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想请问下以管理入股的无形资产评估入股需要摊销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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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形资产入股还要开发票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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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有个股东以无形资产入资, 然后评估好了, 作为无形资产入账 他与公司签订了转让非专利技术的协议, 请问我这个无形资产入账, 能摊销么 ,还是必须那个股东开个无形资产的转让发票给公司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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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缴增值税?
来源:重庆国税&   |
  近日,有&营改增&试点地区纳税人咨询以专利等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入股,是否需要缴纳的问题。回顾相关法规,对于无形资产投资入股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两方面:  (一)对于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按&转让无形资产&处理,缴纳营业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第490号)规定,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的有关规定,以不动产或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与投资方不共同承担风险,收取固定利润的行为,应区别以下两种情况征收营业税:以不动产、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将场地、房屋等转让他人使用的业务,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以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等投资入股,收取固定利润的,属于转让无形资产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二)对于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权转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2002〕第191号)规定,以无形资产、不动产投资入股,参与接受投资方利润分配,共同承担投资风险的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上述&转让无形资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的通知》(国税发〔号)明确规定为,转让无形资产,指转让无形资产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行为。无形资产,指不具实物形态、但能带来经济利益的资产。本税目的征收范围包括转让土地使用权、转让商标权、转让专利权、转让非专利技术、转让著作权和转让商誉。  对照&营改增&的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全国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37号,自日起执行)附件1《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在应税服务范围注释中明确,&研发和技术服务中技术转让服务&和&文化创意服务中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属于增值税应税服务范围,具体包括:技术转让服务,指转让专利或者非专利技术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业务活动;商标和著作权转让服务,指转让商标、商誉和著作权的业务活动。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非增值税应税项目,指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专利技术、非专利技术、商誉、商标、著作权除外)、销售不动产以及不动产在建工程。前述营业税&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范围,除转让土地使用权外,转让商标权、专利权、非专利技术、著作权、商誉纳入增值税应税服务的征收范围。  对于专利等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征收增值税的问题,实施办法第九条规定,提供应税服务,指有偿提供应税服务,但不包括非营业活动中提供的应税服务。有偿,指取得货币、货物或者其他经济利益。财税〔2013〕37号文件附件3《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过渡政策的规定》仅保留了&试点纳税人提供技术转让、技术开发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并不涉及投资入股。  笔者认为,以专利等无形资产入股,投资人取得了对应股权,属于其他经济利益,应该缴纳增值税,对于涉及专利及非专利技术投资入股,按规定可以享受免税优惠。不过值得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六项明确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者购进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视同销售货物。而实施办法第十一条对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作出规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下列情形,视同提供应税服务:(一)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服务,但以公益活动为目的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二)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也就是说,第十一条并未提及专利等无形资产用于投资,属于视同提供应税服务,导致理解产生歧义,建议相关部门尽快明确此问题。&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对类似业务进行处理时,应充分考虑政策变化带来的风险,并适时根据政策变化,正确履行纳税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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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lonegun 于
13:02 编辑
我公司是高新技术企业,申请一项专利,没有计入无形资产,现与另几家公司成立新公司,我公司以专利入股,评估价值200万,投资入股200万,请问该如何做账务处理
借:无形资产 200万& && && &
& && &贷:营业外收入 200万
借:无形资产 200万
贷:资本公积 170万
& &递延税款&&30万
借:长期股权投资 200万
& &贷:无形资产 200万
涉及的所得税是否可递延缴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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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处理有问题,cpa业务探讨chenyiwei前几天对这个事情专门有回复,属于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交易。母公司单体报表0记账,子公司按照评估值入帐。母公司合并报表将评估增值冲回,因为该无形始终在企业帐务中(子可以看作是延续),因此按照初始成本计量。税务上按照处置处理,递延纳税目前已经取消(上海自贸区除外),因此视同销售一次性纳税
这种情况,在投资方的企业所得税处理上是一样吗,谢谢您~&
您的意思是,母公司的投资行为视同销售一次性纳企业所得税是吗?应纳税款=评估增值部分?
我们的情况复杂点,是属于合资公司,其中一方以无形资产投入合资公司,但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账上早已费用化多年,这种情...&
请问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符合以下减免政策?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条明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所称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它是对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具体细化。
请问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是否符合以下减免政策?
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应享受技术转让的减免优惠,原因如下:
1.根据国税函[号,技术转让收入是指当事人履行技术转让合同后获得的价款,一般来讲,对外投资不签订技术转让合同,不符合享受优惠的要件
2.技术转让的减免税优惠对技术转让的范围规定了较高门槛,并非所有技术转让都可享受。
享受这个是需要审批的,例如北京专门有一个人在类似申报大厅的地方在合同审批盖章。直接投资子公司应该审批通过不太现实
请问评估增值所涉的所得税是一次性缴纳还是可以5年内分期缴纳?
请问评估增值所涉的所得税是一次性缴纳还是可以5年内分期缴纳?
税务上按照处置处理,递延纳税目前已经取消(上海自贸区除外),因此视同销售一次性纳税.罗嗦一句,这个问题最早是5年均摊,后来是一次性,上海自贸区政策又单独5年摊.
是否适29号公告呢?
是否适29号公告呢?
29是母子之间的捐赠的特殊税务,情况不同
财务处理有问题,cpa业务探讨chenyiwei前几天对这个事情专门有回复,属于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交易。母 ...
您的意思是,母公司的投资行为视同销售一次性纳企业所得税是吗?应纳税款=评估增值部分?
我们的情况复杂点,是属于合资公司,其中一方以无形资产投入合资公司,但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账上早已费用化多年,这种情况下,投资方还是视同销售纳企业所得税吗?
财务处理有问题,cpa业务探讨chenyiwei前几天对这个事情专门有回复,属于不具有商业实质的非货币性交易。母 ...
您的意思是,母公司的投资行为视同销售一次性纳企业所得税是吗?应纳税款=评估增值部分?
我们的情况复杂点,是属于合资公司,其中一方以无形资产投入合资公司,但该无形资产在投资方账上早已费用化多年,这种情况下,投资方还是视同销售纳企业所得税吗?谢谢。
本帖最后由 zhs7403 于
16:30 编辑
您的意思是,母公司的投资行为视同销售一次性纳企业所得税是吗?应纳税款=评估增值部分?
我们的情况复 ...
视同纳税没问题,但目前递延纳税的只有自贸区的5年可以,其他都是一次性。这个政策最早是可以5年递延,但后来Cancel了。有一些不合理,毕竟没有货币化收益
请问这种情况(非自贸区一次性纳税)有单独的文件吗?&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号& &
一、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明确说了,可以不超过5年摊销缴纳啊,只是不知道确认递延所得负债的同时,是不是确认所得税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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