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单位工会经费“机动经费”使用途径

广电总局多申报机动经费和项目支出预算818万元
14:23:02 来源: (北京)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2007年度预算执行
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审计结果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的规定,2008年1月至3月,审计署对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以下简称广电总局)2007年度预算执行和其他财政收支情况进行了审计,并抽审了3个所属单位。
一、基本情况
广电总局为中央财政一级预算单位,部门预算由局本级和24个二级预算单位的预算组成。
审计结果表明,广电总局2007年度预算收支基本符合国家有关预算和财经法规的规定,会计处理基本符合会计法、相关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能够认真做好本部门预算编报的组织工作,进一步加强了预算和财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了有关制度,认真整改以前年度审计发现的问题。但审计也发现了一些需要加以纠正和改进的问题。
二、审计发现的主要问题
(一)以前年度结余118 769.10万元,未纳入部门预算安排使用。
截至2007年底,广电总局以前年度集中所属中央电视台广告收入结余118 769.10万元,未纳入部门预算安排使用。
(二)多申报机动经费和项目支出预算818万元。
2007年,广电总局在“广播影视专项业务补助经费”和“广播影视改革和发展课题研究专项经费”中多申报机动经费预算560万元、发展研究中心基本支出预算258万元。
(三)项目净结余1284.43万元未纳入部门预算安排使用。
截至2006年底,广电总局“某工程专项经费”净结余422.19万元、中央电视台覆盖东南亚卫星租费项目净结余164.59万元,“某工程工作专项”项目净结余 697.65万元,均未纳入2007年度预算安排使用。
(四)少计项目支出结余8011.14万元。
截至2007年底,广电总局拨付广播电视规划院等3家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支出累计结余8011.14万元,未记入专项结余。
(五)项目支出预算3700万元连续3年未执行。
2005年,广电总局用预算外资金安排机关本级“出版社体制改革经费”1500万元和“设计院体制改革经费”2200万元。截至2007年底,上述两个项目尚未执行。
(六)在机关本级预算中编列原科学事业单位预算689.36万元。
2007年,广电总局在机关本级预算中编列原科学事业单位预算689.36万元,其中规划院项目支出预算530万元、电影质检所项目支出预算159.36万元。
(七)未按项目进度申报项目预算,造成1183.03万元财政资金闲置。
2006年底,广电总局 “某工程工作专项”项目结余984.56万元;2007年又申报该项目资金1080万元,当年实际使用881.53万元,年末累计结余资金1183.03万元闲置。
(八)所属中央电视台未及时上缴财政非税收入304 686万元。
2006年,财政部对中央电视台财务管理体制进行改革。按照财政部下发的《中央电视台财务管理改革方案》(财教〔2007〕2号)中关于“中央电视台的广告收入作为中央电视台经费的基本来源,其中15%部分作为非税收入上缴中央财政;其余85%部分由中央电视台留用”的规定,截至2007年底,中央电视台累计应缴财政非税收入304 686万元。因相关部门未明确具体上缴途径,上述非税收入未能及时上缴。
(九)所属无线电台管理局(以下简称无线局)存在的主要问题:
1.该局2003年8月建成并投入使用的 “广播影视应急播出和新闻采集系统”项目,投资额5809.09万元,但至今未办理财务竣工决算,未登记固定资产账。截至2007年底,该项目结余资金6050.91万元仍闲置未用。
2.2006年底,该局某台站专项经费结余2855.60万元,2007年又申请该项预算4260万元,2007年末累计结余资金4168.85万元闲置。
3.2007年4月,该局收到广电总局追加移动多媒体广播技术试验专项经费预算15 000万元。因广电总局调整项目的总体方案,该项目未能如期实施,致使该项目预算资金截至2007年底尚未使用。
4.该局2007年度人员经费预算22 227.94万元,实际支出31 381.82万元,其中占用公用经费、超预算支出9153.88万元。
