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按什么比例交纳党费的比例

省纪委通报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问题
来源:  点击数:11  发布日期: 17:00:41
  省纪委近日通报了4起扶贫领域侵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
  分别是:张掖市民乐县洪水镇马庄村村委会主任马贤清违规享受低保问题。2014年1月至2015年9月,马贤清利用职务便利,违规将本人及3名家庭成员确定为二类低保对象,并领取低保金共计16104元。马贤清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领取低保金已追缴财政。
  武威市天祝县民族宗教局科员张春蕊对低保对象审核把关不严问题。2014年至2015年,张春蕊任天祝县朵什镇民政助理员期间,审核把关不严,将该镇不符合低保评定条件的5户村民纳为低保对象并领取低保金。此外,张春蕊工作不实不细,对2名不应继续享受低保补助的村民,未及时核销低保资格,致使他们持续享受低保。上述人员违规领取低保金共计15660元。张春蕊受到党内警告处分,违规领取的低保金已全部追缴财政。
  天水市秦州区杨家寺镇郑宋村党支部原书记郑岁定等人侵占危房改造补助资金问题。2012年2月,郑岁定与村委会主任郑长勤商议,将该村村民樊某某存放在“一折统”存折中的2011年危房改造补助资金10000元全部取出,被郑岁定据为己有。郑岁定受到开除党籍处分,郑长勤受到党内严重警告处分。郑岁定涉嫌违法问题已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违法资金已退还。
  平凉市灵台县蒲窝乡郑家洼村村委会原主任郑志锋乱收费问题。2012年5月,郑志锋以赞助费的名义向该村8户危房改造户每户收取1000元,共计8000元,用于村务开支。郑志锋受到党内警告处分,村党支部书记任效洲被诫勉谈话,违规收取费用已全部退还。(记者吕宝林)
下一篇: &决不能让一个少数民族在同步小康进程中掉队——我省民族乡脱贫攻坚工作综述
来源:  点击数:10  发布日期: 10:06:37
  我省是一个多民族聚居的省份。省内现有55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人口244万人,占全省总人口的9.4%,少数民族贫困人口47.58万人。
  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正在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努力,全面小康一个也不能少,哪个少数民族也不能少,大家要过上全面小康的生活。
  省委、省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民族地区的脱贫攻坚工作。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三运指出,“扶贫开发正处于啃硬骨头、攻坚拔寨的冲刺期,已全面进入精准扶贫精准脱贫的新阶段。”
  省委书记、省人大常委会主任王三运,省委副书记、省长林铎多次到民族地区调研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指导部署民族地区脱贫攻坚。
  打好脱贫攻坚战,民族地区是主战场,民族乡是最前沿。
  目前,在全省36个民族乡中,农村居民可支配收入低于全省平均水平的有25个,占民族乡的70%。全省相关市州、省委统战部、省民委及省直相关部门始终把民族乡脱贫攻坚和扶持民族乡发展作为扶贫攻坚的重中之重,采取特殊扶持政策,加大对民族乡的资金投入和项目支持,民族乡发展取得了显著成效。
  政策扶持,健全机制,凝聚合力促发展
  自然条件严酷,基础设施滞后,各项生产生活指标既低于全市平均水平,又与相邻地区存在较大差距……这是长期以来陇南市武都区坪垭、磨坝,宕昌县新城子,文县铁楼等4个藏族乡的发展状况。
  面对繁重的藏乡扶贫任务,陇南市坚持领导包抓,各方联动,健全了帮扶机制。市四大班子“一把手”每人包抓一个民族乡,主要领导带头啃“硬骨头”。武都、宕昌、文县分别确定县(区)常委每人包抓一个藏族村,其他各县党政领导把双联点和示范点确定到民族村。同时,确定四个藏族乡的42个民族村,分别由1名市、县(区)主要领导牵头,1个市直单位和1个有实力的企业联村联户。群众不脱贫,双联不脱钩。
  全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工作会议以来,各级党委、政府认真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把民族乡扶贫攻坚作为当地脱贫的重点。平凉市成立市委、市政府领导牵头的帮扶督导组,深入民族乡督导落实帮扶工作,每个常委联系一个少数民族聚居贫困乡指导脱贫工作;张掖等市、州制定特殊倾斜政策,加大对民族乡资金扶持力度,促进民族乡发展。
  狠抓配套措施,着力解决“怎么扶”
