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2015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患脑溢血算工伤吗? 我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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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还关注上班期间突发脑溢血,是否属于工伤理赔范围?
我想问下这方面的权威人士,我一亲属(湖北人)在天津分公司(总部在深圳,被派到天津)上班期间突发脑溢血过去医院抢救五天无效,不属于48小时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理赔范围,之前有轻微高血压,但是每年体检报告的时候没检查出来有问题。不知道对死者有赔偿有争议没?我问了我们公司的Hr他要我联系社保咨询,现在家属在公司闹,死者公司有关方面说要俩个月才能判定是否属于工伤。可家属不能活活的在深圳总部等俩个月。请问这个该怎么办才判定
工伤工伤,最核心的是“伤”,不是“病”,这点一定要区分并理解。纵观《工伤保险条例》,除了第十四条规定的职业病,只有第十五条第(一)项是关于“病”的情形,“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48小时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之所以叫“视同”工伤,是因为突发疾病死亡和真正意义上的“伤”没太大关系,只是出于对特殊情形的考虑而“视同”的,其本身就已经是对工伤范围的扩大了。这个扩大是有限度的且有严格要求的,不能无限制的扩大,因此在实践中,“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48小时”,这些字眼都是严格掌握的,超过1个小时都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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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班时突发脑溢血算不算工伤?
来源:深圳商报编辑:陌年
摘要:上班期间突发脑溢血变成植物人,昨天,劳务工王家凤的家属将她抬到市社保局信访室,要求认定为工伤。
上班期间突发脑溢血变成植物人,昨天,劳务工王家凤的家属将她抬到市局信访室,要求认定为工伤。但市社保局认为王家凤是&病&不是&伤&,不符合《》规定的工伤认定标准,如果破例给她认定了,不符合公平的原则。
昨天上午,孙先生指着躺在轮椅上的妻子王家凤,眼圈都红了。王家凤今年46岁,经医学认定为植物人。她原在龙岗某鞋厂上班,日上班时晕倒,经诊断为右基底节区脑内出血并破入脑室,经过抢救后她活下来了,但成了植物人。
《条例》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由于王家凤属突发疾病但未死亡,2010年8月市社保局认定为不属于或不视同工伤。当事人家属不服,先后向福田法院、市中院提起行政诉讼,一审、二审均维持市社保局的认定结论。2012年当事人家属到市中院信访,要求再审,经市中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
王家凤突发疾病,给家庭带来巨大灾难。孙先生已没法打工,全天陪在医院。孙先生告诉记者,两个孩子,一个今年刚出来打工,一个还在读书。王家凤参加的是农民工,住院费可报销70%。去年住院花了约19万元,自己花了6万元左右。昨天,孙先生在老乡帮助下,把老婆从龙岗人民医院抬出来,放在轮椅上运到市社保局信访室。
对这个事件,市社保局新闻发言人黄险峰解释说:&根据国家《工伤条例》,能认定为工伤的是&伤&,能认定为工伤的&病&的只有两种:一种是职业病,另一种就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这两种情况,王家凤都不符合。&
市社保局表示,已经按照市中院的审判结果严格再审这个事件。2012年当事人家属到市中院信访,要求再审,经市中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并按照当事人的要求委托市第二人民医院对当事人的病情进行鉴定,意见为:1、以目前提供的证据分析,无证据表明王家凤有颅脑损伤;2、王家凤右侧基底节出血、脑室内出血应为自发性脑出血,是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3、以目前提供的证据分析,王家凤右侧基底节出血破入脑室,由高血压病所致的可能性极大,不能完全排除颅内动脉瘤、烟雾病、脑血管畸形等其他原因所致,可通过全脑血管造影检查排除;4、王家凤自发性颅内出血虽由其自身疾病发展所致,长时间高强度工作可能是其发病出血的诱因之一。
黄险峰说,社保基金不是救济基金,不能因谁家境困难就多给钱,谁家境富裕就可以不管,而是应该一视同仁,在法律法规的范围内发放。他建议病人家属寻求社会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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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残疾: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保障: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在二级以上公立医院诊疗,在扣除被保险人通过其他渠道获得的补偿后,保险公司扣除100元免赔额后100%赔付合理的医疗费用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伤残:在保险期间内,若被保险人因在旅行时遭受意外伤害,并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65日内因该事故身故的,保险公司按保险金额给付身故保险金;因该事故造成本保险合同所附《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所列伤残项目的,保险公司按该表所列给付比例乘以保险金额给付伤残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医疗: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旅行时遭受主保险合同约定的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且自发生意外伤害事故或罹患疾病之日起90日内进行必要合理的治疗,保险人依据本附加合同约定,对被保险人在90日内已支出的、必需且合理的实际医药费用给付保险金。
