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ia友邦保险险对脑垂体瘤保障嘛?

做了开颅手术的良性脑瘤不算重大疾病吗我得了脑垂体瘤,做了开颅手术,在保险公司理赔的时候,他们按轻症_百度知道您好,欢迎来到保险同城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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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全佑一生(倍健康)重大疾病保险
投保年龄:7天-17岁
保障期限:19年
适合人群:个人
产品特色:投保年龄:7天-17岁付费年限:19年保障期间:终身最高保额:100万元每天11元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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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品特色Product featur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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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天11元起,享一生安康
真正实惠的少儿重疾计划,最低每天仅需花费约11元就可获得30万终身保障
较普通版,多双重保障
尊享版享有额外50%保额的白血病保险金
专属儿童险,重疾险种全
8种一类重疾及3项儿童特定疾病—严重川崎病、重症手足口病、严重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可享有额外20%保额保障;常见34种二类重疾可获100%保额保障
一单保多项,传递一生爱
包含老年护理、疾病终末期阶段、身故、全残等多项保障
1. 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75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且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首次确诊患有第一类重大疾病,则给付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20%予被保险人。
注: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中视力力严重受损-须三岁后申请理赔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诊断及检查证明和资料。
2. 儿童特定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年满22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且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儿童特定疾病,则给付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20%予被保险人。
注:儿童特定疾病包括“严重川崎病”、“ 严重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及“ 重症手足口病”。
对于以上第一项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及第二项儿童特定疾病保险金,仅给付一项,且以较先发生者予以给付,并以一次为限。
3. 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首次确诊患有第二类重大疾病,则给付等于基本保险金额的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注:第二类重大疾病中双耳失聪/双目失明/语言能力丧失等项须三岁后申请理赔并且提供理赔当时的诊断及检查证明和资料。
4. 全残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全残,本公司将给付全残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全残发生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5. 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
若被保险人于等待期后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的,本公司将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于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该疾病终末期阶段时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
6. 身故保险金
(1)若<18岁身故,则给付身故时按年付方式换算的应付已付各期保险费之和;
(2)若>=18岁身故,则给付身故时的基本保险金额。
7. 白血病保险金
在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22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以前,且于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首次确诊患有符合第二类重大疾病中恶性肿瘤给付条件的白血病且于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的,则除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外,还将给付等于基本保险金额50%的保险金予被保险人。
注:白血病保险金给付以一次为限。
