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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关于印发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的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级各单位、部门:
  《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已经眉山市第三届人民政府第12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眉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眉山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体系,提高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水平,整合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建立全市统一标准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根据国家、省有关,结合眉山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市行政区域内的城镇居民、农村居民及长期居住在我市的外地户籍人员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医保),适用本办法。凡依法应当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城乡居民医保遵循以下原则:
  (一)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原则;
  (二)筹资标准和保障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各方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原则;
  (三)自愿参保,个人缴费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
  (四)保当年与保当期相结合,不设缴费年限的原则;
  (五)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统一政策、统一基金管理、统一经办服务规程、统一经办管理信息系统,实行统收统支市级统筹。
  第五条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全市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工作,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指导下,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的城乡居民医保管理工作。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负责指导和监督全市城乡居民医保业务工作,区(县)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本区(县)行政区域内城乡居民医保业务经办服务工作。
  区(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城乡居民参保、筹集资金、报销费用。市政府对区(县)政府参保工作实行目标考核,各级教体、民政、财政、卫计、审计、残联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好本办法。
  第二章 基金筹集
  第六条 基金构成
  (一)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
  (二)政府补助资金;
  (三)基金利息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七条 个人缴费
  个人缴费分设两档。第一档以不低于上级部门公布的当年最低个人缴费金额为标准;第二档以眉山市上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5%,扣除各级财政补助后的金额为标准。具体缴费标准每年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基金收支结余情况、国家政策调整等因素适时调整并公布。
  第八条 政府补助
  (一)政府补助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每年根据上级要求统一公布。
  (二)政府补助由中央、省、市、区(县)财政补助构成。除中央财政、省财政补助外,应由我市地方政府补助部分,非扩权强县按现行财政体制明确的比例分担,扩权强县市财政不再补助。各区(县)应将补助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及时拨付到位。
  第九条 缴费方式
  (一)城乡居民可根据自身经济条件和医疗保障需求,在户
  籍所在地、外地户籍人员在居住地任选一档参保缴费。其中,大中专院校、高职中在册学生,由所属学校集中组织参保缴费;其他城乡居民和学生儿童在户籍(居住地)所在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社区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二)以下六类困难群体个人不缴费,享受第一档报销待遇:五保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重度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扶养、抚养)人的&三无人员&;计生特别扶助对象。民政、卫计、残联部门负责相关困难群体身份确认和证明提供,并组织参保。个人缴费部分由相关部门按原有资金渠道和补助金额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各区(县)政府给予补差。(因个人意愿选择第二档参保的困难群体人员,需个人自费补足差额后按第二档缴费,享受第二档报销待遇。)
  (三)城乡居民医保参保缴费,实行年度一次性缴费,所缴保险费不予退还。
  第十条 缴费时间
  城乡居民应在每年9月1日至12月20日一次性缴纳下一年的医疗保险费。缴费期结束后出生的婴儿可随时缴纳医疗保险费。
  第十一条 有效期限
  参保人员保险有效期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大中专院校、高职中在册学生从参保登记录入系统的次日起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截止日期为次年8月31日。缴费期结束后出生的,新生儿(28天以内)可随参保母亲享受住院医疗待遇,婴儿保险有效期从缴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次月起至当年12月31日止。
  第三章 基金管理
  第十二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管理,单独列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第十三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一的核算办法,统筹使用资金,分档明细记账,分类统计数据。
  第十四条 城乡居民医保业务的工作经费列入财政预算,不得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
  第四章 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十五条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主要用于城乡居民住院、普通门诊、特殊疾病门诊、重大疾病门诊的费用支付。
  第十六条 住院起付线
  (一)根据医疗机构级别设置住院起付线,各级医疗机构起付标准为:乡镇卫生院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150元,一级医疗机构360元,二级医疗机构460元,三级医疗机构660元,异地(市境外)定点医疗机构1000元。
  (二)转入上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患者,住院起付线执行两级医疗机构起付线之差;转入下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的患者,不再设置住院起付线。
  第十七条 报销比例
  参保人员发生的住院医疗费在起付线以上的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部分,个人先支付应自付的费用后,根据医疗机构级别设置报销比例。报销比例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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