三、审计处理情况及建议
对上述问题,审计署已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出具了审计报告,下达了审计决定书。对以前年度结余未纳入预算安排的问题,已转送财政部处理;对多申报机动经费和项目支出预算的问题,要求抵顶2008年财政拨款;对项目支出净结余未纳入预算安排使用的问题,要求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使用;对少计项目支出结余的问题,要求收回并调整账目,补记专项结余;对所属中央电视台项目净结余未纳入2007年度预算安排使用的问题,要求纳入下一年度预算安排使用;对机关本级项目支出预算连续3年未执行的问题,要求广电总局收回,纳入预算重新安排使用;对在机关本级预算中编列原科学事业单位预算、机关本级未按项目进度申报项目预算造成财政资金闲置的问题,要求今后准确编制和合理安排预算;对所属中央电视台未及时上缴财政非税收入的问题,要求中央电视台尽快商相关部门,理顺上缴渠道;对所属无线局项目已经投入使用、固定资产未登记入账、项目结余资金闲置的问题,要求该局补记固定资产,结余资金上缴广电总局;对所属无线局某台站专项经费预算编制不合理的问题,要求该局今后合理安排预算;对所属无线局“多媒体广播技术试验”项目财政资金闲置的问题,要求该局今后严格审核项目,合理安排预算;对所属无线局扩大公用经费支出范围列支人员支出的问题,要求该局今后严格执行预算。
针对审计发现的问题,审计署建议:广电总局应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管理,完善部门行政事业类项目库建设,加强对所属单位的监管。
四、审计发现问题的整改情况
广电总局在审计前开展了自查,并纠正了自查发现的问题。对这次审计发现的问题,广电总局高度重视,进行了认真整改。对以前年度结余未纳入预算安排的问题,已与财政部商定,纳入2009年度部门预算安排使用;对机关本级多申报机动经费和项目支出预算的问题,将报财政部抵顶2008年度项目预算;对项目支出净结余未纳入预算安排使用的问题,将申请统筹用于2008年某工程项目;对所属中央电视台项目净结余未纳入预算安排使用的问题,将报财政部门审批用于2008年某工程支出;对少计项目支出结余的问题,已要求相关单位7月底前上缴结余资金;对项目支出预算连续三年未执行的问题,已收回资金;对于在机关本级预算中编列原科学事业单位预算的问题,正在商有关部门解决;对未按项目进度申报项目预算的问题,将抵顶2009年相应项目预算;对所属中央电视台未及时上缴财政非税收入的问题,中央电视台已于日如数上缴;对所属无线局少记固定资产、结余资金闲置的问题,该局已按暂估价值计入固定资产,结余资金上缴广电总局;对所属无线局某站台预算编制不合理,造成资金闲置的问题,该局将把该资金纳入2009年度预算统筹安排;对所属无线局“多媒体广播技术试验”项目财政资金闲置的问题,2008年该项资金已安排使用;对所属无线局扩大公用经费支出范围列支人员支出的问题,正与相关部门沟通解决。
此外,审计发现的其他管理不规范等问题,审计署另行出具了审计建议函,广电总局已进行了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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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中央财政资金人员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税务总局文件
税总发〔2015〕5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税务局系统
行政单位中央财政资金人员经费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为了进一步规范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中央财政资金人员经费管理,加强对人员经费以及相关政策、信息管理的使用和监督,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了《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中央财政资金人员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国家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
国家税务总局?
