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三无食品如何处罚未达标食品的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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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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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令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已于2014年3月14日经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
                                 局 长 张勇
                                2014年4月28日
              食品药品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行使行政处罚权,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违反食品、保健食品、药品、化妆品、医疗器械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单位或者个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遵照本规定。
  第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合法、法律法规规章适用准确适当、执法文书使用规范。
  第四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给予的行政处罚,享有陈述、申辩权;对行政处罚不服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行政处罚监督制度。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的行政处罚进行监督。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变更或者撤销。
                 第二章 管 辖
  第六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
  第七条 县(区)、市(地、州)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职权管辖本行政区域内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依职权管辖应当由自己实施行政处罚的案件及全国范围内发生的重大、复杂的食品药品行政处罚案件。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依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地区实际,规定本行政区域内级别管辖的具体分工。
  第八条 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行政处罚法第十九条规定条件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
  受委托的组织应当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部门的名义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委托部门应当对受委托组织的行政处罚行为及其相关的行政执法行为进行指导和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九条 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乡镇或者区域设置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派出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第十条 对当事人的同一违法行为,两个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均有管辖权的,由先行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第十一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必要时可以直接查处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的案件,也可以将自己管辖的案件移交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
下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部门管辖的案件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可以报请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或者指定管辖。
  第十二条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接到管辖争议或者报请指定管辖请示后,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指定管辖的决定,并书面通知下级部门。
  第十三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移送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者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处理。
  受移送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案件查处结果及时函告移送案件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认为移送不当的,应当报请共同的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不得再次移送。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查处案件时,发现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的要求,及时移送同级公安机关。
  公安机关决定立案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立案通知书之日起3日内将涉案物品以及与案件有关的其他材料移交公安机关,并办结交接手续;对涉案的查封扣押物品,还应当填写查封扣押物品移交通知书,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第十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办理行政处罚案件需要其他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协助调查、取证的,应当出具协助调查函。协助部门一般应当在接到协助调查函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工作;需要延期完成的,应当及时告知提出协查请求的部门。
  第十六条 依法应当吊销食品药品行政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由原发证或者批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决定。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查处违法案件,对依法应当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在其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的同时,应当将取得的证据及相关材料报送原发证、批准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原发证、批准的部门依法作出是否吊销许可证或者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需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决定。
  原发证、批准的部门依法作出吊销许可证和撤销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决定,依照本规定进行。
                 第三章 立 案
  第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下列事项及时调查处理:
  (一)在监督检查及抽验中发现案件线索的;
  (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投诉、举报的;
  (三)上级机关交办或者下级机关报请查处的;
  (四)有关部门移送或者经由其他方式、途径披露的。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在7个工作日内立案。
  第十八条 立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违法嫌疑人;
  (二)有违法事实;
  (三)属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的范围;
  (四)属于本部门管辖。
  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报分管负责人批准立案,并确定2名以上执法人员为案件承办人。
  第十九条 办案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近亲属;
  (二)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办案人员的回避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决定,负责人的回避由部门其他负责人集体研究决定。
  回避决定作出前,被申请回避人员不得擅自停止对案件的调查处理。
                第四章 调查取证
  第二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执法人员不得少于2人,并应当出示执法证件。
  首次向案件当事人收集、调取证据的,应当告知其有申请办案人员回避的权利。
  被调查人或者有关人员应当如实回答询问并协助、配合调查,及时提供依法应当保存的票据、凭证、记录等相关材料,不得阻挠、干扰案件的调查。
  办案过程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执法人员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十一条 执法人员进行现场调查时,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应当注明执法人员身份、证件名称、证件编号及调查目的。执法人员应当在笔录上签字。
