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入纳税人协议存款报备号账户报备怎么看审批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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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项选择题为单位客户开立一般存款账户和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需由所属支行核准开立,并于开户之日起()个工作日内向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报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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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税三期常见业务所需资料有哪些?
14:50:45  来源: 乐上财税
一、税务登记
(一)设立登记
1.单位纳税人设立登记(该事项不适用实施“一照一码”的纳税人)
(1)《(适用单位纳税人)》(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4)有关合同、章程、协议书复印件。
(5)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6)纳税人跨县(市)设立的分支机构办理税务登记时,还应提供总机构的证副本复印件。
(7)改组改制企业还应提供有关改组改制的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8)汽油、柴油消费税纳税人还应提供:
——生产企业基本情况表。
——生产装置及工艺路线的简要说明。
——企业生产的所有油品名称、产品标准及用途。
(9)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供商务部门批复设立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10)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还应提供:
——注册地址及经营地址证明(产权证、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如为自有房产,应提供产权证或买卖契约等合法的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如为租赁的场所,应提供租赁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出租人为自然人的还应提供产权证明的原件及复印件。
——首席代表(负责人)护照或其他合法身份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
——外国企业设立代表机构的相关决议文件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其他代表机构名单(包括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首席代表姓名等)。
2.个体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个体经营)》(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4)个体加油站及已办理组织机构代码证的个体工商户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临时经营纳税人设立登记
(1)《税务登记表(适用临时税务登记纳税人)》(实行国税局、地税局联合办理税务登记证的,应提供2份)。
(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业主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项目合同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承包承租人及境外企业提供)。
(4)工商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的原件及复印件(未办理工商营业执照也未经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纳税人不提供)。
(5)境外注册中资控股居民企业还应提供居民身份认定书、境外注册登记证件。
4.自然人纳税人登记
(1)《个人所得税基础信息表(B表)》。
(2)自然人居民身份证、护照或其他证明身份的合法原件及复印件。
(3)任职、受雇的外籍人员护照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回乡证、台胞证的原件及任职证书或者任职证明。
(4)履约的外籍人员护照和港澳台地区人员回乡证、台胞证的原件及从事劳务或服务的合同、协议原件。
5.扣缴税款登记
(1)《扣缴义务人登记表》(申请办理非个人所得税的扣缴税款登记提供)。
(2)《个人所得税扣缴税款登记表》(申请办理扣缴个人所得税登记提供)。
(3)税务登记证件副本(已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提供)。
(4)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可不办理税务登记的扣缴义务人提供)。
(二)变更登记
1.变更登记(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4)税务登记证件。
2.变更登记(不涉及税务登记证件内容变化)
(1)《变更税务登记表》。
(2)纳税人变更登记内容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跨县(区)迁出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发票。
(4)住所、经营地点变动的相关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4.纳税人跨县(区)迁入
迁出地税务机关出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
(三)停复业登记
1.停业登记
(1)《停业复业报告书》2份。
(2)税务登记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2.复业登记
《停业复业报告书》2份。
(四)注销登记
1.注销登记(单位及查账征收个体工商户)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5)单位纳税人应提供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原件及复印件。
(6)非居民企业应提供项目完工证明、验收证明等相关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7)《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清算所得税申报表》及附表。
(8)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2.注销登记(定期定额个体工商户)
(1)《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
(2)税务登记证件和其他税务证件。
(3)《发票领用簿》及未验旧、未使用的发票。
(4)工商营业执照被吊销的,应提交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出的吊销决定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按规定应收缴的设备。
(五)税务登记证件遗失补办
1.《税务证件挂失报告表》。
2.刊登遗失声明的报刊。
(六)报告备案登记
1.存款账户账号报告
(1)《纳税人存款账户账号报告表》。
(2)银行开户许可证或账户账号开立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
(1)《财务会计制度及核算软件备案报告书》。
(2)纳税人财务、会计制度或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办法。
(3)财务会计核算软件、使用说明书原件及复印件(使用计算机记账的纳税人)。
(七)报验登记
1.《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开具
(1)税务登记证副本。
(2)外出经营活动情况说明。
