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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优待残疾人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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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鸡市优待残疾人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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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里铺宏文路东社区:残疾人“两项”补贴已发放到位
发布时间:
&&来源:十里铺街道办事处
&&作者:李燕妮
&&字体:【&&】&&浏览次数:4591次
为了让残疾人群体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逐步缩小残疾人与健全人的生活差距,使残疾人群体能切实享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爱护。近日,十里铺街道宏文路东社区为辖区残疾人发放2016年上半年生活补贴和护理补贴,截止8月29日所有补贴均已发放到位。此次发放补贴涉及共计60名,发放金额40560元。其中为60名一级至四级残疾人员(含成人54人,儿童6人)发放了生活补贴,同时还为35名(含成人32人,儿童3人)一、二级重残人员发放了护理补贴。
为了让辖区残疾人能在第一时间领上补贴,社区采取了以电话通知为主、入户发放为辅的方式,极力确保“不漏一户、不错一人”。社区残联专干根据发放名单逐个电话通知残疾人前来社区进行信息登记与核对,对电话未联系上或是无法前来社区核对信息的残疾人,社区残联专干亲自上门,将政府的关爱第一时间圆满地送到了辖区残疾人的手中。
残疾人“两项”补贴的发放,切实解决了广大残疾人最现实最直接的问题,是为残疾人办好事、办实事的深刻体现,利于“残有所助、学有所教、病有所医、老有所养、住有所居”的良好局面。
----中央政府、部门----
中央人民政府外交部发改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与信息化部国家民委公安部监察部民政部司法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环境保护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铁路局水利部农业部商务部文化部卫计委
----陕西省政府、部门-----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发改委教育厅科学技术厅工业与信息化厅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厅监察厅民政厅司法厅财政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交通运输厅水利厅农业厅林业厅商务厅文化厅审计厅外事办
----陕西省各地市政府-----
西安市咸阳市铜川市渭南市安康市汉中市延安市榆林市商洛市杨凌示范区
----宝鸡市政府、部门------
宝鸡市人民政府市机关事务局市政府采购网市工交办市房管局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环保局市规划局市气象局市国资委市民政局市司法局市交通局市林业局市教育局市统计局市审计局市文广局市卫计局市城管综合执法局市城建局市水利局市商务局市信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科技局市卫生局共青团宝鸡市委市人社局市监察局市地震局市档案局市目标办市委党校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市物价局市群艺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质监局市民族宗教事务局高新开发区市无线委市招商局市劳动局职业介绍中心
-----宝鸡市各区县政府------
渭滨区陈仓区扶风县岐山县凤翔县太白县凤县千阳县陇县眉县麟游县
-------其他网站-------
金台教育金台招商网金台党建网金台区法院网西街办南门口社区金台教研金台区民政局金台区图书馆金台区财政局金台区住建局金台区国土资源局金台团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金台区信访局网站金台区司法局金台区文化馆金台区文联网金台区党案史志地情网金台农业信息网
版权所有: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政府
制作维护: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地址:宝鸡市金台区中山东路148号
邮编:721001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陕ICP备号-1宝鸡市人民政府公报2015年第6期
浏览次数 1381
宝鸡市人民政府文件
1、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
的实施意见
宝政发〔2015〕27号 &&&&&(& )
2、关于印发宝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
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的通知
宝政发〔2015〕31号 &&&&&(& )
3、关于印发宝鸡市公益广告实施办法
宝政发〔2015〕33号 &&&&&(& )
宝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1、关于印发宝鸡市地源热泵系统推广
应用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宝政办发〔2015〕110号&&&&(& )
2、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改造及
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
宝政办发〔2015〕111号&&&&(& )
宝政发〔2015〕27号&&&&&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9" month="11" year="年11月9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意见》(国发〔2014〕40号)和省政府《关于做好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5〕29号),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为农民工服务工作,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按照&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坚持&以人为本、公平对待,统筹兼顾、优化布局,城乡一体、改革创新,分类推进、逐步实施&的原则,打造关天副中心,建设和谐新宝鸡,着力稳定和扩大农民工就业创业,着力维护农民工的劳动保障权益,着力推动农民工逐步实现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着力促进农民工社会融合,有序推进农民工市民化。
(二)总体目标。到2020年,转移农业劳动力占农业人口的比例继续增加,就地就近转移就业占转移就业人数的比例持续增加,每年开展农民工职业技能培训5万人次,农民工劳动条件明显改善、工资基本无拖欠并稳定增长、参加社会保险全覆盖,农民工平等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并逐步融入城镇,基本实现有条件、有意愿的农民工市民化。
(三)广开农民工就业门路。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大力发展服务业和中小微型企业,积极培育养老服务业、家庭服务业、现代旅游业和物流服务等新业态,开发适合农民工的就业岗位。加快新型城镇化建设,在有利于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的前提下,主动承接国家向西部的产业转移。引导农民工有序外出就业、鼓励农民工就地就近转移就业。抢抓国家实施&一带一路&战略的政策机遇,积极推行&项目+劳务&的合作模式,大力开拓境外劳务市场,促进农村富余劳动力境外就业。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免费开展职业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和职业技能鉴定,对其中赴省外务工的农村低保家庭、需要抚养未成年人的单亲家庭成员等困难人员,再给予一次性300元生活费补贴。实施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转移就业示范工程,开展农村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示范乡镇和示范基地建设,到2020年,全市示范镇达到65个,示范基地200个,吸纳就业的农民工达到1万人以上。进一步清理针对农民工就业的户籍限制等歧视性规定,保障城乡劳动者平等就业权利。加快转变农业发展方式,培育新型职业农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市建设局、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宝鸡市中心支行、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四)扶持农民工返乡创业。将农民工纳入创业政策扶持范围,运用财政支持、创业投资引导和创业培训、政策性金融服务、创业担保贷款和贴息、生产经营场地和创业孵化基地等扶持政策,促进农民工创业。建立&市场主体建设+市场运营+政府支持+创业者&的市场化创业孵化模式,引导市场主体发力,鼓励支持规模以上民营企业和社会资本参与,建设市场化农民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示范园区、示范性创业服务中心,并安排一定资金以奖代补,引导农民工创业向城镇和园区聚集。