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国家机关住房职工住房未达标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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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中央单位购房补贴政策实施中的若干问题
随着城镇住房改革的不断深入,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开始贯彻购房补贴政策。但在购房补贴政策的具体实施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政策制定者自己都不曾料到的问题。针对若干问题,本人作了一些思考,对在京中央国家机关自建经济适用房的房价问题、发放购房补贴的同时如何体现个人负担额、未达标老职工的购房补贴计算方法等三个方面提出了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并且阐述了建立真实的职工住房档案和强有力的监督机制是购房补贴政策得以顺利实施的基本保障。住房问题是我国从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的一个重要问题,购房补贴政策是住房制度改革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由于这个政策关系到在京中央国家机关每一个职工的切身利益,政策的实施已引起了主要是住房未达标老职工的不满。本文考察了这一政策的实施情况和其中的问题,通过计算公式和具体的案例对住房未达标职工、无房老职工和无房新职工在购房补贴政策中的受益程度进行了比较,以期探讨一种更为公平的购房补贴的计算方式,使每一种类型的职工在这个政策中较为均衡地受益,进而为决策者进一步调整和改进购房补贴政策提供一些参考,促进我国住房改革政策更健康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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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国发(1998)23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结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  (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按照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相适应的新的城镇住房制度的要求,稳步推进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商品化、社会化进程,建立适合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特点的住房新体制,加快解决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问题。
  (二)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主要内容是: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改革住房供应方式,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
  (三)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基本原则是:统一政策,归口管理;国家、单位、个人合理负担,量力而行;新房新制度,老房老办法;一次性补贴和按月补贴相结合;与地方政策相衔接,协调推进。
  二、停止住房实物分配,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  (四)从1998年底起,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新建适用住房和腾退的旧公有住房,除根据需要留出一部分作为廉租住房外,原则上只售不租。职工在个人合理负担的基础上,通过使用住房公积金、住房补贴和住房贷款购买住房。  凡在1998年底前已开工的单位自建住房,或已交纳购房预定金购买的商品住房,并于1999年底前竣工的,可按《通知》规定的办法向职工出售,也可按届时市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1994)43号,以下简称《决定》)规定的出售现有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向职工出售。  最低收入的职工家庭,可申请租住廉租住房。最低收入职工家庭根据市人民政府公布的标准确定。
  (五)全面贯彻落实《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62号),进一步完善住房公积金制度。到2000年底,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分别达到8%。按照“住房委员会决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作、银行专户存储、财政监督”的原则,加强住房公积金的管理。建立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住房公积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作他用。
  三、建立住房补贴制度,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化  (六)建立住房补贴制度。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含离退休职工),在按适用住房价格和市场价购买住房(包括新建适用住房、腾退的旧公有住房和商品住房)时,均可按规定申请住房补贴。
  (七)职工住房补贴包括基准补贴和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补贴。  1.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根据市适用住房基准价格除以2与个人合理负担额之差测定;职工个人负担额按不低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除以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  基准补贴额随职工工资、适用住房价格、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的变动而变动。市1999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适用住房基准价格为4000元,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基准补贴额为1265元。  2.