  笔录经核对无误后,被调查人应当在笔录上逐页签字或者按指纹,并在笔录上注明对笔录真实性的意见。笔录修改处,应当由被调查人签字或者按指纹。
  第二十二条 办案人员应当依法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检验报告、鉴定意见、调查笔录、电子数据、现场检查笔录等。
立案前调查或者检查过程中依法取得的证据,可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第二十三条 调取的证据应当是原件、原物。调取原件、原物确有困难的,可以由提交证据的单位或者个人在复制品上签字或者加盖公章,并注明“此件由×××提供,经核对与原件(物)相同”的字样或者文字说明。
  第二十四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应当说明来源,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证据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
  境外证据所包含的语言、文字应当提供经具有翻译资质的机构翻译的或者其他翻译准确的中文译文。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形成的证据,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证明手续。
  第二十五条 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登记保存,并向当事人出具先行登记保存物品通知书。先行登记保存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毁、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第二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应当在7日内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需要采取证据保全措施的,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后予以返还;
  (二)需要检验、检测、检疫、鉴定的,送交检验、检测、检疫、鉴定;
  (三)依法应当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四)需要查封、扣押的,依法采取查封、扣押措施;
  (五)违法事实不成立,或者违法事实成立但依法不应当予以查封、扣押或者没收的,解除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解除先行登记保存。
  第二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案件调查时,经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依法采取查封、扣押等行政强制措施,执法人员应当向当事人出具查封、扣押决定书。
  情况紧急,需要当场采取查封、扣押措施的,执法人员应当在查封扣押后24小时内向分管负责人报告,并补办批准手续。分管负责人认为不应当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十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实施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时,应当通知当事人到场,并在现场检查笔录中对采取的相关措施情况予以记载。
  对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使用盖有本部门公章的封条就地或者异地封存,当事人不得擅自启封。
  对先行登记保存或者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开列物品清单,由执法人员、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签字或者加盖公章。
  第二十九条 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妥善保管,不得使用、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
  对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法律法规规定可以直接先行处理的,或者当事人同意先行处理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在采取相关措施留存证据后可以先行处理。
  第三十条 查封、扣押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情况复杂的,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分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得超过30日。
  作出延长查封、扣押期限决定后应当及时填写查封扣押延期通知书,书面告知当事人,并说明理由。
  对物品需要进行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应当填写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告知书。查封、扣押的期间不包括检验、检测、检疫或者鉴定的期间。
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应当解除查封、扣押。
  第三十一条 执法人员在调查取证过程中,要求当事人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当事人拒绝到场,拒绝签名、盖章或者以其他方式确认,或者无法找到当事人的,应当由两名执法人员在笔录或者其他材料上注明原因,并邀请有关人员作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也可以采取录音、录像等方式记录。
  第三十二条 执法人员调查违法事实,需要抽取样品检验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抽取样品。检验机构应当在规定时限内及时进行检验。
  第三十三条 案件调查终结后,案件承办人应当撰写调查终结报告,简易程序除外。调查终结报告内容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案由、违法事实及证据、调查经过等;拟给予行政处罚的,还应当包括所适用的依据及处罚建议。
  第三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案件调查时,对已有证据证明有违法行为的,应当出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第五章 处罚决定
                第一节 一般程序
  第三十五条 承办人提交案件调查终结报告后,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组织3名以上有关人员对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办案程序、处罚意见等进行合议。
  合议应当根据认定的事实,提出予以处罚、补充证据、重新调查、撤销案件或者其他处理意见。
  第三十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处罚决定前应当填写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处罚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权。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经复核成立的,应当采纳。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三十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作出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撤销批准证明文件、较大数额罚款、没收较大数额财物等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听证。
  较大数额罚款的标准,按照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等有关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 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审查。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如下决定:
  (一)确有应受行政处罚的违法行为的,根据情节轻重及具体情况,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二)违法行为轻微,依法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的,不予行政处罚;
  (三)违法事实不能成立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四)违法行为已构成犯罪的,移送公安机关。
  第三十九条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应当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集体讨论决定的过程应当有书面记录。
  重大、复杂案件标准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实际确定。
  第四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
  (二)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和证据;
  (三)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四)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五)不服行政处罚决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六)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名称和作出决定的日期。
  行政处罚决定中涉及没收食品药品或者其他有关物品的,还应当附没收物品凭证。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盖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公章。
  第四十一条 除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法没收的非法财物,经分管负责人批准,依照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理。处理的物品应当核实品种、数量,并填写清单。