对由各级政府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对入驻创办企业的免收第一年租金,第二、三年租金减半;对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租金两年,第三年租金减半。对由企业、个人或其他社会组织建设的创业孵化基地,对入驻创业的按每户每月最高不超过200元给予租赁费补贴,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所需资金从创业孵化补贴资金中列支。加强农民工回乡创业示范县的动态管理,2020年前,全市省级农民工回乡创业示范县数量达到4个,市级农民工回乡创业示范县在现有基础上继续提升创建水平。市级财政对各县区设立的农民工回乡创业基金给予一定补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市建设局、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市农业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宝鸡市中心支行、市地税局、市工商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五)完善城乡均等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进一步完善市、县(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社会公共服务平台,推进标准化、规范化、信息化建设。依托社会公共服务平台,有针对性地为农民工提供政策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等公共就业服务。加强农民工输出输入地劳务对接工作,组织开展农民工就业服务&春风行动&。积极培育和完善劳务市场体系,引导鼓励行业协会、劳务派遣机构、劳务经纪人等劳务中介组织提供就业服务,不断提升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就业组织化、市场化程度。加强就业信息化建设,推进就业信息全国联网,为农民工提供免费的就业信息服务。将农民工纳入就业失业信息监测范围,逐步建立全市农村劳动力资源数据库,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就业实名制管理。健全城乡就业失业登记制度,异地就业创业农民工,符合相关规定的,可在就业创业所在地进行就业失业登记,享受当地免费公共就业服务和就业创业优惠扶持政策。对企业吸纳就业困难农民工再就业,以及就业困难农民工实现灵活就业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工作所需经费确有困难的,可按规定程序从就业专项资金列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人民银行宝鸡市中心支行、市地税局、市工商局负责)
(六)实施农民工职业技能提升计划。加大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力度,对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开展就业技能培训,对农村未升学初高中毕业生开展劳动预备制培训,对在岗农民工开展岗位技能提升培训,对具备中级以上职业技能的农民工开展高技能人才培训,将农民工纳入终身职业培训体系。到2020年,力争使新进入人力资源市场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都有机会接受一次相应的就业技能培训;力争使在企业技能岗位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得到一次岗位技能提升培训或高技能人才培训;力争使具备一定创业条件或已创业的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有机会接受创业培训。加强农民工职业培训工作的统筹管理,由农民工工作主管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一制定农民工培训综合计划,并按分工组织实施,健全农民工培训实名制动态管理制度,实施质量督导和绩效评估。加大培训资金投入力度,合理确定培训补贴标准,落实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政策。面向市场确定培训职业(工种),完善培训机构平等竞争、农民工自主参加培训、政府购买服务的机制。适时推行劳动者职业培训鉴定获证奖补政策,对参加职业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农民工给予奖励补助,鼓励农民工自主参加职业培训和技能鉴定。支持大中型企业联合技工院校、职业院校,建设一批农民工实训基地。企业招收农民工,并依托所属培训机构或政府认定的培训机构组织开展岗前就业技能培训,符合相关条件的,按规定给予培训补贴。农民工自主参加培训的,可在户籍所在地或求职就业地享受一次培训补贴和技能鉴定补贴。(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科技局、市财政局、市住房城市建设局、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市农业局、市安全监管局、国家统计局宝鸡调查队、市统计局、市扶贫办、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七)加快发展农村新成长劳动力职业教育。努力实现未升入普通高中、普通高等院校的农村应届初高中毕业生都能接受职业教育。全面落实中等职业教育农村学生免学费政策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政策。加快现代职业教育改革步伐,整合职业教育资源,指导职业院校加快推进职业教育集团化办学,扩大面向农村地区的招生规模。加强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创新办学模式,提高教育质量。积极推进学历证书、职业资格证书双证书制度。(市教育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扶贫办负责)
(八)规范用人单位劳动用工管理。指导和督促用人单位与农民工依法普遍签订并履行劳动合同,在用工流动性大、季节性强、时间短的行业、企业中推广简易劳动合同示范文本。对小微企业经营者开展劳动合同法培训。强化劳动合同法执法监察,切实提高农民工劳动合同签订率和履约质量。依法规范劳务派遣用工行为。清理建设领域违法发包分包行为。做好劳动用工备案及就业失业登记、社会保险登记,实现对企业使用农民工的动态管理服务。指导企业规范其裁员行为,严格裁员程序,防止出现大规模集中裁员现象。充分发挥协调劳动关系三方联席会议作用,认真组织开展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和谐工业园区创建活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住房城市建设局、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市工商局、市总工会负责)
(九)保障农民工工资报酬权益。严格执行《陕西省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规定》和《宝鸡市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全面落实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逐步建立健全欠薪应急周转金制度,施行施工总承包企业代分包企业直接支付农民工工资办法,完善并落实劳动保障监察执法与刑事司法联动治理恶意欠薪制度、解决欠薪问题地方政府负总责制度,实行实名制工资支付银行卡。强化农民工工资支付的动态监控和应急处置,重点抓好民营中小企业以及一些重点工程的监控,确保工程款及时到位,确保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支付。凡政府投资项目,如出现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将追究项目法人和项目主管部门的责任。建立&欠薪黑名单&制度,将恶意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定期向社会曝光,并将相关信息录入企业征信系统。落实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同工同酬原则。加强对最低工资标准执行情况的检查,推动农民工参与工资集体协商,促进农民工工资水平合理增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住房城市建设局、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人民银行宝鸡市中心支行、市总工会负责)
(十)扩大农民工参加城镇社会保险覆盖面。依法将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纳入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引导鼓励灵活就业的农民工以个人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落实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转移接续政策,确保有稳定劳动关系的农民工随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灵活就业的农村居民可自愿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户籍所在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建筑施工企业为重点,推进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依法维护工伤农民工的合法权益。推动农民工与城镇职工平等参加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并平等享受待遇。对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侵害被派遣农民工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依法追究连带责任。实施&全民参保登记计划&,推进农民工等群体依法全面持续参加社会保险。整合各项社会保险经办管理资源,逐步推行&五保合一&征缴经办模式,优化经办业务流程,增强对农民工的社会保险服务能力。(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卫生计生局、市工商局、市政府法制办、市总工会负责)