对于以上第三项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第四项全残保险金、第五项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第六项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及第七项身故保险金,仅给付一项,且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若已给付以上第三项至第七项保险金中的一项,则不再给付任何第一项或第二项的保险金。
保障范围Guarantee range
保障利益保障额度保障期限
投保须知Liability exemption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本合同成立或者合同效力恢复之日起二年内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发生上述第(1)项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投保人已交足二年以上保险费的,本公司向受益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无受益人或受益人丧失受益权的,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发生上述其他情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本公司向投保人退还本合同的现金价值。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被认定达到疾病终末期阶段,或发生第一类重大疾病、儿童特定疾病、第二类重大疾病、白血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疾病终末期阶段保险金、第一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儿童特定疾病保险金、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或白血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三、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或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全残保险金或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一类重大疾病:
极早期恶性肿瘤或恶性病变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较小面积III度烧伤
视力严重受损-须三岁后申请理赔
轻微脑中风
主动脉内手术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儿童特定疾病:
严重川崎病、严重幼年型类风湿关节炎、重症手足口病
第二类重大疾病:
严重脑损伤
急性心肌梗塞
严重帕金森病
脑中风后遗症
严重III度烧伤
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语言能力丧失-须三岁后申请理赔
多个肢体缺失
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主动脉手术
良性脑肿瘤
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I型糖尿病或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严重溃疡性结肠炎
严重心肌病
双耳失聪-须三岁后申请理赔
多样性硬化
双目失明-须三岁后申请理赔
严重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肌营养不良症
心脏瓣膜手术
慢性呼吸功能衰竭
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系统性红斑狼疮-III型或以上狼疮性肾炎
投保案列一
35岁的王先生今年新春喜得贵子,取名小骏,初为人父的王先生欢喜之余也考虑周全,计划为小骏购买充足的健康保障。通过精心挑选,王先生决定作为投保人为小骏投保《友邦尊享全佑一生(乐成长版)疾病保险》,基本保额30万元,年付保费4,080元,付费期19年。小俊获得利益如下:
*以上各项保障利益的给付标准请参照保险利益表的备注栏。
情况一:若小骏在3岁时经确诊患上重症手足口病并发心肌炎,并接受了住院治疗,则可获得《友邦尊享全佑一生(乐成长版)疾病保险》儿童特定疾病保险金,金额为6万元。
情况二:若小骏在5岁时经确诊不幸罹患白血病且于确诊日后三十日时仍然生存,则可获30万元第二类重大疾病保险金及15万元白血病保险金,合计共获理赔金4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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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全佑至珍重疾保障计划
友邦附加全佑倍无忧A款重大疾病保险
友邦附加全佑至珍意外伤害保险
投保年龄:18-55周岁
保险期间:终身
交费期间:19年(优势)最低保额要求:50万元(Ps果然“高大上”)
身故、全残保障
意外和非意外导致的全残均无等待期(优势)
16种轻症保障,保障至75周岁,等待期90天,额外给付一次,给付基本保额的20%
非危及生命的(极早期的)恶性病变
不典型的急性心肌梗塞
较小面积的III度烧伤
糖尿病及其并发症
轻微脑中风
冠状动脉介入手术(非开胸手术)
慢性肾功能损害 &
肾功能衰竭期
心脏瓣膜介入手术
胆道重建手术
视力严重受损
单个肢体缺失
主动脉内手术(非开胸手术)
一侧肺切除手术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动脉瘤及脑血管瘤
肝炎所致慢性肝脏功能衰竭失代偿期早期
保障还是很全面的,常见高发的轻症都有包括
50种重疾保障,等待期90天,分为四组,可以赔付三次,每次的确诊时间必须间隔至少<font STYLE="font-size: 14" COLOR="#5天,且分属不同组,首次确诊合同约定的重大疾病以后,只可以豁免附加险全佑倍无忧A款重大疾病保险的保费,但长期意外的保险费还是要交的
男女特定疾病保障
男性:原发于男性肺部、肝脏和前列腺的恶性肿瘤
女性:原发于女性肺部、乳腺和子宫颈的恶性肿瘤,但不包括发生于子宫体的恶性肿瘤
当被保险人首次确诊上述疾病时,可额外赔付保额的50%,保障至75岁(一定要是首次,重疾可以赔三次,如果是第二次患上的这项重疾就没有这额外的50%了)
