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经离婚下半年规划怎么写现在双方把房产给孩子怎么写协议

离婚后双方房子赠予子女协议书如何写_百度知道离婚协议将房屋协议归子女又反悔如何处理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韦晓静
  [案情]
  原告王志与被告肖欢因感情不和于日签署离婚协议书,双方约定:同意办理离婚;关于家产分配问题,双方经协商同意把共有的房屋(房产证号为丹房权证南丹字第8910899号)都划归两个小孩(王勇、王顺),双方任何一方没有权利把房屋转让、拍卖、或用任何方式来变卖。日双方在民政部门工作人员的监誓下作了“我们双方自愿离婚,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事项已达成一致处理意见并共同签署了离婚协议书。上述申明完全真实,如有虚假,愿承担法律责任。”的申明,同日领取了离婚证。双方离婚后,原、被告及其儿子王勇、王顺均在上述房屋内居住。后原告认为上述房屋属夫妻双方共有财产,双方尚未分割,遂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
  [分歧]
  第一种意见认为:房产并没有办理过户,应视为财产权利还没有转移,该房产仍属夫妻共同财产,原告可以要求分割。
  第二种意见认为:夫妻离婚时,约定将共有房产划归孩子所有,该约定实际上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目的的赠与行为,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也属于一项诺成性的约定,虽然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但这项赠与行为已经生效,因此原告不能直接要求分割房产。
  【评析】
  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将共有房产赠与子女,离婚后又反悔,要求返还房产,在生活实践中较常见到。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8条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本案原告与被告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共有的房产归两个儿子所有,是一种以解除双方身份关系为动机的目的赠与行为。鉴于离婚协议主要是为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目的而设定,这种发生在特定身份关系当事人之间有目的的赠与,并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具有一定的道德义务性质,属一项诺成性的约定。在双方婚姻关系事实上因离婚协议得以解除的情况下,赠与财产的目的已经实现,且该赠与行为已经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具有公示效力,足以证明赠与行为真实合法。
  二、我国《合同法》规定,赠与的不动产需要依法办理登记等手续后才生效,但这一条并不适用于本案的情况。《合同法》第二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合同法之所以规定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排除适用合同法,是因为婚姻、收养、监护等协议的约定内容直接牵涉到身份关系的变动,而身份关系的变动对当事人的影响甚大,法律应更加慎重处理,而不能像对待财产关系的变动一样给予当事人更大的处分自由。因此,本案诉争房产虽然没有过户,但并不影响赠与的效力。
  三、我国法律同时规定,男女双方在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对财产分割反悔,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本案原告如果执意要更改房产的分配,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而不是直接要求分割房产。人民法院审理后,如果没有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则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
  (作者单位:广西南丹县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牟菲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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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将房产给予子女,反悔了怎么办
于磊&牟伟&李炜
日13:16&&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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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双方离婚时,对财产的争夺往往成为离婚协议最难达成的部分,尤其在房产分割时不能简单一分为二,各种约定内容大不相同。有时双方为考虑子女成长,尤其是未成年子女的成长,往往约定将房产转移至子女名下,但后期由于种种原因导致夫妻对约定内容进行更改或者反悔。能否对约定的房屋产权进行撤销或者更正,笔者结合房屋登记工作的实际分析如下。
不适用合同法中赠与条款的规定
有观点认为,夫妻离婚协议将房产给予子女就是把房屋赠与子女,发生争议,可以按照合同法中的有关赠与条款进行处置。
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以及离婚后处理子女抚养、夫妻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等问题而订立的,是基于婚姻家庭的身份关系所订立的协议。双方在离婚协议中对财产的处理(包括房产)与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等条款都属于离婚协议的一部分且相互关联,密不可分。房屋归子女所有,依附于双方婚姻关系的解除,带有身份关系性质,不能套用单纯的财产赠与。
而且,合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组织、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婚姻、收养、监护等有关身份关系的协议,适用其他法律的规定。”可以看出,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房产给子女的,不适用合同法中赠与条款的规定,而应适用民法通则、婚姻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达成离婚协议时所签订,是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只要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就合法有效,对夫妻双方均有约束力,不能随便反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9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可以看出,对离婚财产分割的反悔只能在一年内,并且证明有欺诈或者胁迫的才能反悔,不在限制条件内或者超出时限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不一定就必须按照最初的约定进行登记,后文中将对此情况进行说明。
实务中常见的三种情况
一是婚前登记为夫妻一方的房产约定给子女,产权方反悔的。本身就是婚前一方的房产,登记在一方名下,但夫妻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给子女的,产权方反悔,要求撤销约定。
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取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可以看出,不能因为属个人婚前财产就可以单方破坏协议,因签署离婚协议时,两人仍为夫妻关系,如反悔必须双方同意,方可生效。
二是约定给子女后办理了房屋登记的。离婚协议中约定给子女,并且办理了房屋登记,现在男女双方反悔,要求将房屋登记恢复至原状态,从子女名下再次登记回夫妻双方名下。
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房屋登记办法第81条规定,司法机关、行政机关、仲裁委员会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件证明当事人以隐瞒真实情况、提交虚假材料等非法手段获取房屋登记的,房屋登记机构可以撤销原房屋登记,收回房屋权属证书、登记证明或者公告作废,但房屋权利为他人善意取得的除外。可知,一旦登记即发生物权效力,如果没有上述部门的证明材料,证明当时离婚协议书有上述可以撤销的情况,房屋登记部门不能因离婚双方对协议书的重新约定对已经登记给子女的房产随便进行变更。
三是约定给子女后未办理房屋登记的。
1.约定后,男女双方都反悔的。将房产约定给子女后在未办理登记之前,男女双方都反悔,并对房产权属重新进行了约定。物权法第14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因为未将子女的产权记载于登记簿,只是产生合同效力,未产生物权效力。离婚协议只对协议中两人产生限制作用,双方达成新的协议,新协议发生效力,如果需要进行房屋登记,按照新协议办理即可。也就是前文中说的,即使法院不予支持,但登记部门不需要进行把关,按照申请人意思登记即可。
2.约定后,男女一方反悔的。一方反悔要求将约定给子女的房产重新约定,另一方不同意,综合婚姻法第1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规定,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即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不得单方进行变更。
(作者单位分别为山东日照市房地产管理局、福建武夷山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所)
(责编:闫妍、秦华)News Cente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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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赠与子女,可以反悔吗?
作者:肖鹏 郭威来源:点击:
夫妻离婚,约定将婚后购买的登记在丈夫名下的房产赠与女儿,可离婚后丈夫竟然反悔了,这种反悔有效吗?近日,泾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请求撤销赠与的案件,经调解双方达成协议,原、被告双方同意撤销将房屋赠与婚生女的约定,房屋归原告谢某所有,并由谢某给予被告李某房屋补偿款20万元。“我们协商好,将房子送给女儿,没想到他现在竟出尔反尔。”被告李某向法官介绍。原来,2013年8月,她与前夫原告谢某离婚。在离婚财产分割协议中,双方一致同意把房产赠与给女儿,但一直未办理房屋变更登记。可是半年后,谢某居然反悔,起诉前妻李某和婚生女,要求撤销赠与,收回赠与的房屋,不再办理赠与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并且重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审理过程中,法官告知双方当事人,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除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撤销赠与,我国对房屋等不动产所有权转移采取的是登记生效主义,谢某虽然将房屋赠与其女儿,但是该房产并没有办理过户手续,因此该房屋所有权未发生转移,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最终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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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和她离婚后通过双方协议房产全归孩子,有她半个屋的居住权,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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