  “两个共同”示范建设伊始,酒泉市就率先将民族乡纳入示范建设,每年确定2个民族乡为市级“两个共同”示范乡,每年从市级少数民族发展资金中拨付资金支持民族乡发展。围绕民族团结进步宣传月项目帮扶、“两个共同”示范建设、双联行动、精准扶贫等一系列扶持政策,调动、整合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在民族乡实施了一批全局性、战略性、带动性强的大项目、好项目,以项目落实政策,以政策推动项目,有力地拉动了民族乡经济较快发展。先后出台《关于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跨越式发展的意见》《关于加快民族教育发展的意见》《关于推进瓜州县广至藏族乡跨越式发展和长治久安的实施意见》等一系列扶持民族乡加快发展的政策措施。
  与此同时,全省各地在民族乡优先实施普惠性政策,针对特殊困难,出台特殊政策,加大项目资金支持。平凉市制定了加快民族乡村经济社会事业发展意见;陇南市制定了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乡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意见;张掖市出台对口支援民族县乡工作等政策措施;庆阳市制定实施“1+9”民族乡和少数民族聚居村发展规划。在安排基础设施、民生改善、社会事业等项目时,对民族乡重点倾斜、优先考虑,采取项目捆绑安排、资金整合使用的办法,集中力量为民族乡办实事、解难题。
  强化资金帮扶,着力解决“怎么帮”
  从2014年开始,省级民族乡发展资金提高到100万元,民族乡“两个共同”建设资金每年安排50万元,少数民族发展资金、特色村寨保护与发展资金也相应向民族乡倾斜。
  平凉市每年安排少数民族发展资金480万元;庆阳市每年安排1000万元,县(区)财政按照1∶0.5的比例进行配套;酒泉市财政专门设立了500万元少数民族发展资金,县级财政按1∶1比例配套。
  各地最大限度地整合“1+17”脱贫攻坚方案、双联行动、对口帮扶以及各项扶贫措施,加大对民族乡基础设施、特色产业、公共服务等民生项目的支持。
  酒泉市肃州区黄泥堡乡“十二五”期间,争取项目资金2900余万元,实现了村容村貌整治全覆盖。
  瓜州县在广至、沙河等2个移民民族乡建成小型光伏地面电站2个,先后投资2.61亿元实施了渠道衬砌、油路铺筑、安全饮水等各类建设项目128项。
  玉门市小金湾东乡族乡建成20个整组推进百户以上的新农村示范点,村组油路铺筑率达到90%以上。独山子东乡族乡73%的群众住上了安居房……
  平凉市充分发挥民委委员制度优势,统筹协调29个市直部门,在项目、资金上向民族乡倾斜。“十二五”期间,在民族乡村实施整村推进、扶贫开发、公共服务、环境整治等各类项目522个,完成投资20.91亿元。
  张掖市每年抽调28名优秀中青年骨干教师和医生重点对口支援民族乡中学和卫生院,市直单位分别对口支援肃南县和甘州区平山湖蒙古族乡的16个行政村,累计投入帮扶资金1000多万元。
  大力实施易地搬迁促进民族乡发展
  当精准扶贫的春风吹遍全国贫困地区的时候,中央和省委也陆续就如何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量身制定了一系列利好政策,其中易地扶贫搬迁政策在改善落后地区群众生产生活和实现脱贫致富方面有很多先例,效果非常好。各地按照搬得出、稳得住、有事做、能致富的原则,因地制宜安置搬迁群众。
  平凉市崆峒区将民族乡“3、5一庄”“4、5一寨”分散居住的贫困户通过采取行政村就近安置、新建移民新村集中安置、插花分散安置等集中易地搬迁的办法,建成集中安置点37个、安置1956户、搬迁贫困群众9284人。
  陇南市计划投资5亿元,对生存条件脆弱、脱贫难度最大的坪垭藏族乡的9个村、1092户、5207名少数民族群众易地搬迁至白龙江畔,预计三年内全面完成。不仅从根本上解决脱贫问题,而且为小康建设打下坚实基础。
  酒泉市加大对移民民族乡的帮扶力度,将移民民族乡作为全市扶贫攻坚的主阵地,连续13年在民族乡召开帮扶现场会,现场解决民族乡发展的困难,累计帮扶项目资金2.3亿元,极大地改善了群众的生产生活条件。
  立足特色,对症下药,增强自我造血功能
  虽然地处大山深处,但张掖市肃南裕固族自治县马蹄藏族乡凭借地处马蹄寺、金塔寺景区的优势,在全市率先走上了“互联网+扶贫”的路子。在大都麻村和乡政府集镇建成运营“藏乡电商第一村”线下体验馆和马蹄藏乡电商服务中心特色馆2家淘宝店,主推野生山货、生态畜禽、杂粮副食、藏乡刺绣4大类25种特色产品,深受好评。大都麻村被省商务厅、省扶贫办评为“全省电商扶贫试点村”。2015年,该村贫困户通过电商平台户均增收3000元以上。当地藏族小伙樊万义说:“互联网电商非常好,解决了以前渠道不畅产品滞销的情况,我们家的牛羊肉已经卖到北京、天津、上海这些大城市了,这样就有希望奔小康了!”
  平凉市在9个民族乡建成千头肉牛养殖小区37个、百头肉牛养殖小区39个;引导和培育白庙、大秦等回族乡少数民族群众组成“馒头军”,在兰州、西安、银川等地开设馒头店达3000多家,带动就业7800多人,产生了“小馒头、大就业”的辐射带动效应。
  酒泉市大力支持民族乡村特色经济产业发展,6个移民乡新种植枸杞面积5万亩。
  “输血”更要“造血”。产业扶贫是精准扶贫的根本措施,随着全省各地大力培育和发展特色优势产业,增强自我造血功能,群众的收入也将不断提高,我省民族乡一定能够和全省一道同步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记者尤婷婷)