(对税务系统内只发电子文件)
国家税务局系统行政单位
中央财政资金人员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行政单位中央财政资金人员经费管理,根据财政部人员经费定员定额管理的有关规定和中央六部委规范津贴补贴工作的有关要求,结合国家税务局系统(以下简称国税系统)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税系统使用中央财政资金人员经费的各级行政单位。
第三条& 国税系统中央财政资金人员经费是指中央财政资金安排的各级行政单位维持机构正常运转且可归集到个人的各项支出。本办法所指中央财政资金限于行政单位行政运行经费、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住房改革经费和系统机动经费中用于人员的经费,不包括中西部困难补助、救灾补助和其他各项目经费。
第四条& 国税系统中央财政资金人员经费管理主要包括工作职责、基础数据收集、经费需求测算、预算编制与执行、会计核算管理等。
第五条& 国税系统中央财政资金人员经费由财务部门负责人员经费测算和支出管理,人事部门负责人员信息和相关政策管理,两部门共同协作、互相制约、各负其责。
第六条& 国税系统统一使用国家税务局系统津贴补贴管理软件(以下简称专用软件)管理人员经费基础数据,统一使用国家税务局系统网络版财务管理软件(以下简称财务软件)进行人员经费会计核算。
第七条& 国税系统行政单位中央财政资金人员经费管理应做到:基础数据真实无误,政策依据准确适用,职能部门分责制约,需求测算公开透明,程序手续严格完备,预算核定科学合理。
第二章& 工作职责
第八条& 各级国家税务局(以下简称国税局)财务部门负责人员经费发放数据、人员经费需求和人员经费预算。人事部门负责人员基础信息和人员经费发放政策。各单位填报的数据,需经本单位财务和人事两部门主管领导审核后上报。
国务院下达的公务员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的正式文件,以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下发的归并津贴补贴规定标准的正式文件,由税务总局人事司负责收集。
省政府或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下达的改革性津贴补贴项目的正式文件,由省级国税局人事部门负责收集。
第九条& 各级国税局财务和人事部门按照下管一级的原则,在规定的权限内开展工作。
上级人事部门应对下级单位上报的人员信息和相关数据进行合理性审核,并逐级上报;上级财务部门应对下级单位上报的基本工资、各类津贴补贴及其他项目发放数据进行合理性审核,并逐级上报。
?第三章& 基础数据收集
第十条& 人员经费基础数据包括单位信息、人员信息、明细项目和非明细项目数据等。人员经费基础数据通过专用软件进行维护,并执行专用软件使用规范。
第十一条& 单位信息的填报应与预算单位相匹配。每年年初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根据预算单位的新增、撤销、合并或行政级次调整情况,维护专用软件中的单位信息。
第十二条& 人员信息分为在职、退休、离休和退职实有人员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职级、身份、状态(在职、离休、退休、退职)、参加工作时间、进入本单位时间等。
人事部门每月15日前完成本单位上月人员信息的更新工作,每年7月5日前完成6月底人员信息更新工作,并由省级国税局人事部门上报所属单位《下半年拟招录大学生、军转干部信息表》。下年度新增、撤并预算单位的人员信息,由新增、撤并单位的上级单位按照税务总局规定时间和要求进行预计填报。
第十三条& 明细项目数据包括基本工资(离退休费)、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归并津贴补贴(离退休补贴)项目和住房公积金项目。
基本工资(离退休费)项目,指单位支付给在职人员的基本工资和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费。
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项目,指单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财政部正式文件规定的发放范围和标准,支付给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的税务征收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区补贴、独生子女费、第13个月奖励工资和离休(瘫痪离休)人员护理费等。专用软件中的规定标准经税务总局人事司确认后,由财务管理司统一转入到适用单位中。
归并津贴补贴项目,指单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或财政部正式文件下达的各单位各职级规定标准,支付给在职人员的归并津贴补贴和离退休人员的离退休补贴。专用软件中的规定标准经税务总局人事司确认后,由财务管理司统一转入到适用单位中。
住房公积金项目,指单位按照财政部预算编制文件规定的提取比例和基数(在职人员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和归并津贴补贴三项之和)计算支付给在职人员的住房公积金。
第十四条& 非明细项目数据包括医疗费项目(医保缴费)、其他人员支出项目和住房改革支出中除住房公积金外的项目三类。非明细项目定额标准由财政部负责核定和调整。