(十一)加强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保护。强化高危行业和中小企业一线操作农民工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教育培训,将安全生产和职业健康相关知识纳入职业技能教育培训内容。严格执行特殊工种持证上岗制度、安全生产培训与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相结合制度。完善职业病诊断、治疗、鉴定相关工作程序与制度。督促企业对接触职业病危害的农民工开展职业健康检查、建立监护档案。重点整治矿山、工程建设等领域农民工工伤多发问题。建立农民工职业危害追溯体系,实施农民工职业病防治和救治行动,深入开展粉尘与高毒物品危害治理,保障符合条件的无法追溯用人单位及用人单位无法承担相应责任的农民工职业病患者享受相应的生活和医疗待遇。(市安全监管局、市卫生计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住房城市建设局、市城乡建设规划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负责)
(十二)畅通农民工维权渠道。全面实行劳动保障监察网格化、网络化管理,完善劳动保障违法行为排查预警、快速处置机制,健全举报投诉制度,依法查处用人单位侵害农民工权益的违法行为。及时处理涉及农民工的劳动争议,简化处理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建立涉及农民工的集体劳动争议调处机制。加强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院和基层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建设,完善服务设施,增强维护农民工权益的能力。进一步完善、拓展&12333&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电话咨询服务平台功能和工会&12351&职工维权服务专线电话的作用,支持各级工会职工维权帮扶服务机构积极发挥作用,更加方便农民工咨询、举报和投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司法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负责)
(十三)加强对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工作。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把农民工列为法律援助的重点对象,强化&12348&法律援助专线电话对农民工维权的咨询服务,确保农民工获得及时、便捷、优质的法律援助。建立健全各级农民工法律援助机构,在大中城市及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地区,设立农民工法律援助工作站,为农民工获得法律援助提供服务。引导和支持法律服务机构和从业人员积极参与涉及农民工的诉讼活动、非诉讼协调及调解活动,对有困难而又达不到法律援助条件的农民工适当减少或免除律师费。要把法律援助经费(含农民工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增加投入。鼓励社会各界多渠道捐资支持法律援助。切实加强法律援助队伍建设,积极招募农民工法律援助志愿者,开展涉及农民工权益的各项法律援助工作。建立农民工法律援助案件异地维权协作机制。做好涉及农民工矛盾纠纷的调解工作,建立健全农民工纠纷情况信息网络,及时了解掌握农民工纠纷信息。加大普法力度,不断提高农民工及用人单位的法治意识和法律素质,引导农民工合法理性维权。(市司法局会同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市总工会负责)
(十四)引导农民工有序在城镇落户。深化户籍制度改革,全面放开建制镇镇区和县城区域落户限制,有序放开市区落户限制。深化基本公共服务供给制度改革,逐步按照城镇常住人口配置基本公共服务资源,努力实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覆盖在城镇常住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使其平等享受市民权利。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在输入地城镇未落户的,依法申领居住证,持居住证享受规定的基本公共服务。在农民工输入相对集中的街道、镇,主要依托社区综合服务设施、社会公共服务平台等现有资源,建立农民工综合服务平台,整合各部门公共服务资源,为农民工提供便捷、高效、优质的&一站式&综合服务。(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
(十五)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教育的权利。大力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输入地政府将符合规定条件的农民工随迁子女教育纳入教育发展规划,加大公办学校教育经费投入力度,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权利。坚持以流入地公办学校为主,解决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并做到与城镇学生一视同仁,统一管理。积极创造条件着力满足农民工随迁子女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的需求。对接收农民工子女开展义务教育、学前教育的民办中小学、普惠性民办幼儿园,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奖励等方式予以支持,指导和帮助学校、幼儿园提高教育质量。保障农民工随迁子女在输入地平等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参加中考、高考的权利。凡在输入地初中、高中阶段有完整学习经历的非户籍考生,在符合随迁子女参加中考、高考报名条件的前提下,均可就地报名参加中考、高考,并享受同等的录取政策。持续开展关爱流动儿童活动。(市教育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十六)加强农民工医疗卫生和计划生育服务工作。继续实施国家免疫规划,保障农民工适龄随迁子女平等享受预防接种服务。加强农民工聚居地的疾病监测、疫情处置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对,强化农民工健康教育、妇幼健康和精神卫生工作。加强农民工艾滋病、结核病、血吸虫病等重大疾病防治工作,落实&四免一关怀&等相关政策。逐步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纳入医疗救助范围。逐步将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的农民工纳入行政区划内居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范围,到2020年城乡居民健康档案电子建档率达95%以上。完善社区卫生计生服务网络,将农民工纳入服务范围。开展流动人口卫生计生动态监测和&关怀关爱&活动。(市卫生计生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负责)
(十七)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完善住房保障制度,将符合条件的农民工纳入住房保障实施范围,通过租赁型保障性住房给以保障。农民工购买城市经济适用房、普通住房的,按规定落实契税、印花税减免等优惠政策。加强城中村、棚户区环境整治和综合管理服务,使居住其中的农民工住宿条件得到改善。农民工集中的开发区、产业园区可以按照集约用地的原则,集中建设宿舍型或单元型小户型公共租赁住房,面向用人单位或农民工出租。鼓励招用农民工数量较多的企业在符合规划和规定标准的用地规模范围内,利用企业办公及生活服务设施用地建设农民工集体宿舍,督促和指导建设施工企业改善农民工住宿条件。将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到在城市中有稳定工作的所有农民工。(市住房城市建设局、市城乡建设规划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地税局、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
(十八)保障农民工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积极稳妥推进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工作,切实保护农民工土地权益。建立健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市场,加强流转管理和服务,完善土地承包经营纠纷调解仲裁体系和调处机制,拓宽农民工保障土地和集体经济权益渠道。依法妥善处理好农民工及其随迁家属进城落户后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经济收益分配权问题。农民工落户城镇,是否放弃宅基地和承包的耕地、林地、草地,必须完全尊重其本人意愿,不得强制或变相强制收回。(市农业局、市国土资源局分别会同市政府法制办、市委政研室负责)
