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厂50人9级工伤每年为1%,按宁波最低社保和商业工伤保险 团体意外险险最低投保额,分别对比公司投入、理赔额度,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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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团体意外险,为何“买了白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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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经理最近遇到一件烦心事,发现为员工买的团体意外险不起作用,“买了白买”。怎么回事?  原来在一年前,张经理听一个保险业务员说到企业为员工参加社会保险太贵了,不划算,建议他购买商业保险,说是有一种团体意外伤害保险,公司全部35个员工都可以参加,一年的保费才6000多元。保险业务员不断强调这样做才能真正减少企业风险,给员工保障。为人工成本太高一直发愁的张经理觉得不错,立即购买了这一险种,听凭业务员安排,在各种文件上盖章,也没有告诉员工知道。张经理认为有了商业保险,隐瞒公司一部分人不参加社保就成了件既能应付社保局又划算无风险的事情。因此,公司35人中新进的10人没有参保。会计善意提醒张经理如果出现工伤怎么办时,张经理笑着说:“找保险公司!每人保险金有5万元呢!差不多啦。”  说来也巧,买了团体意外险半年,公司出纳员小林出去办事在路上被一辆无牌摩托车撞了,车辆逃逸,小林被撞成重伤,经抢救后死亡,公司支付了小林的医疗费用及丧葬费用等4万多元,而这小林恰恰属于没有参加社保的人。张经理对此支出是既心疼又庆幸,好在买了商业保险。可通知保险公司理赔人员时,张经理才被告知由于没有指定保险金的受益人,小林的身故保险金应当由其继承人也就是小林的母亲领取,不同意支付给公司。  小林的母亲从外地带着律师赶来了,她认为公司应当为小林承担工伤赔偿责任,要求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偿金等近10万元,同时认为商业保险虽然是公司出钱,但受益人是自己,因此与公司无关,也不能冲抵公司应承担的工伤责任。  张经理经咨询本律师后傻眼了,原来商业保险是不能回避自己企业的责任风险的,员工团体险,买了有用,但是是对员工本人有用,而对免除或减轻自己企业的风险责任原来没有用,这才后悔不迭。  在律师看来,张经理没有弄清楚以下三个问题:  一、商业保险不能代替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对员工的法定责任,而为员工购买团体商业保险是在尽到责任之外的福利措施。《工伤保险条例》(日施行)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未参加工伤保险期间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的工伤待遇由用人单位承担的,劳动者依人身保险合同获得的赔偿,用人单位不得主张在工伤待遇中扣除。”&&&  二、 死亡保险金的请求权除约定外不归用人单位。  张经理认为自己企业是投保人,保费6000多元全是单位交的,员工并没有出钱。难道单位还无权去领取那5万元吗?确实如此,因为单位不是受益人。  险合同关系中有几个名词:投保人(张经理公司),保险人(保险公司),被保险人(小林等员工),受益人(即享有保险金请求权的人),法律规定:投保人可以指定受益人,但要经被保险人同意。如果没有任何指定,伤害的保险金归被保险人,死亡的保险金则为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因为张经理根本没有认真看过保险条款,并未指定企业作为小林死亡后的受益人。因此,5万元保险金依法应当归小林的母亲享有。  三、本案中的保险合同实际上是无效合同。  本案中,员工对购买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一事一无所知,投保行为是不规范的,所签署的保险合同是无效的。  法律依据是:  日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保险标的是指作为保险对象的财产及其有关利益或者人的寿命和身体。”那么用人单位是否必然对员工具有保险利益呢?第五十三条规定:“投保人对下列人员具有保险利益:(一)本人;(二)配偶、子女、父母;(三)前项以外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扶养关系的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除前款规定外,被保险人同意投保人为其订立合同的,视为投保人对被保险人具有保险利益。”  第五十六条规定:“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的合同,未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并认可保险金额的,合同无效。”  因此,本案的保险合同其实是无效合同。在《被保险人声明书》上投保人签名处是公司盖章,被保险人签名处不是35个员工的签名,而是公司盖章。可见,不管是张经理还是保险业务员均把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混为一谈,没有理解其含义。由于保险公司也具有过错,为避免纠纷,保险公司最后还是向小林的母亲进行了赔付。  律师提示:  企业购买保险不是一个简单的行为,而是涉及了不少法律知识。张经理为节约开支,听信保险业务员的劝说,企图以商业保险取代企业对员工的责任是行不通的。由于对保险法律知识的欠缺,保险合同未经员工即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也没有指定受益人,张经理当然达不到真正规避企业风险的目的了。并且,无效合同差一点让员工亲属也得不到保险金。  张经理事后问本律师,如果经员工书面同意购买保险并且同意由公司为受益人,公司是否可以达到避险目的。本律师认为:一、社会保险是强制保险,必须参加,否则企业将按照保险待遇给付,企业风险加大;二、商业保险关系中,如果员工同意企业为其购买商业保险,则依法视为企业对其具有保险利益。如果员工同意单位为受益人领取保险金,从保险关系的角度,单位确有权领取员工死亡或残疾的保险金。  但是,这种作法毕竟存有争议,如何认定员工作为劳动关系的弱势方的“自愿”是否真的自愿呢?司法也可能否定员工的自愿。何况,这种作法会促使企业产生不良动机,放任或追求员工的伤残甚至死亡,因此,在将来可能被国家立法干涉或禁止。  总之,企业应当把商业保险作为给员工在社会保险外的福利补充,而不是企业成功逃避责任的手段。(广东德赛律师事务所& 刘英 律师)注:本文发表于《光彩之路》 上传我的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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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商业团体意外险比较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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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保险与商业团体意外险比较分析
