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萧钢构股票行情员工股票解锁期

证券代码:300045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
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
解锁条件成就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
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
四次会议于2016 年5月6日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
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现将相关事项说明如下:
一、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简述
1、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和第三届监事会
第六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
(以下简称“《股权激励计划》”)及其摘要,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独立意
见,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其后公司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
简称“证监会”)上报了申请备案材料。
2、证监会已对公司报送的《股权激励计划》确认无异议并进行了备案,根
据《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的有关规定,公司可以发出股东大会
召开通知,审议并实施该股权激励计划。公司于日发出《关于召开
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
3、日,公司召开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股
权激励计划》及其相关事项的议案,律师等中介机构出具相应报告。
4、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
于向激励对象授予限制性股票的议案》《关于对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进
行调整的议案》。确定以日作为限制性股票的授予日,向激励对象
授予相应额度的限制性股票。本次激励计划授予的限制性股票总量由400万股调
整为368万股,授予对象人数由53名调整为50名。公司独立董事对前述事项发表
了独立意见,认为公司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确定的授予日及授予事项符
合相关规定。
5、日,公司召开了第三届监事会第九次会议,对公司授予的
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审议通过《关于核实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
授予人员名单的议案》。
6、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
于调整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议案》。公司 2014 年年度权益分派于
2015 年5 月26 日实施完毕,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规定,限制性股票数量
由368 万股调整为736 万股,限制性股票价格由10.98 元/股调整为5.475 元
/股。董事会同意公司对激励计划的调整。
7、日,公司完成了限制性股票的授予登记工作,以5.475
元/股的价格向50名激励对象定向发行736万股限制性股票,授予股份的上市日
8、日,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并通过了《关
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的议案》,董事
会认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已经成就。公司独立
董事就公司本期解锁相关事项发表了独立意见。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
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解
锁的议案》。
二、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成就情况
(一)锁定期已满
根据《股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获授限制性股票之日起1年内为锁定期。
第一次解锁期为自授予日起满12个月后的首个交易日起至授予日起24个月内
的最后一个交易日止,解锁数量为获授限制性股票总数的40%。公司确定的授
予日为日,公司授予的限制性股票锁定期将于
(二)限制性股票的解锁条件成就说明
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
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形,满足解锁条件。
激励对象未发生以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三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
为不适当人员;
(2)最近三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
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情形;
(4)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严重违反公司有关
规定的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
情形,满足解锁条件。
业绩指标考核条件:
(1)锁定期2015年净利润不低于最近三个会计
年度的平均水平且不得为负;
(2)以2014年净利润为基数,2015年净利润
增长率不低于10%。
“净利润”指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除非经常
性损益的净利润。
公司2015年度归属
于上市公司股东的扣
除非经常性损益的净
利润为2,743.62万
元,相比2014年度归
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
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
的净利润2,360.15万
元增长16.25%,且不
低于最近三个会计年
度的平均水平。综上
所述,公司达到了业
绩指标考核条件。
根据公司现有考核办法,激励对象上一年度个人
2015年度,50名激励
绩效考核达标。
对象绩效考核均达
标,满足解锁条件。
综上所述,董事会认为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
已经成就。根据2015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对董事会的授权,同意公司按照激
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办理第一期解锁相关事宜。
三、董事会薪酬及考核委员会关于对公司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激励对象第
一期解锁的核查意见
本次可解锁激励对象资格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股
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在考核年度内均
考核达标,且符合其他解锁条件,可解锁的激励对象的资格合法、有效。