                第二节 简易程序
  第四十二条 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50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的行政处罚的,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四十三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并加盖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章的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
  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签收。
  第四十四条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在7个工作日以内报所属部门备案。
                 第六章 送 达
  第四十五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在宣告后当场交付当事人;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在7日内依照本章规定,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
  行政处罚决定书由承办人直接送交当事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公民的,本人不在时,交其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人是法人的,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由其主要负责人签收。受送达人有代理人的,可以送交其代理人签收。
  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收到日期并签字或者盖章。签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第四十六条 受送达人或者其同住成年家属拒收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人员到场并说明情况,在送达回执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字或者盖章,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第四十七条 直接送达有困难的,可以委托就近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代为送达或者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回执注明的收件日期即为送达日期。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作出的撤销食品药品批准证明文件的行政处罚,交由当事人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送达。
  第四十八条 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依据本章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60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可以在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电视等刊登公告。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载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第七章 执行与结案
  第四十九条 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后,当事人应当在处罚决定的期限内予以履行。
  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可以提出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并提交书面材料。经案件承办人员审核,确定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的期限和金额,报分管负责人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但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期间决定或者裁定停止执行的除外。
  第五十一条 作出罚款和没收违法所得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收缴罚没款的机构分离。除按规定当场收缴的罚款外,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没款。
  第五十二条 依据本规定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一)依法给予20元以下罚款的;
  (二)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
  第五十三条 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依照本规定作出处罚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的,经当事人提出,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
  第五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2日内交至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2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五条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填写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书面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并告知履行义务的期限和方式、依法享有的陈述和申辩权,涉及加处罚款的,应当有明确的金额和给付方式。
  加处罚款的总数额不得超过原罚款数额。
  当事人进行陈述、申辩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并制作陈述申辩笔录、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履行行政处罚决定催告书送达10个工作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处罚决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并填写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第五十六条 行政处罚决定履行或者执行后,办案人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结案报告,将有关案件材料进行整理装订,归档保存。
                 第八章 附 则
  第五十七条 本规定中的期限以时、日计算,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届满的日期。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八条 本规定中的“以上”、“以下”、“以内”,均包括本数。
  第五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制定本规定的实施细则。
  第六十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制定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文书格式范本。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参照文书格式范本,制定本行政区域行政处罚所适用的文书格式并自行印制。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自2014年6月1日起施行。2003年4月28日公布的《药品监督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1号)同时废止。> 正文
独家:14大行业消费维权调查 餐饮维权难
青岛新闻网3月18日讯
3月15日,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37家消费维权单位联合发布了《消费领域维权成本大调查报告》。此调查涉及到互联网金融、网络购物、通信、食品餐饮、养生保健、教育培训、汽车、美容化妆品、房地产、旅游、医疗卫生、银行保险、快递物流、农贸等14个行业和领域。
截止3月6日,共有近15.4万人次参与调查。在“消费者认为最容易遭受侵权的行业”中,食品餐饮行业位居14个行业前列。
调查由北京、天津、河北、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重庆、四川、陕西、大连、厦门、青岛、深圳、沈阳、长春、哈尔滨、南京、杭州、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昆明等36省市消协(消委会、消保委)和中国消费者报社共37家消费维权单位共同发起。
●餐饮行业应改变经营方式和理念
民以食为天,此次调查显示,食品餐饮行业是最易陷入维权泥潭的行业之一。在“消费者认为最容易遭受侵权的行业”中,食品餐饮行业位居14个行业前列。长期以来,因为存在“禁止自带酒水”、“消毒餐具收费”、“包间最低消费”等行为,餐饮行业一直饱受诟病。在针对“你认为哪种侵权现象严重”的调查显示,消费者对于不公平格式条款的意见最大,有超过三成消费者表示自己在外就餐时遭遇过不公平格式条款。而在餐饮行业不公平格式条款中,消费者最反感的是消毒餐具另收费和禁止自带酒水。另外“丢失物品概不负责”也为消费者所诟病,消费者对此意见也很大。
●互联网金融
风险提示不充分
互联网金融已成为普惠金融的样本,本次调查显示,有一半的参与调查者使用第三方支付,近三成参与调查者使用网银,两成参与调查者通过互联网购买各种理财产品,进行网上放贷。
不过,互联网金融带给消费者的绝不仅是便捷和高收益,还有风险。调查表明,超过六成的参与调查者碰到过“网络理财产品风险提示不充分”的情况,两成的参与调查者遭遇过“网络理财收益未达标”。此外,有18%的参与调查者在利用互联网金融理财时,遭遇网银资金被盗或者P2P网贷平台跑路事件,本金受损较大。环节多举证难、过程复杂时间长等成为互联网金融维权时的拦路虎。
对此,有49%的参与调查者认为应该加快互联网金融行业立法,27%的参与调查者认为要加强部门监管,18%的参与调查者建议做好安全防范,仅有6%的参与调查者表示要加强行业自律。显然,参与调查者更希望通过立法和监管来规范互联网金融的发展。(记者 朱颖)
调查一:您认为互联网金融行业目前亟需做的是什么?
