎样结算?
【回复】:按照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人员(包括在职参保人员和已办理退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如因病或非因工死亡,遗属可以领取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丧葬补助金,以参保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标准,计发4个月。抚恤金,按其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以参保人员死亡时上年度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为标准。每满1年计发1个月,最多不超过20个月。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计算到月,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全省企业退休人员月平均基本养老金,以省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公布的数据为准。版权声明:《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未经同意不得转载,否则我们将保留追究其版权责任的权利!转载注明:/shebaotiaoli/15932.html上一篇: 下一篇: "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相关信息把"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标准"分享给你的好友吧!本站提供最新的相关信息,本站所有均来自当地社保局或者网络收集,如果有错误,我们接到反馈后将及时更正,谢谢您的合作。请大家记住本站网址:社保查询网[] | 10个最热门社保条例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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