下一篇: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来源:  点击数:2334  发布日期: 10:14:17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操作规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业务,防范贷款风险,维护借贷双方权益,提高贷款的管理服务效能,根据《嘉峪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并结合贷款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公积金贷款严格遵循风险控制和住房公积金缴存义务与申请使用公积金贷款权利对等原则。
第三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由中心及分中心委托有关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委托银行)承办,并与受委托银行签订委托合同。
第四条& 公积金贷款只能用于购买合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的普通住房和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五条& 凡缴存住房公积金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在职职工,因购买、建造、大修自住住房资金不足,均可申请公积金贷款。
第六条& 借款人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本市城市常住户口或有效居留身份;
(二)借款人或所在单位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并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或6个月以上;
(三)收入稳定,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有合法有效的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协议或其他批准资料;
(五)购买首套、二套住房首期付款不低于全部住房价款的20%;
(六)信用良好。征信系统记录近两年内连续逾期不超过3期或累计逾期不超过6期;
(七)中心或分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借款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贷款:
(一)已给他人提供住房公积金贷款担保的;
(二)停缴、欠缴住房公积金的;
(三)所购住房房款已交清的;
(四)购买二手住房交易过户后,取得《房屋所有权证》超过60日的;
(五)借款人或其配偶原有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尚未还清的;
(六)住房公积金账户被法院冻结的。
第三章 贷款所需要件资料
第八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一)购买期房贷款
1.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经房管局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它批准的文件原件,异地购房的需提供网签合同的原件,并协助查询;
3.购房首期付款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5.预售登记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
6.婚姻情况证明;
7.房产部门出具的家庭房产信息调查表(市产权产籍管理所开具的相关证明);
8.三个月以上的工资流水或收入证明(企业职工提供3个月以上的工资流水);
9.个人征信查询回复函。
(二)购买现房贷款
1.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经房管局备案的购房合同、协议或其它批准的文件原件,异地购房的需提供网签合同的原件,并协助查询;
3.购房首期付款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
5.婚姻情况证明;
6.房产部门出具的家庭房产信息调查表(市产权产籍管理所开具的相关证明);
7.三个月以上的工资流水或收入证明(企业职工提供3个月以上的工资流水);
8.个人征信查询回复函。
(三)购买二手房贷款
1.借款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过户到购房人名下的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60日内为准);
3.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5.婚姻情况证明;
6.房产部门家庭房产信息调查表(市产权产籍管理所开具的相关证明);
7.工资流水或收入证明(企业职工需提供3个月以上的工资流水);
8.卖房人或买房人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名下建行储蓄卡复印件;