官方公共微信  近日,江苏省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厂爆炸事故的保险赔偿颇受诟病,太平洋财产保险公司承保该厂部分财产保险,保额1200万元左右。人身保险等其他保险情况还在核实统计过程中。但该工厂只为设备投保,而忽略员工的投保,当各大保险公司都为其开启绿色通道时,只有零星的人员被确认曾在保险公司投保。部分保险公司甚至指出,未承保中荣的团体意外险和高危行业险。  为职工进行商业险的投保,一直是各中小企业的“软肋”。清远企业情况如何?职工对商业险的重视程度如何?“不管是团体意外险还是雇主责任险,覆盖面都十分有限。”市保险行业协会综合部副主任杨有文如此说道。  ●误区:“五保一金” 已很保险  “我们已经买了‘五保’,没必要再买了。谢谢。”黄小姐果断地挂断电话。这已是她两个月来第三次接到类似来电。“保险公司的,推雇主责任险,说是可以避免员工发生伤残或死亡的风险,我们已经投了意外险,再买就重复,浪费钱。”  作为市区某中型私企的负责人,黄小姐称每年都会给特殊工种的员工购买团体意外险,“工伤险加意外险,很保险了。”因此,对于其他险种,她基本不考虑。  其实,有同样想法的企业,不止黄小姐一家。近日有一项针对国内企业主的调查显示,企业主为了降低成本,追求更多的经济效益,往往缺乏了安全生产的意识,加之侥幸心理,认为员工伤残、身故等事情发生几率较低,不大可能发生在自己身上,因此,只要买了国家强制要求购买的保险后,商业保险可以不买,或只为特殊工种员工投商业险。  “这种想法不理智,一旦发生事故,雇主往往承受很大的损失。”市保险行业协会综合部副主任杨有文提醒,如果企业只购买工伤险,事故发生后,仍有部分工伤赔偿责任需要用人单位自身承担。  “比如工伤事故中员工停工留薪,要企业自行承担;工伤致残五至十级,终止劳动合同后,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还是要企业承担。”另外,即便是购买了意外险的企业,多是选择性买,如只为特殊工种投保,其他员工就忽略不计,“一方面,这不是科学的降低风险办法,另一方面也不利于企业留住人才。”  杨认为,中小企业自身风险抵御能力不足,加上缺乏相应资本金或风险准备金来抵御风险,企业时刻面临倒闭的风险。企业遇到生产事故,即便是个别员工受伤,对于企业的成本都非常高。因此,“企业主不应该从保险这块来节省成本。”  另外,工伤险需通过劳动部门鉴定,只有认定是工伤,职工才能得到赔付。否则职工只能与雇主私下沟通解决,这时可能产生不必要的纠纷。而现在较多企业知晓的意外险则实行24小时赔付,不受时间、区域限制。也就是说,不管是工作时间受伤,还是工作以外出现意外,职工同样可以获得保险赔付,企业主即把风险转给了保险公司。  ●企业:降低成本 尽量少买商业险  “最好是意外险和雇主责任险一起购买。”杨认为,如果昆山市中荣金属制品厂为员工购买了这两款险种,那企业承担的赔付压力应是大大减少了。  目前在清远,投团体意外险的企业相对较多,但主动咨询雇主责任险的则寥寥。“我经手的企业中,10家大概有5家企业是购买了意外险。”市区一产险公司员工透露,其办公楼下的小超市也帮员工买了团体意外险。“小型企业一年投15-20万已经足够。但按照工种危险性程度,购买的保额也不同。”  至于雇主责任险,通常只有大型企业才会考虑。“企业多是为机器、厂房等设备投保的同时,附带购买的,而且购买的额度比较低,保的范围不广,只规定在工作范围内,所以不受到中小企业青睐。但雇主责任险保障内容包含职业病,这是它的优势。”  市保协提供的资料显示,2013年全市产险总保费约10亿元,其中各种责任险加起来的保费约2400万元,“细分到雇主责任险的份额更少。”  ●提醒:多份保障 可为自己投保  据悉,去年全市共有40.4万职工参加了工伤保险,完成省下达的指标。但需要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企业才会有责任为其购买保险,对于流动性较强的工种,且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则无从谈起。  “对于企业老板,只有工作中出现事故,才会想到商业保险的好处,但已经太迟了。”谭小姐曾遇到一企业员工,外出工作时间外出遇到车祸,需住院治疗,由于没能认定其属工伤,企业也没给该员工购买商业险,“最后社保不赔,老板也不想出医疗费,只能打官司,企业和员工都很受伤。”谭小姐说道。  “员工入职时,应该尽可能详细了解企业为你所购买的保险,如果发现没有商业险,可以建议企业购买,或者个人主动购买,给自己一个安全保障。”杨有文提到,目前只有高危行业,如建筑业、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行业等才被强制要求购买责任险,其他行业全靠企业主意识了。    采写:清远日报见习记者 邓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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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意外险与社保工伤险区别
  导读:团体意外险,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形式,而其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则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  工伤保险是针对在工作的时候发生意外事件造成了人身伤害的险种。 ...
  导读:团体意外险,即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一种以团体方式投保的人身意外保险形式,而其保险责任、给付方式则与个人意外伤害保险相同。
  是针对在工作的时候发生意外事件造成了人身伤害的险种。
  下面我们来详细了解下团体意外险与社保工伤险两者的区别:
  一、购买的费用不同:
  一般的团体意外险每人每年200元左右。
  社保工伤险每人每月50-100不等。(根据行业,根据人数)
  二、两者保障的范围不一样:
  工伤保险是社保五险一金中的&一险&,主要责任是针对工作过程中受到伤害导致的用进行报销;工伤保险必须是在工作时,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且只对医疗费用予以报销,且上下班途中现在已经不算在工伤范围内。
  团体意外险,则是针对所有被保险人的所有因意外意外导致的医疗费用予以报销,同时,如果被保险人导致残疾,还可以按比例赔偿残疾津贴。
  而且,团体意外险是不分时间地点以及受伤原因的,全天24小时,无论何种原因,在什么地方受到伤害,只要是因为意外情况导致的(违法犯罪情况除外),就可以赔付。团体意外险可以在工伤保险报销1次后,剩余部分由意外保险来报销。
  三、保额不同:
  团体意外险的住院医疗费最高1万,身亡10万。
  工伤保险住院医疗费在范围内的全额报销,身亡60-100万左右。
  商业保险中的团险不仅仅包括团体意外险,还包括团体补充医疗,团体重大疾病,团体企业年金等等多种,并且这些基本上都是企业在报税的的时候,可以税前列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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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pyright@2003- 找法网() 版权所有2016年宁波社保缴费比例调整方案,社保缴费新规定
