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经过初加工自产中药材加工免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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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药事管理与法规》中药材产地初加工管理(3.29)
时间: 16:54 来源:未知 作者:郝旭旭 阅读:次
中药材产地初加工管理
1、产地初加工:是指在中药材产地对地产中药材进行洁净、除去非药用部位、干燥等处理,是防止霉变虫蛀、便于储存运输、保障中药材质量的重要手段。
2、严禁滥用硫磺熏蒸等方法,二氧化硫等物质残留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3、严厉打击产地初加工过程中掺杂使假、染色增重、污染霉变、非法提取等违法违规行为。
4、采集应坚持&最大持续产量&原则。
5、根据产品质量及植物单位面积产量或动物养殖数量,并参考传统采收经验等因素确定适宜的采收时间,包括:(1)采收期;(2)采收年限;(3)以及采收方法。
6、药用部分采收后:经过拣选、清洗、切制或修整等适宜的加工。
7、鲜用药材可采用冷藏、砂藏、罐贮、生物保鲜等适宜的保鲜方法,尽可能不使用保鲜剂和防腐剂。
提示:如必须使用时,应符合国家对食品添加剂的有关规定。
8、地道药材加工时,地道药材应按传统方法进行加工。
提示:如有改动,应提供充分试验数据,不得影响药材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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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郝旭旭)当前位置:
农产品初加工免税应注意五点
  为了扶持农、林、牧、渔业的发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从事农产品初加工服务业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那么,如何理解该税收优惠才能使纳税人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执行中应注意哪些问题?
  农产品初加工采用四种经营方式。
  受托初加工方式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农、林、牧、渔业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48号,以下简称公告)第五条第(一)项规定,企业根据委托合同,受托对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农产品初加工范围(试行)的通知》(财税〔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的农产品初加工有关范围的补充通知》(财税〔2011〕26号)规定的农产品进行初加工服务,其所收取的加工费,可以按照农产品初加工的免税项目处理。该规定明确了受托农产品初加工收取的加工费比照农产品初加工项目免税。
  委托初加工方式
  公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企业委托其他企业或个人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农、林、牧、渔业项目取得的所得,可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同时,现行税法规定的免税农、林、牧、渔业项目包括农产品初加工服务业项目,所以,企业采取委托农产品初加工方式取得的项目所得可免征企业所得税。
  自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方式
  公告第五条第(三)项规定,企业从事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第(二)项适用企业所得税减半优惠的种植、养殖项目,并直接进行初加工且符合农产品初加工目录范围的,企业应合理划分不同项目的各项成本、费用支出,分别核算种植、养殖项目和初加工项目的所得,并各按适用的政策享受税收优惠。可见,企业采取自产、初加工、销售一体化方式的,生产环节不论种植、养殖项目企业所得税免税还是减半征收,农产品初加工项目所得均免征企业所得税。
  外购、初加工、销售一体化方式
  农产品初加工的企业所得税优惠范围是依据财税〔号文件通过对原料、加工工序、产品列举的方法进行定义的,并未对原料的来源是自产还是外购进行规定,因此,只要是农产品初加工范围内的所得就可享受免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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