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国家规定请假制度安全生产约谈制度的规定吗?

国家规定的电力安全有哪些?_百度知道新疆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出台安全生产约谈制度
安全监管总局网站
稿件来源: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安全监管局
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深化安全生产领域体制改革,强化各级安全生产责任落实,有效预防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依据《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新疆自治区出台了《安全生产约谈制度》(以下简称《制度》)。
《制度》规定:各地州市、自治区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自治区安委会将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分管负责人进行提醒、质询、告诫性约见谈话,必要时,将对县(市、区)政府主要负责人或者地州市政府负有安全监管职责的部门主要负责人进行提级约谈。
《制度》对约谈条件、内容和程序做出了明确规定。约谈由自治区安委会办公室会同自治区党委组织部、监察厅、安全监管局、总工会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的约谈小组负责实施。并根据情况可邀请人民检察院、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相关行业技术专家、新闻媒体参加约谈。必要时,由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直接约谈。被约谈人不接受约谈或者未按照规定参加约谈的,将由自治区安委会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被约谈单位及其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当年安全生产评优、评先的资格;被约谈单位未按照约谈要求整改,问题依然突出的,将依法依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未按要求整改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将从严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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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约谈制度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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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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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1]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已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主 任  徐绍史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电力事故,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电力监管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第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 电力安全生产工作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建立电力企业具体负责、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机制。  第五条 电力企业是电力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应当遵照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责任制,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完善电力安全生产条件,确保电力安全生产。  第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和国家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投诉和举报,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 电力企业的安全生产责任
第七条 电力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电力企业从业人员应当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第八条 电力企业应当履行下列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  (一)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电力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规程;  (二)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监督体系,落实安全生产责任;  (三)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四)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电力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改善安全生产条件;  (五)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风险预控体系,开展隐患排查及风险辨识、评估和监控工作,并对安全隐患和风险进行治理、管控;  (六)开展电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  (七)开展电力安全生产培训宣传教育工作,负责以班组长、新工人、农民工为重点的从业人员安全培训;  (八)开展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电力可靠性管理工作体系,准确、及时、完整报送电力可靠性信息;  (九)建立电力应急管理体系,健全协调联动机制,制定各级各类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建设应急救援队伍,完善应急物资储备制度;  (十)按照规定报告电力事故和电力安全事件信息并及时开展应急处置,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  第九条 发电企业应当按照规定对水电站大坝进行安全注册,开展大坝安全定期检查和信息化建设工作;对燃煤发电厂贮灰场进行安全备案,开展安全巡查和定期安全评估工作。  第十条 电力建设单位应当对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和工程质量安全负全面管理责任,履行工程组织、协调和监督职责,并按照规定将电力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情况向当地派出机构备案,向相关电力工程质监机构进行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注册申请。  第十一条 供电企业应当配合地方政府对电力用户安全用电提供技术指导。
第三章 电力系统安全
第十二条 电力企业应当共同维护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在电网互联、发电机组并网过程中应严格履行安全责任,并在双方的联(并)网调度协议中具体明确,不得擅自联(并)网和解网。  第十三条 各级电力调度机构是涉及电力系统安全的电力安全事故(事件)处置的指挥机构,发生电力安全事故(事件)或遇有危及电力系统安全的情况时,电力调度机构有权采取必要的应急处置措施,相关电力企业应当严格执行调度指令。  第十四条 电力调度机构应当加强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管理,科学合理安排系统运行方式,开展电力系统安全分析评估,统筹协调电网安全和并网运行机组安全。  第十五条 电力企业应当加强发电设备设施和输变配电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和技术管理,强化电力监控系统(或设备)专业管理,完善电力系统调频、调峰、调压、调相、事故备用等性能,满足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的需要。  第十六条 发电机组、风电场以及光伏电站等并入电网运行,应当满足相关技术标准,符合电网运行的有关安全要求。  第十七条 电力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标准,制订、完善和落实预防电网大面积停电的安全技术措施、反事故措施和应急预案,建立完善与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地方人民政府及电力用户等的应急协调联动机制。
第四章 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依法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负责辖区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涉及跨区域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能源局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区域派出机构;同一区域内涉及跨省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当地区域派出机构负责或者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省级派出机构。  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相关规定执行。50兆瓦以下小水电站的涉网安全由派出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制度和标准的宣传,向电力企业传达国家有关安全生产工作各项要求,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  第二十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电力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重大问题。  第二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对电力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国家能源局组织开展全国范围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制定检查工作方案,并对重点地区、重要电力企业、关键环节开展重点督查。派出机构组织开展辖区内的电力安全生产大检查,对部分电力企业进行抽查。  