四、独立董事意见
本次董事会关于同意公司2015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50名激励对象在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一个解锁期可解锁的决定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股权激励备忘录1-3号》及公司《股权激励计划》等的相关规定,
激励对象符合解锁资格条件,其作为本次可解锁的激励对象主体资格合法、有效。
五、监事会核查意见
公司监事会对激励对象名单进行核查后认为,公司50名激励对象解锁资格
合法有效,满足公司《股权激励计划》设定的第一个解锁期解锁条件,同意公司
为激励对象办理第一期解锁手续。
六、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限
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一期解锁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和本期解锁的激励对象符合《股权激励
计划》规定的本期解锁所必须满足的条件,本期解锁已经取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符合《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备忘录》及《股权激励计划》的
相关规定,公司本期解锁尚需按照《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试行)、《备
忘录》及《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在规定期限内进行信息披露和向深圳证券
交易所申请解锁,并办理相应后续手续。
七、备查文件
(一)公司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决议;
(二)公司第三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决议;
(三)公司独立董事关于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相关事项的独立意见;
(四)北京市京师律师事务所关于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之第一期解锁事项的法律意见书。
特此公告。
北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一六年五月六日杭萧钢构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第一次行权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证券代码:600477
证券简称:
编号: 第一次行权结果暨股份上市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本次行权股票数量:3,453,918股●本次行权股票上市流通时间:日一、本次股票期权行权的决策程序及相关信息披露根据日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的第五届董事会第三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关于公司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议案》、《关于注销不符合激励条件的激励对象已获授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暨调整可行权数量的议案》,董事会同意符合条件的380名激励对象行权,行权价格为3.61元/股,可行权数量为3,461,718份。具体内容详见公司于日刊登在《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的《杭萧钢构关于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公告》(公告编号:)。二、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的基本情况(一)行权人数:380人(二)行权价格:3.61元/股(三)行权数量:3,453,918股(四)激励对象本次行权的股份数量■(五)本次行权股票来源情况本次行权的股票来源为公司向激励对象定向发行的公司股票。三、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股票的上市流通安排及股本结构变动情况(一)本次行权股票的上市流通日为日。(二)本次行权股票的上市流通数量为3,453,918股。(三)本次激励对象行权后,公司新增股份均为无限售条件流通股。参与行权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行权新增股份78,000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自行权之日起锁定6个月,转让时须遵守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业务指引》、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和买卖本公司股票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四)本次股本结构变动情况■本次股票期权行权后,公司控股股东单银木先生所持股份数未发生变化,持股比例由43.15%变更为42.95%,未导致控股股东控制权发生变化。四、验资及股份登记情况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于2015年9 月 23 日出具了编号为“大华验字[ 号”的《杭萧钢构第二期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第一个行权期行权验资报告》,认为: 截至日,380位激励对象予以行权,杭萧钢构已收到股票期权激励对象缴纳的行权款共计人民币12,468,643.98元,其中新增股本人民币3,453,918.00元(大写:人民币叁佰肆拾伍万叁仟玖佰壹拾捌元整)。全部以货币资金出资。同时我们注意到,杭萧钢构本次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为738,384,682.00人民币元,股本为人民币738,384,682.00元,已经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出具大华验字[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截至日,变更后的累计注册资本实收金额为人民币741,838,600.00元。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办理完毕本次新增股份的登记手续,并已收到登记结算公司于日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五、本次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本次股权激励计划行权募集资金将全部用于补充流动资金。六、本次行权后新增股份对最近一期财务报告的影响根据公司2015年半年度财务报告,公司2015年半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28,257,506.70元,基本每股收益为0.039元;本次行权后,若以行权后总股本741,838,600股为基数计算,在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不变的情况下,公司2015年半年度基本每股收益相应摊薄。七、备查文件(一)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出具的《证券变更登记证明》(二)验资报告特此公告。杭萧钢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证券代码:600580
证券简称:卧龙电气
