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会与局中国企业财务管理协会混用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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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核算处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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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部分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意见
[81]财企字第408号
颁布时间:&&发文单位:财政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令、条例的规定精神,我部制定了《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部分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意见》,现发给你们,请研究执行。执行中要注意总结经验,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告诉我部,以便改进。
  附:《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部分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意见》
  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方投资部分若干财务问题的处理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及有关法令、条例的规定,现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属于中方投资部分的有关财务问题,提出以下处理意见。
  一、关于场地使用费的上交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规定:“中国合营者的投资可包括为合营企业经营期间提供的场地使用权。如果场地使用权未作为中国合营者投资的一部分,合营企业应向中国政府缴纳使用费。”国务院国发<号文件还规定:“场地使用费收入,应作为中外合营企业征用土地的补偿、拆迁、安置费用和建设厂外公共设施投资的专项资金,交当地建设银行专户储存。场地使用费作为投资的应每年从中外合营企业利润分成中按规定的额度保证划交。场地使用费收入由所在地方的城建部门会同建委、计委统筹安排使用”。
  根据上述规定,为了加强对场地使用费收入的收支管理,这部分收入应由合营企业按季向当地财政部门交纳。其中属于为合营企业新征用土地的场地使用费,列作财政部门掌握的预算外资金管理,交当地建设银行专户储存,由城建部门、建委、计委会同财政部门统筹安排,用于中外合营企业征用土地的补偿、拆迁、安置费用和建设厂外公共设施的投资。其中属于中国合营者原来已占用场地的使用费,按企业合营前的隶属关系,上交同级财政部门。
  二、关于中方分得利润的处理问题
  中方从中外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应按以下顺序进行分配:
  1.按照国务院201号文件先将属于中方用场地使用权投资分得的利润,按上述第一条的规定,划交合营企业所在地的财政部门,与合营企业交纳的场地使用费同样处理。
  2.中方按照国务院国发<1981>37号文件规定用中国银行贷款作为投资的,用贷款投资分得的利润,应先按贷款合同的规定,支付本息,如有多余再上交财政。
  3.中方分得的利润扣除上述两项以后所余下的利润,应按企业合营前的隶属关系,上交给同级财政部门。
  如果中方投资是由几个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共同进行的,应按各地区、各部门的内部协议进行利润分配,再按合营前的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交纳。
  4.为了照顾中外合营企业的特殊情况,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在利润交纳上可作如下变通处理:
  (1)根据双方协议规定,需要用中方分得的利润购买对方股份的,其用于购买对方股份的利润部分,可以免交;
  (2)按照双方协议要求,用中方分得的利润作为合营企业再投资的部分,可以免交。
  (3)合营企业开办初期,中方分得的利润,可以在与外方合资者对等的原则下,留给合营企业一定数额的利润作为准备金,其余应全部上交财政。
  5.为了调动企业主管部门办好中外合营企业的积极性,中方分得的利润,可以作为主管部门盈利的一个组成部分而纳入其利润总额,一并按国家规定计提利润留成资金。
  三、关于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上交问题
  国务院关于《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中明确规定:“合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水平按所在地区同行业的国营企业职工实得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二十至一百五十确定。”“合营企业职工的工资标准、工资形式、奖励、津贴等制度,由董事会讨论决定。”“合营企业必须按照国营企业标准支付中方职工劳动保险、医疗费用以及国家对职工的各项补贴。”执行上述规定后,计入合营企业产品成本的工资、津贴、补贴等高于合营企业职工实得的工资和按照国家规定标准开支的劳保医疗费用的部分,一般应按季上交财政,上交办法按上述第二条三款的规定办。但为了适当解决合营企业职工的住房问题,在必要时,经主管部门和同级财政部门同意,可以由财政部门视各个企业住房情况,将结余工资的20-40%核留给合营企业中方,用于兴建职工宿舍。
  四、按照上述第一、二、三条的规定
  中方收到的场地使用费、利润(包括场地入股的利润)以及工资差额,在上交财政部门时,应在预算科目企业收入类中增设“中外合营企业收入”款级科目反映。
  五、关于参加中外合营企业的各项财务遗留问题
  中方在与外国合资经营后,对未能参加投资入股的其它财产、债权债务以及各项专用基金结余等等,凡原企业的建制继续保留,并有生产经营活动的,由原企业负责清理。清理损益并入原企业的决算。凡原企业的建制已经取消而并入其它企业的,由并入企业负责清理;没有并入企业的,应由企业主管部门组织专人进行认真清理,防止发生不应有的损失。处理的财产物资收入、清理债务的收入和各项专用基金结余的资金,应首先用于支付清理维护费,如有结余,上交财政。
  原企业的退休、退职人员的退休金、退职金、医疗费等,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原企业、并入企业或企业主管部门指定的企业负责支付。
  六、关于合营企业的会计报表问题