9.个人征信查询回复函。
(四)共同产权人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1.同借款人存在配偶、直系血亲父母及子女关系;
2.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3.房产部门出具的共同产权人及借款人家庭房产信息调查表(市产权产籍管理所开具的相关证明);
4.产权证下有共有人记载。
(五)缴存职工直系亲属购买自住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1.同借款人存在直系血亲父母及子女关系;
2.公安部门出具的家庭成员关系证明。
第九条 异地贷款:
1.职工在就业地缴存住房公积金,在户籍地购买自住住房的,可持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向户籍所在地住房公积金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贷款对象为购买首套自住住房或第二套改善型普通自住住房的缴存职工。
2.职工在异地购买住房的,可以向中心或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并提供相关资料;也可以向购房所在地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中心或分中心要积极协助提供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证明,协助调查还款能力和个人信用等情况。
第十条& 申请公积金异地住房贷款必须具备的其他条件:
(一)公积金缴存地和购房所在地房产部门出具的家庭房产信息调查表;
(二)缴存地公积金中心出具的缴存证明。
第四章& 商业住房按揭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
(一)商转公必须具备的条件:&&&&&&&&&&&&&&&&
1.借款人在公积金贷款申请地工作,申请贷款时公积金账户处于正常缴存状态且住房公积金连续、足额缴存六个月以上;
2.经贷款银行同意;
3.申请人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和偿还贷款能力;
4.原商业贷款须是住房按揭贷款,所购房产性质为自住住房;
5.还款需满一年或一年以上,还款记录违约显示连续不超过三期或累计不超过六期;
6.申请人及共同申请人(含配偶)除申请转公积金的贷款外没有尚未还清的贷款或其他债务;
7.组合贷款不能申请商业贷款转公积金贷款;
8.申请人同意提供中心认可的贷款保证方式;
9.符合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件。
(二)商转公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1.《商业银行购房按揭贷款转公积金贷款申请表》2份;
2.原贷款银行出具的近12期还款明细,并加盖银行印章;
3.原《商品房买卖合同》、交款发票原件(收据)及复印件各1份、《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复印件各1份并加盖银行印章;
4.商业贷款购买的房源为二手房的,须提供原房屋评估报告原件及契税发票原件、复印件;
5.银行出具的借款人个人征信报告;
6.嘉峪关市房管局出具的房产信息调查表;
7.夫妻双方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各1份;
8.离异人员提供离婚证(法院民事调解书或判决书,附带法院送达或出具的判决生效证明)原件及复印件1份;
9.借款人及配偶单位出具的收入证明原件或近三个月的工资流水1份;
10.银行出具的借款人申请商转公当日的贷款余额单;
(三)贷款额度的确定:
贷款额度单职工贷款最高不超过40万元,双职工缴存家庭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且贷款总额不得超过原商业贷款的剩余本金。
(四)贷款期限
贷款的最低期限为1年,最高期限为30年且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法定退休年龄后五年。缴存职工离退休后不得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商转公的担保方式
(一) 公积金联保
1.贷款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保证人与借款人公积金总额必须达到贷款金额的50%,借款人公积金达到所规定担保金额的,应至少有一个保证人为其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
2.贷款额度在5-10万元的,保证人与借款人的公积金总额必须达到贷款金额的70%,借款人公积金达到所规定担保金额的,应至少有一个保证人为其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
