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合同中约定 诉讼约定文书送达地址址 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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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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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民商事合同中约定送达地址的
渝高法建〔2016〕5 号
重庆市律师协会:  
&&&&近年来,“送达难”已成为制约民商事诉讼效率、影响当事人及时实现合法权益的主要因素之一。难以确定送达地址,是“送达难”的首要原因。为了明确送达地址,本院《关于民事诉讼送达若干问题的解答》载明:“当事人在买卖合同、租赁合同及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了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的,人民法院可以该送达地址作为当事人确认的送达地址。但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方式变更送达地址的除外。”该解答公布后,一些当事人在民商事合同中约定了诉讼文书送达地址,降低了诉讼成本,加快了诉讼进程,促进了社会诚信。鉴于贵单位在重庆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地位,建议贵单位倡导律师在指引当事人签订民商事合同时,由当事人根据自愿合法原则,与相对方约定送达地址。
&二〇一六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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