工龄补贴额按年度每平方米建筑面积工龄补贴额(以下简称年度工龄补贴额)与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以及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的乘积计算。其中,年度工龄补贴额按《决定》规定的出售公有住房工龄折扣办法计算。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为13元。  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按下列标准执行:  公务员: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70平方米;副处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司(局)级,105平方米;正司(局)级,120平方米。  机关工勤人员: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80平方米。  职工家庭实际购房面积由职工根据家庭支付能力自主决定。
  (八)日(含)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以下简称无房老职工),其日后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以及日后参加工作的职工(以下简称新职工)的住房补贴,均按月发放,计入职工个人帐户,专项用于住房消费。  月住房补贴额为职工当月标准工资(基础工资、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和工龄工资之和,下同)乘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以基准补贴额、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和职工月标准工资为基数测算,由财政部、建设部会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国管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以下简称中直管理局)定期公布。1999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为0.66。
  (九)无房老职工1998年底以前工作年限内的住房补贴采取一次性发放方式,在职工购买住房时,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并得到批准后,直接划入售房单位。  一次性发放的住房补贴额为:[职工1998年月均标准工资×1999年年度月住房补贴系数×职工1998年底前的工作月之和]+[1999年年度工龄补贴额×职工建立住房公积金制度前的工龄×职工购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
  (十)住房未达标的老职工的补差办法,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另行制定。
  (十一)住房补贴资金来源于原国家预算内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建设资金划转部分、各单位出售公有住房的收入和原各单位自筹的建房资金。原国家预算内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建设资金划转部分,原则上不低于原有住房建设资金投入总额。
  (十二)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门(以下简称各部门)按规定时间,将本部门下年度所需住房补贴资金总额,按经费领拨关系由主管部门汇总报财政部。财政部根据各部门住房状况和售房资金收入、无房和未达标的老职工人数,以及新职工人数,审核确定住房补贴的年度补贴指标,按经费领拨关系下达到主管部门,再由主管部门分解下达到各部门。  住房补贴的分配情况,由财政部会同国管局、中直管理局按年度向各部门公布。
  (十三)各部门要按规定做好原有住房资金的核定、划转工作,建立单位住房基金,设立住房补贴资金专户。按照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综合考虑职工的工龄、职务等因素,确定老职工的住房补贴发放顺序。  申请住房补贴的购房职工,应向所在单位如实提供本人和配偶住房状况等有关材料。
  (十四)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资金的筹集、申请、审批、拨付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财政部商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另行制定。
  四、继续推进现有公有住房改革,加快实现住房商品化  (十五)稳步提高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的现有公有住房租金,租金标准和提租时间原则上与市同步。租金标准的提高要与提高职工(包括离退休职工)收入相结合。对民政部门确定的社会救济对象及其他低收入家庭和领取提租补贴后仍有困难的离退休职工家庭要减收或免收新增租金。租金减、免的具体办法参照市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另行制定。
  (十六)职工现承租的公有住房,除按有关规定不宜出售的外,继续按届时市人民政府根据《决定》规定的出售现有公有住房的成本价向职工出售。出售现有公有住房收回的资金,除按规定提取房屋公共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养护专项基金外,纳入单位住房基金,专项用于发放住房补贴。
  (十七)部级(含副部级,下同)干部现住房出售问题,要抓紧进行调查研究,制定出售办法。同时要继续加强对部级干部,特别是离退休部级干部住房的维修和管理。
  五、改革住房供应方式,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  (十八)停止对各部门机关住房建设拨款,逐步实行住房供应社会化。近期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适用住房供应多渠道并存。  1.在一定时期内,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可统一组织建设适用住房,按建造成本价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出售。  2.有建房土地或对拥有产权的危旧住宅小区进行改建的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有关部门批准,近期可利用本单位现有土地自建住房,按不低于同等地段适用住房价格向本单位职工出售。  3.支持职工购买市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提供的适用住房。
  (十九)适用住房建设用地采取行政划拨方式供应;开发建设按《通知》规定的适用住房价格(7项成本因素,利润控制在3%以下)进行招投标,确定开发建设单位,确保工程质量。