(十九)保障农民工依法享有民主政治权利。重视从优秀农民工中发展党员,最大限度地把农民工组织到工会中来,积极推进在青年农民工群体中建立团组织工作。积极推荐优秀农民工作为各级党代会、人大、政协的代表、委员,在评选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和报考公务员等方面与城镇职工同等对待。支持农民工在职工代表大会和社区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等组织中依法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民政局、市国资委、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二十)丰富农民工精神文化生活。开展全民阅读活动,把农民工纳入城市公共文化服务体系,图书馆、文化馆、博物馆等公共文化服务设施向农民工免费开放。利用社区文化活动室、公园、城市广场等场地,经常性地开展群众文体活动,激发农民工的文化参与热情,促进农民工与市民之间交往、交流。鼓励支持社会力量开展面向农民工的公益性文化活动。将文化共享工程、公共电子阅览室建设计划、基层文化活动器材配送项目、职工书屋、电影放映、农村舞台繁荣等重大文化惠民工程的实施与农民工文化工作相结合,确保实现对农民工群体的有效覆盖。(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文物旅游局、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负责)
(二十一)建立健全农村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关爱服务体系。实施&共享蓝天&关爱农村留守儿童行动,依托中小学、村民委员会普遍建立关爱服务阵地。加快建设农村寄宿制学校和幼儿园,优先满足留守儿童寄宿和入园需求,落实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及学前一年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幼儿生活费补助政策。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开展心理关怀等活动,促进学校、家庭、社区有效衔接。加强农村&妇女之家&建设,培育和扶持妇女互助合作组织,帮助留守妇女解决生产、生活困难。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支撑的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农村老年社会福利和社会救助制度。加强社会治安管理,保障留守儿童、留守妇女和留守老人的安全,发挥农村社区综合服务设施关爱留守人员功能。(市民政局、市妇联、市教育局、市老年事业局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团市委负责)
(二十二)完善农民工工作协调机制。把农民工工作列入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和政府目标考核内容之中,建立健全考核评估机制,落实相关责任。市政府成立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要进一步明确各成员单位职责分工,落实工作责任,加强检查考核,形成工作合力。县(区)政府也要成立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加强统筹协调和工作指导。各县区、各部门每年要对本县区、本部门农民工工作进行全面自查,年终向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工作总结。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定期向社会发布农民工工作信息。(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各相关单位负责)
(二十三)加大农民工公共服务等经费投入力度。深化公共财政制度改革,建立政府、企业、个人共同参与的农民工市民化成本分担机制和财政转移支付同农民工市民化挂钩机制。各级财政部门按照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的要求,统筹农民工培训就业、社会保障、公共卫生、随迁子女教育、住房保障、公共文化等基本公共服务的资金需求,加大投入力度,为农民工平等享受基本公共服务提供经费保障。各级财政部门要将农民工工作经费纳入公共财政预算支出范围。(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
(二十四)夯实做好农民工工作的基础性工作。加大投入力度,建立输入地与输出地相结合、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相结合、标准统一、信息共享的农民工统计调查监测体系,做好农民工市民化进程动态监测工作,为做好农民工服务工作提供准确、及时的信息。深入开展农民工工作的理论和政策研究,为市委、市政府提供决策依据。(市统计局、国家统计局宝鸡调查队、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职能单位负责)
(二十五)进一步营造关心关爱和服务农民工的社会氛围。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加强科普宣传教育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宣传教育。通过依托各类学校开设农民工夜校等方式,开展新市民培训,培养诚实劳动、爱岗敬业的作风和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加强对农民工权益保障情况的舆论监督,对相关热点问题及时有效进行引导。改进对服务农民工的社会组织的管理,完善扶持政策,通过开展业务培训、组织经验交流、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其依法开展服务活动。对优秀农民工和农民工工作先进集体及个人按规定进行表彰,努力使尊重农民工、公平对待农民工、让农民工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成为全社会的自觉行动。(市委宣传部、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相关职能单位负责)
各县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本实施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和完善配套政策措施,积极研究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市农民工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要针对重点工作和突出问题组织开展督查,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农民工工作情况。
宝规〔2015〕005-市政府003
宝政发〔2015〕31号&&&&& <st1:chsdate w:st="on" isrocdate="False" islunardate="False" day="3" month="12" year="年12月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市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2015年第6次常务会议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为规范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等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适用于宝鸡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房屋征收与补偿应当遵循决策民主、程序正当、结果公开的原则。
征收国有土地上个人、单位的房屋,应按本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公平补偿。被征收人应当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予以配合。
市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区两级政府共同负责。
各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重大建设项目或跨区建设项目中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由市人民政府负责。
市人民政府房屋征收管理办公室 (以下简称市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对各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进行指导与监督;各区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由区人民政府负责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区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该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征收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进行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加强对各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指导与监督。发改、规划、住建、国土等部门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和各自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顺利进行。
任何组织和个人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都有权向有关人民政府、房屋征收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对举报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监察机关应当加强对参与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政府和有关部门或者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行为的监察。