3.贷款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保证人和借款人公积金总额必须达到贷款金额的80%。借款人配偶在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作为保证人之一。担保人在担保期间,不得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额或为他人重复担保。
4.以公积金联保方式借款的,所借款项由委托银行直接打入商业银行账户。
(二) 房产抵押
1.以所购房屋为抵押物的,借款人须将原商业贷款结清,持产权证到公积金中心分中心申请办理借款手续,所借款项由委托银行直接打入借款人账户。
2.以现房为抵押物的,借款人须为所抵押房产的所有人,且须提供所抵押房屋价值的评估报告,所借款项由委托银行直接打入原商业银行账户。
以房产抵押为贷款担保方式的,所抵押房屋为整体抵押;房产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转让、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
(三)置业担保
置业担保公司审核同意担保的,担保金额必须达到贷款额度的100%,置业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携同借款人(抵押人)办理、落实抵押,所借款项由委托银行直接打入原商业银行账户。
第五章 贷款期限、贷款额度、利率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贷款额度的确定应符合下列限额标准(贷款额度单职工贷款最高不超过40万元,双职工缴存家庭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50万元,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且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后5年,此项规定随管委会的决定适时调整):
(一)不高于借款人还款能力(月还款额不超过职工工资收入的60%);
(二)首套房、二套房贷款金额均不高于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房屋总价款的80%、
(三)不高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贷款最高限额;
(四)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住房公积金利率执行。
第十二条 贷款期限。最长贷款期限不超过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确定的贷款年限,贷款期限最长原则上不超过借款人自贷款发放之日起至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年限,同时不得超过抵押房屋土地使用的终止日期。
第六章& 贷款担保方式及担保责任
第十三条& 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应当提供担保,担保方式由借款人根据实际情况从下列方式中选择。
(一) 公积金联保
1.贷款额度在5万元以下的,保证人与借款人公积金总额必须达到贷款金额的50%,借款人公积金达到所规定担保金额的,应至少有一个保证人为其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
2.贷款额度在5-10万元的,保证人与借款人的公积金总额必须达到贷款金额的70%,借款人公积金达到所规定担保金额的,应至少有一个保证人为其公积金贷款提供担保;
3.贷款额度在10万元以上的保证人和借款人公积金总额必须达到贷款金额的80%。借款人配偶在中心或分中心开立住房公积金账户,且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可以作为保证人之一。担保人在担保期间,不得提取个人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额或为他人重复担保。
(二) 组合担保
1.房产抵押不超过担保贷款比例的70%;
2.其余贷款以住房公积金保证,保证金额按照住房公积金保证贷款方式中的规定执行;
3.房产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转让、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
(三) 置业担保
担保金额必须达到贷款额度的100%。置业担保公司审核同意担保的,置业担保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四) 房产抵押
以房产抵押为贷款担保方式的,所抵押房屋为整体抵;房产抵押期间,抵押人不得转让、重复抵押或以其他方式处分抵押物。
(五)现房抵押
1.借款人申请公积金贷款选择以现房抵押作为担保方式必须具备的条件:
(1)住房公积金贷款涉及的《房屋所有权证》已办出,并能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2)现房抵押贷款比例不高于该房屋评估价值的60%,不足资金可选择公积金联保担保;
(3)不具备用所购房屋作抵押的,可申请用现房抵押。
