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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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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纳税人折扣折让行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近接部分地区询问,因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纳税人发生的销售折扣或折让行为应如何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经研究,明确如下:&&&&纳税人销售货物并向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由于购货方在一定时期内累计购买货物达到一定数量,或者由于市场价格下降等原因,销货方给予购货方相应的价格优惠或补偿等折扣、折让行为,销货方可按现行《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有关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
国家税务总局二○○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商务英语公文方面写作连载:通知函_百度文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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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英语公文方面写作连载:通知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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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9号)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的通知杭政办函〔2015〕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严肃财经纪律,加快建设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财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决策部署若干事项的通知》(财预〔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的通知》(浙政办发〔2015〕5号)要求,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清理规范的范围  本次清理规范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指全市各级各部门日前出台的现行对特定企业及其投资者(或管理者)等在税收收入、非税收入、社会保险缴费、财政支出、财政体制等方面实施的各类优惠政策(以下统称税收等优惠政策)。  二、工作要求  (一)全面清查,分类处理。在全市范围内开展税收等优惠政策专项清理工作。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要全面排查本地区、本部门制定出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摸清底数,确保没有遗漏。要逐条逐项提出清理意见,特别是针对不同类别的税收等优惠政策,要区别情况、分类处理。对无法律法规障碍的优惠政策,确需保留的,可在充分说明理由、提出政策期限建议的基础上暂时继续执行,并上报市政府,市政府汇总上报省政府,由省政府统一报财政部审核后请示国务院,根据国务院审定的处理意见执行。  (二)统一权限,规范管理。今后除依据专门税收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规定的税收管理权限外,各级各有关部门一律不得自行制订税收优惠政策。如确需制订新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必须严格按照统一的政策制订权限执行。同时,按照国务院关于非税收入、财政支出管理方面的要求和规定,切实规范非税等收入管理,严格财政支出管理。  (三)着眼长远,健全机制。建立健全评估和退出机制、清单制度、举报制度、考评监督和责任追究机制等长效机制,实现税收等优惠政策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经过专项清理后保留的优惠政策,以及今后新制订的优惠政策,一律纳入长效机制统一管理。  三、具体安排  (一)分类填报情况表。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应按要求对日前出台的现行税收等优惠政策分6种情形分类填报清理情况表,各区、县(市)清理情况经本级政府批准后报市财政局;市级部门清理情况直接报市财政局。  (二)组织验收。市政府将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国务院有关文件要求,对区、县(市)政府开展的清理工作进行验收,验收工作于2月28日前完成。  (三)报送清理情况报告。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各部门应当全面总结本地区、本部门专项清理工作情况,按照浙政办发〔2015〕5号文件的要求分六方面进行总结并形成清理情况报告(含清理情况表),于2月10日前报市财政局;市财政局及时总结并形成全市清理情况报告,经市政府同意后于2月28日前报省财政厅。  四、加强组织领导  为加强组织领导,市政府将建立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工作推进机制,由市财政局(市地税局)负责全市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日常组织协调等工作。鉴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工作时间紧、任务重、涉及面广,各区、县(市)政府和市级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准确把握有关文件政策内涵和要求。各区、县(市)政府和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本辖区、本部门税收等优惠政策清理规范和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加强对专项清理工作的组织领导。要建立相应的工作机制,抓紧制定工作规则和工作方案,明确工作要求、责任单位、完成时限和考核办法,形成统一领导、分工协作、部门联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全力推进专项清理工作,涉及重大事项要及时报告市政府。    附件:1. 税收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略)     2. 非税收入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略)     3. 社会保险缴费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略)     4. 财政支出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略)     5. 财政体制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略)     6. 其他优惠政策清理情况表(略)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日卓越的能力应用与技术交易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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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税收优惠政策落实的通知
发布单位:上海地税局时间:查看次数:
  文号: 沪国税函〔2016〕80号
  发文单位: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发文日期:
  各区县税务局、各直属分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室:
  2016年是实施&十三五&规划纲要、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决胜阶段的开局之年,是推进结构性改革的攻坚之年,也是加快推进税收现代化的关键之年。新的经济社会发展形势对于税务机关树立和落实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发展理念,不折不扣地落实好各项税收优惠政策,适应、把握和引领经济新常态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根据全国税务工作会议明确的2016年税收重点工作任务,结合本市工作实际,现就进一步做好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明确以下要求。
  一、充分认识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意义
  五年看头年,开局是关键。2016年作为开局之年,其意义不仅是&十三五&规划阶段性的开局,更是落实新发展理念的开局。当前,在全面深化改革尤其是加快实施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关键时期,国家出台实施了一系列稳增长、调结构、促改革、惠民生、防风险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促进经济增长和结构调整,降低企业税费负担,助推科技创新,加快经济转型升级,鼓励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发挥了重要作用。作为担负宏观调控重任的税务机关,要以时不我待、只争朝夕的精神,提升站位,主动对接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通过更有针对性、时效性地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为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提供有力支持。
  二、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重点内容
  紧跟税制改革步伐,紧密联系经济转型升级和社会发展实际,聚焦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着力做好以下税收政策的落实:
  (一)落实好转型发展重大税制改革举措,如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相关税收政策等,出谋献策,做好改革发展中涉税诉求和问题的研究处理;
  (二)落实好扶持中小企业、民间投资、民营经济等税收优惠政策,如促进小微企业发展等优惠政策,进一步减轻和公平企业税负,为中小企业、民营、外资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的营商环境;
  (三)落实好支持科技创新、增强创新动力税收政策,如促进研发投入和、支持高新技术企业、激励创新创业等,重点做好科技创新税收政策实施效果评估;
  (四)落实好节能环保类税收优惠政策,如生态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等,推进资源税全面改革,积极践行&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五大发展理念。
  三、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要求
  (一)提高认识,服务改革大局。树立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就是助推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经济社会发展,就是涵养税源的理念,坚决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不得以任何理由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上打折扣。各单位、各部门要健全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工作机制,层层分解、落实责任,各司其职、相互协调,形成全面落实税收优惠政策、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工作合力,将税费负担之&减法&变企业效益之&加法&和市场活力之&乘法&,激发创新活力。
