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南环保黄金周深圳华南城附件的宾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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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南环保投资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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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华南环保投资有限公司是一家立足于环保领域投资、研究与开发的专业公司。注册资本8000 万元 ,是由北京天宝龙科技有限公司、北京银泰达发展有限公司等股东共同出资组建。
  深圳华南环保依托国家环保总局广泛的人脉资源与技术实力,以市场为先导,在城市污水厂的建设、改造及投资方 有很强的竞争力。公司注重“以人为本、稳健经营”的理念,科研队伍的核心人物均来自国家环境保护机构的权威专家和教授,公司商务及技术人员长期在环保领域从事与废水、废气治理相关开发和研究,在项目组织与建设方面有着十分丰富的经验,尤其在利用国外的先进技术改造现有污水厂、VOC废气治理方面更具有独特优势。
  在土建施工方面,深圳华南环保与国内几家具有一流资质的土建企业有着长期友好的协作关系,为承建大中型环保工程项目提供了基础的保障。
  公司成立不久,凭借领先的技术优势与雄厚的资金支持以及丰富成熟的市场运作经验,经过激烈竞争,取得了广东省四会市城市污水处理厂一期日处理量3万吨的BOT项目经营权。目前该项目已进入全面建设实施阶段。公司从成立至今已成功取得了包括广东省四会市污水厂、博罗污水厂、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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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产品信息中办国办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全面规划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
文章来源:中国环境报
中国环境报记者吕望舒北京报道&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近日印发《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试点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方案》共分为部分内容,对今后一个时期我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做出了全面规划和部署。《方案》指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体现生态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保护理念。由于目前存在法律体系不健全、技术支撑薄弱、社会化资金分担机制未建立等诸多问题,导致生态环境损害得不到足额赔偿,生态环境得不到及时修复,需要尽快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方案》明确了部分内容。一是明确总体要求和目标。《方案》确定年选择部分省份开展试点工作,年起在全国试行,到年,力争初步构建责任明确、途径畅通、技术规范、保障有力、赔偿到位、修复有效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二是明确试点原则。《方案》提出“依法推进,鼓励创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主动磋商,司法保障;信息共享,公众监督”的试点原则。三是提出适用范围。《方案》适用于因污染环境、破坏生态导致的生态环境要素及功能的损害,即生态环境本身的损害。涉及人身伤害、个人和集体财产损失以及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分别适用《侵权责任法》和《海洋环境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不适用于本《方案》。四是明晰试点内容。《方案》提出项试点内容:确定赔偿范围,明确赔偿义务人,确定赔偿权利人,建立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机制,完善相关诉讼规则,加强赔偿和修复的执行和监督,规范鉴定评估,加强资金管理。五是强调保障措施。《方案》要求试点地方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制定试点实施意见;加强国家有关部门对试点的业务指导;加快建设国家技术体系;加大经费和政策保障;推动信息公开和鼓励公众参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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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3 All Rights Reserved.深圳龙岗居民向环保部举报华南所环评敷衍
日,深圳市城管局与深圳市能源环保有限公司发布了《深圳市东部垃圾焚烧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信息公告》,公告称深圳市东部垃圾焚烧处理厂项目拟在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上坑塘地段建设,建设内容为5000吨/日的垃圾焚烧处理系统。
本文是深圳龙岗居民向环保部提交的材料,说明东部垃圾焚烧厂环评中的诸多疑点及居民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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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环保部领导:
您好!我是深圳龙岗居民。深圳市政府不顾百姓强烈反对,执意要在全深圳上风上水的水源地上坑塘,建世界最大的五千吨垃圾焚烧厂------东部垃圾焚烧厂!上坑塘地下埋有供给全深圳一半水源的东江水源工程进入深圳的供水管道;周边数公里内,有全市1/4的饮用水水源保护区;上坑塘片区是地下水水源涵养区。
我们龙岗居民分别于10月12日第二次环评公示所定的公示期间,向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当面提交了环评意见(包括要求召开环评听证会);12月1日受理公示所定的公示期间,向人居委提交了环评意见(包括要求召开环评听证会);12月15日审批前公示所定的公示期间,向人居委提交了要求召开听证会的申请。11月10日,我们委托律师给项目建设方深圳市城市管理局和深圳市能源环保公司分别发了律师函(律师函内容包括要求召开环评听证会)。12月1日,市城管局邀请律师参加包括市人居委领导在场的面谈会,但是面谈会没有给我们任何明确的回复。
一年来,我们居民依法依规,多次向国家、省、市环保部门表达百姓反对政府在水源地建垃圾焚烧厂;也强烈要求召开东部垃圾焚烧厂的环评听证会。可是深圳市人居委却不受理公众要求召开东部垃圾焚烧场环评听证会的请求。理由:受理前公示21日结束;批复公示22日一早公示;22日当天一早公示完后,才收到公众意见书,所以不予受理。
这样一个建在环境敏感地方的巨型污染项目的环评报告书,深圳市人居委从受理到审批,仅仅花了十五个工作日!让我们居民不解的是:东部垃圾焚烧厂的环评报告书,存在诸多错漏.....深圳市人居委为何要如此仓促地批复通过?