2.借款人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选择以现房抵押作为担保方式必须提供的资料:
(1)《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2)评估报告;
(3)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所要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七章& 抵押物的设定
第十四条& 原则上以所购房屋为抵押物:
(一)购买期房贷款原则上只能以所购期房作抵押。
(二)购买二手房贷款原则上只能以所购二手房作抵押。
第八章& 贷款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住房公积金贷款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受理。借款人提出借款申请,提供如下资料和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1.户口不在本市但在本市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申请公积金贷款,需提供本市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夫妻双方居民身份证原件、结婚证原件或能够证明夫妻关系的证明;离异者提供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离婚证或法院的离婚判决书或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未婚证明;未婚者由婚姻登记部门出具的近期(出具之日起十五日内有效)未婚证明;
3.二手房贷款: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买卖契约原件;
4.期房贷款:购房合同原件、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首期付款发票原件及复印件、预售登记审批表原件及复印件、房地产开发商在银行的开户信息;
5.单位的工资收入证明及其他收入证明;
6.借款人准确、完整填写《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清册》。
(二) 贷款初审: 公积金中心、分中心、担保公司贷款经办人对借款人的信用及借款的合法性、真实性、安全性等情况进行全面深入调查。
1.公积金中心、分中心和担保公司贷款经办人要核对所有复印件与原件的真实性,并在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
2.对申请人身份、经济收入、信誉状况等,必须到申请人所在单位或打电话的方式调查核实;
3.期房、二手房贷款要注明抵押房产坐落位置、月还款额(不得超过工资收入的60%)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4.审核借款人申请资料是否完整、真实;
5.与借款人进行面谈,并填写《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面谈笔录》;
6.贷款经办人对借款人和抵(质)押物的真实性负责,并承担调查失误和审核失准的责任。
(三)资格复核
1.贷款资格复核人要准确核对借款人信息、公积金缴存情况;
2.认真审核贷款资料,审查贷款资料中有关权证是否具备法律效力,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审查贷款是否规范,结合贷款初审意见,对贷款的合规性提出明确审查意见;
3.核实借款人担保情况。住房公积金保证贷款,应核实保证人身份及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房产抵押与住房公积金保证组合贷款,应核实住房公积缴存和房产抵押有关情况;置业担保贷款,应核实住房公积金缴存和置业担保公司担保有关情况;以房产抵押的核实房产抵押情况。
4.贷款资格复核人要对申请人的贷款资格复核负责,同时对贷款的真实性、合法性、规范性负责,并加盖“与原件相符”印章
(四)贷款审批
1.借款人资料齐全,中心或分中心自受理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贷款或不予贷款的决定并通知本人;
2.主管贷款的领导根据经办人调查结论、担保公司意见、贷款初审意见和贷款复核意见上审贷会进行贷款终审,审核贷款额度和期限;并对贷款的程序是否完整,各程序的意见(建议)处置是否落实负责;
3.为进一步明确公积金中心和担保公司在贷款管理中的责、权、利。担保公司在风险可控的情况下必须按照审批意见办理相关手续。对担保公司书面提出可能出现风险损失的贷款,通知借款人重新办理担保手续。
(五)合同签订、办理抵押
1.公积金联保:经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审批准予发放贷款的,借款人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放款手续;