第二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应当责令电力企业当场予以纠正或者限期整改。对现场检查中发现的重大安全隐患,应当责令其立即整改;安全隐患危及人身安全时,应当责令其立即从危险区域内撤离人员。  第二十三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监督指导电力企业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按照有关规定对重大安全隐患挂牌督办。  第二十四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统计分析电力安全生产信息,并定期向社会公布。根据工作需要,可以要求电力企业报送与电力安全生产相关的文件、资料、图纸、音频或视频记录和有关数据。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发现电力企业在报送资料中存在弄虚作假及其他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纠正和处理。  第二十五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事故调查处理。  国家能源局组织或参与重大和特别重大电力事故调查处理;督办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派出机构组织或参与较大和一般电力事故调查处理,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电力安全事件组织专项督查。  第二十六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依法组织开展电力应急管理工作。  国家能源局负责制定电力应急体系发展规划和国家大面积停电事件专项应急预案,开展重大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和分析评估工作。派出机构应当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组织、协调、指导电力突发安全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第二十七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组织开展电力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工作。  第二十八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配合地方政府有关部门、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对重要电力用户安全用电、供电电源配置、自备应急电源配置和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十九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应当建立安全生产举报制度,公开举报电话、信箱和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电力安全生产的举报;受理的举报事项经核实后,对违法行为严重的电力企业,应当向社会公告。
第五章 罚 则
第三十条 电力企业造成电力事故的,依照《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三十一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者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二条 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通过现场检查发现电力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可以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或安全生产分管负责人进行约谈,情节严重的,依据《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可以要求其停工整顿,对发电企业要求其暂停并网运行。  第三十三条 电力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时,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对其违规情况向行业进行通报,对影响电力用户安全可靠供电行为的处理情况,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电力企业发生电力安全事件后,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可以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应当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并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电力安全事件信息的;  (二)不及时组织应急处置的;  (三)未按规定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的。  第三十五条 电力企业未履行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警告;情节严重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对电力企业主要负责人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 电力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依据《电力监管条例》第三十四条,对其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将其列入安全生产不良信用记录和安全生产诚信“黑名单”:  (一)拒绝或阻挠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人员依法履行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  (二)向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提供虚假或隐瞒重要事实的文件、资料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电力系统,是指由发电、输电、变电、配电以及电力调度等环节组成的电能生产、传输和分配的系统。  (二)电力事故,是指电力生产、建设过程中发生的电力安全事故、电力人身伤亡事故、发电设备或输变电设备设施损坏造成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电力安全事件,是指未构成电力安全事故,但影响电力(热力)正常供应,或对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构成威胁,可能引发电力安全事故或造成较大社会影响的事件。  (四)重大安全隐患,是指可能造成一般以上人身伤亡事故、电力安全事故、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电力设备事故和其他对社会造成较大影响的隐患。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同时废止。[1-2]
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答记者问
国家发展改革委日前发布《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推动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
国家能源局党组成员、副局长史玉波日前接受本报记者专访,就《办法》出台的背景、意义,以及修订的主要内容等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记者:请您介绍一下《办法》出台的背景及意义。
史玉波:为有效实施电力安全生产监管、保障电力系统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于2004年3月印发《电力安全生产监管办法》(电监会令第2号)(以下简称“2号令”)。11年来,“2号令”为明确电力安全监管职能、规范开展电力安全监管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随着电力工业的蓬勃发展和电力安全生产工作的不断深入,对于电力安全监管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有必要对“2号令”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电力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进一步强化。安全是企业永恒的主题,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做好安全生产工作,落实生产经营单位主体责任是根本。2010年7月,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就强化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落实、全面提高安全生产水平,作出了更加具体、明确和更加严厉的规定。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也把明确安全责任、发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作用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二是电力安全生产监管主体发生变化。2013年,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方案,重新组建了新的国家能源局,原国家能源局、原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的职责进行了相应整合,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被调整至新组建的国家能源局,并由国家能源局电力安全监管司具体负责。
三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断完善。2011年9月,国务院颁布《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2014年5月,国家能源局印发《电力安全事件监督管理规定》;2014年8月,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并公布了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把安全生产作为全面深化改革、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内容,有必要根据中央和有关法律法规、文件的相关要求,结合电力生产实际,对“2号令”进行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在此背景下,国家能源局组织有关单位对“2号令”进行了修订,并征求了有关派出机构和电力企业的意见,近日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1号令的形式公布了新修订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从3月1日起施行。
此《办法》是指导今后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的纲领性文件,其颁布实施必将对推动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
记者:在“2号令”基础上,此次发布的《办法》重点在哪些方面进行了补充和修订?
