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安全方案,除增强安全基础设施投资资外,还应该考虑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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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mail推荐
  YZCR-&
  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永州市商务局
  永州市国土资源局
  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永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永安监〔2011〕16号
关于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通知
  各县区(管理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商局,中央、省驻永及市属重点企业:
  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加快推进项目建设,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特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紧迫性和重要性
近几年来,随着我市工业化、城镇化的快速推进,一大批重大建设项目相继建设峻工,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起到了有力的推动作用。但一些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没有依法做到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从源头上降低了安全生产条件,埋下了安全隐患,加大了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几率。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是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安全发展的重要内容,是新形势下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的重要举措。各安全监管部门和项目建设单位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实现安全发展的高度,充分认识做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把这项工作抓紧、抓实、抓出成效。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范围、对象和内容
  我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生产经营性工程项目均属于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的范围,其安全设施都必须严格执行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主要包括:非煤矿山、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建设项目,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投资应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对象及内容:新建、改建、扩建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主要审查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资料、安全专篇、安全预评价报告、施工单位资质、设施试运行记录、专项验收检测合格报告、安全设施投入资金一览表、验收评价报告书、企业单位自查报告等。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程序
  1、建设项目的审批、核准和备案。①《暂行办法》第七条(一)、(二)、(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先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建设项目设立的相关审查,然后向同级发展和改革部门申请项目的审批或核准;②《暂行办法》第七条(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先向发展和改革部门办理立项手续,再向同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
  2、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安全专篇)的审查备案。①项目建设前,《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需要进行预评价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按照规定自主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报相应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进行审查。属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权限,20个工作日之内(必要情况可延长10日)组织专家组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安全预评价报告》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进行修改完善,形成备案稿,提交建设单位审查通过后,报相应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对符合安全条件的建设项目出具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②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将编制的含有《安全专篇》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报相应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进行程序性备案。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权限,提出程序性备案意见。建设单位和编制单位根据备案意见,对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安全专篇》进行修改完善,经相应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办理备案手续。
  3、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设计审查。①《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的《安全预评价报告》审查通过后,建设单位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设计单位应严格按照建设项目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报告及安全设施设计编制导则的要求,编制安全专篇。建设单位在项目《安全专篇》完成后,应及时向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初步设计审核申请。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权限,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编制单位根据专家评审意见对安全设施设计进行修改完善,提交建设项目单位审查通过后,报相应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审核意见书。②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用可行性研究报告代初步设计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中必须对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措施有明确的论述,编制《安全专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可行性研究报告实行程序性审核,同意后,出具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核意见书。
  建设过程中,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和要求进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的,必须上报原审查机构审核同意。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竣工验收。①《暂行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试运行完成后,建设单位应当委托具有安全评价资质的中介机构编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评价报告》,对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试生产(使用)情况进行安全评价,由建设单位报相应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进行竣工验收。②除上述项目以外的其它建设项目,由建设单位自查并形成书面报告,报相应的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权限,2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验收,提出验收意见。经验收合格的,出具建设项目验收合格意见书。未通过验收的,说明原因和存在问题,经整改合格后,再进行验收。
  凡属上级审查的建设项目,下级应及时完成资料审核和上报,并派员参加上级部门组织的评审、验收工作。
  四、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责任
  各安全监管部门要依据国家和省、市有关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规定和要求,切实落实安全监管责任。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行分类、分级管理。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承担综合监督管理职能,在项目立项前,负责对工程安全条件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的项目出具《建设项目(设立)安全审查意见书》;在项目开工前,负责对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进行审查,对符合规定的项目出具《建设项目(设计)安全审查意见书》;对验收合格的项目出具《建设项目(验收)审查意见书》;对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提出整改意见,责令整改,并重新验收,直到合格为止。直接负责政府批准、核准、备案的机械、轻工、纺织、烟草、电力、冶金、建材、电子等工矿商贸行业建设项目和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工作。
  发展和改革部门:负责办理投资项目审批、核准、备案,并把项目安全设施列入工程概算作为审查重点,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立项手续。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办理《规划许可证》、《施工许可证》,对未将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的项目不核发《施工许可证》,不批准施工;对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不按设计要求施工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不予验收;对未通过“三同时”设计审查的不予办理《规划许可证》。