●网络购物
虚假描述最骗人
消费者网购时无法直接接触商品,权益受到侵害的事件频发。本次调查发现,在网购侵权行为中,实物与网络描述不符占42%;承诺七天无条件退货,待消费者收到商品后卖家反悔占24%;个人信息被泄露占24%;网站单方面取消订单占10%。
调查二:您网购过程中遇到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网购维权时面临很多困难,调查显示,27%的参与调查者认为在维权时难以找到有效的法律依据,24%的参与调查者表示存在鉴定难和举证难等问题,另有26%的参与调查者认为网购维权渠道不畅,导致投诉解决困难,23%参与调查者认为有关部门保护力度不够。
调查三:您认为消费者在网购维权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是?
针对网购维权过程存在的问题,26%的参与调查者认为应该加大网购立法力度,20%的参与调查者认为应该建立专门监督网购的行政执法部门,19%的参与调查者认为消费者协会应加强对网购消费者的保护,18%的参与调查者认为应该加大网购知识的普及力度,17%的参与调查者认为网站应该加强对卖家的监督。
调查四:针对网购中的侵权问题,您希望有哪些维权保障?
话费常无故被扣
流量清零、垃圾短信,近一段时间,消费者对通讯行业的霸王条款及运营商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的投诉量持续增高。本次调查显示,超过四成的参与调查者遭遇过“话费无原无故被扣”的情况,近三成的参与调查者“手机中预置APP无法删除”。
由于担心“花更多的钱”,63%的参与调查者不愿使用4G,另有21%的参与调查者因为担心“不能在所有城市、乡村全覆盖”而不愿使用4G,担心换手机花钱和担心国际漫游有限的参与调查者分别占11%和5%。
调查五:您不想使用4G的原因是什么?
关于通讯领域资费和服务,61%的参与调查者最担心“流量余额不能顺延使用”,此外担心“没有流量使用提醒、使用封顶”和“三家运营商的免费wifi不能通用”的参与调查者分别为27%和12%。
调查六:关于通讯领域资费和服务,您最担心的是?
造成通讯领域维权成本较高的三项主要原因是“套餐复杂信息不透明”、“消费者取证困难”和“运营商推诿扯皮”,参与调查者投票比例分别为29%、22%和21%。
●食品餐饮
禁带酒水惹人烦
民以食为天,但食品餐饮行业却是最易陷入维权泥潭的行业之一。本次调查显示,近三成的参与调查者表示自己在外就餐时遭遇过不公平格式条款。
在餐饮行业不公平格式条款中,消费者最反感的是消毒餐具另收费和禁止自带酒水。在回答“您认为餐饮行业最突出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有哪些”时,28%的参与调查者选择了“消毒餐具工本费一元或消毒餐具另收费”,26%的参与调查者选择了“禁止自带酒水”,此外,25%的参与调查者选择了“包间设置最低消费”,参与调查者对“丢失物品概不负责”意见也很大,占比21%。
调查七:您认为餐饮行业最突出的不公平格式条款有哪些?
