忻州市哪里能办理房产证去哪里办理?

忻州市房管局回应煤电家园小区未办理房产证问题 - 今日头条()
忻州随手拍(www.,微信公众号pp034000)拍友反映:您好!忻州煤电家园小区至今没有办理房产证,为何种缘由呢?望房管局能回答!市房管局回应:该小区未通过竣工验收备案,未达到产权登记条件。目前,我局会同规划、住建、国土、消防等部门对产权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加紧研究解决,请耐心等待。
明知未竣工验收,这房子是怎么卖了的?为什么不查处?
未竣工验收就买产生后遗症,为什么不早点研究早点监管呢
以前这样的w情况很多
应付你罢了……
房管局你们原来干什么去了?
忻州随手拍由市委政府主办,发现美、曝光不文明、回应民生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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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2016 今日头条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10-公司名称:北京字节跳动科技有限公司房产证上要加儿媳名 老人不淡定了 - 网易忻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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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证上要加儿媳名 老人不淡定了
昨天,现代快报举办的“有请律师”现场咨询活动如期和大家见面了,虽然下着雨,仍然有很多市民带着问题来到现场。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不止一位市民关心房产一类的问题。来听听律师的解答。
给儿子买的婚房,要添上儿媳名字老人打响房产“保卫战”昨天,现代快报举办的“有请律师”现场咨询活动如期和大家见面了,虽然下着雨,仍然有很多市民带着问题来到现场。现代快报记者注意到,不止一位市民关心房产一类的问题。来听听律师的解答。房产证上要加儿媳名,老人不淡定了昨天活动一开始,一对父子找到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顾盼律师,咨询房产问题。原来,父亲老陈花了毕生积蓄,给儿子买了一套婚房。如今,小陈要结婚了,媳妇提出要在房产证上加自己的名字。对此老陈犯起了嘀咕:“万一以后小两口感情有变,或者有什么意外,这房产不就要被人分走了吗?”老陈将自己的心思告诉了小陈,小陈觉得父亲多虑了。但老陈觉得自己是考虑周到,于是一大早便拉着小陈来咨询。顾盼告诉老陈父子,老陈的顾虑并非不存在可能。顾盼分析,如果房产证添上小陈妻子名字,那么这套房产就是小陈和妻子各占一半。万一哪天两人离婚,那么小陈妻子是有权分走一半房产的。对此,小陈表示,可以在房产证上加上父亲的名字。“如果是三个人的名字,我儿媳能分多少?”老陈又询问律师。顾盼表示,在没有约定份额的情况下,三人平分房产。如果小陈夫妻离婚,那么小陈妻子可以分得三分之一。“那万一我儿子出了意外去世了呢?”老陈追问。“那你儿子的三分之一就成了遗产,你儿媳妇还能从中分一部分。”顾盼说。一听这话,老陈又急了。虽然现场律师和小陈都觉得老陈多虑了,但老陈心里还是抹不直。无奈之下,小陈说:“那我写一份遗嘱,就说我的份额全部由你继承。”听儿子这么说,老陈也有点不好意思了。最后,在律师的劝解下,父子俩才满意地离开。“听了律师的解答,我就知道怎么回事了,回家我们再商量。”老陈说。昨天活动现场,像老陈一样,因为给儿子买婚房加儿媳名字的问题来咨询的还有不少。对此,律师均一一作了解答。老伴去世,老爷子瞒着女儿把房卖了南京市民朱女士介绍,她父母曾有一套房产,是婚后购买的。虽然房产仅登记在父亲名下,但也算是父母共同财产。2014年年底,母亲去世,大约半年后,父亲却在她不知情的情况下将房子卖了。如今,老爷子找了个新老伴儿,又买了套房子。“我觉得我父亲卖掉的那套房有我母亲份额,属于遗产,我们子女也应该有继承份额。”朱女士说,但父亲却表示房产是他一个人的。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章丽吉听了朱女士的描述后表示,如果确如朱女士所说,其父亲卖掉的房子确实是夫妻共有财产,其中一半的房产是属于朱女士母亲的。现在朱女士母亲去世,那么这一部分房产就是遗产。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所有法定继承人可按份法定继承。据朱女士说,这套房子卖了400万,那么朱女士母亲应该分得200万元。这200万元由其配偶、子女继承。也就是说,朱女士、她妹妹以及她的父亲可各分得其中的三分之一。不过,章丽吉也指出了其中的蹊跷之处。根据朱女士所述,该套房屋是在其母亲去世后卖的,如果有其母亲的份额在内,那么其父亲是不能独自处置的。“这里头有两种可能,一是房屋为朱女士父亲的婚前财产,朱女士母亲不占份;还有一种可能,就是朱女士母亲留下遗嘱,将房产全部交由丈夫处置。”章丽吉说。对此,朱女士表示,回去再跟父亲协商一下,如果不行只能将父亲告上法庭。物业费10年来没法交,徐大妈很着急南京市民徐大妈2003年买了套房子,2005年交付。一年后开始装修时,大妈无意间发现,不用水时水表也在走。小区开发商和物业属于同一个集团,她向物业反映情况,工作人员查找后发现是水管漏水。徐大妈回忆,当时物业公司同意免除之前的物业费。然而最近,她却收到一封催缴物业费的律师函。原来大妈入住小区之后,每次去物业会计那里交物业费,但一直交不起来。她说,会计称必须从2005年开始交,要补上之前的部分。但大妈认为,之前物业口头承诺入住前的物业费免收,不能说话不算数。可她并没有书面证据,会计不管这些。为此,大妈此后一直没交物业费。2009年,物业公司张贴通知,写明因为大妈家不交物业费,他们不再为大妈提供物业服务。前不久,小区换了家物业公司,新物业又开始向大妈催缴物业费,就发了律师函。徐大妈不知道该怎么办了,就来现场咨询。