  商务部门:负责告知投资人要严格履行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规定,完善“三同时”手续,使企业具备安全生产条件,防止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和安全事故发生。
  工商部门:对未按规定办理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手续的,不予颁发企业工商营业执照,
  国土资源部门:对未按规定办理安全设施“三同时”有关手续的,不予核发土地使用证。
  电力部门,对未通过“三同时”审查的高危行业建设项目,不得提供生产用电。
  除安全生产监督部门直接负责审查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按行业归口原则,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执行并报安监部门备案。
  五、切实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
  1、加强组织领导。各县区、各安全监管部门和单位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的组织领导,明确工作责任。有关行业管理部门要认真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组织建设项目时,要将安全设施投入一并纳入建设项目概算,建立健全并执行审查工作制度、作业流程、工作纪律,规范审查行为,坚持审查条件,严格审查把关,对未进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和验收的建设项目,不予办理行政许可手续。建设单位不得将未进行“三同时”审查和安全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项目投入生产使用。
2、加强宣传教育。直接从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管理工作的执法人员,要结合实践深入学习领会,准确理解《暂行办法》所确定的原则、程序和要求等,熟练掌握具体的操作程序规定,不断提高监管能力。要通过多形式、多层次、多渠道面向社会广泛宣传《暂行办法》,尤其要向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从业人员进行重点宣传,为规范和推动我市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营造良好的社会氛围。
  3、加强监督检查。各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检查,对建设项目未履行安全设施“三同时”审查手续的不许开工建设,已开工的,要责令停止建设,依法予以处罚;对随意变更设计或不按设计施工的,要及时纠正;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要限期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要报请同级政府依法实施关闭;对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建设单位和相关审批部门直接责任人和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中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的,要依法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
  4、加强信息报送。各县区、各安全监管部门和单位要建立建设项目安全“三同时”审查信息统计、报备制度,规范管理档案台账。每个季度向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报送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情况统计报表,及时反映工作动态信息,每年12月10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将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各县区、各安全监管部门和单位开展“三同时”监督管理情况进行定期督查和通报,督查结果纳入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
  附件:《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第36号令)
  永州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永州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永州市商务局&&&&&&&&&&&&&&&&&&&&&&& 永州市国土资源局
  永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永州市工商局
二O一一年三月三十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已经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日起施行。
局长 骆琳&&&&&&&&&&&
二○一○年十二月十四日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建设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及其监督管理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是指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用于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设备、设施、装置、构(建)筑物和其他技术措施的总称。
  第四条& 生产经营单位是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责任主体。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以下简称“三同时”)。安全设施投资应当纳入建设项目概算。
  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对全国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国务院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并在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范围内承担本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监督管理。
  跨两个及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由其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上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将其负责监督管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工作委托下一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设的日常安全监管,落实有关行政许可及其监管责任,督促生产经营单位落实安全设施建设责任。
第二章 &建设项目安全条件论证与安全预评价
  第七条& 下列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一)非煤矿矿山建设项目;
  (二)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
  (三)生产、储存烟花爆竹的建设项目;
  (四)化工、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军工、公路、水运、轨道交通、电力等行业的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建设项目。
  第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论证时,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
  (二)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
  (三)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
  (四)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
  第九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其建设项目进行安全预评价,并编制安全预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十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项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
  第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时,应当委托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进行设计,编制安全专篇。
  安全设施设计必须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并尽可能采用先进适用的工艺、技术和可靠的设备、设施。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还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提出的安全对策措施。
  安全设施设计单位、设计人应当对其编制的设计文件负责。
  第十二条& 建设项目安全专篇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设计依据;
  (二)建设项目概述;
  (三)建设项目涉及的危险、有害因素和危险、有害程度及周边环境安全分析;
  (四)建筑及场地布置;
  (五)重大危险源分析及检测监控;
  (六)安全设施设计采取的防范措施;
  (七)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八)从业人员教育培训情况;
  (九)工艺、技术和设备、设施的先进性和可靠性分析;
  (十)安全设施专项投资概算;
  (十一)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及建议采纳情况;
  (十二)预期效果以及存在的问题与建议;
  (十三)可能出现的事故预防及应急救援措施;
  (十四)法律、法规、规章、标准规定需要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出审查申请,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
  (三)设计单位的设计资质证明文件;
  (四)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五)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进行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
  (二)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报告及安全专篇;
  (三)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报告及相关文件资料。
  第十四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批准,并不得开工建设:
  (一)无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的;
  (二)未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的;
  (三)安全预评价报告由未取得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编制的;
  (四)未按照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的规定进行设计的;
  (五)未采纳安全预评价报告中的安全对策和建议,且未作充分论证说明的;
  (六)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未予批准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审查部门申请再审。
