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中国人寿保险理赔流程公司申请的理赔为什么他还没有给我钱就让我签字这个是中国人寿保险理赔流程公司的正常手续吗

该投诉在处理中
强烈要求解决保险公司退还我全额保费的问题
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本人黄武,今年75岁,系中国人民大学退休教师
2013年11月我参加了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举办的产品销售宣传会议。在会议结束后,保险公司的业务员陈某某及盛某极力向我推荐名为&美满人生升级&的保险产品。并当场让我填写购买意向表,在陈某某的极力劝导下,同时也出于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一个保险业大公司的信任,我最终决定以我做为投保人,我女儿为被保险人购买&美满人生升级&这款保险产品。(每年支付十万元保费,支付五年,共计五十万元,保险单号为:-S92-)
在我签订这份新保单的时,陈某某与其主管盛某均在现场指导我填写保险合同,并让我模仿我女儿的签名在保险合同被保险人处签字,主管盛某还极力赞扬我模仿的签字很像。她们二人还叮嘱我,过几天保险公司会有个电话回访,那是例行公事,让我就回答&是&、&对的&就可以了。我明确把资金周转不开,手头有点紧,交纳首期保费有困难告知陈某某。陈某某为让我购买成这款产品,劝说我从另一份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购买的保险单中借款,借款利息约为2000多元。因为我年纪大,身体状况也不好,加上听说借款、还款手续十分繁琐,担心自己身体和精力承受不了。陈某某又建议可退掉我在其公司购买的另一份即将到期的保单(),用退回的保险费支付新购的&美满人生升级&保险,并对我讲,退掉的这份即将到期的保单的损失也就是2000元左右,而且退保的手续简便,她这么一说,使我认为退保险和借款的损失是一样的,而且退保手续简便。为此我将保单号为:的保单办理了退保手续。.
2014年3月15日中午我女儿无意发现了这份新签保单,并发现退掉的保单,居然让我损失了不是2000多元,而是两万多元。这时我才意识到由于当时急于想交完保费了事,自己被算计了,陈某某为了让我尽快购买其所推销的保险产品,居然不顾客户的财产损失,讲明白其中的得失利弊,蒙骗了我。尤其是我还了解到,非被保险人签字的保险合同被视为无效保单,在被保险人出现意外的时候保险公司是可以不承担任何责任的,投保人所缴纳全部保费保险公司也不会退回。这些关乎客户重要利益的情况及后果,陈某某与其主管盛某却只字不提,结果让我签了一份无效保单。完全没有做到一名合格的保险业务员对客户应尽的告知责任。
当天下午我女儿与陈某某通了第一次电话,电话中,陈某某承认了单号为:-S92-的保单并非被保险人本人签字,并且承认我所退保的保单为保单的确损失不止2000元左右而是2万多元,并口头承诺会全额退还十万元保费,费用由保险公司、她的组里,她个人承担。试问,如果她并没有说过这些话,我们怎么会知道保险公司内部如何分配赔付。在多次与陈某某交涉此事后,2014年3月17日下午,陈某某要我带齐全部材料到保险公司。陈某某的主管盛某与公司杨某接待了我。她们对陈某某欺骗我退掉即将到期保险,这一明显违反保险业务规范的行为极力推卸责任,对陈某某与盛某指导我冒充我女儿签名在保险合同上签字这件事只字不提。甚至在我当场质问盛某时,她居然默不作声,无言以对。接待我的杨某对我女儿声称,她们保险公司养着有一批律师,不怕我们去告她,让我们随便告。她的言语给了我极大的精神压力。作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一名&老&客户,我多次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购买保险,我的全部财产有大部分都投资到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此次,我原以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能够公平公正的解决这些问题,但是事情恰恰相反,她们除了一味的推卸责任,或者提出可以协商某种补偿之外我没有看到保险公司的任何诚意。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是国家知名的,有影响的大型企业,如今竟出现违背宗旨,有如此不付责任,欺瞒客户,损害顾客财产利益的业务员和主管真是令我大失所望!目前,这件事情严重地影响了我及我家人的生活,给我这个已经年逾古稀的老人的精神和身体造成了极大的损害,身体每况愈下。我女儿也因处理此事多次奔波,夜不能寐,自身的工作和身体也受到影响。我那还不到五岁的小外孙女也因此得不到她母亲的周全照顾,每晚都吵着要站在楼道里等妈妈回家。。。。。
请有关部门为我这位75岁高龄,身患重病的老人做主,还我一个公道!