发布日期: 11:36:44
《2016年宁波社保缴费比例调整方案,社保缴费新规定》是由智坤教育(www.sha365.net)为你整理收集,希望这篇文章对你有帮助,您可及时反馈意见:
  2016宁波社保缴基数是多少?2016宁波社保缴缴纳比例又是怎么样的呢,如下是网小编整理的宁波社保缴费比例调整方案,社保缴费新规定,欢迎阅读,希望对同学们有帮助。如有变动,以官网为准。  2016宁波社保缴纳标准之基数  企业职工的缴费基数根据职工本人上年的月平均工资收入确定(无上年工资收入基数的职工,由用人单位根据职工本人参保时实际工资确定),但最低不低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最高不高于上年度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300%。  缴费基数核定办法  企业单位(含参照企业缴费的其它单位)参保人员的个人月缴费基数,按本人2015年1月至12月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据实申报,其中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核定;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核定。  基数的确定分两种情况:  年度基数申报(每年5月份前后统一由单位申报):按本人上年度(自然年度:1月-12月)在本单位全部工资性收入(包括工资、奖金、各种津补贴、加班工资等)的月平均水平确定,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宁波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六十的,按照百分之六十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宁波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百分之三百的,按照百分之三百确定。宁波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定期公布的数字为准。  新入职员工基数申报:按照本人起薪之月的工资总额确定。其中月平均工资水平高于缴费基数上限的,按缴费基数上限标准确定;月平均工资水平低于缴费基数下限的,按缴费基数下限标准确定。  2016宁波社保缴纳标准之比例  宁波市区2016年度社会保险缴费比例与缴费基数申报范围一览表  注: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和失业人员原缴费基数,在今年缴费基数的核准范围之内并继续保留原缴费基数,或原缴费基数低于今年缴费基数并愿意按缴费基数下限缴费的二种情况可免于申报,由经办机构统一调整。  工伤保险浮动条件  工伤发生率及安全生产管理情况:  1.一类至八类行业参保单位,其年度工伤发生率为≥4%或者宁波市安全生产信用等级为“D级”的,在按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浮动次年度费率的基础上,上浮一档费率(已核定为所属行业最高档次费率的不再上浮)。  2.二类至八类行业参保单位,其年度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不到80%、工伤发生率不到1%,且经国家、省、市有关部门评审,达到安全生产标准化一至三级企业或者达到宁波市安全生产信用等级“B”级及以上的,次年度在按工伤保险费收支比例浮动的基础上,下浮一档费率(已核定为所属行业最低档次费率的不再下浮)。  按职业病发生情况:  一类至八类行业参保单位,年度内其职工发生职业病伤害事故(且经劳动能力鉴定为职业病门类1-10级)的,次年起执行所属行业最高档次费率;参保单位在执行所属行业最高档次费率期间,未再发生新的职业病伤害事故的,两年后恢复其在行业内进行费率浮动。扩展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二条&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社会保险费,是指由用人单位及其职工依法参加社会保险并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工伤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和生育保险费。第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核定等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征收社会保险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实行统一征收。&[2]  第二章社会保险费申报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在规定期限内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缴费申报,申报事项包括:(一)用人单位名称、组织机构代码、地址及联系方式;(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三)用人单位的缴费险种、缴费基数、费率、缴费数额;(四)职工名册及职工缴费情况;(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在一个缴费年度内,用人单位初次申报后,其余月份可以只申报前款规定事项的变动情况;无变动的,可以不申报。第五条&职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代职工申报的事项包括:职工姓名、社会保障号码、用工类型、联系地址、代扣代缴明细等。用人单位代职工申报的缴费明细以及变动情况应当经职工本人签字认可,由用人单位留存备查。第六条&用人单位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缴费申报有困难的,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同意,可以邮寄申报。邮寄申报以寄出地的邮戳日期为实际申报日期。有条件的地区,用人单位也可以按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规定进行网上申报。第七条&用人单位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所列申报事项。用人单位申报材料齐全、缴费基数和费率符合规定、填报数量关系一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准后出具缴费通知单;用人单位申报材料不符合规定的,退用人单位补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过程中,发现用人单位未如实申报造成漏缴、少缴社会保险费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第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30日内为其职工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并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用人单位补办申报手续后,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结算。