为了保障国家安全、促进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公共利益的需要,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的需要;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需要;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的需要;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的需要;
(五)由政府依照城乡规划法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的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的需要;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公共利益的需要。
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房屋的单位,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一)各行业主管部门建设项目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要求的证明,或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旧城区改建项目已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的证明;
(二)国土部门土地权属证明、拟征收范围内土地用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要求的证明;
(三)规划部门拟征收范围用地符合城乡规划的证明;
(四)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
房屋征收部门依据确定的征收范围,发布房屋征收封闭公告,告知在征收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及其附属物;
(二)改变房屋或土地用途;
(三)办理房屋抵押、过户、产权分割手续或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
(四)分户、立户;
(五)办理营业执照、新办及变更税务登记手续;
(六)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上述所列事项书面通知规划、国土、住建、工商、税务、城管执法、公安等相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并载明暂停办理的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发布房屋征收调查登记通知,指导监督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对征收范围内房屋及附属设施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及房屋居住人等情况进行调查登记,规划、国土、住建、公安等部门及街道办事处应当予以配合。住建、民政、残联等部门应当对申请保障性住房和持有低保证、残疾证的被征收人登记情况进行审核。
被征收人与征收工作人员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签字确认,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将调查结果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被征收人对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查;房屋征收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组织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书面通知申请人。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按规定在银行设立征收补偿资金专门账户进行存储管理,专款专用,按项目进度拨付。各区人民政府负责的项目,市房屋征收部门将资金拨付给各区人民政府。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房屋征收部门应当拟定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征收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项目名称;
(二)房屋征收范围;
(三)房屋征收实施单位;
(四)房屋征收补偿方式,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应明确调换的地点、面积、价格等事项;
(五)奖励和补助;
(六)签约期限、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
(七)需要明确的其他内容。
市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人民政府,区房屋征收部门拟定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区人民政府。
由市、区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对征收补偿方案进行论证并予以公布,征求公众意见。征求意见期限不得少于30日。
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征求意见情况和根据公众意见修改的情况及时公布。
因旧城区改建需要征收房屋,半数以上被征收人认为征收补偿方案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由被征收人和公众代表参加的听证会,并根据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区人民政府应当将修改后的房屋征收补偿方案报市房屋征收部门核准。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对该项目进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拟定风险评估报告。房屋征收涉及被征收人300户以上的,须经市、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后应当及时公告。公告应当载明征收补偿方案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权利等事项。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组织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及相关部门做好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宣传、解释工作。
房屋被依法征收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被征收人对市、区人民政府作出的房屋征收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附属物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四)奖励和补助。
被征收房屋价值的确定,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进行。
被征收房屋价值评估时点为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选定办法》确定。
被征收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方式。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按评估确定的被征收房屋的价值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
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实行&征一返一、互找差价&。安置房设计户型面积应与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就近合理的原则。
非住宅房屋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应当根据被征收房屋的评估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评估价值结算差价。
因房屋征收所产生的搬迁费、过渡费,按照下列标准补偿:
(一)住宅房屋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10元/平方米的标准计算,搬迁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算。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计算两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只计算一次。
住宅房屋过渡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每月8元/平方米的标准,自被拆迁人搬迁之日起计算,每月过渡费不足500元的,按500元计算。房屋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搬迁的,过渡费可上浮20%;超过60日的,过渡费按原标准执行。过渡期从安置楼开工建设之日起计算;逾期安置的,过渡费标准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执行。