现代病额外保障
现代病:终末期肾病、冠状动脉搭桥术和脑中风后遗症
当被保险人首次确诊上述疾病时,可额外赔付保额的50%,保障至75岁(一定要是首次,重疾可以赔三次,如果是第二次患上的这项重疾就没有这额外的50%了)
疾病终末期保障
等待期180天(额外又设等待期)
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60周岁或60周岁以后被认定为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例如不能独自吃饭、上厕所、洗澡等),即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且该状态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的,则保险公司将给付老年长期护理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将基本保额分成120份,每月给一份,连续给10年
特别关爱保险金
当被保险人首次确诊合同约定的重疾365天及以后身故,保险公司赔付基本保额的50%给被保险人的受益人做为特别关爱保险金。这个还是不错的,鼓励被保险人为了能赔这个保险要坚强的活下去,至少要抗365天。
长期意外保障
以30岁男,50万保额为例,年交800元,交19年,保至75岁
基本意外身故、伤残保障50万
九种自然灾害(地震、泥石流、滑坡、洪水、海啸、台风或飓风、龙卷风、雷击、暴雪)意外身故伤残保障50万
每年的保障成本337元,还不算太高
以30岁男性为例,50万保额,19年交,年交保费22350元
主险友邦全佑至珍重疾保障计划19650元
附加险友邦附加全佑倍无忧A款重大疾病保险1900元
附加险友邦附加全佑至珍意外伤害保险800元
从保费构成来看,额外两次赔付的重疾实际上不值多少钱,对保险公司来说,其保障成本较低,所以在国内连保险公司都认为重疾多次赔付的可能是较低的
那么单从主险来看50万的重疾保障,在一定条件下最多可以赔付105万(被保险人凑巧先患16种轻症中的一种,然后又凑巧患了男女特定疾病或现代病,然后又凑巧确诊重疾365天以后才身故)
对于主险我们可以做一个组合方案对比一下:
30岁男,某款重疾险,75万保额,20年交,年交保费16650元,保障内容:
身故保障:无等待期
10种轻症保障:15万,额外给付一次,且给付后豁免后续保费
50种重疾保障:75万(不分男女特定疾病或什么现代病,统统都是75万)
疾病末期保障:等待期也是90天不会再另算个什么180天,也是75万
30岁男,某定期寿险,25万保额,20年交,年保费2050元,保障内容:
身故保障:25万,保至70周岁,只要过了等待期,不论是患重疾前身故的还是患重疾后几天身故的都是赔25万,没有大友邦那个特别关爱保险金那么矫情
从对比结果可以看出,主险里那些所谓的特定疾病额外赔付就是耍流氓,虽然保费增加了,但赔付条件却限制了很多
产品要越简单越好,说实话,我作为专门做保险的,看友邦的这款产品都觉得费劲,何况一个不经常接触保险的消费者,产品越复杂,保险公司制造漏洞的机会也就越多,不要空谈什么百年老店、公司信誉、上市公司(话说就是因为06年友邦的守护神重疾险条款太坑人而导致了国内重疾险的改革,才有了统一版的25种重疾定义),保险公司都是以盈利为最终目地的,夸的再好,出险的时候不会多赔一分钱
保险经纪李少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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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网友发言只代表其个人观点,不代表新浪网的观点或立场。买保险就上大家保!& & & & 友邦附加守护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友邦附加守护人生重大疾病保险附加险?产品险种:医疗保险 ?意外保障重大疾病豁免保费保险责任说明条款相关咨询包含本产品的计划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后首次发病,并被专科医生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或初次接受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的,则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值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给付以一次为限,且本公司仅对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及满期金此三项保险金中的一项予以承担给付责任,并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身故发生时日、重大疾病确诊时日或满期时日为准。
二、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或于六十五岁生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发生主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本公司将豁免投保人所应支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本公司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支付,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被保险人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发生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或于六十五岁生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发生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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友邦附加守护人生重大疾病保险
附加合同的订立及构成