史玉波:《办法》对“2号令”作了较大幅度的修订。“2号令”共七章二十六条,修订后的《办法》共六章三十八条,修订的重点主要为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的电力安全监管职责。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能源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和《电力安全事故应急处置和调查处理条例》,《办法》对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的电力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进行了明确:对电力企业的电力运行安全(不包括核安全)、电力建设施工安全、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电力应急、水电站大坝运行安全和电力可靠性工作等方面实施监督管理。
二是明确了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电力安全监管职责的内部划分。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负责辖区内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涉及跨区域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国家能源局协调确定具体负责的派出机构,如向家坝水电站同时跨四川、云南两省,分属不同区域,需国家能源局协调明确负责向家坝水电站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派出机构;同一区域内涉及跨省的电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由所在区域派出机构协调确定,如跨省的输电联络线安全监督管理应由区域监管局协调确定。
三是明确了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电力安全监督管理的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以发电、输电、供电、电力建设为主营业务并取得相关业务许可或按规定豁免电力业务许可的电力企业。
50兆瓦及以下小水电站安全监管,按照2009年水利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国家电力监管委员会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小水电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审批、核准小水电项目的地方人民政府是小水电站的安全生产监管责任主体。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监管部门和电力监管机构按照综合监管与专业监管相结合的原则,落实相应监管职责。小水电站的涉网安全由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负责监督管理。
四是明确了电力企业的安全责任。根据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办法》对电力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进行了扩充,增加了电力建设施工安全和电力工程质量安全等方面的内容。同时根据国家能源局发布的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对调度、并网、涉网二次系统、大坝安全、电力应急、电力建设等关键环节管理要求给予进一步明确。
五是依据《行政处罚法》、国务院有关文件以及有关部门规章,列出以下几方面的处罚规定:对国家能源局及其派出机构、人员的处罚规定;对电力企业违反本《办法》的处罚,如:约谈、通报、停工整顿;对电力企业有迟报、漏报、谎报、瞒报电力安全事件信息的,不及时组织应急处置的,未按规定对电力安全事件进行调查处理的给予罚款;对企业主要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的处罚;对电力企业阻碍监管工作的处罚。
记者:国家能源局下一步将如何贯彻落实《办法》,进一步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可靠供应?
史玉波:下一步,国家能源局将以《办法》施行为契机,督促电力企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基本职责,进一步加强电力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维护电力系统安全,具体而言主要涵盖以下六个方面。
一是完善法规体系。对现有电力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认真梳理,推进《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电力可靠性监督管理办法》等规章制度和规范性文件的颁布施行。针对监管实际,制修订相关法规规章释义和相关标准规范,加快建立健全电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法治实施、法治监督和法治保障体系。
二是强化责任落实。按照“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和“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要求,督促企业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负责人和其他工作负责人的安全生产职责,完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关制度规程,形成守法遵规的安全生产良好氛围。
三是推进电力行业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探索建立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和“黑名单”制度,强化激励约束机制,促进电力企业依法守信,加强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
四是完善监管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专家在指导企业安全生产、开展安全督查检查、排查治理隐患、事故应急处置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充分发挥各级电力安全生产委员会的作用,加强电力行业安全生产的工作协调,深入分析电力安全生产存在的薄弱环节,及时研究电力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五是严肃事故查处。坚持和完善电力事故(事件)警示通报和约谈制度,对事故多发、整改措施落实不力的单位,进行警示、通报和约谈。依法组织或参与电力事故调查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严肃电力事故(事件)调查处理和责任追究,督促电力企业吸取事故教训,落实整改措施。
六是开展督查、检查。制定安全督查、检查工作计划,对电力企业执行有关安全生产法规、标准和规范情况进行监督检查。针对普遍性、典型性问题,开展专项监管和问题监管。[3]
.法律图书馆[引用日期]
.中国政府网.[引用日期]
.新华网[引用日期]
企业信用信息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的通知
晋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警示约谈
制度的通知
晋安监〔2008〕13号
各镇(街道、安平管理处、工业园区管委会)安办:
为切实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全面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经研究,制定《晋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OO八年三月二十五日
晋江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警示约谈制度
一、为贯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强化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意识,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我市实际,建立本制度。
二、警示约谈的对象包括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及与其相关的评价、设计、施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厂长(经理)、安全管理人员等有关人员。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本局有关科室在10日内对有关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单位相关人员进行警示约谈。
1、发生一般事故,虽未造成人员伤亡,但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2、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无证无照生产经营,社会影响较大的;
3、在检查、核查中发现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混乱,经指出或下达责令改正指令书,仍不改正或改正落实不到位的;
4、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技术标准,存在重大安全隐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下达暂时停业整改通知书或隐患整改通知书后拒不整改或未按期整改的;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约谈的其它行为。
四、约谈主要内容:听取被约谈单位在事故发生(或收到责令改正指令书)后,采取的应急救援和整改措施情况的汇报,帮助分析事故(重大安全隐患)原因,确定整改方案,对责任单位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出具体要求。
五、约谈前,有关科室应书面或电话通知约谈对象(见附表1),告知约谈时间、地点及约谈内容。约谈时,约谈有关科室要派专人做记录(见附表2),约谈负责人、被约谈人签字后存档备查。
六、被约谈企业要严格按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有关规定,以及约谈科室提出的要求认真进行整改,并在约谈后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约谈科室上报整改报告。
七、对无故不参加约谈或者约谈后不按期按要求落实整改的约谈对象,要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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