  合营企业除按规定向财政部门、税务部门编报报表外,属于中方投资的各项所得和分配交纳情况(包括从合营企业分得的利润、场地使用费收入、工资差额等等),中方必须另立帐户,编制报表,单独向财政部门报送,并逐级汇总报财政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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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关于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发布时间: 17:3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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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关于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的实施意见&&&&&&&&&&&&&&&&&&&&&&&&&&& 豫政办 〔2008〕99号 各省辖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商会改革与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7〕36号)精神,推动行业协会、商会(以下统称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工作,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 &一、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建设服务型政府的总体要求,采取改革体制、明确职能,调整结构、强化自律,完善政策、加强监管等措施,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在我省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    (二)总体目标。按照市场化原则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争取用5年左右的时间,初步形成与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布局合理、覆盖广泛、功能到位的行业协会组织体系,初步形成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和国际惯例的行业协会设立、发展、运作和退出机制,初步形成法制健全、管理规范、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行业协会管理体制。    (三)基本原则。1.市场化原则。实行行业协会依法设立、民主管理、自律发展的市场化运作模式,确立行业协会的独立法人地位。2.政会分开原则。理顺政府与行业协会之间的关系,改进和规范管理方式。行业协会要严格依照法律、法规和章程独立自主地开展活动,切实解决行政化倾向严重的问题。3.依法监管、规范发展原则。加快行业协会立法步伐,以发展为主线,以规范为手段,通过法律规范、政府监管、政策引导和行业自律,推进行业协会规范、有序、健康发展。4.统筹兼顾、协调发展原则。处理好行业协会培育发展与规范管理的关系,处理好行业协会发展与政府职能转变的关系,处理好行业协会机制转换与优化政策环境的关系。 &&&&& 二、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主要任务    实行政会分开,推进行业协会体制机制改革。    1.人员分离。现职公务员不得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确需兼任的要严格按有关规定审批。已在行业协会兼任领导职务的现职公务员,应结合换届选举辞去所兼领导职务;行业协会领导实现以非现职公务员为主。    2.机构分设。行业协会应具有独立的办公场所和专职工作人员,不得与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合署办公。    3.职能分开。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结合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采用授权、委托或购买服务的方式,把应由或适宜于行业协会履行的职能逐步移交给行业协会。    4.财务独立。建立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财务人员,行业协会与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企事业单位在财务上分开。行业协会使用的国有资产,要明确产权归属,按照有关规定划归行业协会使用和管理。业务主管单位和登记管理机关要加强对行业协会财务和国有资产使用与管理情况的审计与监督。    (二)提高服务能力,积极拓展行业协会职能。    1.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桥梁纽带作用。行业协会是本行业利益的代表,要开展行业调查研究,全面掌握行业动态,向政府及其部门反映行业、会员诉求,维护行业、会员合法权益,并主动协调、解决本行业会员之间、本行业与其他经济组织以及个人之间的利益关系和纠纷;参与行业相关的法律法规、宏观调控、产业政策的研究、制订,参与行业标准、行业发展规范、行业准入条件的制订及推广实施;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开展上述工作时应当主动吸纳行业协会参与,并认真听取、征求行业协会的意见和建议。    2.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行业服务作用。行业协会的宗旨是为行业提供服务。行业协会应当根据授权进行行业统计,收集、分析、发布行业信息;依照有关规定,创办报刊和网站,开展法规、政策、技术、管理、市场等方面的咨询服务;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组织进行人才、技术、职业、管理、法规等方面的业务培训;参与行业资质认证、新技术和新产品鉴定与推广、事故认定等相关工作;受政府委托承办或根据市场需求举办交易会、展览会等,为企业开拓市场创造条件。    3.充分发挥行业协会行业自律的作用。行业协会应当担负实施行业自律的重要职责。建立和完善行业自律性管理制度,规范会员行为,协调会员关系;制订并组织实施行业职业道德准则,大力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树立良好的行业风气。    4.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开拓国际市场的作用。行业协会要借鉴国内外先进做法,在维护行业利益和支持企业参与国内外竞争等方面充分发挥作用。积极组织企业开拓国内外市场;建设行业公共服务平台,开展国内外经济技术交流与合作,指导、规范和监督会员企业的对外交往活动;主动参与、协调对外贸易争端,维护正常的进出口经营秩序。    (三)优化结构布局,推进行业协会健康发展。    1.建立行业协会综合评估体系和优胜劣汰的退出机制,对行业协会进行定期追踪评估,对诚信守法、自律规范、作用明显的行业协会予以支持和表彰;对长期不开展活动、不接受监督管理、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行业协会依法予以注销或者撤消。    2.适应我省向经济强省、文化强省跨越的要求,重点在我省优势产业、支柱产业、高新技术产业和文化、旅游产业以及现代农业和现代物流业等领域,培育一批按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在行业中具有广泛代表性,与国际接轨的行业协会;在民营经济较为发达的建筑业、商贸业、服务业以及中小企业相对集中的领域,积极扶持成立以民营企业为主体的行业协会。    