第九条&用人单位因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缴费申报的,可以延期申报;不可抗力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2]  第三章社会保险费缴纳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缴费通知单在规定的期限内采取下列方式之一缴纳社会保险费:(一)到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缴纳;(二)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约定的其他方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可以与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签订协议,委托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开出的托收凭证划缴用人单位和为其职工代扣的社会保险费。第十一条&职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依法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干预或者拒绝。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代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责令其限期缴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用人单位不得要求职工承担滞纳金。第十二条&征收的社会保险费,应当存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定期将收到的基金存入依法开设的社会保险基金财政专户。第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根据用人单位实际缴纳额(包括代扣代缴额)和代扣代缴明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记账。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用人单位应当每年向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报或者在本单位住所的显著位置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接受职工监督。第十五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完整、准确地记录用人单位及其职工的缴费情况,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职工。用人单位和职工有权按照《社会保险个人权益记录管理办法》等规定查询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社会公布社会保险费征收情况,接受社会监督。&[2]  第四章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处理第十六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于查明欠缴事实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发出社会保险费限期补缴通知,责令用人单位在收到通知后5个工作日内补缴,同时告知其逾期仍未缴纳的,将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一)未按规定申报且未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二)申报后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三)因瞒报、漏报职工人数、缴费基数等事项而少缴社会保险费的。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的期限补缴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向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查询其存款账户。第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根据查询结果向所属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并提交下列材料:(一)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联系方式;(二)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户名及账号;(三)申请划拨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四)申请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五)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第十九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划拨申请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予以划拨。第二十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作出的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送达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第二十一条&经查询,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或者划拨后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要求用人单位以抵押、质押的方式提供担保。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可的评估机构对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进行评估,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对能够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双方依法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需要办理登记的,应当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或者质押登记。