江苏圣典律师事务所律师章丽吉认为,2009年的那份通知,可视为物业公司单方面解除合同,即使日后遇到官司,最多也就需要交纳2005年到2009年的物业费,2009年到换物业之间的物业费,因为未提供服务,则不需要缴纳。律师建议大妈要保管好这份通知原件,以后可以作为证据。买农村自建房没法过户,外地小伙来咨询和其他前来咨询的市民不一样,小王并不是南京人,而且让他烦神的房子,也不在南京。昨天上午,小王拿了一份买卖合同来到现场咨询。原来,小王在甘肃某地买了一套房子,跟卖家签了合同,总房款31万,先付26万元,剩余5万尾款。合同中写明,日前,卖家要配合办理过户手续,过户后,小王才支付5万尾款。不过,他告诉律师,房子根本过户不了,卖家不但不搬走交房,还要他把5万元尾款先付了,再去过户。江苏锦隆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功仔细询问得知,小陈买的房子属于农村自建房,俗称小产权房,按照规定是不能买卖的,自然也就无法办理过户手续了。陈功建议小王,可以到法院起诉,确认合同无效。他表示,按照合同法规定,如果合同无效,卖家就要返还因合同取得的财产。此外合同中并没有写明房子的性质,陈功认为,卖家隐瞒情况,应该承担缔约过失责任,作出相应赔偿。原标题:给儿子买房要添儿媳名 老人打响房产“保卫战”
本文来源:现代快报
责任编辑:xz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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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易忻州访谈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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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ption value=""&网页&/option&? 忻州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怎么办?赶快看这里!_忻州忻闻-爱微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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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府区人民政府,市直各有关单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房屋登记办法》、《山西省城市房屋权属登记条例》、《山西省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房屋权属登记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晋建房字〔 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借鉴外地经验,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处理忻州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基本原则按照“尊重历史、实事求是、民生优先、依法公开、分类解决、妥善确权”的原则,坚持法律原则与事实存在相结合、依法行政与制度创新相结合、解决眼前问题与建立长效机制相结合,切实解决好房屋登记发证工作中存在的历史遗留问题。二、适用范围2008 年7 月1 日《房屋登记办法》(建设部令第168 号)实施前,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建设的产权无争议房屋,因购建房手续不齐全等原因未能及时办理登记发证,经国土、规划等部门审核,土地权属清晰、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房屋质量合格、产权来源清晰的,属本意见解决的范围。违法建筑未经处理和已由政府公告列为征收对象的房屋不属于本意见解决范围。三、申请登记的主体(一)本意见所指的申请主体是指向房屋登记机构提出房屋权属登记申请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二)对因政府单位、临时机构撤并等原因丧失转移登记申请主体的,由各上级主管部门确定现有合法机构进行申请。(三)对因建设单位、开发企业兼并或改制等原因变更登记申请主体的,由权利义务承担者负责申请。(四)对因法定申请主体破产、吊销、注销等原因丧失登记申请主体的,由购房人申请。四、房屋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类型及解决办法(一)房屋产权登记前,须依法进行土地登记,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1、无国有土地使用权证的房屋。依据市人民政府的征用文件和国土部门审批的用地手续,或者转让契约、法院判决、拍卖、祖遗、接管等土地使用有效证明文件,依法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之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2、超占土地的房屋。先由国土部门依据土地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处罚并补交土地出让金、补办有关手续后,办理土地登记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后再进行房屋产权登记。3、没有国有土地审批手续的房屋。