(二)非住宅房屋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20元/每平方米的标准计算。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搬迁费计算两次;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搬迁费只计算一次。
对征收非住宅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依据《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办法》的规定,按下列标准补偿:
(一)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房屋评估价值的6%计算;
(二)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每月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房屋评估价值的4&计算,停产停业期限按照实际过渡期限计算。房屋征收协议约定的过渡期限延长的,按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约定执行。
被征收房屋的生产、经营单位或个人不是被征收人的,依照与被征收人的约定分配停产停业损失;没有约定的,由被征收人和生产、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将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办理提存公证,在当事人协商或诉讼结果确定后支付。
规划部门应当加强对征收范围内建设活动的监督管理,对违反城乡规划进行建设的违法建筑,依法予以查处。
对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应按照其剩余使用年限的评估价值给予货币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或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地点、面积、搬迁费、过渡费、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补偿协议。
补偿协议订立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征收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区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附具补偿金额和专户存储账号、产权调换房屋和周转用房的地点、面积等材料。
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
市、区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补偿协议约定或者补偿决定确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禁止建设单位参与搬迁活动。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房屋征收补偿档案,并将每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征收补偿费用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并公布审计结果。
奖励和补助
市、区人民政府征收房屋,按下列标准对被征收人给予奖励:
(一)居民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搬迁完毕并签订补偿协议的,每户奖励10000元;90日内搬迁完毕并签订补偿协议的,每户奖励5000元;逾期不再奖励。
(二)企业自征收决定发布之日起60日内搬迁完毕并签订补偿协议的,每户奖励20000元;90日内搬迁完毕并签订补偿协议的,每户奖励10000元;逾期不再奖励。
被征收人持有低保证或残疾证的,每户补助5000元,但不得重复享受。
对获得搬迁奖励及低保户、残疾人补助的被征收人,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对住房条件差且无力购买住房的被征收人,按照《陕西省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住房保障办法》享受保障性住房有关政策。
房屋征收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不履行规定的职责,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市、区人民政府责令改正,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采取暴力、威胁或者违反规定中断供水、供热、供气、供电和道路通行等非法方式迫使被征收人搬迁,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人员采取暴力、威胁等方式阻碍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参与房屋征收工作的单位和人员贪污、挪用、私分、截留、拖欠征收补偿费用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人员通报批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或者房地产估价师出具虚假或者有重大差错的评估报告的,由住建部门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报发证机关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房地产估价师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记入信用档案;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注册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施行前已依法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项目,继续沿用原有的规定办理,但政府不得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宝规〔2015〕008-市政府004
宝政发〔2015〕33号&&&&& 2015年12月23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公益广告实施办法》已经2015年11月19日市政府第1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为促进公益广告事业发展,规范公益广告管理,发挥公益广告在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生态文明建设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全国文明城市测评体系》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公益广告,是指促进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传播先进文化,树立正风正气,倡导良好道德风尚,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非营利性广告。
旨在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规范道德行为、弘扬优良传统、保护生态环境、节约能源资源、宣传遵守法律法规、维护人民健康安全、弘扬宝鸡历史文化等方面内容发布的广告,均属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发布政务信息、服务信息等各类公共信息以及专题性宣传片等不属于本办法所称的公益广告。
我市鼓励、支持开展各类公益广告活动。
鼓励、支持任何单位和个人以资金、技术、劳动力、智力成果、媒介资源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宣传。
鼓励、支持各类广告发布媒介刊播公益广告。
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文明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公益广告宣传工作,建立全市公益广告作品库,根据中央文明办的要求确定公益广告宣传主题,统一安排公益广告发布计划,负责对全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成员单位履行公益广告监管职责的督促、检查和考核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公益广告内容审查工作,实施公益广告发布备案和检查制度。对不符合公益广告发布规定的行为,应及时向有关单位提出整改意见。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城市户外广告设施公益广告的设置和管理。
文广、规划、民政、商务、工信、住建、园环、交通、文物旅游、体育、邮政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督促广告设施经营单位,按要求做好公益广告发布工作。
发布公益广告的主要媒介是指:
(一)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
(二)各级政府门户网站、新闻网站和商业网站。
(三)手机短信、彩信、彩铃、手机报、微博、微信及其他APP应用等。
(四)立柱、墙体、路杆道旗、候车亭、交通护栏、电子显示屏、地名路牌、非机动车道遮阳棚、霓虹灯、灯箱、招贴、条幅、空中漂浮物、橱窗、建筑工地围挡(围墙)和城市广场等。
(五)交通工具、投影、楼宇电视、车(船)载电视、候车(船、机)室、影剧院等。
以上广告媒介的广告发布单位应当在频道、版面、时间、位置、地段等优先发布公益广告。
公益广告应当保证质量,内容符合下列规定:
(一)价值导向正确,符合国家法律规定和社会主义道德规范要求;
(二)体现社会公共利益;
(三)语言文字规范;
(四)艺术表现得当,文化品位良好;
(五)宣传宝鸡历史文化、弘扬宝鸡城市精神。
公益广告内容应当与商业广告内容相区别,商业广告中涉及社会责任内容的,不属于公益广告。