编号:临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控股子公司涉及诉讼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案件所处的诉讼阶段:立案受理,法院尚未开庭审理。●上市公司所处的当事人地位:南阳防爆集团电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为原告(该公司系卧龙电气持股60%控股子公司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控股子公司,其持股51%)。●涉案金额:65,896,292元以及该次诉讼的诉讼费、财产保全费等。一、本次诉讼案件概况日,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接到控股子公司卧龙电气南阳防爆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防集团”)通知,南防集团控股子公司南阳防爆集团电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起诉郸城财鑫糖业有限责任公司、河南财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及河南三和皮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一案已于日经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二、本次诉讼案件事实1、诉讼各方当事人(1)原告当事人及委托代理人情况原告:南阳防爆集团电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原告住所:南阳市两相东路96号法定代表人:王险峰委托代理人:张磊(河南大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玉西(南阳防爆集团电气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员工)(2)被告当事人情况第一被告:郸城财鑫糖业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锦,住所: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城新华路东段43号。第二被告:河南财鑫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仵树仁,住所:河南省周口市郸城县城东环路中段路东37号。第三被告:河南三和皮革制品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现才,住所:河南省周口市鹿邑县玄武镇皮都路888号。2、诉讼原因原告与第一被告协商一致,于日签订《淀粉-糖生产系统节能技改项目合作合同书》、《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等协议,进行效益分享型专项节能服务,并支付相应的节能服务费用。相关协议约定:原告出资50,243,200元,按照第一被告指定采购所需设备并交付其使用;第一被告负责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营,并承担原告投资及收益的回收保障和支付义务。根据双方协议,原告自日起3年内分36期、每期1,741,690元回收投资及收益,第一被告保证按期向原告支付投资及收益款共计62,700,840元,每月25日为支付日。原告与第一被告在《项目合作合同书》中明确约定单方权利保障及违约责任承担等情形,包括守约方提前解除合同、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并承担赔偿损失责任等条款。为保障原告债权的实现,第二、第三被告分别与原告签订《信用保证合同》,第二、第三被告承诺为原告的投资及收益款回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方式为信用担保,担保内容包括第一被告在项目合同范围内应承担的所有应付原告的款项,约定当第一被告不履行债务时,原告有权直接要求第二、第三被告在担保范围内承担担保责任,第二、第三被告负有代为第一被告清偿债务的法定义务。合同签订后,原告按合同约定投入资金用于设备采购和项目节能改造;但第一被告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其承诺每月支付原告款项的义务仅履行4期,自2014年12月份起第一被告无理拖延支付原告应得款项,原告多次催要并发催告函依然没有结果。同时,被告应承担返还质保金4,588,804元的义务也未履行,应向原告承担违约责任。为维护合法权益,原告依据各方合同约定及《合同法》规定权利,向第一被告发出解除合同通知,要求其承担支付原告全部投资及收益款的责任;向第二、第三被告发出催告函,要求第二、第三被告承担代偿债务责任;但所有被告怠于履行还款和担保义务,没有任何答复或还款行为,故原告提起诉讼。3、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即时偿付原告投资及收益款共计55,734,080元,及返还质保金4,588,804元。(2)请求依法判令第一被告即时支付因其严重违约造成原告经济损失而应承担的违约金5,573,408元。(3)请求依法判令第二、第三被告在上述债务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4)所有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财产保全费及其他相关费用。三、判决或裁决情况本案尚未开庭审理,已采取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四、本次公告的诉讼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可能影响鉴于案件尚未审理完结,本次公告的诉讼案件对公司本期利润或期后利润的影响金额尚无法准确判断。本公司将对案件进展情况保持关注,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及时对上述诉讼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披露。五、备查文件1、起诉状2、受理通知书3、《项目合作合同书》、《合同能源管理合同》特此公告。卧龙电气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
会日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证券代码:600643
证券简称:爱建集团
公告编号:临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根据上级工作安排,因对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筹划重大事项,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已于日起停牌。自日起进入重大资产重组停牌程序,并自日起继续停牌,预计停牌不超过一个月。本公司获悉,该事项涉及股权转让、主要股东变更、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等。公司股票连续停牌期间,公司就重大事项、主要股东拟协议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重大资产重组等事项发布了相关公告(公告编号:临至临、临、临、临、临、临、临至临、临至临)。目前,该事项股权出让方案已确定。本公司主要股东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号)的有关规定,经上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同意,通过公开征集和综合评审,选定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为协议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之预受让方。双方已于日签订了股份转让协议。上海国际集团有限公司拟将其持有的本公司101,819,098股股份(占公司总股本的7.08%)协议转让给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协议转让价款为人民币1,865,325,876元,折合每股人民币18.32元。