先由国土部门依法对其占地行为进行处理处罚,待土地权属确定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后再进行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二)房屋产权登记前,须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对规划法实施前无规划许可证、认可证的房屋,由建设单位或个人提出申请,规划部门对符合城市规划的房屋,按现行标准补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出具规划认定意见,作为房屋产权登记要件资料予以办理。对规划法实施后超规划批准面积建设的房屋,经规划部门认可,对城市规划未造成严重影响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予以处罚,并按现行的缴费标准补交超面积部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后,凭补交票据予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三)房屋用途以规划许可的用途进行产权登记。规划许可(认可)证未明确房屋用途的,依据规划部门批准的原房屋设计图纸标明的用途进行登记;图纸未标注的,由规划部门予以认定,出具规划认定意见。(四)当年工程造价在30 万元以下或建筑面积在300 平方米以下的房屋,可以不提供施工许可证直接申请办理产权登记;当年工程造价在30 万元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 平方米以上的房屋,《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1999 年12 月1 日)实施前,无施工许可证已建成投入使用的,由申请人所在村(居)委会、乡镇(办事处)或单位出具建房时间证明材料,申请人为开发企业的,由所在开发小区业主委员会提供建成时间证明,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实施后未领取施工许可证且未进行房屋竣工验收备案的,规划部门已认定符合规划的房屋,可不提供施工许可手续,但需由申请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对房屋状况进行检测鉴定,经检测鉴定符合安全使用条件的,凭检测鉴定报告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手续。(五)原房地产开发企业或建设单位被吊销、注销营业执照的,由购房人单方申请,房产管理部门凭工商部门的吊销或注销证明、公告、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相关土地使用批准手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竣工验收手续、售房资料、购房人购房资料,为购房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六)原开发企业已改制或名称发生变更,未签署合同和领取不动产发票的,由改制或名称变更后的企业与购房人补签合同,购房人凭购房合同和收据申请办理房屋产权登记。(七)开发、建设企业(单位)不能提供不动产发票,导致个人无法办理产权登记的房屋,房产管理部门凭原出售合同和缴款票据为被征收人、购房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并及时将有关信息函告相关部门,由各职能部门责令原开发、建设企业补办相关手续、补缴相关税费。(八)合作建房权属登记应当遵循房屋所有权和房屋占用范围内土地使用权权利主体一致的原则。购买的合作建房,因手续不全等原因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房产管理部门凭购房合同及土地、规划、竣工、公告等资料为购房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按照房改政策购买合作建房的,按照单位自管公房的规定办理。若合作建房的土地使用权人与建设方名称不一致的,按下列办法处理:一是双方协商具结后将房屋登记为土地使用权人的,由规划部门出具建设方变更证明后,直接为土地使用权人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然后再根据合作建房协议或合同办理房屋转移登记;二是双方按照合作建房协议或合同直接办理房屋初始登记的,先到土地部门办理土地转让分割手续,取得各自的土地使用权证明后再办理房屋初始登记。党政机关、社会团体、全民及集体所有制企事业单位在划拨(出让)土地上建成的集资合作建房,对国家和地方政府没有明文规定不宜出售的,且集资购房人属于当年忻州市、忻府区人民政府规定的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房屋登记部门可凭房改部门审批的资料办理集资合作建房权属登记;当年集资购房人不符合条件的,由购房人补交差价款,取得全部产权。差价款以集资房屋现行市场价(或评估价)剔除原集资款所占的份额测算确定,由原建房单位测算,物价部门审核,差价款计算办法为[现行商品房单价(或评估价)—现行商品房单价(或评估价)÷当年商品房单价(或评估价)×当年集资单价]×集资房建筑面积。由单位按比例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增值收益和各类税费。购房人凭购房协议和差价款补交票据及税费缴纳凭证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单位集资建房在产权登记之前已进行转让的,受让方也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情形办理。(九)征收人购买或建设的安置房,房产管理部门凭安置协议、公告等资料,为被征收人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十)国有土地使用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房屋竣工验收资料遗失的,由相关部门为申请人查档复印存根,并加盖部门印章;购房合同、征收安置资料等遗失的,由原开发、建设单位或征收管理部门为申请人复印存根,并加盖单位印章。