医疗费项目,指单位支付给个人的医疗费和支付给医改办的医保缴费。
其他人员支出项目,指单位支付给个人的遗属补贴、误餐补助、抚恤金和交通改革补贴等。
住房改革支出项目,指单位支付给个人的提租补贴,以及支付给无房或住房未达到规定面积标准个人的购房补贴。
第十五条& 财务部门每年7月10日前填报本单位明细和非明细项目的6月份发放数据。如有测算经费等特殊需要,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另行布置任务填报。
?第四章& 经费需求测算
第十六条& 人员经费需求测算依据专用软件中的基础数据或其他辅助信息完成,各预算单位经费需求数据由专用软件中的个人经费需求数据汇总形成,地(市)和省(市)局汇总经费需求数据由所属单位经费需求数据汇总形成。
第十七条& 人员经费需求测算包括明细项目增量经费需求测算(含新进入的明细项目)、非明细项目定额调整增量经费需求测算、净增人员(包含在职人员和退休人员)经费需求测算,以及单位间人员调动引起的人员经费变动测算。经费需求测算分为在职人员和离退休人员两类,同时分为补发以前年度和本年增量两部分。
第十八条& 税务总局应按照财政部要求的时限和测算方法进行人员经费需求测算。专用软件中已有数据能够满足测算要求的,由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进行测算;专用软件中已有数据不能满足测算要求的,由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商人事司对下布置填报任务进行测算。
第十九条& 明细项目增量经费需求测算,是指原有明细项目标准提高或扩大执行范围、新增明细项目、以及从非明细项目中调整至明细项目等引起的人员经费明细项目经费需求增加。
明细项目标准调整或新增明细项目,须经税务总局人事司审核政策(含口径和标准)后,由财务管理司录入至专用软件中。
明细项目增量经费需求测算,应以专用软件中已存在的政策标准,对应专用软件中财政部调整标准执行月的前月,或财政部要求月份的人员职级状况和人数为基础进行测算。
第二十条& 非明细项目增量经费需求测算,是指财政部调高非明细项目定额标准、提高定额比例或定额比例未变提高基数等,引起的人员经费非明细项目经费需求增加。
非明细项目增量经费需求测算,财政部调高定额标准的,以新旧标准之差,对应专用软件中财政部调整标准执行月的前月,或财政部要求月份的人员状况和人数为基础计算增量经费需求。财政部提高定额比例或提高基数的,按照新旧比例或基数之差计算增量经费需求。
第二十一条& 净增人员经费需求测算,包括净增在职人员和净增退休人员(减去离休人员减少数)两类,同时分为明细项目和非明细项目两部分。当省级国税局汇总所属全部行政单位人数超过上年,且财政部意向解决净增人员经费时,由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组织进行。
净增在职人员和净增退休人员经费需求测算,明细项目按照本单位所适用的政策标准计算,非明细项目按照财政部定额标准计算。财政部有特殊要求的按要求测算。
第二十二条& 单位间人员调动引起的人员经费变动测算。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根据上年度预算核定时至本年“一下”预算前人员变动情况和下年度新增单位预计人员变动情况,在下年度“一下”预算时,按照“全省行政单位人员经费总量不变,单位间平移”的规则,进行调出单位向调入单位(含新增单位)转移的处理。跨省人员调动不做平移处理。年度内发生的已有人员在单位间的调动,当年人员经费预算不做单位间调整。
津贴补贴项目有定额的按定额平移,无定额的按平均数平移。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中,税务人员征收津贴、移动通讯补贴、其他人员经费以及医疗经费按定额进行平移;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中的年终一次性奖金、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特区津贴,以及归并津贴补贴等按平均数进行平移。
第二十三条& 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根据专用软件中的政策标准、人员状况、实发数据,以及财政部定额标准等进行人员经费需求测算时,应做到基础数据直接从专用软件中同一时点及状态提取,不得人为修改;同类数据计算必须使用同一公式,不得局部改变。
人员经费需求测算,应进行基础数据合理性和计算公式正确性检查,以及计算得出数据的抽检。基础数据使用和计算公式设置必须符合测算规定;基础数据中的所用标准,已对基层单位公布的,由财务部门负责抽检。未对基层单位公布的,除财务部门抽检外,还应增加人事部门抽检。抽检数据面须覆盖全部有关省,且不得低于全部单位的3%。
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应对测算结果做出详细文字说明,明确提取数据时点及范围、政策依据文号或财政部定额标准、计算公式使用等要素,以及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等,并以签报形式报送局领导,签报应附计算结果表和计算过程表。
第五章 &预算编制与执行
第二十四条& 行政单位中央财政资金人员经费预算管理包括年度人员经费预算编制和人员经费预算调整,以及使用系统机动经费用于人员的部分。
第二十五条& 行政单位中央财政资金人员经费年度预算编制、预算调整、系统机动经费(人员部分)以及重新核定人员经费定额等事项,均以专用软件的人员信息、执行标准、政策依据的需求测算结果为依据,不得人为修改。