在各种侵权行为中,参与调查者认为最不容易识别的侵权行为是使用地沟油、原料不新鲜和菜品酒水价格虚高,占比分别为38%、36%和26%。
调查八:您认为餐饮行业最不容易识别的侵权行为是什么?
●养生保健
“忽悠”现象仍突出
在养生保健产品领域,虚假宣传问题一直未能有效解决。本次调查显示,夸大、虚假宣传是消费者在使用养生保健产品中遇到的最为苦恼的问题,超过四成的参与调查者对养生保健产品说明书和相关宣传有意见。
在回答“您认为养生保健产品领域哪种侵权现象严重”时,分别有23%、22%的参与调查者选择了“食品冒充药品宣传疗效”和“虚假代言”。此外,参与调查者认为自己最不容易识别的侵权行为也是虚假宣传。
调查九:您认为养生保健产品领域哪种侵权现象严重?
除了夸大、虚假宣传侵权状况严重外,价格虚高、产品质量差、养生保健效果差以及售后服务不到位也是养生保健领域的典型侵权现象。围绕解决养生保健消费投诉难的问题,参与调查者最盼望的是相关部门加大监管与惩罚力度,其次是健全投诉解决机制,再次是希望国家食药监管和卫生部门完善和健全申诉、投诉机制,帮助化解消费纠纷。
●教育培训
承诺效果未兑现
伴随着教育培训市场的发展壮大,一些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现象也不断出现。本次调查显示,有37%的参与调查者认为教育机构宣称的师资力量与实际不符,存在浮夸、欺诈的现象;有26%的参与调查者认为教学环境不规范;22%的参与调查者认为教育机构承诺的学习效果没有兑现;有15%的参与调查者表示教育机构不遵守授课时间。
调查十:在接受教育培训过程中,您最不满意的是什么?
导致教育培训侵权事件频发的主要原因是对教育服务缺乏约定:有正规合同约定只占29%,类似合同的简单约定占36%,只有口头承诺的占23%,什么也没有的占12%。
调查十一:您接触的教育培训机构有以下哪种约定?
调查显示,多种因素造成教育培训维权成本过高,其中,不清楚维权方式和渠道占25%;事前没有签订详尽规范的合同占17%;培训效果缺乏权威评估占17%;诚信机制不健全、培训机构资质难以考证占22%;监管部门监管不到位、处罚力度弱占19%。
调查十二:您认为在教育消费维权成本过高的原因是什么?
针对维权难问题,多达72%的参与调查者认为应该通过合同约束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消费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遭遇问题难鉴定
加价售车、合同欺诈和售后服务成为汽车消费投诉焦点。本次调查显示,在销售环节,29%的参与调查者遭受加价售车,遭受质量问题、强制搭售保险和合同欺诈的参与调查者分别为25%、25%和21%。
调查十三:您购车时遇到过哪些侵权现象?
汽车消费者在维权过程中所遭遇的最大难题是鉴定难,具体表现在鉴定机构不接收个人委托方面,在参与汽车类调查人群中占比达到43%,几近半数。
调查十四:您认为汽车消费维权成本高的原因是什么?
除了驾驶之外,很少有消费者能够对汽车产品内在的结构、设计以及材料选择了如指掌。因而,当车辆发生问题时,商家一句“原因在于消费者驾驶不当”,就足以令消费者丧失全部维权信心。其中有两个关键,一是对产品不了解导致不自信,无力对商家“使用不当”的说法提出反驳;二是鉴定难,鉴定机构往往不接受个人委托,即便在能够检测,其检测费用也极高。考虑到后期维权失败的可能,即便有机会,也少有消费者敢于冒险进行检测。
●美容化妆品
虚夸作用实效差
近年来,美容消费领域的纠纷呈现个案金额大、调解难、取证难等特征。本次调查显示,美容类投诉中,41%的参与调查者从未获得过解决;53%的参与调查者表示偶尔能获得解决;常常能获得解决的参与调查者只占6%。
调查十五:您的投诉维权是否能获得解决?