2.组合担保、房产抵押:经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审批准予发放贷款的,由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同借款人(抵押人)签订《住房公积金贷款房产抵押协议》,协议的签订必须完整、准确、真实、规范,由开发商和抵押人共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3.置业担保:同意贷款的,由担保公司、借款人(抵押人)和配偶签订《个人房产抵押合同》、《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委托担保合同》、《授权委托书》、《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置业担保书》,合同的签订必须完整、准确、规范,由担保公司经办人和抵押人共同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六)贷款发放
1.公积金联保:
(1)经公积金中心审批准予发放贷款的,借款人到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办理放款手续并与委托银行签订《借款合同》;
(2)中心或分中心财务人员凭委托银行出示的拨款通知书放款;
(3)借款人持放款通知书、和本人名下委托银行的银行卡到委托银行办理放款手续;
(4)受委托银行应按照中心或分中心审批的借款人、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担保方式发放贷款,不得向中心或分中心批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2.组合担保、房产抵押
(1)《房屋他项权证》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证》由开发商或借款人到房屋抵押权证登记部门办理,借款人携带权属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两份)到中心办理放款手续;
(2)贷款经办人核对借款人办理的《房屋他项权证》或《抵
押权预告登记证》登记备案并开出放款通知书由稽核科复核签字
或盖章后交由借款人;
(3)中心财务人员凭委托银行出示的拨款通知书放款。同时权属证书保管人核实《房屋他项权证》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证》的原件、复印件一致后,在复印件上盖“与原件相符”的印章并将复印件退回借款人;
(4)借款人持放款通知书、抵押权属证书复印件和本人名下委托银行的银行卡到委托银行办理放款手续;
(5)受委托银行应按照中心或分中心审批的借款人、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担保方式发放贷款,不得向中心批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住房公积金贷款。
3.置业担保
(1)《房屋他项权证》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证》由担保公司指定专人到房屋抵押权证登记部门办理,并同借款人一起到公积金中心办理放款手续;
(2)贷款经办人核对担保公司办理的《房屋他项权证》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证》登记备案并开出放款通知书由稽核科复核签字或盖章后交由借款人;
(3)中心或分中心财务人员凭委托银行出示的拨款通知书放款。同时权属证书保管人核实《房屋他项权证》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证》的原件、复印件一致后,在复印件上盖“与原件相符”的印章并将复印件退回借款人;
(4)借款人持放款通知书、抵押权属证书复印件和本人名下委托银行的银行卡到委托银行办理放款手续;
(5)受委托银行应按照中心或分中心审批的借款人、贷款额度、贷款期限、担保方式发放贷款,不得向中心或分中心批准以外的单位和个人发放住房公积金。
第十六条& 受托银行根据借款合同、放款通知书和复核无误的抵押权属证复印件,将贷款金额划转到合同中约定的账户。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后,贷款经办人对借款人的相关信息输入贷款管理系统,并按放款顺序整理归档,影像录入员按期录入借款人所提供的所有借款资料(原件及复印件)及担保(抵押)协议。
第十八条 办理贷款发放手续,向委托银行提交的资料:
(一)购买一手房借款人所提供的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2.购房合同原件;
3.首付款发票原件;
4.借款人名下建行储蓄卡。
(二)购买二手房借款人所提供的资料:
1.借款人身份证原件;
2.房产证原件;
3.契税发票原件及复印件;
4.买卖契约原件;
5.借款人名下建行储蓄卡。
第九章& 贷款偿还及贷后管理
第十九条& 贷款偿还
(一)借款人应按合同中约定的月还款本息偿还贷款,并授权经办银行按月从还款账户中代扣还贷,在贷款未还清前不得停止授权;
(二)借款人在取得借款的次月起,在放款对应日前将应偿还的贷款本息足额存入还贷账户,银行扣款日即放款对应日;