《友邦附加守护人生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附加合同),依《友邦守护人生两全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投保人的申请,经本公司同意而订立。主合同的条款也适用于本附加合同,若本附加合同条款与主合同的条款互有冲突,则以本附加合同条款为准。
若本附加合同的承保事项未在保险单上载明或批注,则本附加合同不产生效力。
一、重大疾病保险金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等待期(释义一)后首次发病(释义二),并被专科医生(释义三)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释义四)或初次接受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的,则本公司将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予被保险人,其金额等值于该重大疾病确诊时本附加合同的保险金额。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责任给付以一次为限,且本公司仅对本附加合同项下的重大疾病保险金、主合同项下的身故保险金及满期金此三项保险金中的一项予以承担给付责任,并以最先发生者予以给付。最先发生时日以身故发生时日、重大疾病确诊时日或满期时日为准。
二、豁免保险费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若被保险人于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前,或于六十五岁生日前(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发生主合同所定义的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则本公司将豁免投保人所应支付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本公司自被保险人全残后的下一保险单周年日开始豁免保险费,获豁免的保险费被视为已支付,本附加合同仍然有效;被保险人六十五岁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或以后发生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或于六十五岁生日或以后(若保险单周年日与被保险人生日是同一日期)发生全残并在全残持续期内,本公司不负豁免保险费的责任。
一、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发生疾病、达到疾病状态或进行手术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重大疾病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8)遗传性疾病(释义五),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释义六);
(9)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释义七)。
二、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全残的,本公司不承担豁免保险费的保险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者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故意自伤;
(4)被保险人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
(6)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7)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本附加合同须与主合同同时投保,并以主合同的生效日为本附加合同的生效日。
附加合同效力的终止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附加合同效力即时终止:
(1)投保人于犹豫期内向本公司申请撤销本附加合同或于本附加合同犹豫期后向本公司申请解除合同;
(2)本公司已给付本附加合同所约定的重大疾病保险金;
(3)主合同终止效力;
(4)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中止效力,且未按主合同条款中的相关约定办理效力恢复;
(5)本附加合同因其他条款所列情况而终止效力。
第六条& 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金额
本附加合同所称的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金额等值于主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及保险金额。
第七条& 保险费率的调整
在本附加合同付费期内,若本附加合同费率的定价假设与实际经验相比有实质性的改变,则本公司保留提高或降低本附加合同保险费率之权利。保险费率的调整适用于本附加合同的所有被保险人或同一投保年龄和性别的所有被保险人。
本公司调整保险费率后,投保人需自调整后的首个保险单周年日起按新的保险费率支付保险费。
若本附加合同有保险费的调整,则本公司将书面通知投保人。
第八条& 借款
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且累积有现金价值的前提下,投保人经本公司同意可以向本公司申请借款。累积借款总金额最高不得超过本附加合同当时现金价值的百分之七十,每次借款期限最长为六个月。
本公司每年宣布两次借款利率(年利率),时间分别为一月一日和七月一日,借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当时适用的人民币六个月期贷款利率(年利率)与4.5%之较大者计算,在利率环境发生变化的情况下,本公司保留修改借款利率计算方法的权力。
合同借款的利息按当时本公司已宣布的利率计算,并沿用至该次借款期满。在同一借款期内,日利率按单利方式计算。借款利息应在借款期满之日支付,如果逾期未付,则所有利息将被并入原借款金额中,在下一借款期内按其最近一次宣布的利率计息。当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不足以偿还借款及借款利息时,本附加合同即终止。