本人要求:1、取消签订保单(保单号-S92-),退还已交十万元保费
& & & & & & & &2、赔偿已退保单()的全部损失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投保人:黄武
联系电话:
日期:2014年3月17
关于日下午与中国人寿保险公司面谈的经过
昨天下午两点,我应约去中国人寿西城区分公司二楼209会议室与自称是该公司授权的一位姓孙的先生约谈。其间,还有一位该公司主管盛某在场,他们出示了我在该公司签署的有关文件以及电话回访记录,还声称据保险业务员回忆,我曾在朝阳区公司会议室听完宣传后将当时填写好的保单带回家,让我女儿签字。我听了此话之后,马上直视盛主管,她不敢与我对视,马上低下头去看桌子底下。我立刻质问盛主管,你们当时明明是亲眼看着我,并让我代替我女儿签字,并称赞我模仿得很像,如今非但不承认,反而又编出一套我带保单回家让我女儿签字,究竟是何用心,她无言以对。再说,你们在2014年3月17日我在中国人寿保险公司贵宾室和你们谈话的时候,你们并未提出我带保单回家。并对我说的保单是在你们的贵宾室当着业务员陈瑞雪和主管盛某的面签的字这一事实真相也没有当场否认,而是在过了一周多后才提出这点,这不是故意讹诈吗?你们为了掩饰错误,竟然说出这样无中生有的话,你们今后如何做人,如何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宗旨与形象负责?!
至于说,我如何借款、退款、退保险以及购买签订新保险的日期和情况,我已为实告知,是在业务员的引导下,一一签字而已。孙先生拿出来的所谓的证据,我保留问责。并要求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给与详细的调查。
尊敬的领导,我们是按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的提议,积极和有关方面坦诚交换意见,希望可以解决问题。不料,某些当事人,回避事实,甚至捏造事实,我感到很悲哀。我将另行考虑解决问题的途径,并进一步考虑我在贵公司另外几份保单的处置方式。因为这些工作人员的行为使我对中国人寿保险公司失去了信任。谢谢!
投保人:黄武
2014年3月26日
特别声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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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16:56
&&&&&&&&&&&&&&&&&&&&&& 中国人寿给我带来的烦恼与困惑尊敬的各位网友:你们好!出于对中国人寿的信赖。本人分别在1997年7月投保了保险公司中国人寿推出的【为了明天】,1999年9月和10月投保了【康宁终身保险】。1997年7月我同事的弟弟来我们单位推销当时中国人寿推出的【为了明天】的保险。我与同事们一起买了中国人寿【为了明天】的保险,保险条款中规定每三年在扣除保险费的当月返还一次基本保险的10%,我是1997年7月开始交的保险费,在2000年7月我收到了中国人寿的通知可以领取基本保险金了。我去保险公司中国人寿领取了基本保险金,同时办理了银行自动划账业务。后来在03年06年09年中国人寿都能在自动划转保险费的当月,返还基本保险金。然后到2012年保险公司中国人寿就不在自动返还基本保险金了,而是过了自动划转保险费的当月,我要自己到中国人寿去要返还的基本保险金了,不然中国人寿就不会返还给我基本保险金。今年是2015年,又到了返还的基本保险金的一年,在今年的7月5日保险费是银行自动扣除了,今天是8月19日返还的基本保险金到现在还没有到账,又要自己去保险公司中国人寿要了,不然的话就没有了。我很纳闷为什么每年在扣除保险费的当月,保险公司中国人寿都能按时自动划转我银行的钱扣除保险费,为什么返还的基本保险金就不能自动划转给我了呢?一定要客户自己到保险公司中国人寿去要才有吗?保险公司中国人寿这样做是不是违反合同法,我办理了银行自动划账业务,能自动扣除我的保险费,为什么就不能自动返还基本保险金呢。我对中国人寿还有一个疑问,我在1997年7月投保的【为了明天】和1999年9月投保的【康宁终身保险】都是自愿的。这两位业务员都很好。分别是337号的陈勇和1770号的王玉。就是1999年10月的这份【康宁终身保险】让我心里很不舒服,业务员是1821号的吕克林。当时我住在西新桥一村68幢乙单元405室,吕克林也住在西新桥一村68幢乙单元401室。我当时跟公婆住在一起,他们一年到头基本上在白天都喜欢开着大门,我当时上的班是三班倒。在没有给业务员王玉投保的时候,吕克林就经常在我和我家人不知道的情况下坐在我家的客厅,当我在厨房间做完事走进客厅的时候,总是吓我一跳。她从来也不打招呼就进我家的门,这让我很不舒服,所以我就在1999年9月到保险公司中国人寿给1770号的王玉投保了我自己的【康宁终身保险】。没想到的是投保的第二天她就闯进我家里对我说,为什么给王玉投保不给她投保,她还说我在1997年7月投保了【为了明天】。