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承诺自标的股份登记在其名下之日起36个月内不进行转让。该事宜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实施,所以最终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该事项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方案已初步拟订,具体方案正在筹划中。经上级部门与有关方协调确认,主要交易对方为上海均瑶(集团)有限公司,交易标的资产范围初步确定为食品营销领域,有关各方正在对拟置入资产进行判别和测算。本公司将在上级部门的协调安排下,按照监管规定,做好上市公司的相关工作。同时,协助相关部门和中介机构开展具体方案确定等工作。停牌期间,公司将根据重大资产重组的进展情况,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发布一次重大资产重组进展公告。待相关工作完成后召开董事会议审议重大资产重组预案,及时公告并复牌。公司提醒投资者及时关注公司公告,注意投资风险,谨慎、理性投资。特此公告。上海爱建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日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股票简称:中远航运
股票代码:600428
公告编号: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重大事项继续停牌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控股股东运输(集团)总公司(以下简称“中远集团”)正在筹划重大事项,鉴于该等事项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2015 年9月16日起继续停牌。经向控股股东问询,目前控股股东相关事项仍在加紧筹划中,但由于所涉及事项比较复杂,可能涉及资产重组,目前相关事项仍在进行进一步的研究和论证,包括就具体交易方案与各中介机构进行讨论、就有关事项与监管机构进行沟通等。鉴于相关事项仍在筹划和论证中存在重大不确定性,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 日起继续停牌,预计继续停牌时间不超过一个月。公司将及时与中远集团进行沟通,了解上述重大事项筹划进展情况,并将在5个交易日内公告相关事项的进展情况。《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上海证券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cn)为公司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公司所有信息均以公司在上述媒体刊登的公告为准。请投资者关注公司公告,理性投资,注意风险。特此公告。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证券代码:600428
证券简称:中远航运
公告编号: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前三季度业绩快报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所载资料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本公告所载2015年前三季度主要财务数据为初步核算数据,未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具体数据以公司2015年前三季度报告中披露的数据为准,提请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一、2015年前三季度主要财务数据和指标单位:万元■二、经营业绩和财务状况情况说明(一)报告期的经营情况、财务状况及影响经营业绩的主要因素1、报告期公司持续加大营销力度,改善船队结构,燃油价格下降,船队效益有所改善;2、公司的全资子公司广州远洋运输有限公司(简称“广远公司”)与道达尔(中国)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广州开发区商业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参与道达尔中国润滑油业务整合项目,项目分两阶段:第一阶段,广远公司支付现金24,062万元人民币购买道达尔润滑油(中国)有限公司11.49%股权;第二阶段,广远公司以其持有的埃尔夫润滑油(广州)有限公司37%股份向道达尔润滑油(中国)有限公司进行增资。项目全部完成后,广州远洋运输有限公司将持有道达尔润滑油(中国)有限公司20%股权。公司已于2015年第一季度完成上述道达尔润滑油业务整合项目的行政审批和工商变更登记,以及第二阶段增资的相关程序,确认处置埃尔夫润滑油(广州)有限公司股权的投资收益3.01亿元。(详见日、日、日的《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cn公司相关公告)。(二)项目增减变动的原因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及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增减变动原因:主要原因是报告期公司船队效益改善和确认处置埃尔夫润滑油(广州)有限公司股权的投资收益。三、上网公告附件经公司首席执行官韩国敏、主管会计工作的负责人刘雪亮、会计机构负责人黄晓晖签字并盖章的比较式资产负债表和利润表。特此公告。中远航运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一五年十月十六日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五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证券代码:600655
证券简称:
公告编号: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五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本次会议是否有否决议案:无一、 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一) 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日(二) 股东大会召开的地点:上海影城(本市新华路160号)五楼多功能厅(三) 出席会议的普通股股东和恢复表决权的优先股股东及其持有股份情况:■(四) 表决方式是否符合《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大会主持情况等。会议由公司董事会召集,现场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晓亮先生主持。本次会议的召集、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公司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关于做好新网投系统上线并行期有关工作的通知》、《关于新网络投票系统上线及发布《上市公司股东大会网络投票实施细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同时向公司股东提供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平台和互联网投票平台,进行网络投票表决。通过交易系统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交易时间段,即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互联网投票平台的投票时间为股东大会召开当日的9:15-15:00。