在偿还借款时,应先偿付所有借款利息,然后偿还借款本金。若有任何赔偿或给付,应先从该赔偿金或给付金中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第九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如投保人在犹豫期后申请解除本附加合同,请填写解除合同申请书并向本公司提供下列资料:
(1)保险合同;
(2)投保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自本公司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时起,本附加合同终止。本公司自收到解除合同申请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若有借款,则先扣除未偿还的借款及借款利息。
投保人犹豫期后解除合同会遭受一定损失。
下列情况将按解除合同处理:
(1)投保人向本公司申请解除主合同;
(2)自本附加合同中止效力之日起满二年投保人与本公司未达成效力恢复协议。
保险金申请
一、在申请重大疾病保险金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保险合同;
()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由医院出具的病历、必需的病理检验、血液检验及其他科学诊断报告以及由专科医生出具的诊断书、手术证明;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其他证明和资料。
二、在申请全残豁免保险费时,申请人须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合同;
(2)被保险人的有效身份证件;
(3)三级或三级以上医院或司法鉴定机构所出具的与本附加合同全残释义相符合的被保险人伤残程度的鉴定书;
(4)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自依照本附加合同的约定开始豁免保险费之后,本公司仍有权每年要求被保险人提供其持续全残证明,或到本公司、本公司指定的医院、机构进行体检,检查费用由本公司负担。若被保险人不能提供持续全残证明且未能按本公司的要求进行体检,以证明其持续全残,本公司有权停止豁免本附加合同的保险费。
以上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第十一条& 保险金给付或豁免保险费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
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被保险人达成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外,应当赔偿被保险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被保险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被保险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保险金或豁免保险费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一、等待期: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或最后一次效力恢复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含第一百八十日)为等待期。若被保险人在等待期期间被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或接受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则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但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事故(释义八)而导致被首次确诊患有重大疾病或初次接受重大疾病定义中所指的手术的,则不受等待期的限制。
二、发病:指被保险人出现重大疾病的前兆或异常的身体状况,或已经显现足以促使一般普通谨慎人士引起注意并寻求诊断、治疗或护理的病症。
三、专科医生
专科医生应当同时满足以下四项资格条件:
(1)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资格证书》;
(2)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医师执业证书》,并按期到相关部门登记注册;
(3)具有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
(4)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
四、重大疾病:指符合下列定义的疾病、疾病状态或手术。
1)恶性肿瘤
指恶性细胞不受控制的进行性增长和扩散,浸润和破坏周围正常组织,可以经血管、淋巴管和体腔扩散转移到身体其他部位的疾病。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临床诊断属于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的恶性肿瘤范畴。
下列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原位癌;
(2)相当于Binet分期方案A期程度的慢性淋巴细胞白血病;
(3)相当于Ann Arbor分期方案I期程度的何杰金氏病;
(4)皮肤癌(不包括恶性黑色素瘤及已发生转移的皮肤癌);
(5)TNM分期为T1N0M0期或更轻分期的前列腺癌;
(6)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期间所患恶性肿瘤。
2)急性心肌梗塞
指因冠状动脉阻塞导致的相应区域供血不足造成部分心肌坏死。须满足???列至少三项条件:
(1)典型临床表现,例如急性胸痛等;
(2)新近的心电图改变提示急性心肌梗塞;
(3)心肌酶或肌钙蛋白有诊断意义的升高,或呈符合急性心肌梗塞的动态性变化;
(4)发病90天后,经检查证实左心室功能降低,如左心室射血分数低于50%。