我很奇怪为什么我在中国人寿投的保她都知道的那么清楚,我们客户在中国人寿就没有一点的隐私吗?出于邻居的关系,我在1999年10月又给吕克林投了两份【康宁终身保险】。自从给吕克林投保以后,每年保险公司中国人寿邮寄的保险费自动转账收费凭证和保险公司中国人寿可以领取基本保险金的通知就很少收到,后来就再也没有收到过。曾经为了此事几次到保险公司中国人寿去办理过所有相关的业务,也办理了短信通知,(短信通知业务一直没有改过来,总是发在老的手机上,但是老的手机给家里其他人在用)。在办理了相关的业务的当月能收到保险公司邮寄来的过了时间的保险费自动转账收费凭证。但是之后又收不到了,我很无奈。难道保险公司就是这样的混乱吗?保险公司在我们投保人心里的信赖还有吗?我很烦恼与困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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雪宝护花铃
现在保险也确实不放心
打客服没用吗?
你把个人隐私都暴露了,现在中国人寿搬到万福桥的北郊中学边上,离你家不远,你可以带上材料去把想变更的信息变一下。
这种情况我也有过的,第一投诉,打投诉电话,我连打2年就解决了。
中国人寿不可信息,我全部退保了
也非的天空
化龙巷认证团长
化龙巷网站·团长认证
化龙巷网站·可爱MM奖
有一点点事就怪b怪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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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你说话就不爽
niulangaizhinv
看你说话就不爽
请记住,中国人寿是一家总资产过万亿的副部级央企!公司的所有程序都是照章办事。你不理解不代表公司存在错误!所有条款都是白纸黑字打印在合同上的。
使用(可批量传图、插入视频等)
[完成后可按 Ctrl+Enter 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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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寿保险理赔问题
来源:互联网 发表时间: 12:05:12 责任编辑:王亮字体:
为了帮助网友解决“中国人寿保险理赔问题”相关的问题,中国学网通过互联网对“中国人寿保险理赔问题”相关的解决方案进行了整理,用户详细问题包括:<,具体解决方案如下:解决方案1: 在你朋友死亡后有没有 有没有死亡报告?如果死亡报告上明确注明 是死于 保险公司 承保的 并列 就绝对能 赔.但是你要看看 现在还是不是追溯期 是的话 是能赔的希望 以上答案对你有帮助! 追问: 死亡报告有,医院开的。什么是追溯期? 回答: 那在投保之前 有没有 历史病例?如果有 就是投保人 未做到 如实告知.保险公司 是不会 赔的如果没有历史病例 就有赔.追溯期 就是保险公司 为了 让客户 在出现 事故(医疗事故.意外事故.疾病身故等)有充足的时间 到保险公司理赔的时间一般为 5年.5年过后 就 被默认为 放弃 理赔的 权利.希望以上答案对你有帮助 解决方案2: 是不是你这位朋友在投保时没有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呢?比如,在合同中未告知保险公司有该类病史呢?如果是,保险公司是可以拒绝赔付的。解决方案3: 系统性红斑狼疮是无法治愈的一种疾病,后面的投保投保人已经不是健康体质的人,正常的话是不能投保的 ,后面投保时一种是投保时投保人隐瞒不适合投保的情况,另一种是业务员为业绩而作的让公司承保的虚假单 追问: 2009年新保险法里不是有只要交保2年以上就可以赔付吗?向现在这种情况怎么解决为好? 回答: 2009年新保险法只适用于2009年薪的保险法发布之后的保险合同,而且只适用于以前没有任何投保和理赔过的保险单 解决方案4: 如实告知自己的身体状况很重要,一定不要存在侥幸心理!解决方案5: 这个要看当时有没有如实告知的!如果没有如实告知不赔是正常的,如果如实告知了,就会需要体检的!解决方案6: 请相信保险法是针对所有人的& 绝对不会偏袒任何人&& 如果没有如实告知的话& 肯定不会赔&&&& 保险公司不惜赔& 但& 绝对不滥赔解决方案7: 根据《保险法》第十六条第一、二、三款以及最高院《关于适用《保险法》的解释》第四条的规定,你朋友的情况已经超出了两年的追诉期限,保险公司应当给付赔偿金或者约定的保险金。并且保险公司的说法涉嫌诬告,建议去起诉,稳赢解决方案8: 1. 系统性红斑狼疮现在不是可以彻底治愈的疾病。2. 保险的作用是未雨绸缪,而不是临时抱佛脚。3. 在投保的时候需要对既往病史如实告知。如果你的朋友当初如实告知了患有红斑狼疮这个病,保险公司100%拒保。如果没有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不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并可以解除合同。