  第十六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及其安全设施设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未经审查同意的,不得开工建设:
  (一)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原料、设备发生重大变更的;
  (二)改变安全设施设计且可能降低安全性能的;
  (三)在施工期间重新设计的。
  第十七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审查,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章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施工和竣工验收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应当由取得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进行,并与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同时施工。
  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同时对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法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
  施工单位应当严格按照安全设施设计和相关施工技术标准、规范施工,并对安全设施的工程质量负责。
  第十九条&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有错漏的,应当及时向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提出。生产经营单位、设计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施工单位发现安全设施存在重大事故隐患时,应当立即停止施工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整改。整改合格后,方可恢复施工。
  第二十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生产经营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安全设施工程的工程质量承担监理责任。
  第二十一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建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对安全设施进行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整改。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后,根据规定建设项目需要试运行(包括生产、使用,下同)的,应当在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进行试运行。
  试运行时间应当不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180日,国家有关部门有规定或者特殊要求的行业除外。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应当在建设项目试运行前将试运行方案报负责建设项目安全许可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三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或者试运行完成后,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对安全设施进行验收评价,并编制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
  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应当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规定。
  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除符合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有关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
  (二)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意见书(复印件);
  (三)施工单位的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四)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五)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六)从业人员安全培训教育及资格情况;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文件资料。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后,对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及时审查,并在收到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应当将有关文件资料转送有审查权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竣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并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一)安全设施设计备案意见书(复印件);
  (二)施工单位的施工资质证明文件(复印件);
  (三)建设项目安全验收评价报告及其存在问题的整改确认材料;
  (四)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或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
  (五)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及资格情况。
  安全设施需要试运行(生产、使用)的,还应当提供自查报告。
  第二十五条& 对已经受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合格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书面告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竣工验收不合格,并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一)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施工的;
  (二)未按照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施工或者施工质量未达到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文件要求的;
  (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的施工不符合国家有关施工技术标准的;
  (四)未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进行安全验收评价或者安全验收评价不合格的;
  (五)安全设施和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技术规范规定的;
  (六)发现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存在事故隐患未整改的;
  (七)未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
  (八)从业人员未经过安全教育培训或者不具备相应资格的;
  (九)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未通过的,生产经营单位经过整改后可以向原验收部门再次申请验收。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由生产经营单位组织实施,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照档案管理的规定,建立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文件资料档案,并妥善保存。
  第二十九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或者同时投入使用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与此有关的行政许可一律不予审批,同时责令生产经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对有关生产经营单位和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给予审批通过或者颁发有关许可证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一条&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评价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生产经营单位违反本办法的规定,对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给予警告,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止建设或者停产停业整顿,可以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第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二)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三)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情况未按照规定向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四条& 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第七条规定以外的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生产经营单位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没有安全设施设计的;
  (二)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成书面审查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三)施工单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的;
  (四)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
  第三十六条& 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在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单处或者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与生产经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对有前款违法行为的机构,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行政处罚的种类、幅度和决定机关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应当由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三同时”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并形成记录备查。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自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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