(3)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外出经营报验登记
(1)纳税人报验登记时提供:
——《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税务登记证副本。
——建筑安装行业的纳税人还应提供外出经营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2)纳税人核销报验登记时提供:
——《外出经营活动情况申报表》(需在经营地缴纳税款的提供)。
——未验旧、未使用完的发票(领取发票的提供)。
3.《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缴销
(1)原开具的《外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
(2)在经营地已缴纳税款的,还应提供相关完税证明。
(八)非正常户解除
纳税人提供情况说明和解除非正常状态的理由。
(九)“三证合一、一照一码”事项
1.补充信息采集
(1)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
(2)经办人身份证明。
2. 信息变更
(1)纳税人信息变更的有关证明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
(十)建筑业项目管理
1. 建筑业项目登记
(1)《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2) 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建筑业工程施工合同及其复印件。
(5)纳税人开户银行、账号。
(6)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的规定需要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应提供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7)取得项目证书的,应提供中标通知书等建筑业工程项目证书及其复印件;无项目证书的工程项目,应提供书面材料。
2. 注销建筑业项目登记
(1)《建筑业工程项目情况登记表》。
(2)建筑业工程项目的税收缴款书。
(3)建筑业工程项目竣工结算报告或工程结算报告书及其复印件。
(十一)不动产项目管理
1. 不动产项目登记
(1)《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
(2)营业执照副本。
(3)《税务登记证》(副本)。
(4)不动产销售许可证及其复印件。
(5)不动产销售合同及其复印件。
(6)纳税人的开户银行、账号。
2. 注销不动产项目登记
(1)《不动产项目情况登记表》。
(2)不动产项目的完税凭证。
二、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一)申请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委托代售印花税票协议》4份。
3.加盖单位公章的安全保证说明。
4.《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5.《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6.加盖公章的《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7.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8.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二) 注销
1.注销税务行政许可书面申请。
2.《代售印花税票许可证》。
3.经办人的身份证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4.申请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被委托人的身份证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三、发票办理
(一)发票发放
1.税务登记证件。
2.经办人身份证明(经办人变更的提供复印件)。
3.《发票领用簿》。
4.领用税控收款机发票的,应提供税控收款机用户卡。
(二)发票验旧
1.《发票领用簿》。
2.已开具发票存根联(记账联)、红字发票和作废发票(使用税控机的同时提供发票使用汇总数据报表)。
3.需上传发票电子开具信息、下载开具发票电子解锁文件的,应提供存储介质。
(三)发票缴销
1.《发票领用簿》。
2.需缴销的发票。
(四)普通发票代开
1.《代开发票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件;按规定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提供身份证明。
3.经办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书面证明,如业务合同、协议或者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五)发票相关服务
1.普通发票挂失、损毁报备
(1)《发票挂失/损毁报告表》。
(2)登报声明发票遗失作废的版面原件、发票或复印件等证明材料。
2.发票真伪鉴别
(1)待鉴别发票(行政执·法部门鉴别发票的,同时应提供复印件,发票数量较多时,提供电子数据代替复印件,电子数据应包括发票名称、代码、号码等)。
(2)用票单位应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自然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自然人身份的证件;行政执法部门提供单位介绍信。
(3)经办人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经办人身份的证件;行政执法部门工作人员应提供工作证原件及复印件。
3.有奖发票兑奖
(1)中奖发票,垫付奖金者应提供发票兑奖联。
(2)中奖单位和垫付奖金纳税人应提供税务登记证件;依法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中奖个人应提供身份证明,如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能证明中奖个人身份的证件。
(3)经办人身份证明。
四、申报纳税
(一)营业税申报
1.服务业、建筑业、娱乐业营业税纳税人,应报送《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各3份(经税务机关核准采取简易申报方式的除外)。
2.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人,应报送《金融保险业营业税纳税申报表》及附表各3份。
3.文化体育业、转让无形资产和销售不动产的营业税纳税人,应报送相应纳税申报表3份。
4.使用税控收款机的纳税人应报送税控收款机用户卡等存储开票信息的存储介质,也可点对点或网络传输开票信息。
5.适用营业税差额征收的纳税人应报送省及以上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6.《营业税减免税明细申报表》(享受营业税减免税优惠政策的纳税人填写)。
(二)企业所得税申报
1.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及附表(A类,2015年版)》3份。
(2)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应报送:
——总机构在月(季)度终了之日起10日内,应报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A类,2015年版)》和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各分支机构上一年度的年度财务报表(或年度财务状况和营业收支情况)原则上只需要报送一次。
——分支机构在月(季)度终了之日起15日内,应报送加盖总机构有税务机关业务专用章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汇总纳税分支机构所得税分配表(2015年版)》(复印件)。
(3)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4)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分机构应报送省税务机关规定的相关资料。
(5)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2.居民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3份。