对于美容消费维权难的原因,40%的参与调查者认为是美容服务质量难以鉴定;26%的参与调查者认为维权时间、经济成本太高;认为没有签合同,责任难认定的参与调查者占20%;认为没有开发票,无消费凭据的占14%。
调查十六:您认为美容消费维权难的原因是什么?
购买化妆品所遭遇过的侵权行为主要集中在产品证书造假、购买到假货、实际产品与宣传不符等方面,分别占比25%、34%和41%。当消费者遭遇这些问题后,维权并不容易。
调查十七:您购买化妆品时遭遇过哪些侵权行为?
化妆品质量检测鉴定难是反映最突出的问题,占比33%;26%的参与调查者认为,维权的时间、经济成本太高,使他们不得不放弃维权;24%的参与调查者认为,侵权责任难以认定;认为没有开发票等缺少维权证据的参与调查者占17%。
调查十八:您认为化妆品消费维权难的原因是?
配套设施常缩水
房地产行业虽然经过多年发展,但许多问题依然长期没有得到突破性解决。本次调查显示,霸王条款是参与调查者最常遇到的房地产侵权现象,占比达到20%。
调查十九:您遇到的房产侵权现象有哪些?
消费者通常选择哪种方式进行维权?有32%的参与调查者表示“向有关部门投诉”;有30%的参与调查者表示“找开发商进行理论”;“向媒体投诉”和“向法院提起讼诉”分别为21%、17%。
调查二十:您选择哪种方式进行维权?
什么原因导致消费者维权难?有38%的参与调查者表示“维权的时间、经济成本太高,只能放弃”,表示“质量问题鉴定难”、“侵权责任难以确定”和“房子供不应求,开发商不重视客户投诉”的参与调查者分别为29%、22%和11%。
调查二十一:您认为维权难的原因是什么?
为了促进投诉得到有效解决,35%的受访者将希望寄托在“完善立法”上,此外,打算“找媒体曝光”、“进行集体维权”和“向政府部门反映情况”的参与调查者分别占28%、21%和16%。
调查二十二:您认为如何才能促进投诉得到有效解决?
餐饮标准被降低
长期以来,旅游消费领域存在着广告夸大误导、不平等格式合同、强迫购物、人为降低标准等侵权现象。本次调查显示,在消费者遭遇的旅游消费侵权问题中,“旅行社降低餐饮标准”问题突出,选择比例为30%。
调查二十三:您在旅游消费时遭遇过哪些侵权行为?
旅游消费者遭遇侵权后维权难,经营者互推责任是主要原因,有27%的受访者认为,旅游消费维权难在于“组团社、接团社、导游互相推诿”,此外,“吃住行标准难以量化”、“投诉隐形收费举证不容易”、“精神损害难以赔偿”三个原因选择比例接近,分别为25%、23%、25%。
调查二十四:您认为旅游投诉维权难在哪儿?
对于维权方式,有32%的受访者会“向有关部门投诉”,其次是“向媒体投诉”,占比为28%,还有27%的受访者会选择“上网发帖曝光”,仅有13%的被调查者会“向法院提起诉讼”。由于旅游纠纷涉及的金额一般在几千元左右,数额不大,如果通过司法渠道解决,所耗费的时间、精力和财力会超出纠纷金额。
调查二十五:您会选择哪种方式维权?
●医疗卫生
精神损失难量化
对消费者来说,医药卫生领域消费维权是老大难问题。本次调查显示,看病时近三成的参与调查者遇到过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虚高的现象,过度医疗、乱开药、手术和门诊服务质量差也是参与调查者认为的“严重侵权现象”。参与调查者认为“最不容易识别的侵权行为”排名分别是价格虚高、医生误导和误诊、医疗机构虚假宣传和手术中的安全问题,占比分别为28%、26%、24%和22%。
调查二十六:您认为最不容易识别的侵权行为是什么?
