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广东省二胎政策最新限重政策什么时间开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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版权所有:蒙娜丽莎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备案号:  附与房产相关文件内容:    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去库存行动计划(年)    为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的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我省去库存工作,根据《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总体方案(年)》,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总体要求与工作目标    (一)总体要求。    按照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和深化住房制度改革要求,采取加大棚改安置和住房保障货币化力度、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加快农民工市民化、取消过时的限制性措施、组建专业化房屋租赁平台等措施,按照省级统筹、属地责任、因城施策、突出重点、有序推进的原则,逐步减少我省现有房地产库存,推动房地产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逐步构建多层次、全口径住房保障体系,积极促进城市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均等化,提高人民居住水平,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1.全省商品房库存规模逐步减少。到2018年底,全省商品房库存规模比2015年底的1.6亿平方米减少约12.5%,即在全部消化年供应溢出约630万平方米商品房的基础上,力争再化解2000万平方米的商品房库存。各城市负责化解1000万平方米商品房库存,其中2016年化解250万平方米,2017年化解350万平方米,2018年化解400万平方米。在此基础上,按照“政府推动、企业主体、市场运作、政策扶持”的原则,搭建市场化、专业化、规模化住房租赁平台,在各地政府、金融机构支持下,通过收购或长期租赁成批量中小套型库存商品房,出租给有需求人群,化解1000万平方米商品房库存。具体工作方案由省国资委会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制定。    2.各城市去库存周期基本达到合理区间。根据各地商品房库存规模和房地产市场实际,将全省城市分为四种类型,实行“一类一策”去库存政策。一类城市为库存规模大、需求旺盛的城市,包括佛山、惠州、中山、清远等4个城市。二类城市为库存规模较大、需求较旺盛城市,包括江门、肇庆、东莞、韶关、汕头、茂名、湛江等7个城市。三类城市为库存规模小、需求平稳的城市,包括河源、梅州、阳江、云浮、潮州、揭阳、汕尾等7个城市。四类城市为住房限购的广州、深圳市以及库存规模小、需求旺盛的珠海市,要结合自身实际,制定行动计划,落实国家和省深化住房制度改革的总体要求与目标任务。到2018年,各地级以上市商品住房去库存周期基本控制在16个月以内,非商品住房去库存周期明显缩短。去库存具体任务见《年广东省去库存任务表》。    二、重点任务与政策措施    (一)加大棚改安置和住房保障货币化力度,打通商品房与保障房通道。    年全省计划完成棚户区改造16万户,其中通过货币化安置4万户左右。各地要加快制订实施意见,采取提高货币化安置奖励标准、协助群众购买安置住房等措施,引导棚户区改造居民优先选择货币化安置。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对实施货币化安置的棚户区居民给予房屋评估价格10%—20%的奖励。商品住房库存规模较大、去库存周期较长的城市,按照原则上不低于50%的比例确定本地区棚改货币化安置目标。商品住房去库存周期超过16个月的城市,原则上不再新建公共租赁住房,主要通过发放补贴或购买、租赁商品房筹集房源等方式提供住房保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二)培育住房租赁市场,逐步建立购租并举的住房制度。    通过政策性银行中长期政策性贷款支持、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资本金注入、保障房资产注入等措施,引导和鼓励有条件的国有企业收购或长期租赁库存商品房,以公共租赁住房形式出租,成为大型公共租赁住房供应企业,为去库存、满足外来务工人员及新就业大学毕业生等群体住房需求、培育住房租赁市场提供新渠道。构建多层次、全口径城镇住房保障体系,主要采取公租房货币化方式,逐步将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外来务工人员等非户籍常住人口;按照住房制度改革的要求,将住房保障逐渐覆盖到符合条件的各类人群。采取加大银行信贷资金支持、财政资金补贴、减免行政事业性收费等措施,鼓励房地产中介企业、物业服务企业等发展成为以住房租赁为主营业务的专业化企业,形成“薄利多租”的住房商业模式。鼓励各地购买或租赁商品房用作乡镇学校教师、卫生院医护人员中住房困难群体的周转宿舍。鼓励高校、科研机构通过发放住房补贴或购买、租赁商品房方式,解决引进人才住房问题。(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资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国家开发银行广东省分行)  (三)支持进城农业人口置业,满足新市民住房需求。    加快提高户籍人口城镇化率,深化户籍制度改革,促进有能力在城镇稳定就业和生活的农业转移人口举家进城落户,与城镇居民享有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积极配合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搭建“农民安家贷”等信贷平台,大力支持农民购房。(省发展改革委、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中国农业银行广东省分行,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四)取消过时的限制性措施,进一步发挥市场配置资源作用。    对商品住房项目停止实施“90平方米以下套型住房占全部套型70%以上”的要求。切实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调整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相关政策;有条件的城市可放开香港、澳门居民购房限制。广州市应及时调整执行住房限购政策的行政区域范围。(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商务厅、工商局,人行广州分行、国家外汇管理局广东省分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五)加大居民购房金融、税收支持力度,降低居民购房成本。    