(五) 公司董事、监事和董事会秘书的出席情况1、 公司在任董事8人,出席8人;2、 公司在任监事3人,出席3人;3、 公司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管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二、 议案审议情况(一) 非累积投票议案1、 议案名称:关于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中期票据的议案审议结果:通过表决情况:■(二) 关于议案表决的有关情况说明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第5次股东大会(临时会议)采用现场投票及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召开。会议审议通过了如下议案:■三、 律师见证情况1、 本次股东大会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上海市广庭律师事务所律师:潘轶、程安卿律师2、 律师鉴证结论意见: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召开程序、召集人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大会的表决程序,均符合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合法有效。四、 备查文件目录1、 经与会董事和记录人签字确认并加盖董事会印章的股东大会决议;2、 经鉴证的律师事务所主任签字并加盖公章的法律意见书。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日证券代码:600655
证券简称:豫园商城
公告编号:临债券代码:122058
债券简称:10 豫园债债券代码:122263
债券简称:12 豫园01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监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5年【10】月【15】日在中国上海市召开。本次会议由公司董事长徐晓亮主持,会议应参加董事8人,实际参加会议并表决的董事【8】人。会议的召开、表决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和《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经与会董事认真审议,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审议《关于聘任高敏先生为公司副总裁的议案》表决结果:8票同意,0票反对,0票弃权,该议案通过。高敏先生简历请见附件。特此公告。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日●报备文件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会议决议附:高敏先生简历高敏,男,1973年生,硕士。2007年3月至2015年4月担任复地集团副总裁兼集团人力资源中心总经理,2015年4月至2015年10月担任上海复星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人力资源部联席总经理。2015年6月起担任股份(集团)有限公司董事。日起担任上海豫园旅游商城股份有限公司副总裁。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审议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股票代码:600817
股票名称:ST宏盛
编号:临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审议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董事会决议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重要内容提示:● 本次董事会审议通过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议案。一、 董事会会议召开情况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于日以现场及通讯表决方式召开,本次会议通知提前2日以电子邮件形式通知全体董事。应参会董事8名,实际参会董事8名。公司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列席本次会议。会议的召集和召开符合《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二、 董事会会议审议情况日公司第八届董事会第十八次临时会议,以8票同意、0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 独立董事对本议案发表了独立意见。(一)本次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基本情况1、重组停牌情况因公司控股股东西安普明物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筹划涉及本公司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自日起连续停牌。2、筹划重大资产重组背景、原因为进一步解决公司持续经营能力问题,提高公司的核心竞争力,拟通过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向公司引入盈利能力优良、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优质经营性资产,力争使公司成为经营稳健、业绩优良的上市公司。3、重组框架方案(1)、主要交易对方公司初步确定的主要交易对方为广州龙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全体股东,公司与主要交易对方尚未正式签署交易框架协议。(2)、交易方式本次重大资产重组采取的交易方式尚未最终确定,初步方案为拟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并配套募集资金。(3)、标的资产情况拟购买的资产初步确定为广州龙文教育科技有限公司的全部股权,标的资产所属行业为教育信息咨询服务业。(二)公司在重大资产重组停牌期间所开展的主要工作1、推进重大资产重组所做的工作自公司股票停牌以来,公司及有关各方正积极推进上述重大资产重组进程,尽职调查、审计和评估等相关工作有序开展。截至目前,本公司及有关各方对重组方案及标的资产涉及的相关事项正在进一步协商沟通中。本公司与交易对方尚未签订意向协议。2、已履行的信息披露义务公司于披露了《关于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停牌公告》,经公司申请,本公司股票自日起连续停牌不超过1个月。公司于日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公告》,经公司申请,公司股票自日起继续停牌不超过1个月。停牌期间,公司根据相关规定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每五个交易日披露了《重大资产重组停牌进展公告》。(三)继续停牌的必要性和理由由于上述重大资产重组所涉及的资产规模较大,方案比较复杂, 尽职调查、审计和评估等相关工作正在进行当中尚未完成,预计无法按期复牌,为保证公平信息披露,维护投资者利益,避免造成公司股价异常波动,公司股票需要继续申请停牌。(四)下一步推进重组各项工作的时间安排及公司股票预计复牌时间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的要求,公司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关于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继续停牌的议案》后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提出公司股票自日起预计继续停牌不超过一个月的延期复牌申请。 后续公司将积极推进审计、评估等各项工作,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和《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信息披露及停复牌业务指引》等相关规定,及时履行重大资产重组所需的内外部决策程序,确保上述重大资产重组的顺利实施。特此公告。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股票代码:600817