3.积极推进行业协会的重组和改造,打破行政区域界限,在具有产业、产品和市场优势的地方设立区域性行业协会,或者将地方性的行业协会依法重组、改造为区域性行业协会。积极创造条件,吸引全国性行业协会在我省设立总部或分支(代表)机构。    4.行业协会要打破部门、所有制、经济规模等界限,积极吸纳包括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业者在内的各类经济组织和个人入会,提高行业协会的覆盖面和代表性。    (四)提高工作人员素质,建立专业化的行业协会服务队伍。    1.积极吸纳具有社会工作知识和行业管理知识的优秀人才到行业协会工作,优化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加强对现有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培训,加快建立一支专业化的行业协会服务队伍。    2.深化行业协会劳动人事制度改革。行业协会要全面实行劳动合同制度,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35号),保障工作人员合法权益。行业协会及其分支(代表)机构要配备符合业务要求的专职工作人员,并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专业技术人员进行职称评定。行业协会人事档案管理、职称评定等事务可由具备劳动人事代理资格的中介机构代理。    3.建立行业协会工作人员的社会保障制度。行业协会工作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属地管理的原则,参加当地养老、医疗、失业、工伤和生育等社会保险,履行缴费义务,享受相应的社会保障待遇。 &&&&& 三、完善法规政策,加强行业协会规范管理    (一)健全行业协会的法人治理结构。    行业协会必须建立以章程为核心的内部管理制度,健全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制度,认真执行换届选举制度,实行民主管理。理事会成员要严格按照民主程序选举产生,会长(理事长)应由理事会提出人选,通过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并逐步实行差额选举。鼓励选举企业家担任会长(理事长)。秘书长可通过选举、聘任或向社会公开招聘等方式产生。    (二)加强行业协会的财务管理。行业协会要根据《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财会〔2004〕7号),建立健全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行业协会对所属分支(代表)机构的财务实行统一管理。行业协会的收支状况、资产使用管理状况要定期向会员或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并接受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部门的审计与监督。   &(三)规范行业协会的收费行为。会费收取标准和办法由行业协会自主确定,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半数以上会员(代表)同意后方能生效。行业协会不得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经营活动,依法所得不得在会员中分配、不得投入会员企业进行营利。末按照规定履行批准程序,不得针对企业举办各种评比、表彰、达标活动,经批准举办的评比、表彰、达标活动不得收取费用。行业协会举办展览会、展销会、交易会、研讨会、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以及培训等活动可以实行有偿服务,收费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公开收费依据、标准和收支情况;对依法或经授权强制实施具有垄断性质的仲裁、认证、检验、鉴定以及资格考试等活动的收费,按照国家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有关规定执行。   (四)建立政府向行业协会购买服务制度。对行业协会经政府授权或受政府委托开展业务活动以及提供的服务,政府应支付相应的费用,所需资金纳入预算管理。   (五)完善促进行业协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行业协会按规定收取的会费,符合国家税收规定的,不征收营业税;行业协会符合条件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行业协会组织重大社会公益活动,各级政府应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   (六)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监督管理。登记管理机关要按照分级负责、分类指导的原则,加强对行业协会的管理和监督;各业务主管单位要切实履行职责,按照规定担负起对行业协会业务活动、财务状况、党组织建设的管理工作。同时,登记管理机关、业务主管单位和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沟通、相互配合,逐步建立健全科学、规范、有效的监管体制,为行业协会创造公平、公正的发展环境。对根据法律、法规授权履行特殊职能的注册会计师、注册资产评估师、律师等行业协会,有关部门要依法加强监督和指导。   (七)行业协会要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行业协会应依照《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印发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组发〔2000〕10号)的要求,建立健全党的基层组织。   (八)建立健全行业协会的法规体系,做好行业协会的立法调研工作,适时出台《河南省行业协会管理办法》,将行业协会发展纳入法制化轨道。 四、加强对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涉及各行各业,情况复杂,任务繁重。各地要切实加强对这项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相应的工作协调机构,并从实际出发,制定具体的实施意见,加快推进行业协会的改革与发展。    落实工作责任。各级政府、省直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能和本实施意见的要求,制订、完善促进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各项法规、政策、措施。省发展改革委、民政厅具体协调,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把行业协会改革与发展的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二○○八年十二月三十日        协会财务管理制度-协会制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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