认真落实国家有关个人住房金融、税收等各项优惠政策。经广东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确定的地区,居民家庭首次购买普通住房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最低首付款比例降低为20%.落实国家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营业税优惠政策。积极推动外来务工人员、个体工商户和灵活就业人员缴存住房公积金,通过优化服务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开展住房公积金缴存省内异地互认,推动城市间住房公积金调剂使用。研究开展住房公积金个人住房贷款资产证券化业务和“公转商”、“商转公”试点。(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地税局,人行广州分行、广东银监局)    (六)支持老旧社区居民置换新房,改善群众居住条件。    鼓励各地通过发放住房补贴等方式,支持城市老旧社区居住超过一定年限、只拥有一套住房或无自有住房的户籍家庭购买商品住房,补贴面积标准不低于城镇居民家庭小康水平住房面积。鼓励各地优先回购有换房需求的老旧社区居民住房作为公共租赁住房。(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七)多渠道降低商品房建设成本,稳定商品住房价格。    全面清理房地产开发和交易过程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切实降低房地产开发和交易成本。鼓励各地搭建商品房团购、团租平台,引导房地产开发企业调整营销策略,适当降低商品住房价格。支持有实力、信誉好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展企业、项目的兼并重组及整合,提高产业集中度。在企业落实债权债务责任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对被兼并企业逾期、到期的银行贷款给予展期或转贷,对兼并重组后的企业综合授信给予并购贷款支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发展改革委、财政厅、金融办,广东银监局)    (八)适度调整商品房供应结构,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    在规划条件许可前提下,适度允许库存房地产项目调整房屋用途、套型结构。在不改变用地性质和容积率前提下,允许在建商品住房项目适当调整套型结构。支持各地政府出台政策,引导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将库存工业、商业地产改造为孵化器和众创空间;将库存商品房改造用于扶持养老、旅游等事业发展。(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国土资源厅、经济信息委、民政厅、科技厅、旅游局,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九)强化土地供应和房地产市场联动,合理控制商品房供应规模。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研判,科学管控土地供应规模和时序,严格控制农村新增宅基地审批。根据商品房库存规模及去库存任务完成情况,适度调节相应类型土地供应规模,必要时暂停新增房地产开发用地供应。优化“三旧”改造政策,统筹平衡商业、办公、工业等改造项目规模。(省国土资源厅、住房城乡建设厅)    (十)完善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促进区域间房地产市场均衡发展。    加快推进珠三角城际轨道交通网建设,加强各城市轨道交通的互联互通。完善城市外围地区交通和公共服务设施配套,重点加快推进广州与清远、佛山,深圳与惠州、东莞的轨道交通网络衔接和建设,为支持跨地区购房、满足住房外溢需求提供便利条件。各地要加强城市公共资源均等化配置,在库存商品房规模较大、库存项目相对集中的区域内,整合库存项目间公交站点、学校、医院等公共服务设施配套,实现功能共享。(省发展改革委、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教育厅、卫生计生委,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十一)引导开发商自持物业经营,促进房地产开发模式转型升级。    鼓励开发商自持物业经营,由快速开发销售模式向城市综合运营模式转型。政府、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建设发展总部经济园区、新兴产业基地等合法合规用房,优先适度向自持物业企业商品房倾斜。对领取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超过3年以上尚未出售的商业、办公、工业等商品房,通过土地、规划、金融、税收等政策加快转化为开发商自持物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发展改革委、国土资源厅、地税局、金融办,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    三、组织保障与督查考核    (一)落实政府主体责任。各地级以上市政府要切实承担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的主体责任,抓紧研究制订本市年去库存行动计划及2016年度计划,明确工作目标、工作措施、部门分工、时间节点等要求,周密部署,认真组织实施,确保按时完成工作任务。各市工作计划及2016年度计划应于2016年3月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2017年、2018年的年度计划于上年年底前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每季度末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报送去库存进展情况,年底前报送年度任务完成情况。    (二)加强部门协调联动。省住房城乡建设厅作为房地产去库存工作牵头部门,要切实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确保各项工作措施衔接顺畅。发展改革、财政、交通、国土等部门要制定相关配合政策。其他相关部门和机构要积极配合做好去库存各项工作。    (三)加强跟踪督办。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要制订督查方案,牵头会同有关部门对各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工作落实情况实行全过程跟踪督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将去库存工作纳入年度工作重点,确保落实到位,并于每季度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工作情况报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汇总报省政府督查室。省政府督查室视情况采取下达督查通知书、组织实地督查、提请省政府领导约谈、挂牌督办等方式推动工作落实。将去库存工作纳入相关考核项目,对工作落实不到位的,按有关规定严格问责。