(2)符合条件的境外投资居民企业在办理企业所得税预缴申报时向税务机关填报《居民企业参股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
3.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查账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4年版)》及附表各3份。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及附表各3份。
(3)备案事项相关资料。
(4)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应报送其他有关资料。
(5)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经营的建筑企业总机构在办理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时,应附送其所直接管理的跨地区经营项目部就地预缴税款的完税证明。
(6)在同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内跨地、市(区、县)设立的,实行汇总纳税办法的居民企业,总分机构应报送省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有关资料。
(7)委托中介机构代理纳税申报的,应出具双方签订的代理合同,并附送中介机构出具的包括纳税调整的项目、原因、依据、计算过程、调整金额等内容的报告。
(8)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84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应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应报送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9)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适用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应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非货币性资产投资递延纳税调整明细表》。
(10)企业发生符合规定的特殊性重组条件并选择特殊性税务处理的,重组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办理年度纳税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其他有关资料。
4.居民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适用核定征收)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和年度纳税申报表(B类,2015年版)》3份。
(2)适用《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情形或者需要适用《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第84条规定的居民企业,填报《受控外国企业信息报告表》;纳入《企业所得税法》第24条规定抵免范围的外国企业或符合《企业所得税法》第45条规定的受控外国企业,应报送按照中国会计制度编报的年度独立财务报表。
(三)房产税申报
1.《房产税纳税申报表》3 份。
2.首次申报或房产、土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报送《从价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从租计征房产税税源明细表》各 3 份,同时应提供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权证或购房合同、发票等,证明房地产权属的材料、房屋租赁合同。
(四)城镇土地使用税申报
1.《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申报表》3 份。
2.首次申报或土地信息发生变更时,应报送《城镇土地使用税税源明细表》3份,同时提供土地使用权证或购地合同、发票等证明土地使用权属的材料。
(五)契税申报
1.《契税纳税申报表》3 份。
2.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内地居民,应提供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含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居住证、暂住证、军人证、武警证或其他内地居民身份证明,只需要提供其中任意一种)。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居民,应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和居留证明。
——外国人,应提供入境的身份证明(护照)和居留证明。
——组织机构,应提供《组织机构代码证书》或者税务登记证或者其他有效机构证明。
——驻外使领馆工作人员,应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出具的《驻外使领馆人员身份证明》第三联以及本人有效护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3.土地、房屋权属转移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4.享受契税优惠的,应提供减免契税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六)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申报
《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税(费)申报表》3 份。
(七)财务会计报告报送
1.《资产负债表》2 份。
2.《利润表》2 份。
3.《现金流量表》2 份(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送)。
4.《所有者权益变动表》2 份(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送)。
5.报表附注及其他应当在财务会计报告中披露的相关信息资料各2 份(视企业所执行的会计制度依要求报送)。
(八)对纳税人延期缴纳税款的核准
1.《税务行政许可申请表》。
2.《延期缴纳税款申请审批表》。
3.纳税人申请延期缴纳税款报告(详细说明申请延期原因,人员工资、社会保险费支出情况,连续3个月缴纳税款情况)。
4.当期货币资金余额情况及所有银行存款账户的对账单。
5.应付职工工资和社会保险费等省税务机关要求提供的支出预算。
6.《资产负债表》。
7.因不可抗力,导致纳税人发生较大损失,正常生产经营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的,应报送因不可抗力的灾情报告或公安机关出具的事故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九)多缴税款及退付利息办理
1.《退(抵)税申请表》3 份。
2.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完税(缴款)凭证及复印件。
3.由于特殊情况不能退至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原缴款账户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在申请退税时应书面说明理由,应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指定接受退税的其他账户及接受退税单位(人)名称。
(十)耕地占用税退税审核
1.《退(抵)税申请表》3份。
2.《耕地占用税纳税申报表》。
3.纳税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临时占用耕地批准书原件及复印件。
5.土地管理部门出具的,在批准临时占用耕地的期限内或在2年内恢复所占用、损毁耕地原状的证明及复印件。
6.原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五、优惠办理
(一)营业税优惠备案
1.个人住房转让营业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产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4)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5)交易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按房改成本价、标准价出售住房收入营业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提供房改批文等有关证明材料。