医疗卫生和药品投诉难解决的最主要原因是患者医疗知识有限,和卫生部门信息不对称,其次医院推诿、取证难,也是投诉难解决的因素。
医药卫生维权时哪些成本无形中抬高了维权的代价?调查显示,患者在主张权利时存在诸多难题,其中30%的参与调查者认为维权费时费力;29%的参与调查者认为举证成本高,鉴定难;21%的参与调查者认为患者的身体伤害因果关系难以验证;20%的参与调查者认为精神损失难量化。
调查二十七:您认为病人在主张权利时存在哪些难题?
●保险领域
销售误导很普遍
保险领域的销售误导一直为消费者所诟病,本次调查也印证了这一点。在“保险领域遭遇到的侵权问题”一项中,近七成参与调查者表示遇到过销售误导。
本次调查显示,有46%的参与调查者遇到过“只谈收益避谈风险”的忽悠;30%的参与调查者因为银行业务员“送保险”而将存款转变成了“收益比银行利息要高很多”的保险理财产品;隐瞒保险免责条款和产品费用扣除情况分别为13%和11%。
调查二十八:您在银行保险机构碰到的销售误导主要是?
除了销售误导,保险霸王条款也是保险行业的一大顽疾。60%的参与调查者认为,保险公司“单方强行设置绝对免赔率”是一个典型的霸王条款;“保险公司保留调整保险费率的权利”条款也被18%的参与调查者认为属于霸王条款;有16%的参与调查者认为,车险“自次日零时起生效”属于霸王条款;6%的参与调查者的认为保险公司“自家车撞自家车免赔”的规定为霸王条款。
调查二十九:您在银行保险业遭遇的最突出的霸王条款是?
●快递物流
赔偿标准不合理
  近年来,快递物流业蓬勃发展,随之而来的问题也不断凸显。2013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系统受理的因快递和邮政服务引发的投诉上升最快,其中快递和邮政的投诉同比上升73%。本次调查显示,在遭遇快递侵权时,最常遇到的现象是不让验货与投递延迟,均占到被调查人数的31%,包裹损坏和包裹遗失分别占比28%和10%。
调查三十:投收快递时,最常遇到的侵权现象是什么?
79%的参与调查者认为,消费者遭遇侵权,物流快递行业赔付标准不尽合理。参与调查者在维权过程中常常遭遇物流公司推诿扯皮的比例达到28%,在解决时间上,49%调查者表示要超过一周的时间。
调查三十一:物流快递行业赔付标准是否合理
调查三十二:消费者维权时遇到哪些难题?
调查三十三:解决快递服务投诉一般需多长时间?
参与调查者在投收快递时,遇到侵权情况,由于投诉渠道不畅通,往往最先还是找物流公司来解决,其占比为45%;34%的参与调查者会找网上商户寻求解决办法,找消协或相关管理部门的分别占比为12%、9%。
调查三十四:遇到侵权现象时,最先找哪个机构投诉?
假冒产品鉴定难
从以往出现的农资问题来看,我国各地假劣农资坑农的现象并未杜绝。与其他行业相比,农资行业具有一定特殊性。本次调查显示,38%的参与调查者认为,假劣农资会造成严重的经济损失;24%的参与调查者认为假劣农资的危害结果存在滞后性;认为假劣农资危害难以补救和涉及面广的参与调查者分别为22%和16%。
调查三十五:假劣农资有哪些危害性?
农民遭遇假劣农资问题后,维权并不容易。鉴定难是反映最多的问题,超过四成的参与调查者认为,遇到假劣农资鉴定难。鉴定难也带来了维权成本高这一问题,31%的参与调查者认为,鉴定难、鉴定费用高是农资问题维权成本高的原因,造成农资问题维权成本高的其他三个原因依次是:交通费、误工等负担重;耽误时间,影响农业生产;经营者、生产者互相推诿,占比分别为24%、23%和22%。
调查三十六:遇到假农资维权难在哪儿?
调查三十七:农资问题维权成本高有哪些原因?
对于如何解决假农资坑农问题,41%的参与调查者认为,应加强监管,让假农资无处藏身;39%的参与调查者认为,应重罚不法厂商。同时,20%的参与调查者认为,应提高自身防范意识。
调查三十八:希望怎样解决假农资坑农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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