房产管理部门可凭上述资料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十一)对建设单位、开发企业兼并或改制前未办理房产证的自用房屋,由接管单位凭原土地、规划、竣工验收、兼并或改制文件直接办理房屋产权登记。(十二)处理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时,税务机关应在纳税人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后核定税款缴纳的期限,逾期未缴纳的,按规定加收滞纳金。纳税人未按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按照《征管法》及其细则的规定予以处理。(十三)按本意见申请办理房屋权属登记时,应当采取适当的公告方式公告30日,确认权属无争议。(十四)本意见中涉及到物业管理服务用房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办理权属登记;涉及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由权利义务承担者负责缴纳。(十五)本意见中未提及的历史遗留问题,《山西省住房保障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快房屋权属登记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晋建房字〔号)中有明确解决办法的,从其规定。五、加强领导,严守底线,依法推进处理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不仅时间跨度大,政策关联性强,而且涉及单位多,情况比较复杂。为此,市政府决定成立处理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领导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监察、住建、规划、国土、房管、地税、财政、工商、物价等部门负责人为成员。领导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房地产交易登记中心。各职能部门要在领导组的统一领导下,密切合作,互相支持,认真履行好各自职责,切实加强行业监管,严格对在建、新建、扩建房屋进行审查把关、跟踪管理,严厉查处违法行为,坚决杜绝出现新的问题。要进一步加大城市规划、土地管理、工程建设、房产管理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的宣传力度,让广大群众掌握有关知识,提高法律意识,增强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在推进过程中,各部门要坚决维护法律权威,严格依法办事。一是对开发、建设单位的违规建房行为,在符合城市规划的情况下,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限期补办有关手续;不符合城市规划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按违章建筑依法予以处理。二是对未妥善解决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的开发、建设单位,不得进行新项目的开发和建设,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实行联动监督机制,财政和发改部门限制其参与政府代建项目的招投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限制其参与土地招拍挂,不予办理其新项目的用地手续,规划部门不予办理其新项目的规划许可手续,建设部门不予办理其新项目施工许可手续,房管部门不予办理其资质年审等手续,各职能部门应依法对其警告、罚款、降级直至吊销资质。三是对房屋权属登记历史遗留问题处理过程中,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推诿扯皮、不作为、慢作为,导致购房人或被征收人无法办理房屋产权登记的,以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或索贿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由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本意见由市房管局负责解释,自2014 年12 月20 日起施行。↓点阅读原文精彩继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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忻州市政府研讨城区新建小区有关问题 关注百姓办证难
11月9日上午,副市长武宪堂主持召开关于解决市区新建小区有关问题的研讨会。就市区新建项目小区出现的竣工验收难,办理房产证难等问题与市规划、国土、住建、消防、房管等相关部门进行了深入的讨论交流。武宪堂指出,新建小区竣工项目验收难和老百姓办理房产证难的问题事关城市统筹发展布局与民生福祉实现,各相关职能部门要坚持为民服务意识,本着民生优先原则,对市区新建小区项目情况进行充分走访调研,广泛听取群众诉求,坚守法律底线,严格办事程序,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相关住户的利益。各相关职能部门在解决问题过程中要加强组织协调,形成部门联动,服务好我市城建设项目,保障好住户民生福祉。(郭浩东)
(本文来源:忻州在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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