股票名称:ST宏盛
编号:临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诉讼事项进展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于日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1)陕民三初字第00001号,就原告西安普明物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诉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等被告有关侵权纠纷一案(详见公告编号:临),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安普明物流贸易发展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特此公告。西安宏盛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有限公司2015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增公告证券代码:600115
证券简称:东方航空
公告编号:临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2015年前三季度业绩预增公告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对公告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负连带责任。一、本期情况(一)业绩预告期间日至日(二)业绩预告情况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按照中国企业会计准则对公司2015年前三季度的经营业绩进行了初步测算,预计2015年前三季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为人民币52亿元到54亿元,同比增长153%到162%。(三)本业绩预告所涉及的财务数据未经注册会计师审计。二、上年同期业绩情况(一)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净利润:人民币20.58亿元。(二)每股收益:人民币0.1625元。三、本期业绩预增的主要原因(一)2015年前三季度,居民旅游消费升级,航空市场需求旺盛,国际原油价格持续低位运行;(二)公司把握旺季市场机遇,经营管理能力持续提升;(三)公司各项改革转型工作稳步推进,竞争力持续提升。四、风险提示本公司董事会谨此提醒投资者,公司上述业绩预测是根据中国企业会计准则作出的初步估算,且未经审计,具体的财务数据以公司正式披露的未经审计的2015年三季报为准,敬请广大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特此公告。中国东方航空股份有限公司二〇一五年十月十五日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更正公告证券代码:603788
证券简称:宁波高发
公告编号: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的更正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公司于 2015 年 10 月9日在《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披露了《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公告编号:)。因工作失误,原公告中附件1:授权委托书存在错误之处,现对附件1做如下补充更正。因此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公司深表歉意。除此补充更正事项外,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一、原公告附件1: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委托日期:   年
日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二、更正后附件1: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兹委托
先生(女士)代表本单位(或本人)出席于日召开的贵公司2015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并代为行使表决权。委托人持普通股数:        委托人持优先股数:        委托人股东帐户号:■委托人签名(盖章):         受托人签名:委托人身份证号:           受托人身份证号:委托日期:   年
日备注:委托人应在委托书中“同意”、“反对”或“弃权”意向中选择一个并打“√”,对于委托人在本授权委托书中未作具体指示的,受托人有权按自己的意愿进行表决。三、除了上述更正补充事项外,公司于 日公告的原股东大会通知事项不变。特此公告。宁波高发汽车控制系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二零一五年十月十六日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控股股东2012年度业绩承诺差额款的公告证券代码:600575
证券简称:皖江物流
公告编号:临债券代码:122235
债券简称:12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收到控股股东2012年度业绩承诺差额款的公告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淮南矿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淮南矿业”)、芜湖飞尚港口有限公司于2009年8月签署的附生效条件的《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协议书》以及《芜湖港储运股份有限公司非公开发行股份购买资产补充协议》中淮南矿业承诺,“铁运公司和物流公司2010年度实现的经审计后的净利润合计不低于3.2亿元,2011年度实现的经审计后的净利润合计不低于3.84亿元,2012年度实现的经审计后的净利润合计不低于4.61亿元。如标的资产届时实际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上述标准,其差额部分由淮南矿业在该会计年度的铁运公司和物流公司的审计报告正式出具后的二十个工作日内以现金向本公司补足”。
日,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根据《决定书》认定结论并结合财务自查,公司对2012年度财务报表进行更正,根据更正后的公司2012年年度报表,铁运公司和物流公司于2012年度合计实现的净利润未达到淮南矿业关于2012年度业绩承诺。按照《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公司编制了《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2012年度更正后重大资产重组业绩承诺实现情况说明》,并经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出具了《专项审核报告》(天健审〔号)(详情见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cn)。根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审核结论,更正后业绩承诺实现情况如下:单位:万元■日,淮南矿业严格履行上述业绩承诺,向公司支付了2012年度业绩承诺差额款23,131.46万元。至此,淮南矿业对公司2010年重大资产重组时做出的相关业绩承诺已全部履行完毕。特此公告。安徽皖江物流(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日
本文来源:上海证券报·中国证券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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