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阳市渭城区公安局最低生活保障金是445元吗

咸阳市各类低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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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咸阳市渭城区各类低保标准:   一、 城市低保:渭城区城市低保标准为360元/人.月,城市低保实行按月补差, 即当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每月人均收入少于当地最低生活保证标准的,政府给予补足到标准数额。   二、农村低保:渭城区农村低保标准为2020元/人.年。农村低保按季度实行分档救助,即农村居民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每年人均纯收入少于2020元的,根据其困难程度进行分档救助(一般分为三个档次)。   三、五保供养:五保供养标分为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标准,集中供养为52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5000元),分散供养标准为4700元/人.年(其中现金不低于4000元)。   四、医疗救助:救助形式实行城乡一体化、取消起付线和救助病种政策,目前渭城区已在陕西中医学院附属医院、核工业215医院、咸阳市第一人民医院、咸阳市中心医院、民院医院、中铁二十局中心医院、新兴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窑店卫生院和底张卫生院9家医疗机构开通了城乡医疗救助&一站式&结算,大病救助一年最多救助两次。医疗救助标准:城市&三无&人员、农村五保对象(不含重大器官移植),个人自付医疗费用按100%救助;城乡低保对象,个人自付医疗费按照50%救助,年累计救助封顶线10000元/人。   五、农民劳模:日前被授予省(部)级农民劳动模范的1200元/人.年;1970年后被授予省(部)级农民劳动模范的480元/人.年。每年下半年发放一次。   拓展阅读:   办理条件   农村低保申请条件   农村低保保障待遇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提出申请,申请人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拥有当地农业户籍并在当地常住;   2、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请前12个月家庭年人均纯收入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家庭经济状况不能维持基本生活需要,财产状况、实际生活水平与基本生活常年困难家庭状况相符。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居住、共同生活的所有家庭成员。   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城镇低保申请条件   1、无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又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以及虽有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或者抚养人但其无赡养、扶养或者抚养能力的城市居民;   2、在职人员领取工资及离退休人员领取离退休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3、下岗职工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足额领取基本生活费后,家庭月人均收入仍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4、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或者期满后未能再就业,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城市低保标准的城市居民;   5、持有本县非农业户口,按国家有关政策享受政府定期抚恤补助,家庭月人均收入低于本县当年城市低保标准的优抚孤老及其他优抚对象;   6、其他符合享受城市低保待遇条件的人员;   7、家庭成员中不包括不应赡养、扶养或抚养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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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市渭城区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工作实施细则(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切实做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试点工作,促进城乡统筹发展,进一步建立完善覆盖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根据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09〕55号)和《咸阳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试行办法》(咸政发[2009]26号文件),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新农保试点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探索建立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  第三条&& 从2011年起,渭城辖区全面实施新农保试点工作。  第四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是全区新农保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区新农保的组织、指导、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区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农保经办机构)具体负责保险费收缴、养老金支付、个人账户管理、养老金的管理等各项经办工作。  第五条&& 镇政府和相关街道办事处负责各自区域内新农保的宣传动员和组织实施。具体业务由镇(办)劳动保障事务所经办,村(居)民委员会协办人员(以下简称“村协办员”)协助办理,实行属地化管理。&&&第二章&& 养老保险费缴纳
    第六条&& 16周岁以上(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机关事业和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可以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第七条&& 我区新农保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以后根据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参保人员应当按规定于每年的10月1日至12月底前缴清次年的养老保险费。  第八条& 国家对参保人员的个人缴费部分给予财政补贴。对选择100元、200元缴费标准的财政补贴30元,对选择300元缴费标准的财政补贴40元,选择400元缴费标准的财政补贴45元,选择500元缴费标准的财政补贴50元,补贴部分目前由省财政承担50%,其余部分由市财政承担25%,区财政承担75%。  第九条&& 残疾人根据残疾程度,按最低缴费标准100元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残疾等级以《残疾证》上的残疾等级为准,一级、二级残疾人由省财政给予全额补贴,三级、四级残疾人分别按最低缴费标准100元的50%和30%由区财政给予补贴。  第十条&& 引导中青年农民积极参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具体标准为:参保缴费连续达到15年的,基础养老金部分增加10元,15年以上的按每增加1年加发1元基础养老金计算。  第十一条&& 鼓励有条件的村组集体经济组织,对本村组参加新农保人员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第三章&& 个人账户管理
    第十二条&& 区农保经办机构为参保人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核发《新农保缴费证》,建立养老保险档案。  第十三条&& 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各级财政对参保人缴费补贴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或个人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每年参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金融机构人民币一年期存款利率计息。  第十四条&& 参保人员有权向农保经办机构查询其养老保险有关情况,经办机构应当提供相应服务。  第四章& 养老保险待遇支付
    第十五条&& 年满60周岁的农村居民,可申请按月享受新农保养老保险金待遇。  本制度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机关事业或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有户籍的老年人,不用缴费,可以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配偶、子女及配偶应当参保缴费;基础养老金从其符合参保条件的所有家庭成员缴清费用的次月起领。其家庭成员中断缴费的,停止其养老金发放,中断期间的养老金不再补发。  本制度实施时距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应按年缴费,也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补缴部分不享受财政补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第十六条&& 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按月发放,支付终身。  第十七条&& 我区基础养老金月标准暂定为55元。  第十八条&&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计发办法为:个人账户积累额除以计发月数。即:个人账户养老金月领取标准=个人账户积累总额÷139(与现行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计发系数相同,平均寿命71岁7个月)。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继续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第十九条&& 符合领取基础养老金人员,增设两个档次加发基础养老金,其中70周岁至79周岁加发10元,80周岁及其以上加发20元,加发部分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第二十条&& 养老保险待遇水平根据国家相关政策变化适时调整基础养老保险的最低标准。具体调整方案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区财政局提出,报区政府研究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一条&& 区农保经办机构为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核发《新农保养老保险待遇领取证》,参保人员养老保险待遇由区农保经办机构委托银行实行社会化发放。  第二十二条&& 区农保经办机构会同镇(办)劳动保障事务所、村(居)委会每年对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第二十三条&& 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每年4月份前应参加资格认证,领取期间死亡的,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应在一月内到区农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保险对象未到领取年龄死亡,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持死亡证明等相关材料,填报《退保申请》到镇(办)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并签署意见后,与缴费手册一并上报区农保经办机构;区农保经办机构审核计算其个人缴费储存额并一次性退给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第二十五条  保险对象领取养老金期间身故的,如个人缴费储存额无余额的,收回该保险对象的领取证,终止养老金的给付。个人缴费储存额有余额的,由其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填写《继承保险金申报单》连同《领取证》上报区农保经办机构。区农保经办机构收到上述材料后,在该保险对象的领取手册相应栏目内注明身故及养老金发放终止日期并归档保管,一次性发给保险对象的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继承保险金。  第五章& 基金监督管理