3)脑中风后遗症
指因脑血管的突发病变引起脑血管出血、栓塞或梗塞,并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释义九);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释义十);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释义十一)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4)重大器官移植术或造血干细胞移植术
重大器官移植术,指因相应器官功能衰竭,已经实施了肾脏、肝脏、心脏或肺脏的异体移植手术。
造血干细胞移植术,指因造血功能损害或造血系统恶性肿瘤,已经实施了造血干细胞(包括骨髓造血干细胞、外周血造血干细胞和脐血造血干细胞)的异体移植手术。
5)冠状动脉搭桥术(或称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术)
指为治疗严重的冠心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冠状动脉血管旁路移植的手术。
冠状动脉支架植入术、心导管球囊扩张术、激光射频技术及其他非开胸的介入手术、腔镜手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6)终末期肾病(或称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期)
指双肾功能慢性不可逆性衰竭,达到尿毒症期,经诊断后已经进行了至少90天的规律性透析治疗或实施了肾脏移植手术。
7)多个肢体缺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个或两个以上肢体自腕关节或踝关节近端(靠近躯干端)以上完全性断离。
8)急性或亚急性重症肝炎
指因肝炎病毒感染引起肝脏组织弥漫性坏死,导致急性肝功能衰竭,且经血清学或病毒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重度黄疸或黄疸迅速加重;
(2)肝性脑病;
(3)B超或其他影像学检查显示肝脏体积急速萎缩;
(4)肝功能指标进行性恶化。
9)良性脑肿瘤
指脑的良性肿瘤,已经引起颅内压增高,临床表现为视神经乳头水肿、精神症状、癫痫及运动感觉障碍等,并危及生命。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并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实际实施了开颅进行的脑肿瘤完全切除或部分切除的手术;
(2)实际实施了对脑肿瘤进行的放射治疗。
脑垂体瘤、脑囊肿、脑血管性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0)慢性肝功能衰竭失代偿期
指因慢性肝脏疾病导致肝功能衰竭。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持续性黄疸;
(2)腹水;
(3)肝性脑病;
(4)充血性脾肿大伴脾功能亢进或食管胃底静脉曲张。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肝功能衰竭不在保障范围内。
11)脑炎后遗症或脑膜炎后遗症
指因患脑炎或脑膜炎导致的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疾病确诊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2)深度昏迷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的意识丧失,对外界刺激和体内需求均无反应,昏迷程度按照格拉斯哥昏迷分级(Glasgow coma scale)结果为5分或5分以下,且已经持续使用呼吸机及其他生命维持系统96小时以上。
因酗酒或药物滥用导致的深度昏迷不在保障范围内。
13)双耳失聪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耳听力永久不可逆(释义十二)性丧失,在500赫兹、1000赫兹和2000赫兹语音频率下,平均听阈大于90分贝,且经纯音听力测试、声导抗检测或听觉诱发电位检测等证实。
14)双目失明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双眼视力永久不可逆性丧失,双眼中较好眼须满足下列至少一项条件:
(1)眼球缺失或摘除;
(2)矫正视力低于0.02(采用国际标准视力表,如果使用其他视力表应进行换算);
(3)视野半径小于5 度。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两肢或两肢以上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肢体机能永久完全丧失,指疾病确诊180 天后或意外伤害发生180 天后,每肢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仍然完全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
16)心脏瓣膜手术
指为治疗心脏瓣膜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进行的心脏瓣膜置换或修复的手术。
17)严重阿尔茨海默病
指因大脑进行性、不可逆性改变导致智能严重衰退或丧失,临床表现为明显的认知能力障碍、行为异常和社交能力减退,其日常生活必须持续受到他人监护。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且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神经官能症和精神疾病不在保障范围内。
&18)严重脑损伤
指因头部遭受机械性外力,引起脑重要部位损伤,导致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须由头颅断层扫描(CT)、核磁共振检查(MRI)或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PET)等影像学检查证实。神经系统永久性的功能障碍,指脑损伤180
天后,仍遗留下列一种或一种以上障碍:
(1)一肢或一肢以上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2)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3)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19)严重帕金森病