4. 新《保险法》规定,从日以后成立的保险合同,在签发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得以投保人没有如实告知而解除保险合同,并需要承担赔付保险金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在日以前成立的保险合同,同样享有两年后保险公司不可解除合同并承担保险责任的规定。但这个两年的时间是从日算起,而不是从合同成立时算起。见《解释》第五条。 http://www./qwfb/sfjs/3.htm故意隐瞒病史,保险公司两年内可以解除合同,并可以不退还保费。所以,你的朋友无法得到理赔,在隐瞒这种病史的情况下,保险公司能退回一些保费已经不错了。解决方案9: 去告啊,怎么可以这样哦,06到09也有三年啊,怎么样都应该赔,重大疾病的等待期最长也就一年的,中国人寿就是黑,打着国家的牌子,卖得红火,赔。从来没舒服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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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ICP备号-1 京公网安备02号投诉主题:言而无信的中国人寿保险益阳公司 请快给我血汗钱
标签:益阳,赫山区&&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
尊敬的上级领导:
我叫曹晓棠,女,52岁,住益阳市赫山区朝阳东路233号。身份证号码是:9年3月,我应聘进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 ,从事银保工作。在这工作期间,公司没有和我们签合同,我们收入是拿提成。2013年1月起,我达到了考核的标准。作为初级客户经理的我,每月领到了650元底薪。
日,因工资太低和没有享受五险一金待遇 ,我和同事杨彩云将辞职报告交给了公司银保部副经理鲁明利,他签字同意补偿一、二季度的养老保险金1074元,随后公司经理陈华核对后也确认签了字,并要求财务室的朱某落实发放。可我们到这领取工资时,朱某不同意,反而说我们没完成任务。之后,我们去过几次,每次都是如此,受尽了讽刺。日,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又请我去上班,我又交了500元押金。日,我和杨彩云再次来到该公司。营业部经理谢旭再次核实签字后同意发放,但朱某对我们的到来仍是不理不睬,一直在手机上玩游戏 。对我们的多次询问,她恶狠狠地说:“臭不要脸,老子就是不给你们,你们要怎么办?”说完,她拿起一根三米长的钢管对着杨彩云的头部、手臂猛打。在我的劝说下,她才住手。事发后,保险公司所有领导过来了。他们不问青红皂白,开口就指责我们,我们只得打了益阳电视台政法的求助电话。随后杨彩云找了当地一家中医诊所治疗,耗费近1000元医药费(最近,经益阳市保险协会多次协调,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才迫不得已给予了杨彩云赔偿)。日,因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管理苛刻,我再次交了辞职报告。银保部经理谢旭和余慧霞签了字。但因另一经理没签字,他们一直没将押金退给我。
尊敬的上级领导:湖南义剑律师事务所郭律师在得知我们的遭遇后表示:只要在公司上班,而且拿了底薪,就是正式员工,必须有五险一金。早在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出了《关于进一步规范银保专管员管理制度的通知》,通知明文规定:保险公司应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与银保专管员签订劳动合同。而中国人寿保险公司益阳中心支公司却对上级的政策置之不理,瞒天过海。在此,我恳求上级有关部门应迅速打击他们这种严重侵犯我们劳动者权益的行为,请求上级有关部门为我主持正义,讨回公道,督促他们尽快给我应得的血汗钱。
特此拜托,切记,谢谢
已转交到华声在线益阳分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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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时随地便捷投诉我是去年十月份从中国人寿买了份保险,当时业务员也没让我签字,完了有一天她告诉我,保单她替我签字了,_百度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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