  (二)多点发力,提高落实质效。进一步加强税收优惠政策宣传辅导,以纳税人的需求侧为着力点,对接产业政策,联合公众媒体和机构举办主题宣传与特色宣传,创新宣传形式,增强宣传效果。强化与相关政府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等第三方的沟通协调,创新合作机制,拓宽合作领域,丰富合作内涵,在优惠政策落实中主动借力,将政策落实关口前伸。
  (三)跟踪反馈,确保效应释放。一是积极思考,主动研究,全面收集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加强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每季度报送政策执行情况反馈报告。各单位对于税收政策执行口径不明确的事项,应按照《上海市税收业务事项操作标准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及时上报市局进行标准化立项。二是充分利用政务信息、工作动态、税务简报等渠道,及时反映税收政策落实工作的经验做法。三是巩固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成果,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落实税收优惠政策自享清单制度,实现审批制向备案制、备案制向清单制的转变,切实压缩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提升政策落实实效。
  另经梳理,现将近期本市税务部门应予重点落实的税收政策
  (详见附件)印发给你们,供工作推进中参考。
  特此通知。
  附件:近期重点落实的税收政策
  上海市国家税务局
  上海市地方税务局
近期重点落实的税收政策
主要政策依据
支持科技创新
支持高新技术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产品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退还集成电路企业采购设备增值税期末留抵税额的通知》(财税〔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发展改革委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进一步鼓励集成电路产业发展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 》(财税〔2015〕6号)
促进研发投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五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许可使用权所得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2号)
激励创新创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字〔1999〕4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奖励和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80号)
支持创业平台发展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创业投资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9〕87号)
扶持中小企业类
支持小微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部分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13〕5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支持小微企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机构与小型微型企业签订借款合同免征印花税的通知》(财税〔2014〕7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小微企业免征有关政府性基金的通知》(财税〔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3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5〕99号 )、《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贯彻落实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1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进一步扩大小型微利企业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61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有关政府性基金免征范围的通知》(财税〔2016〕12号)
其他优惠政策
《财政部 工业和信息化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中小企业公共技术服务示范平台适用科技开发用品进口税收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11〕7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13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宏观调控类
个人住房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住房转让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廉租房部分失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号,第二条、第三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个人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9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23号,第一条第一项)、《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租赁住房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保障民生类
免征部分农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蔬菜流通环节增值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部分鲜活肉蛋产品流通环节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7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所得税、车船使用税部分规定废止)、《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再就业扶持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安置残疾人员就业有关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70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和促进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随军家属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0〕8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自主择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6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转型发展类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离岸服务外包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商务部 科技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完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59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文化创意政策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扶持动漫产业发展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5号,第一条、第三条失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续宣传文化增值税和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8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动漫产业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98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继续实施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4号)、《财政部 海关总署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支持文化企业发展若干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85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节能环保类
生态环境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八、一百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污水处理费有关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9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试行)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和完善消费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6〕33号,部分条款失效)、《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环境保护 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10号)
资源综合利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九条、《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2008年版)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7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利用废弃的动植物油生产纯生物柴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废矿物油再生油品免征消费税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和劳务增值税优惠目录》的通知》(财税〔2015〕78号)
合同能源管理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落实节能服务企业合同能源管理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征收管理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 国家发展改革委公告2013年第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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