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情况下可以收工程工程质量保证金比例

招标人想卖标书的时候就要求投标人交“保证金”可以吗
有网友问:
  项目比较大,招标人说为了检验投标人是否有实力做这个项目,要求报名卖标书时候就让投标人交一定金额的“保证金”,可以吗?数额有规定吗?
有网友回答:
  1、楼主说的应该不是投标保证金。
  2、如果不交,招标人是否还卖标书给潜在投标人,如不卖,可能就违法了。
楼主补充:
  理解正确,此处保证金为何加个引号,很明显不是“实施条例上的投标保证金”。
  楼上说:“如果不交,招标人是否还卖标书给潜在投标人,如不卖,可能就违法了。
”违法??那有何根据这样做是违法呢??
  报名的条件之一就是拿着招标人开的这个“保证金”收据才能报,但没规定报名时候不能交所谓的这个保证金呀,这个不是招投标法上的“投标保证金”
博主回答:
  楼主:业主要求的所谓“保证金”既然不是标法体系或采购法体系中提及的投标保证金,则在相关法律中找不到任何设置依据。
  个人认为,该类“保证金”的设置于法无据,按照业主的逻辑推论:
  1)一分钱也不得收取;
  2)即使在投标截止时也不得收取;或者说,在招标投标的任何阶段都不得收取这类所谓的“保证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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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工程施工投标保证金可否超过80万元?--《中国招标》2014年11期
工程施工投标保证金可否超过80万元?
【摘要】:正案例介绍日,招标人W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S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G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了《W高新技术有限公司T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一期工程施工招标公告》(以下简称:"招标公告"),随后,招标人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通过G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在线发售了《W高新技术有限公司T
【作者单位】:
【关键词】:
【分类号】:D922.297;D920.5【正文快照】:
案例介绍日,招标人W高新技术有限公司(下称“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S项目管理有限公司,在G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发布了《W高新技术有限公司T科技产业园标准厂房一期工程施工招标公告》(以下简称:“招标公告”),随后,招标人在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内通过G市公共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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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公网安备75号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是多少?
投标保证金的收取比例是多少?
& 工程施工、货物采购类: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报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民币。
&&&工程勘察设计类:投标保证金一般不超过投标报价的2%,最高不得超过10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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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 手机:?工程建设保证金,地方想收就能收?_e招标学苑-爱微帮
&& &&& ?工程建设保证金,地方想收就能收?
小编有话说&&&&&&&&目前在建筑行业内,各类保证金大量侵占企业资金,各地政策不一、标准不同,名目繁多,严重制约了企业的健康发展。去年9月,国务院召开的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座谈会上,央企董事长曾向李总理汇报了他们企业要交的保证金多达10多项,有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信用保证金、质量保证金、安全保证金、入市保证金、考核保证金、文明施工保证金、审计预留保证金、复垦保证金、施工进度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大叹承受不起。&&&&&&&&让市场主体吐槽的原因不仅因为数额巨大,关键是许多工程保证金缴纳并没有法律法规依据。除了履约保证金有法律依据、投标保证金有法规依据、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和工程质量保证金有部门规章的支持,其余的都缺乏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明确规定。&&&&&&&&此外,尽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对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期限、利息等已有比较严格的规定,但在现实中的执行情况还不容乐观,可想而知其他任意设置的保证金种类对企业来说是多大的负担。BUT& & & & 近日,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近日下发通知,决定开展清查工作,要求各地住房城乡建设、财政部门提出涉及本地区建筑业企业目前需缴纳的所有保证金取消、保留和调整意见,由住建部和财政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研究提出处理意见并经国务院同意后,将保留的保证金目录清单向社会公布,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不再是地方想收就能收了。?长按图片,选择“识别图中二维码”加关注?※原创版权归@e招标学苑&所有 如需转载请注明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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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号-2&&&&京公网安备34解读《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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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关于清理规范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从清理保证金的种类、保证金制度的完善和监管等方面提出了要求。《通知》出台的背景和意义是什么?亮点有哪些?如何落实?围绕这些问题,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政策研究中心研究员李德全进行了解读。
  问:国务院为何如此重视工程建设领域的保证金问题?
  李德全:在建设单位和相关部门管理过程中,采用先让施工企业以现金方式缴纳一定数量的保证金、待工程完工达到相关要求予以退还的管理手段,以其手段硬、管理简单、有后续制约的特点,被建设单位、各相关管理部门越来越多地采用。由于没有规范的管理,致使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种类不断增加,形成了收取名目繁多、占用资金数量巨大、企业不堪重负的现状。相关调查结果显示,建筑业企业以保证金形式被占用的资金占到企业年营业收入的10%甚至更高,且大多数是以现金形式缴纳的。而且,收取保证金一方逾期不归还、以种种理由拖延归还、拖延后不支付任何资金占压成本的情况在各地不同程度存在。在建筑市场资金面紧张、建筑业企业被拖欠工程款数量大、又有大量保证金被占压的情况下,此问题成为建筑业企业生死攸关的大问题。
  问:《通知》在解决保证金问题上明确了哪些政策?有哪些亮点?
  李德全:国务院这次专门下发的《通知》,政策界限很明确,针对性强,这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
  一方面,划清了政策界限,给出了收取保证金的政策底线。《通知》明确提出除依法依规设立的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工程质量保证金、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外,其他保证金一律取消。这将廓清可以收取的保证金种类,取消了没有法规依据的各类名目保证金,体现了依法、明确、有效、稳妥的解决思路。在此基础上,《通知》还进一步规定,“未经国务院批准,各地区、各部门一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在工程建设领域新设保证金项目”。这将有效制止建设单位和管理部门随意收取保证金、以收代管、以收代服务、忽视企业市场信用和表现的粗放管理方式。
  另一方面,改进完善了保证金缴纳、管理方式。一是《通知》推行以银行保函方式作为保证形式。这种方式既可以减轻大量占用企业现金的压力,也能够通过银行这一经济组织对于企业的经济实力和信用状况作出评价,有利于信誉良好的企业取得有利的市场竞争地位。二是实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差别化缴存。即对于一定时期工资支付良好、没有工资拖欠情况的企业,给予保证金减免待遇。这样,保证金制度更加集中指向有拖欠工资行为的企业,这类企业不仅需要缴纳,还要适当提高缴存比例。这种差别化管理体现了管理的初衷、良好的市场风气导向和政府管理精细化的进步。三是《通知》规定在工程项目竣工前,已经缴纳履约保证金的,建设单位不得同时预留工程质量保证金。理顺了保证金之间的关系,解决了重复保证的问题。
  问:我们注意到,《通知》印发后,企业一片点赞之声,如何才能保障政策落地?
  李德全:这其实也是《通知》的一大亮点。我们看到,《通知》规定了对于取消的保证金项目,自通知下发之日起,一律停止收取。对于取消的保证金项目,已经收取的要于2016年年底前返还相关企业,时限非常明确。尤其有新意的是,《通知》首次规定了未按规定或合同返还保证金的,保证金收取方应向被收取方支付逾期返还违约金。这一规定体现了对于在建筑市场交易中处于弱势地位的建筑业企业的保护,也是市场交易公平原则的应有之义。其次,《通知》对于保证金管理制度的修订完善提出了要求。与《通知》要求不一致的制度该废止的废止,该修订的修订,同时还要实现与信用体系的联通,探索建立建筑市场新机制。《通知》还提出了通过信息公开、建立举报查处机制、公开曝光典型案例等可操作、能落地的手段,保障保证金新政策尽快加以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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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来源: 中央政府门户网站责任编辑:盛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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