(3)出售住房合同及收入证明材料。
3.个人销售自建自用住房营业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管部门出具的自建证明材料。
(3)房产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出售住房合同及收入证明材料。
4.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营业税优惠
(1)《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2)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下列情形分别应再提供:
①属于离婚分割财产的,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属于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属于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供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④属于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⑤属于继承或接受遗赠的,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5.营业税纳税人购进税控收款机抵免营业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购进税控收款机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普通发票。
6.个人出租房屋营业税优惠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二)个人所得税优惠
1.个人所得税优惠核准
(1)《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
(2)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3)个人身份证明及自然灾害损失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2.个人所得税优惠备案
(1)个人转让自用住房个人所得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原购房发票或收据原件及复印件。
——售房合同或协议。
——家庭唯一生活用房证明材料。
(2)个人无偿受赠或继承不动产个人所得税优惠:
——《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份。
——《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登记表》。
——双方当事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原件及复印件。
——下列情形分别应再提供:
①属于离婚分割财产的,提供离婚证原件及复印件、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②属于无偿赠与配偶的,提供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
③属于无偿赠与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的,提供户口簿或者出生证明或者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亲属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④属于无偿赠与非亲属抚养或赡养关系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或者人民法院调解书或者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抚养(赡养)关系证明或者其他部门(有资质的机构)出具的能够证明双方抚养(赡养)关系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⑤属于继承或接受遗赠的,提供死亡证明原件及复印件、经公证的能够证明有权继承或接受遗赠的证明资料原件及复印件。
(三)房产税优惠
1.纳税有困难的企业房产税优惠办理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4)提交其他减免税相关资料。
2.出租住房的房产税优惠备案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四)房产税优惠
1. 纳税有困难的企业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办理
(1)减免税申请报告(列明减免税理由、依据、范围、期限、数量、金额等)。
(2)土地使用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证明纳税人困难的相关材料。
(4)提交其他减免税相关资料。
2.个人出租住房用地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备案
(1)《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2 份。
(2)房屋产权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个人身份证件。
(4)租赁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五)契税优惠办理
1.土地、房屋被政府征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契税优惠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土地、房屋被政府征用、占用的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3)纳税人承受被征用或占用的土地、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 个人购买家庭唯一普通住房的契税优惠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房屋转移合同或具有合同性质的契约、协议、合约、单据、确认书原件及复印件。
(3)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4)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已婚的提供)或单身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5)家庭唯一住房证明材料。
3.夫妻之间房屋、土地权属变更的契税优惠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财产分割协议,房产权属证明,土地、房屋权属变更、过户文书原件及复印件。
(3)户口本、结婚证、双方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的契税优惠
(1)《契税纳税申报表》。
(2)政府部门出具的改造安置住房相关证明材料。
(3)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购买改造安置住房合同(协议)原件及复印件。
(4)个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六、证明办理
(一)完税证明开具
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事后开具提供)。
(二)完税凭证换开、重开
1.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自然人提供本人身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2.换开完税凭证的相关资料:税法规定或国家税务总局认可的记载完税情况的其他凭证。
3.重开完税凭证的相关资料:纳税人完税凭证持有联次遗失声明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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