公益广告禁止出现商品或商业服务名称、商标标识、联系方式以及任何与宣传、推销商品或商业服务有关的内容。
公益广告中出现企业名称的,应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规定。
鼓励守法经营的企业通过冠名等方式参与公益广告活动。
企业冠名的公益广告可以标注企业名称,但不得有以下情形:
(一)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与宣传、推销商品或服务有关的内容,单位地址、网址、电话号码、其他联系方式等;
(二)平面作品标注企业名称的面积超过版面1/5;
(三)音频、视频作品显示企业名称的时间超过5秒(或总时长的1/5),使用标版形式标注企业名称的时间超过3秒(或总时长的1/5);
(四)企业名称中的字号与该企业及产品、服务商标名称相同时,单独使用企业名称字号或者以特殊设计的办法突出企业名称字号;
(五)出现的企业名称足以使社会公众降低对公益广告内容的感受和认知,以及其他变相设计、制作商业广告的行为;
违反上述规定的,视为商业广告。
市文明办建立全市公益广告作品库,稿件供社会无偿选择使用。
公益广告作品库除中省公益广告通稿外,还应制作一批弘扬我市周秦文化,突出&炎帝故里&、&青铜器之乡&、&佛骨圣地&、&民间工艺美术之乡&等地方特色,展示宝鸡深厚的历史文化底蕴的广告作品。
鼓励单位和个人自行设计制作各类公益广告,并积极向市文明办投稿。
本市广播电台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6条(次);电视台每套节目每日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10条(次)。其中,广播电台在6:00至8:00之间、11:00至13: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分别不少于2条(次);电视台在19:00至21:00之间,公益广告播出数量不少于4条(次)。
宝鸡日报每月刊登公益广告总量不少于4个整版。
市政府门户网站以及各县区政府、政府各部门政务类网站应当在首页固定位置宣传展示公益广告,并运用其他多种方式传播公益广告。
电信、移动、联通等基础电信运营企业要运用手机媒体及相关经营业务在全市范围内经常性刊播公益广告。
各职能部门和单位应当运用各类社会媒介刊播公益广告。
鼓励车站、影剧院、商场、宾馆、商业街区、城市社区、广场、公园、风景区、公交车等公共场所的广告设施或其他适当位置刊播公益广告。此类场所公益广告的设置发布应整齐、安全,与环境相协调,美化周边环境。
工商、规划、民政等部门应当支持、鼓励、引导有关单位和个人在商品包装或标识、地点名称、企业名称、建筑设计、家具设计、服装设计等日常生活事物中,合理融入公益广告,倡导文明风尚,传播宝鸡历史文化,弘扬宝鸡城市精神。
利用国有产权设施、场地设置户外广告的,广告设施产权单位发布招标计划时,应当明确该广告设施必须预留不低于20%的空间或时段刊播公益广告,并将此内容纳入产权单位与中标广告企业所签广告设施承租协议。
城管综合执法部门应在审批户外广告设置时予以落实。
市文明办将各县区和各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入年度精神文明考核内容。
广告行业协会应将会员单位发布公益广告情况纳入行业自律考评。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有关职能部门对其批评、劝诫,责令改正,有权机关可依法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
本市行政区域内公益广告的发布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
宝规〔2015〕007&市政府办001
宝政办发〔2015〕110号&&&&& 2015年12月1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宝鸡市地源热泵系统推广应用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8次常会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 为加快地热能开发利用,改善能源结构,保护生态环境,促进我市可再生能源产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陕西省建筑节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本《暂行办法》所称地源热泵系统是指以岩土体、地下水或地表水为热源,由水源热泵机组、地热能交换系统、建筑物内系统组成的供热供冷系统。
地源热泵系统分为土壤源热泵系统、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和地表水(污水)源热泵系统。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地源热泵系统投资、建设、运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
地源热泵系统的建设及应用应坚持统一规划、综合利用、注重效益及开发与保护环境并重的原则。
通过政策激励、财政补助等政策支持,鼓励社会资金以多种投资模式建设地源热泵系统,积极推行合同能源管理模式。
市规划局为地源热泵系统建设运营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地源热泵系统建设运营的监督和管理工作。
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国土局、市水利局、市环保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宝鸡供电局等市级部门及各县区政府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及应用管理工作。
新建、改建、扩建和既有建筑应选择适宜形式,全面推进地源热泵系统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的推广应用。
凡具备应用地源热泵条件的新建建筑、既有建筑应使用地源热泵技术供热供冷,全面推进土壤源、地下水源、地表水(污水)源热泵系统的开发利用。
污水处理厂周边的新建建筑,具备条件的应采用污水源热泵技术。
鼓励建设集中连片的地源热泵集中供热供冷系统,其供热供冷范围内的既有公共建筑应选用地源热泵系统供热供冷,进行节能改造。
鼓励既有建筑居住小区使用地源热泵系统供热供冷。
政府投资的建设项目,凡符合地源热泵应用条件的,应优先选用地源热泵系统。
凡经审核应采用地源热泵系统供热供冷的区域内新建建筑,城市燃煤供热系统不再安排供热。
市规划局负责编制《宝鸡市城市规划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发展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应用地源热泵系统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履行如下程序:
为一个建设项目服务的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单位应对地源热泵系统利用条件进行评估,具备条件的应与建筑物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为多个建设项目服务的集中连片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单位应履行如下程序:
(一)应向市发改委申报立项核准手续。
(二)应按基本建设程序办理土地使用许可、规划许可、施工许可等手续。
(三)应组织有关单位和部门对工程项目进行工程验收,并履行相关备案手续。
地源热泵系统的工程勘察、设计、施工、整体运转、调试与验收严格按照《陕西省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地源热泵系统工程技术规范》等法规和技术规范标准执行。
条采用地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的,应当符合本行政区域内地下水利用与保护规划。禁止在地下水饮用水源保护区、地下水严重超采区以及承压含水层利用地源热泵系统取用地下水。任何单位和个人建设地源热泵系统应当取得《取水许可证》。
地下水水源热泵系统的地下取水工程及回灌工程应进行水资源论证,并经过专家评审,确保置换冷量或热量后地下水全部回灌到同一含水层。凿井工艺应接受市水利部门全程监管,以保证回灌率及施工过程对地下水无污染。
地下水水源热泵系统抽水、回灌应当采取密闭措施。抽水管和回灌管必须设置水样采集和监测装置。禁止将地下水抽水管、回灌管与市政供水、排水管连接。
地源热泵系统项目建设过程中出现的重大技术问题,建设单位应当组织专家做好技术论证。
建设单位应当持地源热泵系统验收备案报告和有关文件到市规划局办理地源热泵系统运营手续。
地源热泵系统运营企业,其供热、供冷的收费价格不得高于城市物价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标准。
运营企业以转让、出租、质押等方式处置地源热泵资产或经营权变更时,应当向市规划局备案。
地下水水源热泵系统投入运行后,运营企业应定期对地面和建筑物沉降情况进行监测,预防运行过程对周边环境、地质产生不利影响。市水利局应当做好地下水资源普查和水量变化的动态监测工作,市环保局应当定期进行地下水质和环境影响监测。
使用地下水水源热泵系统的单位必须确保所抽取的地下水全部回灌,回灌水水质应当符合国家地下水水质标准。抽水井和回灌井必须分别安装计量水表,确保实现水量实时监测。对于地下水未能全部回灌的,市水利局应当查清原因,督促责任单位采取相关技术措施或者增加回灌井数量,确保所抽取的地下水全部回灌。
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单位或者运营企业应当严格执行系统整体调试后编制的运行操作规程,操作人员应定期对热源井及热泵机组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规定对地源热泵系统进行保修,保修期后,运营企业负责对供热设施进行维修养护。
采用地源热泵技术的运营企业,享受财政部《关于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陕西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居民生活用电价格适用范围的通知》规定的有关税收和电价优惠政策。