(三)最后一个月的还款额如与合同约定月还款额有差异,系还贷期内利率调整、提前部分还贷及借款人还款逾期等因素造成;
(四)借款人可在自贷款发放满一年,用住房公积金以外的自有资金一次性提前偿还贷款本息。提前还款的,贷款利息只按实际占用时间计收;借款人贷款时间满一年并用于最后还款的,可提取本人及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
(五)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缴存职工,自贷款发放之日起满一年,可提取借款人和配偶的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部分偿还贷款,需填写申请表由公积金中心统一办理。
(六)按时还款是借款人的基本义务,应自觉及时履行。一旦发生拖欠,借款人不仅将承担逾期罚息,还会在人民银行个人征信系统留下不良信用记录,为以后融资造成不便;
(七)借款人未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还清贷款本息的,债权人可依法收取罚息,经督促仍不能归还的,依法处理。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心或分中心有权依法处分抵押物。
(一)借款人不履行还款义务的,不按合同约定连续3个月不履行还款义务的;
(二)借款人死亡,宣告失踪或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而无合法继承人或受赠人;
(三)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拒绝履行借款人偿还贷款义务的。
第二十一条& 贷后管理
(一)逾期账户管理
逾期贷款的台账管理采用一月一报,半年一结,做到账账相符,账实相符。半年一结是要对半年内发生的逾期贷款情况进行认真分析,提出解决办法,并对今后可能发生的问题进行认真探讨,制定整改措施,把风险降到最低,严防呆、坏账的发生。
(二)逾期催收管理
1.在委托办理模式下,逾期的催收仍以受托银行为主,以短信催收和电话催收为主要催收方式。同时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信贷员采取电话催收方式进行催收,并保留银行提供的逾期贷款明细单,装订备查;
2.根据受托银行逾期月报,将逾期贷款进行分类管理,逾期一期仍为正常,二期为关注,三期为可疑,四期为催收。每月对借款人的还款情况进行分析,发现异常分别采取相应措施;
3.按照分类,一期、二期仍以受托银行为主催收本息,三期以上,应由中心或分中心工作人员会同委托银行工作人员共同催收,同时向借款人所在单位的组织反映情况;
4.对于催收未果的借款人,委托律师催收并在规定的时间内起诉;
5.起诉后应通过拍卖的形式将抵押房屋变现偿还本息及诉讼过程中的费用或折扣担保账户内资金。
第二十二条 还清贷款撤销抵押程序:①银行:出具《贷款结清证明》——②担保公司:出具核对签字后的《贷款结清证明》复印件和《抵押权注销审批表》——③公积金中心或分中心:留担保公司签章的《贷款结清证明》复印件和《抵押权注销审批表》,返还《房屋他项权证》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证》、质押凭证——④房管部门:撤押退还《房屋所有权证》。
第二十三条& 贷款流程示意图:①申请受理→②资格审查→③贷前调查和审核→⑤贷款审批→⑥合同签订→⑦抵押权落实、贷款发放→⑧贷款资料入档→⑨银行结清贷款→⑩贷款结清复核、退还抵(质)押凭证及撤销担保。
第十章& 贷款销户及贷款档案管理
第二十四条& 贷款销户。每月月初,信贷员依据委托银行出具的贷款结清证明,经核对无误后在系统中注销该借款人的个人信息,同时经办人在贷款结清的借款档案上签字并盖章(注销)。
第二十五条& 贷款档案管理。公积金个人贷款档案的归档范围包括在贷款业务中形成的各类专业资料,分为重要档案和一般档案。重要档案是指收存的公积金贷款抵押房屋他项权证、抵押权预告登记证;一般档案指收存的除重要档案以外的所有办理公积金贷款业务中形成的专业技术资料原件、复印件。
(一)&& 重要档案资料
住房公积金业务档案中的重要档案,主要是房屋他项权证或抵押权预告登记证。采取及时入档原则,由贷款经办人负责重要档案的接权预告登记证。采取及时入档原则,由贷款经办人负责重要档案的接收、登记、整理和归档、退还工作。
(二)一般档案的管理
主要是在开展公积金贷款业务中按规定形成的各种证明和材料的原件及复印件(凡收存复印件的,经办人员需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的审核章)。
第二十六条& 注意事项
(一)借款人不得提供虚假文件、证明或资料;
(二)不得擅自改变贷款用途,挪用贷款;
(三)未经公积金中心同意,不得将已设定抵押的房屋出售、转让、赠予或重复抵押;
(四)申请贷款按公积金缴存或抵押物属地原则受理;
(五)借款人提供的抵押房产用地属集体土地、村民宅基地的,不能受理贷款申请;
(六) 提高办理贷款业务的工作效率。公积金中心、分中心受理完整的个人贷款资料后,在十个工作日内做出准予贷款和不予贷款的决定并电话通知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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