  (二十)加强已售公有住房和适用住房的物业管理工作,研究制定改革房屋管理体制的办法和措施,逐步引入竞争机制,规范物业管理收费行为,提高服务质量。
  (二十一)廉租住房主要从腾退的旧公有住房中调剂解决,也可以由财政出资新建。廉租住房的租金实行统一定价,定期公布。当承租人家庭收入超过规定标准时,应迁出廉租住房或提高租金标准。承租廉租住房的申请、审批办法由国管局会同中直管理局另行制定。
  六、加强组织领导,严肃住房制度改革纪律  (二十二)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负责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状况普查的组织管理工作。在住房普查基础上,建立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档案;在住房普查、建立职工住房档案、纠正违纪违规问题的基础上,稳步开放职工已购公有住房和适用住房的交易市场。
  (二十三)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分别负责中央国家机关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住房制度改革的组织实施工作。  各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本部门住房制度改革工作的组织领导,做好职工思想工作,转变职工住房观念。
  (二十四)严肃住房制度改革纪律,加强监督检查。严肃查处违反国家政策,继续进行实物分配住房,低价出售公有住房,用房改标准价、成本价超面积标准出售或购买公有住房以及公房私租牟取暴利等行为。具体办法由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另行制定。
  (二十五)对未按规定管理和发放住房补贴,不如实申报住房状况和售房收入、无房和未达标老职工人数以及新职工人数的,要追究有关人员和领导的责任,对隐瞒现住房情况和配偶住房情况,弄虚作假领取住房补贴的个人,除令其退出住房和退回全部住房补贴外,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职工个人、住房情况证明机构及其负责人相应处罚,具体处罚办法由财政部会同国管局、中直管理局另行制定。
  (二十六)财政、审计部门负责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补贴发放、管理的监督、检查工作。  各部门行政监察机构负责对本部门深化住房制度改革中违纪违规行为进行清查,纠正和处理。
  七、附则  (二十七)本方案所指“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包括党中央各部门,全国人大机关,全国政协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各部委以及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
  (二十八)中央在京事业单位职工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实施方案,由各单位参照本方案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报主管部门批准后执行。事业单位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各单位在本方案规定的机关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范围内、结合本单位补贴资金来源和职工住房情况自行确定;事业单位职工基准补贴额、月住房补贴系数按该单位职工工资水平、职工购房补贴面积标准,以及单位所在地区(或地段)适用住房基准价格测定。
  (二十九)本方案由建设部会同国管局、中直管理局负责解释。
  (三十)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一九九九年八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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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北京住房补贴政策规定,无房,住房未达标职工的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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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保险(Social&Insurance)是指国家为了预防和强制社会多数成员参加的,具有所得重分配功能的非营利性的社会安全制度。《2016北京住房补贴政策规定,无房,住房未达标职工的界定》是小编为您精心准备的,希望对您有帮助。如有变动,请以官网发布为准。  关于北京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计发及有关纪律规定等问题的通知  〔2003〕京房改办字第&078号各区、县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京发[1999]21号,以下简称《方案》)和《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印发〈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职工住房面积核定及未达标、超标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管房改字[2000]36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房改售房工作中几个具体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号)、《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建设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关于发放购房补贴中几个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管房改字[号)等文件精神,按照与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和政策衔接,协调推进的原则,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机关事业单位职工住房面积核定、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含离退休职工,下同)住房补贴计发和住房补贴发放过程中的纪律规定等问题通知如下:  一、无房、住房未达标职工的界定  (一)无房职工是指夫妇双方均未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售价承租或购建住房及未通过各种补偿购买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的职工。  (二)住房未达标职工是指夫妇双方以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金和售价承租或购建的住房及通过各种补偿购买的住房(个人全额出资购买的经济适用住房除外)经核定后的面积未达到规定标准的职工。本通知所称规定标准是指职工的住房面积标准,其中,行政机关公务员、工勤人员的住房面积标准按规定的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执行。  (三)行政机关公务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为:科级以下60平方米,正、副科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科员、办事员70平方米,副处级、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正、副科级80平方米,正处级90平方米,副局级105平方米,正局级120平方米。  行政机关工勤人员住房补贴建筑面积标准:技术工人中的初、中级工和25年以下工龄的普通工人6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工、技师和25年(含25年)以上工龄的初中级工普通工人70平方米,技术工人中的高级技师80平方米。  (四)事业单位职工住房补贴面积标准由各单位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财政部门核拨与财政有经费缴拨关系事业单位职工的住房补贴资金按统一面积标准执行(见附表一),全额补助的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全额核拨,部分补助事业单位由同级财政部门按一定比例核拨。  二、职工住房面积的核定  (五)下列住房的面积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1、职工及其配偶按规定的公有住房租金标准承租的公有住房,或以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含标准价优惠)购买或集资购建的公有住房均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2、职工及其配偶按高于当年房改成本价集资购建住房的,其购建住房面积减去扣除面积部分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扣除面积=(职工购建房款-职工按当年房改成本价规定购房实付房价款)&与所购住房同地段经济适用住房价款×集资购建住房面积。  3、职工承租公房(含标准租私房)危改回迁的,其回迁住房中按房改成本价购得的面积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4、两个(含)以上家庭承租或按房改价格购买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按职工居住的居室面积和应分摊的面积之和核定,具体公式为:  职工住房面积=(本套楼房建筑面积-居室面积之和)×分摊系数+居室面积。  分摊系数为居住户数的倒数。  5、公房承租人去世后,同住人经房屋产权单位同意并按规定办理租赁变更手续成为承租人的,核定为变更后承租人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  6、职工及其配偶申请承租或购买一套以上公有住房的,住房面积合并计算。  7、职工及其配偶按同一渠道分得的多套住房,住房现承租人或购买人无论是职工及其配偶,还是其子女,原则上核定为职工及其配偶的住房面积,超出住房面积标准的部分可核定为子女住房面积。  8、职工及其配偶承租或按房改优惠价购买军产房的,应核定为住房面积,其中承租的不可售公房腾退后,可按有关规定申领住房补贴。  9、职工夫妇双方已按含有国家或单位补贴的租(购)价承租或购建住房的,其阳台建筑面积的5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复式结构的阁楼其建筑面积的70%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独立使用的平台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六)下列住房不核定为职工住房面积:  1、职工及其配偶全额出资以市场价或经济适用住房价格购买、建造的住房和以市场租金承租的住房;  2、以继承、受赠等方式取得的私有住房;  3、职工及其配偶退还承租的标准租私房。  (七)职工住房核定面积按建筑面积计算,建筑面积计算方法按有关规定执行。承租住房的,按实测面积计算,也可以按租赁合同上注明的住房使用面积乘以1.333折算成建筑面积;购买住房的,按产权证上注明的建筑面积计算。  职工现住高层住宅,采用实测方法计算建筑面积的,在扣减10%的建筑面积后作为核定面积;采用使用面积乘以1.333折算成建筑面积的,核定面积不减少10%。相关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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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我市住房改革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就做好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1999年6月so日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未达标职工(以下称老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调整住房补贴审核发放工作程序 在继续严格执行老职工住房补贴政策的基础上,将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老职工住房建档验收及住房补贴审批工作,改由市级各部门负责,并按统一的政策规定负责老职工住房补贴的发放工作。市级各部门在老职工住房补贴发放工作完成后,将住房补贴发放情况汇总,报市国土房管局和市财政局备案。 二、统一核定住房补贴财政补助金额 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统一按各单位已上报的老职工人数的80%计算住房未达标人数,按住房未达标人数及人均5万元标准计算各单位住房补贴总额,按财政补助比例核定市财政补助资金,一次性拨付各单位,用于落实老职工住房补贴政策。市财政局拨付的补助资金,低于实际应补助的部分,由各单位自筹资金解决;高于实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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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人民政府,有关委、局,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市级机关和全额事业单位住房货币分配工作,强化单位责任意识,挖掘单位潜力,多渠道筹集住房补贴资金,现就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渠道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住房补贴资金的筹措 按照统一政策标准、区别单位经费性质、结合历史住房实物分配来源、财政补贴与单位自筹相结合的原则,由市财政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审计局、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等部门组成小组,根据各单位自有资金积累情况,确定各单位自筹和财政补贴资金比例。 ’(一)历史上政府统一分房的机关单位,由市财政按照资金需求的90%给予补贴,差额部分由单位自筹。 (二)历史上政府不负责分房且无收费或收人的机关单位,由市财政按照资金需求的60%给予补贴,差额部分由单位自筹。 (三)历史上政府不负责分房但有收费或收人的机关单位,由市财政按照资金需求的50%给予补贴,差额部分由单位自筹。 (四)无收费或收人的全额事业单位,由市财政按照资金需求的50%给予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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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日下发《关于解决国有垦区特困职工家庭住房困难的意见》。意见要求:按照国务院关于改善住房困难群体居住条件的要求,将国有垦区特困职工家庭纳入当地住房保障体系,从2014年起力争用3年左右时间,通过公共租赁住房,基本解决其住房困难。保障对象为,户籍在垦区、长期在农场居住、家庭收入符合当地公共租赁住房的规定,其住房符合《农业部国家发展和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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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8年国务院下发《关于进一步深化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加快住房建设的通知》以来,高校的自管住房通过推行房改政策已大量出售给教职工个人;高校根据国家政策规定逐渐停止了集资合作建房,高校教职工的住房问题逐渐过渡到通过个人自租、自购的社会市场行为来解决。高校住房制度改革从福利型低租金的实物分配不断走向住房货币化,进而走向市场商品化,高校住房管理模式由行政型、福利型向专业化、社会化转变成为必然。但在住房管理模式转变过程中,高校住房管理仍然存在许多亟待解决的问题。一、高校职工住房存在的问题(一)高校自建住房售后管理难1.产权性质多样,管理难度加大。高校住房改革前,房产权单一,都是国有房产。公房出售后产权发生了转移,公房与私房产权交叉,房屋产权结构和产权性质的变化,产生了住房整体要求统一管理与住户的多样性要求之间的矛盾。根据国家教发[1998]23号文规定,凡享有国家和学校优惠政策的住房及建在学校校园内的住房,购房者不能擅自改变住房用途或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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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周转金在资产负债表中的长期负债项下列示 ,巨额赤字的住房周转金抵减了负债总额 ,影响了所有者权益的真实性 ,同时也影响了资产负债率指标的真实性 ,给报表使用者带来错误的信息。住房周转金巨额赤字的产生 ,主要原因是住房改革后 ,单位将职工住房所有权出售给职工所引起的。有关文件规定 ,职工住房无论是用何种资金来源购建的 ,售房收益计入住房周转金贷方 ,售房损失计入住房周转金借方。这种会计处理方法忽略了两个因素。一是价格因素 :1999年12月31日前 ,单位售房实行标准成本价 ,职工购房时 ,不是按房屋的实际造价而是按福利价———标准成本价购买住房。售价与造价之间差额很大 ,造成职工住房出售得越多 ,售房损失越大 ,住房周转金科目的赤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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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房改工作进展情况和面临的任务去年 8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进一步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标志着中央和国家机关的房改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一年来 ,在各部门、各单位的共同努力下 ,在北京市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下 ,中央和国家机关的房改工作稳步推进 ,取得了明显成效。(一 )房改工作向纵深发展。从今年 4月 1日起 ,公有住房每平方米租金调整为 3.0 5元 ,租售比价渐趋合理 ,促进了房改售房工作。今年 2月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批准了《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部级干部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目前 ,部级干部房改售房工作已全面展开 ,这标志着在京中央和国家机关房改工作又深入了一步。(二 )改革力度加大。住房资金管理进一步规范 ,中央行政、企事业单位基本实现了归口管理 ,目前已有 40 85个单位 ,46万名职工建立了住房公积金 ,归集余额达 2 5.2 6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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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钢集团有限公司,是一个具有五十多年历史的老企业,现有职工1.5万人,退休职工3000余人,企业自管产住房24万平方米。1992年房改以来,我公司结合企业制度改革,积极推进住房制度改革,实行新房分配“只售不租”取得明显效果。1992年至1996年,我公司有789名职工购买新建住房4.2万平方米,新房分配只售不租,引导了职工住房消费,推进了住房商品化,加快改善了职工住房条件,调动了职工生产积极性。我们的主要作法是: 一、解放思想,大胆改革 天钢是个老企业,职工多,住房水平低,负担重。多年来,公司领导把解决职工住房困难作为企业的大事,每年坚持投入资金购建职工住房,无偿分配给职工,这种做法解决了一部分职工的住房困难,但造成了很多弊端:一是住房只投入不产出。公司每年投入资金万元购建住房,而收回房租寥寥无几。建房资金的投人远远满足不了与日俱增的住房需求,给企业造成沉重负担。二是无偿分房助长了一些干部职工住房“等、靠、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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