    第二十六条&& 建立健全新农保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  第二十七条&& 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基金的监督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程序,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筹集、上解、划拨、发放进行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  第二十八条&& 区财政部门要制定新农保补贴资金管理办法,建立健全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将核定的新农保补贴资金及时划拨到基金专户,至少每季度核拨一次。各级财政对缴费和养老金补贴分担比例依国家和省市相关政策执行。  第二十九条&& 区农保经办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的财务、会计、统计和内部审计制度。按年度编制新农保基金收支预算,自觉接受社会保险基金监督部门监督。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信息服务网络,列入“金保工程”和信息化建设范围,努力为参保农民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第三十条&& 新农保个人帐户中的储存额,只能用于支付参保人员年老时的养老金,不得提前支取挪作他用。  第三十一条&& 新农保基金积累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存入国有商业银行和认购国家债券,确保基金安全和保值增值,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其性质和用途。  第三十二条&& 新农保机构的工作经费,由区财政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和有关经费支出标准合理安排,纳入财政预算,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提取。  第三十三条& 对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基金流失,后果严重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对以伪造有关证件或者其他手段多领、冒领养老金的,依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六章  相关制度衔接
    第三十五条&& 凡已参加了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享受老农保待遇的参保人,可同时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其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一并计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待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第三十六条&& 被征地农民养老金按照“只叠加、不扣减、不冲销”的原则,可按自愿的原则参加新农保,享受新农保的有关补贴和待遇政策。  第三十七条& 农村五保户已享受政府供养待遇,按政策规定不再参加新农保;现役军人暂不参加新农保,待退役返乡后再参加新农保;劳教服役人员服刑期间不能参加新农保,待劳教服役期满返乡后参加新农保。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细则由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咸阳市渭城区新型农村养老保险试点实施细则(试行)》(咸渭政办发[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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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最低工资从每月423元提至445元
  中新网上海11月30日消息:自今年12月1日起,上海企业月最低工资由每人423元提高为每人445元。
  此外,对延长法定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下的津贴,应由劳动者个人缴交的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伙食补贴(饭贴)、上下班交通费补贴、住房补贴,政策规定不属于最低工资的范围,企业应另行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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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城区残联党员志愿者中秋节看望慰问贫困残疾人
作者:市残联 来源:市残联 发布时间:[ 16:01:09]
中秋节前夕,区残联班子成员带头,组织部分党员志愿者对辖区的贫困残疾人进行看望和慰问。此次活动是践行“两学一做”,发挥党员先进模范作用的一次爱心活动,每个党员干部实行“一帮一”结对子扶持残疾人脱贫,为他们提供便捷的康复服务和民生保障,使党和政府的帮扶逐步转化为残疾人脱贫的快捷途径,让残疾人及其亲属真真正正感受到渭城的发展成果和社会的文明进步。活动期间,志愿者为残疾人送去了慰问物品。
(渭城残联 &左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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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阳下月起上调最低工资标准 秦都渭城区为1280元/月
 14-01-10 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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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省人社厅《关于调整陕西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咸阳市将调整最低工资标准,一类工资区1280元/月,二类工资区1170元/月,三类工资区1060元/月,新标准将从日起执行。
  一类工资区标准自2003年来提高了75%
  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中,秦都、渭城所在的一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28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2.8元/小时;兴平市、武功县、乾县、礼泉县、泾阳县、三原县、彬县所在的二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17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1.7元/小时;永寿县、淳化县、旬邑县、长武县所在的三类工资区,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为1060元/月,非全日制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10.6元/小时。新的最低工资标准从日起执行,适用于咸阳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用人单位。
  咸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要求各级人社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劳动者工资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据了解,这是继我省1995年实行最低工资标准以来第12次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同时,从2003年起,咸阳市从二三四类工资区进入到一二三类工资区,一类工资区的最低工资标准从320元,提高到2014年的1280元,提高了75%。
  国家规定的各种假期内
  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据日起施行的《陕西省最低工资规定》中最低工资标准的对象包括:适用于各种经济类型的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民办非企业单位与劳动者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与政府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在试用期、熟练期、见习期内的劳动者。
  咸阳市人社局劳动关系科工作人员介绍,所谓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这里所称的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者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各类假期中,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均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最低工资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
  值得一提的是,最低工资并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的津贴以及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用人单位负担的劳动者社会保险费用、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劳动者的福利费用、劳动保护费用、职工教育费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关系支付的一次性补偿费用等。
  用人单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支付所欠劳动者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所欠工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计算,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编辑:彭乐 来源:华商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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