应用地源热泵技术的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市财政部门应按程序向地源热泵系统的投资建设单位返还供热配套费或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其中,新建建筑按程序返还供热配套费,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既有建筑按程序拨付财政补助资金。
应用地源热泵技术的项目经验收合格后,市财政部门对地源热泵项目按建筑实际使用面积予以资金补助。其中,土壤源热泵项目补助标准为20元/平方米,污水源热泵项目补助标准为10元/平方米,水源热泵项目补助标准为10元/平方米。
属中、省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项目的,除享受中、省资金补助外,同时享受市级财政补助,具体市级财政补助办法由市规划局会同市财政局另行制定。
对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应用过程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行为由相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对破坏地源热泵系统建设和运营,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暂行办法》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宝政办发〔2015〕111号&&&&& 2015年12月15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棚户区改造是重大的民生工程和发展工程。近年来,我市认真贯彻落实中省决策部署,持续加大棚户区改造力度,取得了初步成效。2011年至2014年,全市共改造各类棚户区5.4万户,有效改善了群众居住条件,促进了城市建设,推动了全市经济社会发展。目前,我市棚户区改造任务量仍然很大,棚户区基础设施配套水平较差,商业附加值不高,改造难度较大。为了进一步加大城镇棚户区改造力度,加快配套基础设施建设,积极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按照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有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特提出如下意见:
(一)加快城镇棚户区改造。2015&2017年,全市计划改造各类棚户区住房7.34万套(其中2015年1.16万套)。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实际,及时编制各自2015&2017年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抓紧落实棚改具体项目,积极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建立行政审批快速通道,对棚改项目加快办理&四项审批&(可研批复、规划条件、环评审批、用地预审)和&四证&(用地规划许可证、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证、施工许可证)等相关手续。对已列入省级计划但部分前期审批手续尚在办理中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按照省政府今年第43次会议纪要,由市、县两级政府出具证明,作为项目审批、贷款发放及资金支付的条件和依据,加快推进棚改步伐。加强质量监管,确保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质量。
(二)完善配套基础设施。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抓紧编制2015&2017年棚户区改造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计划,认真落实棚改配套基础设施项目,以及与棚改项目直接相关的城市道路和公共交通、通信、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停车库(场)、污水与垃圾处理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努力做到配套设施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同步规划、同步报批、同步建设、同步交付使用。抓紧排查现有棚改安置房等保障房小区配套基础设施情况,对配套基础设施不完备的列出清单,并纳入本地配套建设计划。
(三)积极落实优惠政策。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大棚户区改造资金投入,落实好相关优惠政策。对列入省级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按照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财综〔2015〕57号)执行。
(一)深化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鼓励多种所有制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构建多元化实施主体。积极推广特许经营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PPP)模式,建立健全城市基础设施建设财政投入与价格补偿统筹协调机制,合理确定服务价格,推动可持续发展。
(二)推动购买棚改服务。各县区政府、市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结合棚改任务,统筹考虑财力等因素,将购买棚改服务资金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公开择优选择棚改实施主体。年初预算安排有缺口确需举借政府债务的县区,可申请代发地方政府债券支持棚改。政府购买棚改服务的范围,限定在政府应当承担的棚改征迁服务以及安置住房筹集、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不包括棚改项目中配套建设的商品房和经营性基础设施。
(三)争取金融贷款支持。承接棚改任务及纳入各县区配套建设计划的项目实施主体,可依据政府购买棚改服务协议、特许经营协议等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合同进行市场化融资。市投资(集团)公司作为市级平台,为棚户区改造项目进行融资贷款。
认真落实市住建局等七部门《关于加快推进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和收储存量住房转化为租赁型保障房的实施意见》(宝市住建发〔2015〕123号),进一步加强政策引导,提高奖励标准,积极鼓励被征收人选择货币化安置方式。2016年,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率不得低于50%。
(一)对列入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由市、县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及时函告同级国土、规划、住建、公安、工商等部门,按规定暂停项目改造范围内的房屋新建、扩建、改建、改变房屋用途,以及分户、分证、户籍、工商营业执照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手续办理活动,并予以公告。
(二)对国有土地和集体土地分别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实现房屋征收和土地收储变性。对列入省级城镇棚户区改造计划、市、县区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但未在规定期限内拆除,经协商仍不能达成征收补偿协议的房屋,市、县区房屋征收主管部门对补偿方案再次进行审核,报请同级政府作出补偿决定,并书面告知被征收人。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并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搬迁的,由相应市、县区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一)明确工作责任。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是本地区棚户区改造的责任主体,负责确定投资建设主体以及征地拆迁、环境保障等工作。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结合各自职能,分工协作,创新担当,切实做好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协调省、市级棚户区改造工作计划的落实,争取配套基础设施建设补助资金等工作。棚户区改造专项贷款,由市政府提请市人大常委会批准并出具相关决定,市财政出具担保函之后,按相关程序办理。
(二)强化督查考核。市保障性安居工程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督促检查,对各县区、市政府各有关部门工作情况进行&月排名、季点评、年终总结&,促进各项工作按计划顺利推进;对措施不到位、征收安置进度缓慢、出现质量安全问题的单位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对工作不主动、进度缓慢的单位进行问责并追究责任。
(三)加强宣传引导。各县区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将棚户区改造情况纳入全市住房保障信息系统,确保各类信息完整、准确、真实、可靠。加强信息公开,主动发布和准确解读政策措施,积极引导棚户区居民参与改造。注意舆情分析,及时做好研判,正确引导舆论,为顺利推进棚户区改造工作营造良好氛围。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暂定执行至2017年12月31日。各县区可结合实际,参照本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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