  《《《附:
  广东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降成本行动计划(年)    二、重点任务与政策措施    (二)降低人工成本。    1.合理调节最低工资标准增长。坚持收入水平增长幅度与劳动生产率提高相适应,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机制,2016年、2017年最低工资标准暂按2015年5月发布的标准执行,并适当降低最低工资标准增幅,原则上不超过当地同期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增长幅度。(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2.加强公共就业服务。统筹推进解决就业难和招工难问题,构建高效公共就业服务平台,支持开展专场招聘活动,促进批量就业,降低企业招工成本。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供求和企业用工情况监测,建立行业人工成本信息发布制度,引导企业控制人工成本。(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3.提升企业劳动力技能水平。支持劳动力转移就业培训,对参加转移就业培训实施费用减免。支持技能晋升培训,鼓励企业组织员工参加技能晋升培训并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支持高技能人才培养,推动校企合作,对技工院校与产业园企业对接成效显著的给予补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4.贯彻落实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岗位政策。将失业保险基金支持企业稳岗政策实施范围由兼并重组企业、化解产能过剩企业、淘汰落后产能企业等三类企业扩大到所有符合条件的企业。对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足额缴费、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低于统筹地区城镇登记失业率的企业,鼓励其申请稳岗补贴,按该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总额的50%发放援企稳岗补贴,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    (三)降低税负成本。    1.推进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全面扩围。在总结2012年我省实施“营改增”试点以来工作成效基础上,按照国家统一部署,将剩余的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和生活服务业全部纳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改革范围,全面打通企业抵扣链条,实行不动产进项税抵扣,增加企业增值税进项抵扣。完善征管服务措施,引导企业推进经营管理创新,加强财务核算,积极取得抵扣凭证,用足抵扣政策,降低税收负担。(省财政厅、地税局,省国税局)    2.落实降低制造业增值税税负政策。落实国家降低制造业增值税税负政策,以及进一步简并增值税税率等措施,加大工作落实力度,全力服务制造业企业发展。(省财政厅,省国税局)    3.落实小微企业一揽子税收优惠政策。加大力度落实国家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方面税收优惠政策,简化办理程序,优化纳税服务,力争实现每个小微企业应享尽享,切实减轻小微企业税收负担。(省财政厅、地税局,省国税局)    4.落实高新技术企业优惠政策。全面落实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减免税政策,以及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企业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等政策措施,落实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办法,加强政策宣传,改进税政服务,保证政策实施到位。(省财政厅、地税局、科技厅,省国税局)    5.争取国家财税政策支持并在我省先行先试。在符合税制改革方向和防止形成税收政策洼地的前提下,争取国家支持我省在天使投资、众创空间等方面先行开展相关财税政策创新试点,给予税收优惠支持;争取国家支持在广东自贸试验区试点实施启运港退税政策,降低企业运输成本。(省财政厅、地税局,省国税局)    (四)降低社会保险费成本。    1.优化社保险种结构。按照国家统一部署,落实精简归并“五险一金”政策,抓紧制订实施方案,进一步优化社保险种结构,降低社保运行管理成本,更好实现互济功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2.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维持较低的社会保险费率水平,促进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保制度。从2016年下半年起,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城乡一体化,逐步将单位费率下调到5.5%左右。从日起,将失业保险单位费率从1.5%下调至0.8%。在继续贯彻落实日工伤保险平均费率从0.63%下调至0.43%的基础上,2016年指导各市制定实施八类工伤保险行业基准费率政策,对执行新费率后行业基准费率升高的,继续实施阶段性下调费率措施。按照国家统一部署,推进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    3.妥善处理养老保险欠费历史遗留问题。按照“先入轨、缓补缴”原则,推动企业全员足额参保,深入推进全民参保登记计划,继续解决未参保职工参保问题;抓紧出台灵活就业人员参保办法,推动灵活就业人员参保;2016年基本养老保险覆盖率达到97%.在以上措施基础上,按照依法依规、统筹兼顾、实事求是、分类处理的原则,妥善解决养老保险欠费历史遗留问题,既依法维护职工权益,又充分考虑企业的正常经营和可持续发展。(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地税局)    4.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将我省住房公积金缴存上限从20%降低至12%,缴存基数上限从月平均工资的5倍降低到3倍。引导企业根据自身生产经营状况在5%—12%之间自行确定合适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对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企业,可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后,申请降低缴存比例至5%以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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