第二十六条& 年度“一上”预算编制。各单位应以专用软件中6月底实有在职人员信息及省级国税局人事处填报的《下半年拟录用大学生、军转干部预测表》人数之和填写本单位在职人员实有数。以6月底离退休人员信息填写本单位离退休人员实有数。
以专用软件中的基本工资、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归并津贴补贴、基本离退休费、离退休人员补贴等标准和水平为依据,计算填列在职人员、离休人员和退休人员发放信息。必要时发放信息由税务总局统一按照财政部提供的归并津贴补贴标准和要求,直接进行数据导入。
以专用软件中本年已核定各单位中央财政资金人员经费数额为依据,计算填列在职人员津贴补贴信息中的“当年财政补助”已安排金额。
第二十七条& 年度“一下”控制数下达和“二上”预算编制。税务总局依据财政部下达的国税系统行政单位人员经费控制数,以及平移规则对因下年度机构拆分、撤并和新增单位进行人员经费平移后,核定并下达各单位年度在职和离退休人员经费预算“一下”控制数。
各单位依据上级单位下达的“一下”控制数,以及年度支出情况,逐级编制、上报年度“二上”人员经费预算。
第二十八条& 年度正式预算批复。税务总局依据财政部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对国税系统各基层单位批复的在职和离退休中央财政资金人员经费预算应有核定基数、标准、原则及方法等详细说明。
第二十九条& 年度预算调整。年度内单位之间发生人员调动等引起人员经费需求变化的,一般不予调整,调出人员所需人员经费仍在原单位列支。如有特殊情况需要调整的,须经税务总局逐级报财政部批准后执行。
年度内发生人员经费组成项目政策调整、单位净增人员等事项,经财政部批准同意追加预算的,由税务总局以专用软件测算的需求为依据,核定各单位预算调整或追加金额。属于政策调标、净增人数等原因引起的在职人员、离退休人员经费预算追加,进入以后年度经费基数(补发部分除外)。
财政部核定的人员经费与需求测算数据之间存在的差额,须按照财政部的相关要求和方法,并报局领导批准后对下核定。
第三十条& 系统机动经费中用于人员经费的安排。指税务总局根据系统机动经费使用范围,针对增加编制、编制内增人、上年度或本年度人员明细或非明细项目等经费缺口,按照统一确定的安排原则进行测算后核增人员经费。
第三十一条& 年度预算执行。年度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进行调整。不得超预算、超标准、超范围执行。基本支出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不得混用,行政单位和事业单位在职人员经费不得混用,在职和离退休人员经费不得混用。
第六章& 会计核算管理
第三十二条& 人员经费会计核算的管理,遵循国税系统行政单位会计核算管理规定,统一使用财务软件和人员经费核算科目进行核算。各单位可在上级下发的核算科目下设置明细科目。
第三十三条& 来源科目设置。根据财政部预算管理及支出功能分类科目设置规定,除住房改革支出以外的在职人员支出使用“2010701—行政运行”科目,离退休人员支出使用“2080501—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科目。住房改革支出使用“2210201—住房公积金”、“2210202—提租补贴”和“2210203—购房补贴”科目。中央财政资金人员支出限额不足时,可根据预算批复,使用其他收入弥补,其他收入统一列“2010701—行政运行”科目。
第三十四条& 支出科目设置。根据财政部预算管理及经济功能分类科目设置规定,除移动通讯补助和取暖补贴在公用经费中核算外,其他人员经费均在人员支出各明细科目中核算。
人员支出分为工资福利支出、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两个类级科目。工资福利支出类下设基本工资、津贴补贴、奖金、社会保障费、伙食补助费和其他工资福利支出款级科目,对个人和家庭补助支出类下设离休费、退休费、退职(役)费、抚恤金、生活补助、医疗费、奖励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购房补贴和其他对个人和家庭的补助支出款级科目。
按照规范津贴补贴管理的需要,结合专用软件中对国家统一规定的津贴补贴、归并津贴补贴、改革性津贴补贴和其他津贴补贴明细项目的分类,财务软件中统一在津贴补贴、离休费、退休费等款级科目下设置了明细科目。
第三十五条& 经费来源辅助核算科目设置。财务软件在基本支出的行政运行、行政离退和离退机构科目下,设置了人员支出经费来源的辅助核算科目,用于列支人员支出时,与使用的经费来源相对应。“行政运行”经费来源不得用于离退休人员支出,“行政离退休”经费来源不得用于在职人员支出,“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经费来源不得相互串用,不得列支非本科目用途的支出。
第三十六条& 记账。收到财政部拨入“行政运行”、“归口管理的行政单位离退休”、“住房公积金”、“提租补贴”和“购房补贴”经费时,借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及其明细科目。
发生人员支出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并根据所使用的资金来源选择相应的辅助核算明细项,实际支付人员支出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零余额账户用款额度”或“银行存款”科目。实行工资直接支付方式的单位,发生工资支出时,借记“经费支出”科目,贷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并根据所使用的资金来源选择相应的辅助核算明细项,收到《财政直接支付入账通知书》时,借记“应付职工薪酬”科目,贷记“财政拨款收入”及其明细科目。年终时进行经费来源科目与支出科目的对冲,形成年终结转。