是一种中枢神经系统的退行性疾病,临床表现为震颤麻痹、共济失调等。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药物治疗无法控制病情;
(2)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继发性帕金森综合症不在保障范围内。
20)严重Ⅲ度烧伤
指烧伤程度为Ⅲ度,且Ⅲ度烧伤的面积达到全身体表面积的20%或20%以上。体表面积根据《中国新九分法》计算。
21)严重原发性肺动脉高压
指不明原因的肺动脉压力持续性增高,进行性发展而导致的慢性疾病,已经造成永久不可逆性的体力活动能力受限,达到美国纽约心脏病学会心功能状态分级IV 级,且静息状态下肺动脉平均压超过30mmHg。
22)严重运动神经元病
是一组中枢神经系统运动神经元的进行性变性疾病???包括进行性脊肌萎缩症、进行性延髓麻痹症、原发性侧索硬化症、肌萎缩性侧索硬化症。须满足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的条件。
23)语言能力丧失
指因疾病或意外伤害导致完全丧失语言能力,经过积极治疗至少12个月(声带完全切除不受此时间限制),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精神心理因素所致的语言能力丧失不在保障范围内。
24)重型再生障碍性贫血
指因骨髓造血功能慢性持续性衰竭导致的贫血、中性粒细胞减少及血小板减少。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骨髓穿刺检查或骨髓活检结果支持诊断;
(2)外周血象须具备以下三项条件:
① 中性粒细胞绝对值≤0.5×109/L;
② 网织红细胞<1%;
③ 血小板绝对值≤20×109/L。
25)主动脉手术
指为治疗主动脉疾病,实际实施了开胸或开腹进行的切除、置换、修补病损主动脉血管的手术。主动脉指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不包括胸主动脉和腹主动脉的分支血管。
动脉内血管成形术不在保障范围内。
上述重大疾病的定义依照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制定的《重大疾病保险的疾病定义使用规范》
26)多样性硬化
是指因中枢神经系统脱髓鞘而导致的不可逆的身体部位的功能障碍,并有CT或核磁共振检查结果诊断报告。所谓不可逆的身体部位功能障碍指初次诊断为功能障碍后需持续一百八十天以上。其诊断必须包含以下全部内容:
(1)由于视神经、脑干、脊髓损伤而导致的临床表现;
(2)散在的身体损害的多样性;
(3)上述症状反复发作、恶化、及神经损伤的病史记录。
27)胰岛素依赖型糖尿病
指由于胰岛素分泌绝对不足引起的慢性血糖升高,并持续性地依赖外源性胰岛素维持一百八十天以上。须经血胰岛素测定、血C肽测定或尿C肽测定,结果异常。并须在本附加合同有效期内,满足下述条件之一者:
(1)植入心脏起搏器治疗心脏病;
(2)因坏疽需切除一只或以上脚趾。
28)严重急性坏死性胰腺炎
指由专科医生确诊为急性坏死性胰腺炎,并进行坏死组织清除、病灶切除或胰腺部分切除的手术治疗。因酒精作用所引致的急性坏死性胰腺炎不在保障范围内。
29) 植物人
指大脑皮质全面坏死,意识完全丧失,但脑干仍保持完好,且此情况持续一个月或一个月以上。
30)肌营养不良症
指骨骼肌对称地进行性无力和萎缩,须满足下列全部条件:
(1)肌电图显示典型肌营养不良症的阳性改变;
(2)肌肉活检的病理学诊断符合肌营养不良症的肌肉细胞变性、坏死等阳性改变。
(3) 自主生活能力完全丧失,无法独立完成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中的三项或三项以上。
五、遗传性疾病
指生殖细胞或受精卵的遗传物质(染色体和基因)发生突变或畸变所引起的疾病,通常具有由亲代传至后代的垂直传递的特征。
六、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
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指被保险人出生时就具有的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先天性畸形、变形和染色体异常依照世界卫生组织《疾病和有关健康问题的国际统计分类》(ICD-10)确定。
七、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
艾滋病病毒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英文缩写为HIV。艾滋病指人类免疫缺陷病毒引起的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英文缩写为AIDS。在人体血液或其他样本中检测到艾滋病病毒或其抗体呈阳性,没有出现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感染艾滋病病毒;如果同时出现了明显临床症状或体征的,为患艾滋病。
八、意外事故:指因外来的、突发的、非疾病的原因而直接且单独地导致被保险人发生事故。
九、肢体机能完全丧失
指肢体的三大关节中的两大关节僵硬,或不能随意识活动。肢体是指包括肩关节的整个上肢或包括髋关节的整个下肢。
十、语言能力或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
语言能力完全丧失,指无法发出四种语音(包括口唇音、齿舌音、口盖音和喉头音)中的任何三种、或声带全部切除,或因大脑语言中枢受伤害而患失语症。
咀嚼吞咽能力完全丧失,指因牙齿以外的原因导致器质障碍或机能障碍,以致不能作咀嚼吞咽运动,除流质食物外不能摄取或吞咽的状态。
十一、六项基本日常生活活动
(1)穿衣:自己能够穿衣及脱衣;
(2)移动:自己从一个房间到另一个房间;
(3)行动:自己上下床或上下轮椅;
(4)如厕:自己控制进行大小便;
(5)进食:自己从已准备好的碗或碟中取食物放入口中;
(6)洗澡:自己进行淋浴或盆浴。
十二、永久不可逆
指自疾病确诊或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经过积极治疗180日后,仍无法通过现有医疗手段恢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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