以下是东部垃圾焚烧厂的环评报告书,存在的十一大硬伤。
01.环评一次公示时间违规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暂行办法》第8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确定了承担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环境影响评价机构后7日内进行一次公示。
环保部《可继续完成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清单》显示该项目环评合同日签订。一年之后的日才进行一次公示。
02.固化技术难实现
环评所述,飞灰采用螯合固化技术就地填埋。该方法只提到对重金属的固化,而忽略了对二恶英的固化方法。对二恶英的固化方法,当前大多停留在理论探索,昂贵的焚烧建设费很难再承受这沉重的运行处理费,致使全国出现飞灰大量堆积在厂区周围的现象。
03.环境防护距离不安全
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8〕82号)及附件《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查的技术要点》,“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环境防护距离应“根据正常工况下产生恶臭污染物(氨、硫化氢、甲硫醇、臭气等)无组织排放源强计算的结果并适当考虑环境风险评价结论,提出合理的环境防护距离,作为项目与周围居民区以及学校、医院等公共设施的控制间距,作为规划控制的依据。新改扩建项目环境防护距离不得小于300米”之规定,环评单位应当根据焚烧炉排放量和周围环境和民众分布情况具体计算出更加科学的环境距离。
而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仅简单采用300米的防护距离限值。
04.未对周边高层建筑做出评测
深圳东部项目周边及环评大气环境影响评价范围内有诸多高层住宅。按照《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5项,对于临近污染源的高层住宅楼,应适当考虑不同代表高度上的预测受体。查看《深圳市东部环保电厂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未对东部项目周边高层建筑不同代表高度上的受体作出任何评测。
05.“公众参与”不实
环保部门法律法规重视“公众参与”环节,特别是环评公众参与。
本环评在信息公示及调查问卷时,未告知公众目前垃圾焚烧存在的环境风险;龙岗居民代表在各个阶段均提交了反对意见但未得到任何反馈,反对意见也未写入公参部分;调查问卷环节容易弄虚作假,此报告中并未按常规附部分被调查对象名单,不免让人生疑。
06.未包含获审批的水土保持方案,内容不全、程序违法
《环评法》
第十七条规定: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报告书必须包含“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报告书未包含“水土保持方案”,也未显示该方案获得水务部门审批。其第337页的一段话清楚证明了这一点:“应按《深圳经济特区水土保持条例》、《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生产建设项目实施水土保持方案申报审批制度的通知》,编制水土保持方案,并报市水务局审核。”
07.未包含二噁英和恶臭环境风险评价内容,严重违规
环发[2008]82号文《关于进一步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规定:“环境影响报告书须设置环境风险影响评价专章,重点考虑二噁英和恶臭污染物的影响。事故及风险评价标准参照人体每日可耐受摄入量4pgTEQ/kg执行,经呼吸进入人体的允许摄入量按每日可耐受摄入量10%执行。根据计算结果给出可能影响的范围,并制定环境风险防范措施及应急预案,杜绝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报告书在第50页重复了上述要求,并称报告编制符合该要求,但通篇并没有相关内容,属于严重的知法违法。
08.引用作废技术导则换算重金属、二噁英环境质量标准,无法规及科学依据
报告书第16页表1-4-1
环境空气质量评价执行标准的“注”称:Pb、Hg、Cd、二噁英的日均和小时平均标准限值按《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1993)中确定环境目标值的建议“一次取样、日、月、季(或期)、年平均值按
1、0.33、0.2、0.14、0.12 比例关系换算”确定。
但是,《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T2.2-1993)已于日废止,并由新的《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08)取代。而新导则中未包含报告书所引的标准换算方法。
09.未按技术导则评价二噁英环境空气影响,严重违规
根据《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
2.2-2008),环评在进行环境空气质量现状调查和评价时,应对照各污染物有关的环境质量标准,分析其达标情况。
根据环保部2008年82号文,“对二噁英环境质量影响的评价参照日本年均浓度标准(0.6pgTEQ/m3)评价”。因此,环评应掌握评价范围二噁英背景年均水平,才能与标准进行比较,进而分析是否达标。
参照已经颁布的新《空气质量标准》,计算空气污染物年平均浓度的数据有效性至少要满足如下条件:每年至少有分布均匀的60个日平均浓度值,每月至少有分布均匀的5个日平均浓度值。报告书未按上述要求进行评价。
10.监测点空气质量超标,未提解决方案,严重违规
《关于加强生物质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发〔2006〕82号)规定:环境质量不能达到要求且无有效削减措施的区域,一般不得新建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类项目。换言之,如果评价区域内环境质量已经超标,焚烧项目环评应该说明有效削减污染的措施是什么。 
报告书显示,项目选址附近的吓坑监测点PM10、PM2.5背景值超标(第177页),龙岗区年PM2.5年均值亦出现超标(第181页),明显不符合焚烧厂建设条件。报告书不仅没有对超标情况的原因进行深入分析,更没有提出有效解决措施。既不符合82号文规定,也不符合环评技术导则的相关要求。
11.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信息应同时公开
报告书第386页称:“业主单位在项目审批前将向深圳市人居委员会申请总量控制指标,并由深圳市人居委员会根据项目新增的氮氧化物及二氧化硫排放总量从全市污染物总量中调配。” 
为判断项目环评是否达到总量控制的相关要求,审批单位应在公示期内公开业主申请指标的内容及人居委准备的调配方案。但深圳市人居委显然没有做到这一点。
恳请环保部,整治编制水平低劣的环评报告书的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责令东部垃圾焚烧厂的建设方,请具备环评资质的环评公司来编制重大项目的环评报告书;严肃处分深圳市人居委,使其树立起为全市人民把好生态环境关、让深圳市政府能够正确了解东部垃圾焚烧厂对环境的影响,是环保部门本职工作的思想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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