第二十三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用人单位签订抵押合同或者质押合同后,应当签订延期缴费协议,并约定协议期满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参照协议期满时的市场价格,以抵押财产、质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延期缴费协议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第二十四条&用人单位提供担保并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的,其职工在延缴期间按照规定享受社会保险待遇。第二十五条&用人单位经责令仍未补缴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的规定,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扣押、查封、拍卖用人单位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滞纳金:(一)经查询,用人单位开户银行账户余额少于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二)经划拨,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且未签订担保合同的;(三)延期缴费协议期满,因担保财产的市场价格或者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用人单位仍未足额清偿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第二十六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用人单位欠缴社会保险费及加收滞纳金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限期补缴通知;(四)用人单位的意见;(五)用人单位有本规定第二十五条所列情形时的相关材料;(六)申请强制执行的用人单位财产情况;(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人民法院要求的其他材料。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人签名,加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印章,并注明日期。&[2]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时,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由上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给用人单位或者个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的;(二)未在规定时限内及时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决定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三)决定划拨的社会保险费数额错误的;(四)向当事人泄露信息影响划拨社会保险费的;(五)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其他行为的。第二十八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相应处分:(一)未按照本规定第八条核定或者确定用人单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二)对已征收的社会保险费未按照国家规定记账的;(三)未依法责令欠缴社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限期补缴社会保险费、加收滞纳金的;(四)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不符合规定的;(五)签订担保合同和延期缴费协议不符合规定的;(六)未按照规定审核、处置担保财产的;(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第二十九条&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缴费基数、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其追缴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或者退还不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第三十条&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缴费申报或者未按照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依法查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其限期缴纳或者补足,并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0.5‰的滞纳金;逾期仍不缴纳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处欠缴数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一条&用人单位未按月将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明细情况告知职工本人,或者未按照规定通报、公布本单位全年社会保险费缴纳情况的,职工有权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举报、投诉。&[2]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二条&社会保险费由税务机关征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将用人单位和职工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提供给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用人单位和职工的缴费情况。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按月将单位和个人缴纳失业保险费的情况提供给负责支付失业保险待遇的经办机构。第三十三条&以个人身份参加社会保险的,社会保险费申报和缴纳办法另行规定。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日起施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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