第三十七条& 部门决算填制。各单位应按照财政部部门决算填报要求,依据会计账簿数据据实填列有关人员支出表格。各单位在年终前应对使用中央财政资金人员经费的情况进行比对,按照预算管理规定,不得有超出中央财政资金人员经费预算限额的支出。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上级单位应对下级单位基础数据的真实性、经费测算的准确性、预算核定的合理性以及预算执行的规范性进行监督检查。对检查发现的问题,应督促下级单位及时纠正和整改,违反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规定的,应按有关规定处理。下级单位应主动接受上级单位的检查,及时提供资料,如实反映情况,不得隐瞒、虚报,严格执行上级单位做出的决定,及时上报执行结果。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税务总局财务管理司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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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直部门预算机动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发单位
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市直部门预算机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武财预〔2006〕56号
市直各预算部门、预算单位:
&&&& 为规范和加强市直部门预算机动经费的使用管理,保障部门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我局制定了《市直部门预算机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局。
附件:机动经费动用通知单
二六年二月十四日
市直部门预算机动经费使用管理暂行办法
&&&&&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市直部门预算机动经费的使用管理,保障部门预算执行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武汉市预算审查监督条例》和《武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市本级预决算初步审查工作的若干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 第二条& 机动经费是指预算单位按基本支出的一定比例安排、没有明确具体用途的经费,此项经费在项目支出中反映,用于解决预算执行中不可预见事项的支出。
&&&&& 第三条 机动经费的设置标准是:基本支出规模在1000万元以内的,部门可按基本支出的8%以内安排机动经费;基本支出规模在万元的,部门可按基本支出的5%以内安排机动经费;基本支出规模在5000万元以上的,部门可按基本支出的3%以内安排机动经费。有法定增长的部门可按基本支出分段累进计算安排机动经费。
&&&&& 第四条& 机动经费原则上集中在主管部门使用,基层单位若有必要,也可参照上述比例安排,但一个部门的机动经费总额不能突破部门总支出3%的限额。
&&&&& 第五条& 机动经费使用范围主要是预算单位各种不可预见性支出,如不可预见的小型会议、专项工作等方面经费,不能用机动经费作为奖金、福利的发放来源。各部门要求追加的经费一般从机动经费中解决。除特殊情况外,部门不得在机动经费之外申请追加经费,否则财政部门不予受理。
&&&&& 第六条 机动经费的动用程序:由预算单位根据不可预见因素的实际情况,测算需要经费的数额,向财政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数额在30万元以内的,经财政部门审核同意后动用;申请数额在30万元(含30万元)以上的,报经市长或分管市长同意后方可动用。机动经费经批准动用后,由财政部门向预算单位开出《机动经费动用通知单》。未经上述程序,预算单位擅自动用的,将视为违规进行处理。
&&&&& 第七条 &各部门要严格控制申请动用机动经费的报告,机动经费的动用除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在下半年开始动支。
&&&&& 第八条 本暂行办法从印发之日起施行。
&&&&&&&& &&&&&&&&&&&&&&&&&&
机动经费动用通知单
&&&&&&&& 单位:
&&&&& 你单位报来的&&&&&&&&&&&&&&&&&&& 报告收悉,经审核,拟同意你单位动用机动经费&&&&& 万元,请专款专用。
特此通知。
&&&&&&&&&&&&&&&&&&&&&&& 武汉市财政局
&&&&&&&&&&&&&&&&&&&& 二○○×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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