意外保障/意外身故及伤残: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不幸身故,给付身故保险金,合同终止;若因该意外导致身体残疾或烧伤,按合同约定比例给付残疾或烧伤保险金。
健康医疗保障/意外门急诊与住院医疗: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公立医院诊疗,对被保险人每次意外伤害事故所发生并实际支出的符合社会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医疗费用,保险公司在扣除社保等其他途径已经获得的补偿以及100元免赔额后,对其余额按100%比例给付医疗保险金。
意外保障/主险一般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公司按约定保额给付。
意外保障/主险特定交通工具意外伤害保险:境外旅行期间以乘客身份特定交通工具时因意外伤害导致身故、伤残,保险公司将给付保险金补偿。(本保障可与意外身故、伤残保险金累计赔付)
意外保障/火车意外:被保险人以乘客身份乘坐从事合法客运的火车(含轻轨、地铁)期间(自持有有效车票并双脚进入火车车厢起至抵达目的地双脚走出火车车厢时止,但中途双脚离开火车车厢期间除外),遭受的意外伤害事故;
旅程变更保障/旅行延误:若由于恶劣天气、罢工、航空公司超售或航空管制等原因而导致飞机或轮船延误,每延误5小时,可获赔偿300元。
责任保障/个人随身财产:旅行期间被保险人随身财产被盗窃或抢劫,或因其他第三方责任遗失,意外损坏,可获赔偿。(每件或每套行李或物品最高赔偿额为2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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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的意见:工作时突发脑溢血能否算工伤?(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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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来务工者张先生反映,4月15日,他在淄博高新区某工地干活时,突然晕倒了,到医院检查发现是脑溢血。包工头给垫付了1万多元钱后就不管了,现在他在医院住院,交了5万多元钱了,他认为应属于工伤,因为毕竟是在干活时发生的状况。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工作人员表示,脑溢血属于疾病,不能认定工伤。突发疾病认定工伤的情形只有一种,即《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记者 陈思
本文来源:大众网-鲁中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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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微信扫描二维码分享至好友和朋友圈脑溢血算不算工伤?非工伤是否可以获得补偿?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吴婕
  问:日,我父亲在家突然脑溢血随后送至医院进行治疗,现病情稳定,但是已经没有了劳动能力。我父亲生病前一直在当地的石材厂上班,已经在那里工作了3年了,父亲生病后没有了劳动能力,石材厂就解除了与父亲的劳动关系,我多次找到石材厂协商能不能予以一些补偿,但是石材厂都不予理睬,所以我想问问,我父亲的这种情况能不能申请工伤?申请不了工伤,按照法律规定,石材厂能不能予以补偿?
                                  九江 李某
  答:《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四)患职业病的;(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第十五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职工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职工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以外的工伤保险待遇。
  脑溢血并不属于职业病,且你父亲发病时间也并非工作时间,也不在工作场所,所以并不能认定为工伤。
  根据《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 》第六条之规定:“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同时还应发给不低于六个月工资的医疗补助费。患重病和绝症的还应增加医疗补助费,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五十,患绝症的增加部分不低于医疗补助费的百分之百。”如果你父亲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劳动合同的,你可以要求你父亲所在的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以及医疗补助金。
  作者单位:江西省九江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刘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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